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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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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以下是本站分享的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学习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信用卡是全球通用的、现代化的货币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银行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外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的利润一般会占到全部利润的30%以上,因此信用卡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业务品种。然而信用卡也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加强信用卡的风险防范与风险管理。本文从信用卡的风险着手,系统的概述了我国信用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之后针对这些不同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整体上为信用卡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进行剖析。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风险风险管理

  一、信用卡风险存在形式及风险管理的意义

  1、信用卡风险存在的形式

  广义上,信用卡风险是指在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各种不利因素而导致的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三方损失的可能性。狭义上,信用卡风险是指因信用卡无担保循环信贷的产品特性和贷款实际发生的非计划性、无固定场所、授贷个体多、单笔金额小等特点,导致发卡机构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信用卡风险危害很大,需要加以防范。

  (1)监管风险

  ①法律完备性不足

  在信用卡的产生及不断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主体、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例如,客户的信息管理、银行的账务管理等,信用卡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如果不能规范相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不能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界定,必然会产生争议。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信用卡的法律,仅仅使用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信用卡管理的主要参考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逐步开放以及信用卡市场新的变化,已有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过时,在很多方面都无法与现实环境相配套,甚至还可能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②监管存在漏洞

  信用卡业务是我国近年来新兴的银行业务,但是与信用卡运营相配套的金融监管系统并没有同时建立。目前,我国针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管十分薄弱,监管者很难随时掌握有关客户信用危机、信用卡欺诈、银行违规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特别是随着金融业的不断电子化、全球化发展,金融监管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技术手段上都非常滞后,迫切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以有效进行信用卡业务监管。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发卡行在日常业务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信用风险的存在会导致发卡行投入费用增加。信用风险是指发卡行因持卡人没有能力或不愿偿还信用卡债务使得发卡行不能或不能及时回收资金而给发卡行带来的可能损失,主要包括发卡风险和贷后风险。一是在发卡环节存在风险,因为我国银行没有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和一个较为成熟的信用评分标准,所以发卡行片面追求数量,大多根据本银行的评分标准及经验来作决定,对客户的信用和资质的审查流于形式,使得大量信用度低下或没有足够经济基础的人成为信用卡持卡人;二是贷后风险,主要表现为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凭卡支付的款项超过其备用金账户的余额,由于银行缺乏有效监测过度授信的手段,为个别不法分子恶意透支开了绿灯,造成过度授信从而产生风险,这种信用风险的存在对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造成了直接威胁。

  ①客户信用危机

  我国的信用卡市场发育较晚,尤其是受中国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持卡消费比例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消费者消费观念不够规范,对于信用卡集信用和结算为一体的特征并不十分了解,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够明晰,导致一部分持卡人不能在申领卡、持卡消费等环节遵守信用,使用不当或恶意操作的行为时有发生。发卡行一般根据客户在申请办卡时的经济状况和信誉程度作为发放信用卡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持卡人恶意透支、利用信用卡透支金额发放高利贷等等,因此,当客户的职业、收入、社会地位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可能会导致其经济情况恶化,以致无法还款,若由此引发信用危机,必然会导致银行出现损失。

  ②金融危机影响

  美国在20xx年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此次危机波及全球,严重阻碍了世界经济发展。与此同时,金融危机也正在向信用卡市场渗透,信用卡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危机影响密切相关。若经济衰退,企业生产经营就会萎缩,为了应对危机,企业通常会选择裁员,而当失业率不断上升时,持卡人收入将普遍下降,甚至会失去收入来源,引发债务危机,当消费者无法偿还贷款时,信用卡的违约率必然会随之上升。

  (3)经营风险

  ①无序竞争

  银行卡业务的风险在大规模拓展市场时表现得十分明显,主要是发卡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埋下的隐患。发卡机构为了争夺客户,降低风险控制标准,用各种各样的优惠条件来吸引客户,导致客户质量下降,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激增,这样必然会造成风险膨胀。激烈竞争带来的不仅仅是风险,还有相当严重的资源浪费。据统计,中国目前发行的信用卡中,有70%左右的卡属于睡眠卡,导致银行要用活卡的收入来维持不能带来任务收入的睡眠卡费用,这本身就是一种浪费,同时也是对消费者严重的不公平。

