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x水环境质量,打好生态环保攻坚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xx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xxx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和《xxx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猪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54号)《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xxx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x政办〔2018〕64号)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x实际,制定xxx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畜禽和水产养殖落实养殖总量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按照“拆、治、控、转”的总体要求加强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使全x农村养殖业环境质量特别是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
二、治理对象
(一)(x政办函〔2018〕4号)核定保留的290家名单以外的生猪散养户。重点是未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设施或设施不完善,养殖场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达不到资源化利用要求的生猪养殖场(户)。
(二)全x流域内存栏200羽以上的白鸭等水禽养殖场(以下简称养鸭场)。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鸭场,禁养区外处理设施不完善、污水排放未达标的,存栏200羽以上(含200羽,下同)的养鸭场必须全部列入治理。闽江流域重点抓好文川河(黄坊断面,莲峰镇、林坊镇、文亨镇、揭乐乡、隔川乡)及北团河的上游整治。
(三)水产养殖业,根据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淡水养殖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x政办〔2018〕83号),对鳗鱼、公建水库养鱼养殖场进行限制性养殖。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2月19日-2月28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组织专人、专班对现有生猪散养户(指未经审批许可建设,存在污染隐患的养猪场,下同)和养鸭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户)基本情况,包括选址场地、养殖规模、环保设施情况等,填报《xxx非保留名单内生猪散养户调查摸底表》和《xxx养鸭场(户)调查摸底表》(表格见附件1、2),调查表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于2月28日前分别报送至x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宣传发动(3月1日-3月15日)
各乡(镇)组织人员入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政策宣传到场到户,将整治要求、完成时限、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对列入关闭拆除或需改造治理的下发限期关闭拆除或改造治理通知书,加快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x河长办、x融媒体中心、x农业农村局、xx
生态环境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
按照《xxx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x政综〔2020〕47号),对禁养区和限养区养殖场实行分类整治。
1.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3月16日-9月30日)。
(1)各乡(镇)要对流域水质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制定方案、罗列清单、分解任务、明确关闭拆除时限,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好歼灭战。
(2)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鸭场的关闭拆除工作。禁养区内存栏200羽以上养鸭场(或周边x片养殖总数在200羽以上的养鸭户),依法向禁养区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20xx年4月30日前自行清场。
(3)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工作。禁养区内新建生猪散养户由各乡(镇)负责牵头,组织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向禁养区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20xx年8月31日前自行清场。
(4)加大日常督查巡查力度,防止禁养区复养反弹,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确保禁养区内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关闭拆除到位。
牵头单位:xx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x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x林业局、xx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实施限养区内养殖场改造治理(4月1日-12月30日)。
(1)限养区内养鸭场改造治理:推行网床平养、全棚旱养等节水养殖模式。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科学合理养殖,有效控制水禽水面饲养带来的水资源污染和疫病传播。限养区内的养鸭场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改造提升(养鸭场改造治理规范要求见附件3)。
(2)限养区生猪养殖场整治:稳定生猪养殖总量,20xx年全x生猪目标存栏15万头,年出栏27万头。对于原核定保留猪场,空栏3个月以上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能满足条件的,将养殖指标调整给符合选址、用地、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养殖场,按“关(拆)一补一”的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对接办理核定养殖指标转让并通过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后准许养殖。对因禁养区划定范围调整、水源地等规划导致由限养区划入禁养区范围的养猪场,允许在原核定存栏规模范围内选址重建,新选址必须具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条件,取得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养殖规模应符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条件和土地承载力要求。
(3)保留生猪养殖场全面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总量稳定、转型升级、生态安全”为目标,改善我x生猪养殖场小而散的现状,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所有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所拥有的消纳地及其农作物的土地承载力符合要求,实行“以(消纳)地定养”或者按异位发酵床容积的承载范围内养殖,对于承载量不足的给予核减养殖指标。要落实属地责任,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x推进项目建设。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3.加强水产养殖业治理(4月1日-12月30日)。
今后一律不得新建、扩建鳗鱼养殖场,对已建并在经营的养殖场,向农田灌溉渠排放养殖废水的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要求;
直接排入河流的养殖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
牵头单位:x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xx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x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
组长:钟桂林x政府副x长
副组长:罗芳跃xxxxx生态环境局局长
傅炳华x农业农村局局长
傅昌发x水利局局长、河长办主任
成员:詹信武团x委副书记,抽调x政府办
林燕明x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谢亮xxxxx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李向阳x水利局副局长、河长办常务副主任
钱兴辉x财政局二级主任科员
