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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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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指某组织依照民主程序和自身章程,更新领导层的组织行为。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有序地行使民主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x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八条为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的顺利开展,其选举工作应当在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依法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九条区、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开展选举试点,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五)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

   (六)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控告和受理村民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现象;

   (七)设计、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和选民证、选举用的各种文书、统计报表等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核发当选证书;

   (九)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经验,拟定撰写选举总结,进行评比表彰;

   (十)承办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从有原则性,办事认真,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投票结果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摸底;

   (二)宣传并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组织推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

   (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办理委托投票,公布选民名单;

   (七)组织选民直接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宣传介绍候选人,组织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讲;

   (八)提名和培训监票人、计票人;

   (九)确定选举日期、投票方法和选举地点,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一)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举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须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应当再次推选。

   第十五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行使职责至本年度结束之前;超过本年度的应当重新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七条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的范围一般应以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前选举登记的选民为基数。户籍不在本村,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登记:

   (一)在配偶所在地的村居住的;

   (二)转为非农业人口后仍在本村居住,且履行村民义务的;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其他能够对本村发展作出贡献的。

   依前款规定在申请时,属于村民的,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

   依前款规定在申请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不予登记,但在村民会议被推选为候选人时,应当确认村民会议的决定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一年以上,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人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

   第十九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之前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四日之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调整。

   选举日起不再受理对选民名单的异议咨询。

   第二十条选举日期确定后,推迟选举的,在推迟时间内取得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奉公守法、廉洁正派,办事公道,带头履行村民义务,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中推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自觉接受乡、镇(街)党委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致富技能,能够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热心为群众服务,勇于创新、甘于奉献,扎扎实实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公道正派,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三条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并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候选人。

   每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提名无效。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在村民会议上以投票形式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并当场公布。

   第二十五条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公布选举日公告发布之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填写《候选人公正竞选行为规范承诺书》并公示。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出现缺额的,从提名结果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如遇有票数相等的情况,由村民会议投票决定。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之前,由原村民委员会组织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因故不能按期进行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重新确定选举日期,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提倡采取无候选人方式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十二条同一选票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选举无效。

   第三十三条选票经检验,可区分为整张有效选票、整张无效选票、整张弃权选票、局部有效选票、局部无效选票。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同一张选票或者无候选人方式投票选举在计算选票时可采取上票下移的办法,将同一候选人在上级职务的得票数统计在下一级职务得票数内的方式计票。但不得采取下票上移的办法计票。

   采取上票下移的办法须在村选举方案中明确提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提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投票前进行演讲,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演讲可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利用广播的形式进行。演讲稿须经村选举委员会审核把关,演讲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诋毁、侮辱他人。

   第三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时,应当召开村民选举大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

   是否使用流动投票箱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流动投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每个投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

   第三十七条投票选举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或者投弃权票,还可以另选他人。

   任何人不得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

   第三十九条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条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须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共同到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选民委托投票证,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选举有效。

   被委托人必须是候选人以外的选民。

   投票时凭委托证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票、写票、投票。

   第四十一条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认真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算票数,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均不得另行确定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经过两次投票,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经达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副主任或者委员中确定一人临时组织工作,在一年内进行补选。

   第四十四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在选票上填写与选举无关的文字、图画及其他符号的为无效票。

   第四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至下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

   第四十六条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选举结束后的十日内完成村民委员会印鉴交接、工作交接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

   第四十七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应当做好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工作,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竞职承诺的监督。

   第六章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八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接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对村民联名名单和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多数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九条参加投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的确定,应当依据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确定的选民范围进行增减。

   第五十条经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未获得通过的,自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村民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且未说明理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应视为自动辞职。

   第五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选举程序在三十日内组织补选。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xxx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由查处机关宣布当选无效。其处罚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结束。

   第五十五条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并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xxx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人事项;

  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况、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要合理,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向村民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村民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订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听取和办理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定和公布投票时间、地点;

  (七)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条因故不能按规定的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投票选举,推迟选举日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村选举日为止。

  第十二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

  (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在户籍所在地再行登记。

  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第十四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提名候选人,也可联名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根据本村情况可以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候选人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每一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至二人。

  所提名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分别按得票数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公通过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向村民表态、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的提问。

  人口较多或进居住分散的村,可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第二十二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会和委员;也可以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体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意愿在选举办法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填处。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者代填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在投票选举前为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在投票时查验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投票选举采取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六条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二十八条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xxx(市、区)民政部分备案。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按照《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组织村民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第六章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署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对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时,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进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xxx(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选举中,妨害公共安全、威胁他人安全和伤害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公共秩序、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面接到举报之起三十日内负责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xxx(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xxx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以法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法一方案”为依据,坚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通过严格依法选举,高标准、高质量地选好配强村委会班子,为我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时间、方法步骤

  我村换届选举时间从20xx年9月29日至11月末结束,具体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9月29日——10月10日)

  1、10月8日,村党支部组织召集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党员、镇驻村指导员参加的选举工作会议。通过以下议程:

  ①传达学习镇换届选举会议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

  ②原则上要按照-办发[2005]13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标准:1500人至3000人或者有4至5个自然屯的,可以设5人;根据以上标准确定新一届村委会职数为5人,其中主任1人,委员4人。