  ②配套服务不到位

  随着信用卡市场的不断发展,客户对信用卡的相关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迫切需要银行形成信用卡相关产业链,要求银行能够在发卡通道、账单打印、账单邮寄、信用卡推广等方面提升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以方便客户,为客户营造更为便利的用卡环境。我国的信用卡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卡行仅仅将发卡数量作为重点,忽视综合服务的发展。

  ③操作环境复杂

  在信用卡发行流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工作人员并不遵守规章制度,为了牟利而时常违规操作,给信用卡运行带来风险,更有些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监督机制和审计机制的不健全,如不乏雇员的欺诈,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给银行带来风险损失。

  2、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意义

  随着全球信用卡时代的到来以及信用卡风险的大量涌现,加强信用卡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有效的促进发卡行业务人员依法经营,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提高发卡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维护发卡行权力的能力;能促使银行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使得整个发卡行的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卡环境,达到最佳的社会效益。对信用卡的风险管理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经济利益,更关系到银行在社会中的形象,因此对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意义重大。

  (1)控制成本,获得收益

  风险的存在与发生极大程度的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进而影响到银行利润的增加。信用卡业务的盈利模式以及功能在银行各项业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若想取得尽可能多的收益,首先应辨别信用卡业务的应付成本,其中主要有:管理成本,指银行在实施信用卡风险管理是所耗费的各项成本,如信用卡部门日常运行的人力成本、行销投入、广告支出、催收成本等;机会成本,因银行投入到信用卡风险防范上而丧失将这笔款项运用到其他业务上所能获得的收益;信贷资金及风险资金成本,银行可能运用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来应对所面临的风险,但是此类金融工具本身又可能引起其

  他的风险,银行运用不同的风险管理模式所投入的成本各不相同,应该根据自身的收益目标采取不同的成本控制模式,从而使发卡机构的效益能够持续稳定的增长。

  (2)获得优势客户,树立银行形象

  银行对信用卡进行风险管理可以在损失到来之前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在信用卡申领时,因为一般发卡机构难以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作出全面的调查,或者无法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所以可以拒发该申请人信用卡以规避风险。经过严格的资质审定并获取优质客户,通过高水平的服务,良好的用卡环境维系既有客户。优质客户的较好信用给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利润,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在社会上建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3)风险发生后管控、挽回损失

  再完善的风险管理也难免存在局限性,因此,并不是所用的风险都能够百分百的回避。因此,风险产生后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也至关重要,银行必须采取及时得当的管理措施,担负起风险发生后的挽回义务,努力削减风险给银行和客户带来的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现状

  为促进我国信用卡事业稳固有序并且健康持久的开拓发展,各有关部门就其风险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

  (1)银监会为规范信用卡各业务环节的操作程序,加强风险管理而制定了相关的规范要求

  银监会于20xx年6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提出了个方面的规范要求,包括信用卡的发卡营销管理、收单业务管理、特约商户管理、催收外包管理和投诉处理等,旨在不断提高信用卡对公业务的服务质量,监督并指导信用卡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加强,以防范相关业务的风险。《通知》的发布,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促进了市场公平,更好的维护了持卡人的利益。

  (2)司法部门为防范信用卡欺诈行为的风险管理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而构成犯罪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界定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区别,该法已于20xx年12月6日起实施。

  《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透支期限,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及时归还的,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因未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或其他形式的催款文书,而未能及时还款的非故意行为,不构成“恶意透支”。

  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已逐渐成为各家商业银行争先发展的主流业务。但是,由于信用卡自身的业务特点,在给银行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近一段时期以来,银行卡恶意透支现象呈快速增长趋势。恶意透支长期占用银行资金,对银行的业务经营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而银行的防范手段却非常有限。本文剖析恶意透支产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的出现,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但也暴露出了商业银行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导致发生在部分地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有蔓延的趋势。