王文xxx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巫克云x林业局一级主任科员
罗德恒xx市管理局副局长
罗以梧x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
李永光x融媒体中心主任
黄小梁国网xxx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xxxxx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罗芳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林燕明、谢亮、李向阳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督促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抓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进度通报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主体,负责生猪和水禽养殖场调查摸底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水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具体方案,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负责督促各养殖户按规定期限完成关闭拆除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指导当地养殖户转产转业。
x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限养区养殖场治理指导,核定生猪养殖指标,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禽无水面养殖,指导规模养鸭场(户)采用网床平养或全棚旱养技术进行饲养,对乱丢病死畜禽行为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加强水产养殖业污水排放管理和技术指导,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管。
xx生态环境局:负责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除,对限养区养殖场污水排放监管和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报x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并依法予以处罚。
xx市管理局:协助配合对违规养殖畜禽、水产养殖行为的巡查执法,支持、协助乡(镇)做好生猪和水禽养殖场(户)强制拆除工作。
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违规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责令其限期关闭拆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关闭拆除的养殖场依法配合当地政府关闭拆除,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在限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布局要求建设的规模养殖场,会同农业部门对其用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x财政局:做好养殖场(关闭拆除、改造提升)综合整治和资源化利用改造项目资金补助保障,负责筹措资金并及时拨付。
x公安局:配合各乡(镇)做好养殖场开展强制拆除工作的交通安全及执法保障。对相关部门立案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
x水利局:核查养殖场所是否处于河道岸线、蓝线范围之内,是否侵占河滩河道。
x政府督查室: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责任的意见。
x融媒体中心:负责对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x河长办:督促各级河长,乡(镇)河长办及河道专管员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配合x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协调开展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x供电公司:配合乡(镇)对违规新(扩)建、禁养区和限养区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拆除的生猪和水禽养殖场,接到x执法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实施限电和断电措施,对转供电用户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堵疏结合,标本兼治。认真做好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的思想工作,引导其积极参与和配合专项整治。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引导水禽养殖场退出河道养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乡(镇)专项整治工作,采用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模式,新(改、扩)建年存栏2000羽以上的xx白鸭标准化养殖场,分类给予补助(改造建设要求及奖补标准参照x政综〔2018〕187号执行)。
(四)跟踪问责,严格考核。x政府督查室按照时间节点组织督查,进行整治全程跟踪,对整治进度较慢的乡(镇),督促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强化正向激励,及时通报表扬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于组织领导不力、未能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处理。xx生态环境局负责把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列入对乡(镇)党政环保目标书考核内容加以量化考评。对断面排放水质进行监测,水质监测结果作为量化考评依据。
(五)常抓不懈,落实长效。开展常态化巡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切实管好自己的“责任地、责任河”,各乡(镇)要完善日常监管,做好月巡查记录,规范养殖场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反弹和违规新建、扩建行为的巡查和打击,切实巩固治理成效。各乡(镇)、x直有关部门要留存好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备查台帐,加强事后监管,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防养殖场污染现象发生,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养殖行为,继续深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范围
1、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计划,且未完成治理的73家养殖场户;
2、未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计划,但主动参与治理并开工建设的10家养殖场户;
3、90个环境整治重点村中,未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计划的17家养殖场户
4、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蛋鸡存栏2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万只以上、特种毛皮动物存栏500只种兽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
5、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以及位于村内或离居民区较近、污染较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户。
二、治理方法
(一)基础设施配套
1、实行雨污分流:改造排水系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彻底避免雨污合流,实现废水减量化。
2、实行干湿分离:严禁水冲粪和水泡粪工艺,干化清粪,集中堆积。根据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和对干粪的利用方式,建造相配套容积的“防雨、防渗、防漏”的堆粪场所,有效防止粪便造成的环境污染。
3、建设配套三格式化粪池:场内必须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三格式化粪池,收集粪尿污水,达到应有的预处理效果。
(二)治理方式
1、规模养殖场治理方式:规模养殖场或接近规模场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治理。猪场、牛场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二级沉淀池、厌氧发酵池或沼气池以及干粪堆积场(做到“防雨、防渗、防漏”)。通过建设厌氧发酵池或沼气池对污水进行厌氧发酵,通过干粪堆积场对粪便进行堆粪发酵,发酵后的粪污要全部还田,达到粪污零排放目标。鸡场、特种毛皮动物养殖场如无污水产生,可只建设干粪堆积场。
2、散养猪、牛、羊户治理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建设标准化养殖小区,对散养猪、牛、羊实行集中饲养。养殖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粪污处理设施。