  ③村选委会推选时间为10月19日晚19时至23时采取设流动票箱入户,每户一票的方式推选第七届洋草村民选举委员会,即派出5个流动票箱,由户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最后进行汇总确定。

  ④村选委会由7人组成,并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

  2、10月8日,村选委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讨论制定村选举方案,确定村选举日为11月18日。并确定候选人条件。

  3、推选结束后及时公布第一号公告。

  4、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大字块、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宣传“三法一方案”做到家喻户晓。选举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组织选举。

  (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阶段(10月11日——10月25日)

  1、选民登记应以所在派出所户口底卡或微机打印的农业户口薄中,本村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为准。选民年龄记算时间为1987年11月19日前出生(含19日)

  2、村选委会以本村居住人员为基数,依法对本村选民资格进行确认,并进行适当增减。

  3、在选举日20日前发布第二号公告,公布选民名单。同时公布年满18周岁不具有选民资格名单、离开本村2年以上,选举日前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名单,无行走能力老弱病残名单。

  4、10月25日—11月11日,村选委会受理村民对选民资格有异议的申诉和办理委托手续。由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要求认定。

  5、11月8日前颁发选民证。

  (三)酝酿确定候选人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

  10月25日,村选委会召集会议讨论确定:

  1、举行提名候选人会议时间为11月2日上午8点—19点。地点:。(发布第三号公告)

  2、提名方式:设立流动票箱5个,选举工作人员分成2组,每组三人,携带选民登记花名册和提名票入户发票,选民签字领票并填好后投入流动票箱,将流动票箱原封不动地集中到村办公室,公开唱票、计票,张榜公布提名结果。(第四号公告)

  3、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式:按得提名票多少顺序确定。村主任正式候选人为2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为6人。

  4、于选举日10日前公布第五号公告。即本届村委会选举大会正式选举时间为:20xx年11月19日8时至11时。设流动票箱3个,流动票箱投票截止时间为20xx年11月16日11时。

  5、于选举日5日前发布第六号公告,即提名工作结束并公告结果后,村选委会首先应对按得提名票多少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征求是否参选意见,如本人不同意参选、依次递补,之后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姓名笔划为序)。

  6、竞职演说时间:20xx年11月19日8时(正式选举前)。地点:DD小学。要求主任候选人必须有书面竞职材料,并提前交选委会审阅。

  (四)直接选举阶段(11月11日——11月19日)

  1、做好选举前准备工作,布置会场,制做票箱,准备各种会议用品。除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须经选举大会推选外,事前安排好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2、正式投票结束后,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报告单需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及选委会成员签名。并及时发布第七号公告,公告当选结果。同时将密封选票及选举结果报告单报镇政府。

  3、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4、公布第八号公告。公布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分工职责。

  5、做好村委会换届后的移交工作。

  (五)总结工作阶段(11月20日——23日)

  1、材料归档立卷。

  2、写好工作总结。

  三、有关选举工作要求

  (一)选民登记

  1、因当兵、升学户口迁出的村民不能计入选民名单,如户口未迁出则计入选民名单。

  2、非农户口不予登记。

  3、离开本村两年以上,选举日前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不计入选民基数。

  4、对非本村户口但在本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经村选委会确认后,方可给予登记。

  5、选民名单公布后,如有错、漏、重登,请选民务于11月6日前向选委会出。选委会应及时纠正,逾期不提出,视为弃权。选举日后不再受理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

  (二)提名候选人。

  1、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不允许委托提名。

  2、同一人被提名为多种职务候选人的,由候选人本人书面说明选择一种职务参加正式选举。

  3、候选人自愿退出的,应书面说明,其缺额按得提名票多少依次递补。

  4、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票中,女委员候选人提名栏中如填写男性选民则此栏无效。

  (三)确定正式候选人

  1、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不允许中途退出。选举期间如触犯刑律或有重大人身安全事故等情形除外。

  2、正式候选人确定后,选委会及村民不得以以下缘由要求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选举期间举报正式候选人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未查实或时间来不及调查的。

  3、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不能同时做为正式候选人。

  (四)委托手续办理

  1、为鼓励选民直接参选,对选民外出距离范围进行限定:

  ①要求在DD行政辖区内的外出选民必须由本人领票、投票,不允许委托他人投票(因大病需在镇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除外,但需就诊医院出具住院医疗证明)。

  ②在DD行政辖区以外的外出选民。可由本人申请,经村选委会同意,按村选委会印制的委托书加盖本人名章后委托候选人以外选民代为投票。

  2、委托书需加盖选民外出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章,证明未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并附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无效。

  3、委托书采用邮寄方式的,还要查验邮戳。禁止电话委托。

  4、正式选举时办理的委托手续,适用于另行选举。

  5、每个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每个选民最多只能为3人代写选票,被委托人不能是候选人。

  6、村选委会受理委托相关事宜的时限为:选举日1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7、村选委会应在选举日3日前召开选举委员会会议,审核确认委托是否有效,并通告被委托人。

  (五)投票办法

  1、投票方式:在村办公室以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由选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

  2、投票次数:主任和委员票两种选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进行。

  3、选票的认定:

  ①有效票:按规定符号填写,选民意愿表达清晰的选票。

  ②无效票:未按规定符号填写,选民意愿表达不清晰的选票。

  ③弃权票:未作意愿表示的选票。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村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经村民会议推选成立洋草村第七届村民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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