  一、恶意透支的外部原因

  1.银行对恶意透支法律责任的追究落实不到位,导致恶意透支蔓延

  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将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在于,恶意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并经发卡行催收3个月以上。

  (1)对于持卡人不满足上述要件的恶意透支行为(主要是透支金额不足5000元),由于无法按《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导致持卡人没有任何顾忌。目前在各家商业银行的实际工作中,对于众多金额较小的透支款项,如果无法发现持卡人有可用以归还透支款的财产,即使银行综合运用了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报纸公告催收或司法催收等手段,也无法追回透支款项。

  (2)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本可依据《刑法》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障碍。首先,由于公安机关受警力的限制,不愿意为了银行的几千或几万元透支款而立案侦查,而银行方面也因为要支付给公安机关各种办案费用而不愿随意报案。其次,公安机关内部对案件侦破率存在一定的考核标准,一旦对恶意透支行为立案侦查,如果无法破案并向检察机关公诉,将直接影响其业绩考核,所以公安机关主观上不愿对此类案件立案侦查。最后,在法院系统内部对是否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恶意透支持卡人刑事责任存在分歧。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究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刑事责任,但部分法官认为,因几千或几万元透支款而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有失公平。

  2.国内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恶意透支行为无法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在各行对发卡对象的选择过程中,往往无法判断信用卡申请人是否存在信用不良记录。这种缺陷造成部分恶意透支持卡人在一家银行恶意透支后又在另一家银行申请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而发卡行却难以对这种行为实施相应的防范或惩罚措施。

  二、恶意透支的内部原因

  从发卡行自身来说,如果发卡行能够制定相对科学的发卡政策、申请人资信审查办法、风险防范方案、透支催收措施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恶意透支现象。一般来讲,如果一家发卡行出现大面积的恶意透支行为,其内部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合理的发卡政策导致高风险客户群体的产生

  不同的发卡行有不同的发卡政策和不同的目标客户。如果发卡行的发卡政策不合理,将直接导致高风险客户群体的产生。例如,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的客户群体透支后,其主动还款的可能性较大;私营企业主、商贸公司人员、个体经营者收入来源不稳定,有可能将透支款项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容易造成恶意透支。所以,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发卡政策是杜绝恶意透支现象的关键。

  2.申请人资信审查手段不科学导致申请人利用虚假资料获得审批发卡

  发卡行在确定发卡政策和对象后,需要审查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发卡行不能正确判断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容易导致不合格申请人成为持卡人。在资信调查过程中,采取多种审查手段、多种技巧来调查申请人的资信尤为重要。例如,发卡行可以通过当地政府机构提供的行业收入水平来判断申请人所填收入情况是否准确,可以通过电话核实申请人所填工作单位是否真实,通过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来辨别申请人提供的学历情况是否属实等。资信审查的准确性往往与审查人的生活经验、工作技巧、调查手段相关。

  3.发卡行过分依赖担保办卡方式,忽视了对申请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卡行采取免担保方式发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信用卡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另一方面是由于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发卡后追偿的成本较高、效果不佳,难以真正起到对透支款项担保的作用,而且也加大了申请人申办信用卡的成本。实践证明,如果能正确认定申请人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实力,免担保发卡已成为信用卡发卡方式的主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发卡行认为采取了担保发卡方式就可以放松对申请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从而将众多无还款能力的申请人纳入了发卡群体。这些劣质的申请人一旦获得信用卡,将肆无忌惮地恶意透支,直到发卡行行使担保权利时才发现,其他还款来源根本不足以弥补损失。

  4.分散审批会导致发卡行执行发卡政策和资信审查的力度不够

  就一家发卡行而言,其制定的发卡政策可能相对合理,资信审查手段也相对科学,但其全国各分支机构具体执行的工作人员却不一定能切实贯彻执行。发卡行全国各地发卡机构的信用卡审批人员业务水平不一,对发卡行信用政策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所以,分散经营将难以保证部分地区统一执行发卡行的发卡政策和资信审查手段。