3、散养家禽治理方式:严格实行圈养,同时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要求进行管理。
此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模畜禽养殖场距村不得低于500米,对于因为历史原因已经存在的规模场,建议实施搬迁,对没有条件搬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三、完成时限
列入全市年污染综合治理计划的100家养殖场户,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其它虽未列入治理计划但污染较重的养殖场户,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x片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x市、发展生态农业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畜牧局、环保局、财政局、督查考核办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各镇(区)、街道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辖区规模化养殖场以及污染较重的小型养殖户进行治理,落实专人负责,并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计划,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大资金投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区)、街道要坚持“养殖户自觉投入、政府鼓励引导、社会支持参与”,积极帮助养殖场户筹措资金,解决临时用地。为充分调动养殖场户参与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纳入整治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在通过环保验收后给予适当奖励。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环保部门给予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发放环保许可证,并减免办理手续等相关费用。对拒绝整治或验收不达标的养殖场,由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关停。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养殖场,畜牧兽医部门不予备案,不予发放或更换《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享受国家、省扶持政策。
(三)完善长效机制。各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把养殖场污染治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业发展,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今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一律不准新建畜禽养殖场。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申报,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加强督导考核。畜牧、环保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组,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养殖场户排污行为的监管,定期编发工作简报,推动工作开展。督查考核办要把此项工作列入畜牧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新闻单位要跟踪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推进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的浓厚氛围。
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近年来,畜禽规模化养殖快速发展,集约化程度提高,畜禽养殖污染已影响到x镇居民的生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为确保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强畜禽污染整治、推进生态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达x是xxx现代畜牧业重点x,也是全国肉类生产百强x和瘦肉型商品猪生产基地x,随着现代养殖业的纵深发展,畜禽养殖污染也日趋严重,在污染治理上,务实做到了“五个结合”,实现了清洁生产的源头治理,达到了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的要求,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一、把治污工作与规划建设相结合
结合全x畜禽养殖和x镇建设规划实际,科学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非禁养区,拟发《达x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禁养区内不再规划、批准新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非禁养区加强审批,严格准入,并按照“治旧控新、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分类治理养殖污染,确保污染治理取得实效。同时在畜禽养殖场规划中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相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焚烧炉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下风处,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干湿分离。
二、把治污工作与环保测评相结合
常年存栏量: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150只以上、禽1000羽以上的养殖户必须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常年存栏量:猪500头以上、牛200头以上、羊500只以上、禽1万羽以上的必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常年存栏量:猪3000头以上、牛500头以上、羊5000只以上、禽10万羽以上的必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切实控制养殖污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行种养结合、长藤结瓜,沼气发电、分户使用,贮粪发酵、过腹还田,生物发酵、粪污零排放等主要生态养殖形式,大力推广“猪-沼-菜”、“猪-沼-果”、“猪-沼-粮”的循环养殖模式,实施粪污还田,粪便综合利用,减少养殖污染。
三、把治污工作与示范创建相结合
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工程是加快转变畜牧生产方式的重大举措。着力标准化示范场的创建,结合农业部、省市级示范场创建活动,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牵头打造相对集中的标准化养殖小区,坚持“示范创建”与“辐射带动”并重,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等“六化”要求,结合雨污分流、干湿分开、饮污分离,以标准化示范场建设为重点,深化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把养殖面源污染治理成效纳入示范场创建重要指标,积极发展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建设。
四、把治污工作与全程监管相结合
采取前期监理、中期监测、后期监控的原则,把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列入重点目标管理,层层落实控污责任,组织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规模养殖场排污治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全力控制面源污染,禁养区内的坚决取缔或搬迁,限养区内的实行限量饲养、限期治理,实施环境总量控制,粪便、病死畜禽集中收集发酵处理,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那些不愿治理、治理效果差、治理后仍然无法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强制关闭,不再批准限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
五、把治污工作与项目资金整合相结合
强化畜牧补贴政策,整合畜牧项目资金,把补贴资金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好、排放达标的标准化养殖场(户)倾斜,在项目储备工作上,做好环境测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核、推荐和安排相关项目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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