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员抽调和管理工作,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保证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突击性、阶段性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共xxx委xxx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0*〕17号)和《中共xxx委xxx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通知》(新文〔200*〕7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今后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再抽调人员帮助工作。若突击性、阶段性中心工作确需抽调的,必须经各级(乡级须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抽调少量人员。
二、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履行人员抽调审批程序。抽调人员时,用人机关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写出书面申请,填报《临时抽调人员审批表》,按照有关程序分别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然后由抽调人员单位通知被抽调人员到岗工作。
三、临时抽调人员从事突击性、阶段性中心工作时,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控制抽调人数和抽调时间。抽调时间一般掌握在三个月以内。三个月期满,突击性、阶段性中心工作尚未结束,必需延长抽调时间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抽调人员帮助工作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之后必须回原单位。抽调人员,原则上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抽调,不得从教师队伍中抽调,不得从企业及其他非全供事业单位抽调。
四、突击性、阶段性中心工作结束之后,按照谁抽调谁送还的原则,抽调人员一律由抽调单位负责做好送走和清退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抽调人员长期滞留机关。
五、要加强对抽调人员的管理。抽调人员在帮助工作期间,仍由原单位照常发放工资、津贴补贴等,政治方面的待遇亦不受影响;抽调单位对抽调人员在工作上与本单位人员一视同仁,给予关心、支持、帮助,但不能安排其在抽调单位任职,也不能给其发放工资与工资性津贴补贴。抽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前,抽调单位要写出工作鉴定意见予以反馈,抽调半年以上要记入档案,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六、今后各级党政机关不得擅自从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抽调人员在机关帮助工作,或采取变通办法抽调人员。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抽调单位和抽调人员承担,并要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严格控制措施,坚决纠正机关人员抽调工作上的违规行为,做到政令统一,令行禁止;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抽调人员的要严肃查处,切实把各级党政机关抽调人员工作管理好。
八、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确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批把关,定期督查执行情况,对不按照规定办事的要进行通报,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抽调人员管理办法为适应巡察工作常态化要求,规范巡察干部抽调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县委巡察干部抽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政治观念强,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责任意识强;
(四)熟悉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六)清正廉洁,自身形象好群众公认度高;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二、开展巡察前,由县委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抽取相应人员,提出组建县委巡察组的名单人选,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同意后,由县委巡察办负责与被抽调单位协调沟通。
三、参加巡察的人员原则上一轮一抽调。
四、严把巡察人员政治入口关,杜绝非中共党员参与巡察。
五、县委巡察干部参与巡察工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巡察机构的党组织生活。
六、抽调期间,被抽调巡察干部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示同意并报县委巡察办备案;被抽调单位不得擅自抽回抽调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提前抽回的,应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抽调人员应自觉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七、巡察干部参与巡察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所在单位领保留其职务和工资福利待遇。
八、巡察组对抽调人员工作情况向抽调单位或组织部门出具鉴定报告,作为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九、对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胜任工作要求的,及时调整出巡察人才库,补充优秀年轻干部。
抽调人员管理办法时间:2013-8-1919:20:43
xxx任xxx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含抽调或以干代训)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任xxx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一般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编制空缺员额,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三)因设立临时工作机构,急需人员开展工作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年龄原则上应在3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工作经历或职称;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借调人员原则上要求在同类性质单位之间进行平行借调和顺向借调(所谓顺向借调是指行政机关借调到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借调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借调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严格控制逆向借调工作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单位先征得借出单位、借调人员及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借调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员调配管理权限,同时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组织人社部门提报借调人员申请及《人员借调审批表》。借调人员申请应写明借调单位当前编制人员情况、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借调事由和岗位设置情况等。
(二)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审核借调单位编制、工作任务、借调事由、是否逆向借调等;组织人社部门重点审核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经机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并在《人员借调审批表》上审批盖章后,借调人员方可到借调单位工作。
第八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原则上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一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后,即回原单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在借调期限届满前一周向机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借调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按规定转移临时党组织关系,并参加借调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和政治学习。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
(四)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五)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六)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做好承担的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单位领导应定期对其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照审批口径,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一条凡未经审批擅自借调人员或超期限借调人员的,一经发现,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调动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将对借调单位编制使用予以冻结,当年度内不予受理其有关机构编制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未办理续借手续,无故未回原单位上班的,按照旷工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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