  5.对持卡人账户异常交易缺乏持续、科学、有效的监控,导致恶意透支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一般来讲,有恶意透支倾向的持卡人会以最快的速度、最便捷的方式从发卡行获取资金。所以,这类申请人领取信用卡后,呈现出短期内频繁足额透支的特征。人民银行对信用卡透支提取现金有各种限制,如透支取现每日不得超过2000元。如果发卡行能够对申请人领卡后频繁取现或消费、不归还欠款、在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大额交易等信用卡账户异常交易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并采取有力措施,恶意透支现象将得到有效控制。

  6.全国推行信用卡和不合理核定信用额度使恶意透支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加大

  近年来,各家发卡行主推的信用卡均为贷记卡产品,该产品具有免息还款期、信用额度较高的特点。一旦申请人申请成功,其恶意透支给发卡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会更大。

  7.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未及时采取降低信用额度、止付卡片、纳入黑名单库等措施,导致恶意透支持卡人屡屡得手

  如果发卡行能早期加强对恶意透支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降低账户信用额度、账户止付等措施,恶意透支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在对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后期防范中,如果发卡行及时将持卡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不良信息库,可以有效防止其再次申请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8.申请人刷卡套现或将透支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发卡行的资金被大量占用

  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透支金额往往超出自身偿还能力,一旦其投资行为失败,持卡人将无法偿还透支款项,从而发卡行将要承担巨大的风险。

  三、信用卡透支风险(含恶意透支)防范措施

  1.发布发卡业务指引,选择合适的发卡群体

  为了选择优质持卡人,防范业务风险,建议发卡行对发卡群体和重点营销客户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从源头上控制发卡对象的整体素质,防范恶意透支的发生,并保证透支款项的按期归还。

  2.在发卡行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核、集中风险监控、集中档案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免担保发卡政策

  信用卡的本质是无担保循环信用贷款。多年的信用卡业务实践表明,担保发卡政策成本高、受偿低,限制了发卡规模。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卡行可以有步骤、有条件地推行免担保发卡政策。实施免担保发卡政策的前提是发卡行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核、集中风险监控及集中档案管理的政策。有条件免担保发卡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将无还款意愿的恶意申请人排斥在外,遏制恶意透支现象的发生。

  3.坚持审批环节的独立性

  坚持审批独立,有利于审批人员在审批权限内独立行使审批权,不受其他任何部门、个人的干预,有利于按照统一的标准筛选目标客户,从源头上控制透支风险。

  4.设立风险监督岗位,制定监控指引,防范账户交易风险

  恶意透支行为一般会体现为非正常的账户交易。风险控制到位,恶意透支人将无处藏身。另外,在发卡行系统中实现实时或准实时在线监控,能够实现为信用卡透支业务保驾护航的目的。

  5.严格信用额度管理,保证信用卡透支风险可控

  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大小和透支规模息息相关,而透支规模与信用额度紧密相连。在某种程度上,信用额度的管理水平决定了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从恶意透支的各环节来看,信用额度是导致恶意透支的关键因素,因为其决定着恶意透支持卡人能从银行套取资金的多少。严格信用额度管理,必将有效减少恶意透支的现象。

  6.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透支风险的监控和预警

  对恶意透支行为早监控、早发现、早降额、早止付,对各种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建议发卡行加大科技开发力度,利用科技手段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及时了解持卡人的各类交易情况,同时将有不良信用纪录的持卡人名单录入不良信息库。

  7.制定科学的透支催收办法,研究透支催收途径,交流透支催收经验,力争采取各种措施追透

  建议发卡行结合持卡人用卡及还款情况,综合采取电话催收、信函催收或司法催收等方式追透。同时发卡行可以在内部交流追透经验,考虑与电子银行部门合作的可能性,并开展前期的透支提醒、催收;考虑通过手机短信平台进行提醒催收的催收策略,减轻电话催收的工作压力;编写信用卡风险透支追收案例,从实用性角度揭示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通过与公安部门协商,联合打击恶意透支行为;与不良透支客户所在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等结合起来,依靠不良透支客户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约束,加大清收信用卡不良透支的工作力度。

  8.研究发卡失败案例,发布典型欺诈案件

  对于透支后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发卡失败案例,建议发卡行加强研究,从中总结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9.总结国内外信用卡业务发展的经验教训,推出信用卡风险管理否决制和问责制

  对于发卡行各部门或代理机构在重大风险环节明显或频繁违规的,要及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10.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制度的监控力度

  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结算的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且,随着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风险体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的特点,发卡们的利润逐渐减少,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损失都是用银行的利润来弥补的,因此,信用卡风险的若干法律问题就突出了。我们知道,信用卡风险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卡行自身造成的。比如说:各家商业银行除建行对信用卡消费来用的是密切和签字两种确认关系的方式之外,广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仍采用签名确认,持卡人持卡消费不需要输入密码。这些都是发卡行自身操作上的漏洞,也为信用卡违法人员提供了许多机会,从而导致了风险的发生。

  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也是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的需要。信用卡风险发生是另一大原因是由于特约商户的违章操作、疏忽大意以及持卡人没有按规定使用信用卡等所造成的。发卡机构在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重视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向广大民众宣传信用卡的用卡意识。这对减少风险的发生以及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是有很大作用的。

  三方对于消费采用签名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所持的不同观点

  但是,几年来,各银行对信用卡消费采用签名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的态度和行为不一,社会各界对此也意见不一。支持密码确认制的认为:这是为了满足持卡人消费习惯和保障安全的需要,而且不少发卡银行也已经付诸实践。支持签名确认制的认为:签名确认制符合信用卡的国际习惯,密码信用卡会给消费者带来诸多方便,签名确认制能够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不少银行仍采用签名确认制。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26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1)确为本单位所受理的信用卡;(2)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3)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4)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5)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上的照片为持卡人相符;(6)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这些法规可以看出,银行信用卡的漏洞之多。

  从目前来看,支持密码确认制的呼声越来越高,采用密码确认制的银行特别强调这是用户强烈的需要。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公布的资料,在其发行的近10万张信用卡中,98.5%的持卡人选择密码确认,只有1.7%的人选择签名确认。中国银联也表示对密码制的支持。似乎信用卡消费采用密码确认制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是最为安全的手段。主张信用卡消费密码确认制的人提出的核心理由是:目前签名不能有效的确认“持卡人”(向特约商户提示信用卡的人)的身份,不能很好的防范信用卡盗用,保障持卡人(经发卡人同意而向其核发信用卡的,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安全。

  消费者持卡进行消费时,信用卡特约商户需要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持卡人”与持卡人的同一性,即“持卡人”是经发卡行同意而合法使用信用卡的持有人。究竟特约商户是如何确认“持卡人”的身份,依据是什么?我们从现在发行量较大,持卡人数较我,使用范围较广的信用卡发卡行的消费使用章程中来观察。

  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规定:长城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本人身份证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中国银行的特约商户直接消费购物,无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使用龙卡时需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彩色照片龙卡免示)并按本行规定在取现、消费、转帐等凭单上签具真实姓名。

  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回乡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转帐结算,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农行信用金穗卡单程:金穗卡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帐,在特约商户购特消费。

  从以上列举的几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使用须知中分析不能得出,特约商户应该是通过“持卡人”出示的身份证件根据信用卡姓名拼音和签字与身份证姓名的一致性,身份证照片与“持卡人”形象一致性,或者信用卡照片与“持卡人”形象一致性来确认同一性的。

  如果签名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方式,并且不需要持卡人的签名样式有特殊需要,甚至持卡人可以用惯用字体随便写几个字,通过书写习惯鉴定书写人的同一性。那么特约商户应具有鉴定签名的措施,这就包括一定的技术设备,一定要有良好的鉴定经验的人员,而事实上特约商户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并且这样做也是不实际的,除了考虑现在鉴定技术本身发展的水平,从经济角度考虑,也是没有必要的,成本非常高,毕竟信用卡消费是一种交易,交易要求方便快捷,严格的笔迹鉴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十分关键,而在民事活动中不是这样,民事活动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基础上的,那当事人对一定事实的信任,法律给予一定条件下的推定。

  所以说,在国内,签字并非特约商户核实“持卡人”的身份,确认“持卡人”与样卡人同一性的手段。要求持卡人的签名一致,这真正的意义在于,签名是持卡人交易意思表示的证明。当我们用现金进行消费时,交易是及时清结的,消费者从商哀悼手中得到商品或服务,并向其支付现金,双方之间不需要一定形式的合同,因为合同其实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买卖。商户只向消费者提供一定的小票,以各消费者报销,退货或用作商户承担产品责任的证据,或根不提供任何凭据。

  而信用卡消费是一种信用消费,当商户向持卡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之后,持卡人是没有向商户支付价款的,给驰一定的信用,之后由发卡行向商户进行支付,这样的商户必须保留自已已经向持卡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证明自己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发卡行作为向持卡人授信的人负有向自己支付的业务。“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是“持卡人”对交易的认可的意思表示,此签购单是双方交易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明。同时,“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名一致,证明意思表示是由拥有发卡行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做出的,授信的关系在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建立,根据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的授信关系,发卡人即银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而后持卡人再向发卡人还款。

  可以看出,在整个信用消费交易关系中,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之后的发卡行与特约商户、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关系都无法建立,而具有持卡人合格签名的签购单对双方来说都是这个真实交易关系的证明。另外,发卡行均规定为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申请信用卡并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附属卡,足见信用消费是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所以实际上,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的一致性是特约商户与发卡行的利益所在,他们对签名的致性进行确认是保障自己的权益,签购单是信用交易的有效凭证。这样一来,各种应注意义务和责任都被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转嫁给了持卡人,发卡人和特约商户没有承但起本身应该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信用卡是银行签发给那些资金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具有消费信用,转帐清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信用卡消费交易的过程是,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发卡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持卡人再向发卡行还款,这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发卡行,三个法律关系,信用卡消费中,发卡行承诺对其授信的合法持卡交易的特约商户承担付款义务,那么从民事上看,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进行信用交易时,必须首先确认“持卡人”是有发卡行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否则它是不能要求发卡行付款的。其实这种注意义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并非为他人利益而额外负担的。从刑事上看,信用卡盗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特约商户有确认“持卡人”身份,防止犯罪的义务,如果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者故意不尽注意义务,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如果因为特约商户没

  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信用卡盗用,损失应该由它自己承担,发卡人不应该向其付款,持卡人没有向发卡银行还款的义务。但是这种注意义务都和损失都被银行和特约巧妙、不公和堂皇地转嫁给了老实的持卡人。发卡们都在信用卡章程中注明:“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在持卡人办理持失日24小时内及持失前发生的损失由持卡自己负责,持失次日24小时后发生的损失由银行负责)。

  如此“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似乎是银行对自己和持卡人风险和责任的分配,以挂失后一定时间为界,此单前信用卡被盗用和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之后的风险和损失由银行承担。当信用卡被盗后用发生在持卡人挂失后24小时之前,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银行向特约商户付款,持卡人向银行还款,另,央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逵妻卡银行有义务、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这似乎也是银行“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

  但是民法归责原则并非如此,它是以过错为依据的,有过错者要承担责任。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如果失去对信用卡的控制,有时确实存在过错,但如果这只是一般过错,并且积极履行了挂失义务,信用卡的“丢失---盗用---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毕竟,为发卡行和持卡人所推崇的信用卡的特点之一就是“安全”,即信用卡不像现金那样---一旦丢失就是彻底的,确定的损失。所以不能因为持卡人失去对信用卡的控制就以持卡人有过错要求其承但损失。

  而在美国,联邦法律对持卡人的保护为:消费者对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只承担50美元的责任;可以说,美国的法律为持卡消费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如此说来,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有效地促进发卡行业务人员依法经营,防止违法违现象的出现,提高发卡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维护发卡行权利的能力,能促进银行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使整个发卡行的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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