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体育场地工。
1.2职业定义
使用专门技术或设备,对运动场地和配套器材进行布置、安装、调试、维护、清洁和监管等保障工作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体育场地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体育场地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部分低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动作协调灵活,有较强的空间感、计算和识图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晋级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体育场地工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体育场地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高级体育场地工的教师应具有体育场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体育场地技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体育场地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体育场地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体育场地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室、体育场馆和必要的器材与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国家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专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国家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科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考试方式,辅之以答辩形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的配比为:初级、中级: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高级:1:10,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技师、高级技师:1: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初、中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的体育场馆进行;模拟考试在模拟操作现场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吃苦耐劳,踏实认真
(3)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4)精通业务,技能娴熟
(5)服务周到,举止文明
(6)团结协作,尽责守信
2.2基础知识
2.2.1体育场馆的基本知识
(1)体育场馆的沿革和发展
(2)体育场馆的分类与功能
(3)体育场馆卫生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2.2.2体育及其他场地活动的基本知识
(1)体育运动项目的种类与特点
(2)体育教学的特点与要求
(3)运动训练的特点与要求
(4)运动竞赛的特点与要求
(5)运动健身活动的特点与要求
(6)其他场地活动的类别与特点
2.2.3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知识
(1)体育场地的种类与特点
(2)场地器材的种类、规格和功能
(3)体育场地设备的种类和功能
2.2.4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5)公共场所卫生、防疫、安全等法规的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4.比重表
*技师和高级技师在“培训指导与管理”和“技术改造与研究”两个模块上必须达到相应分值的60%。
*技师和高级技师在“培训指导与管理”和“技术改造与研究”两个模块上必须达到相应分值的60%。
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标准20xx年10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在京举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颁布新闻发布会。国家体育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领导以及首都部分新闻单位的记者出席了会议。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张发强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该《标准》是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直接指导下、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领导下,由北京体育大学组织编写的。《标准》的研制工作是从1999年8月1日开始启动,1999年11月15日完成初槁。初稿完成后,采用会议评审与函审的方式征询了专家的意见,并根据专家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修订后,于20xx年1月28日完成送审稿。在体育界以及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反复论证、修订于20xx年3月28日定稿。20xx年8月7日,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职业标准是衡量劳动者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尺度,是职业培训的依据,是劳动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基础、措施。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建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培养、发展体育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积极作用。建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规范体育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而其中职业标准是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核心。
《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们所开展的社会体育活动由过去的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变为了国家的一项工作,使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标准》的颁布将为提高社会体育工作者的素质、丰富国家的人才资源、与市场经济接轨起到推动作用,同时也为保障人们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标准》已由人民体育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一)是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鉴定规范的基础依据。
(二)是衡量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能力的重要依据。
(三)是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劳动报酬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为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依据。
(五)为合理利用社会体育指导员劳动资源提供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是由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等级;职业环境;职业能力特征;文化程度要求;培训要求;鉴定要求;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比重表等部分构成。
(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编码为:4-04-03-01,属于第四大类、第四中类、第三小类。大典的建立为我国职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并为我国各行业制定职业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定义
《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要求职业的定义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确定。据此,将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定义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指导社会体育活动者学习、掌握体育健身的知识、技能和方法;组织人们进行健身、娱乐、康复等活动;协助开展体质测定、监测、评价等活动;承担经营、管理及服务工作。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划分
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等级分为社会体育指导师、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四个级别(四级为初级,中级、高级、指导师依次递进,指导师为最高级别)。各个等级的主要职能是:
初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指导练习对象学习基本技术动作和提高基本运动素质。
中级:能够针对不同年龄、性别练习对象的情况指导练习者提高专项技术水平、进行健身活动。
高级: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技能完成技术指导工作;能够为从事不同职业者、残障人、需控制体重者提供健身服务;能够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培训和管理能力。
指导师:能够独立解决技术指导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能够胜任康复锻炼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和科研能力。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的确定
1、职业功能
职业功能是指一个职业所要实现的活动国标,或是一个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根据不同主要的性质和特点,职业功能可按工作的领域、项目或工作程序来划分。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功能的划分是依据工作的领域进行划分的,其职业功能分为接待咨询、准备工作、技术指导、健身指导、培训及经营与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工作组成的。
2、工作内容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职业的工作内容可以按种类划分,也可按照程序划分。工作内容的确定是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等级工作的范围和工作任务的不同进行划分的,表述时按一件事的表述形式提出,每个项目一般包括2个或2个以上的工作内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内容详见《标准》中各等级的工作要求。
《标准》是体育系统第一个由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它的颁布必将积极促进体育从业人员的素质,大大提高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同时,也将为体育系统从业人员走向职业化提供借鉴与促进。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该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
第一条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增进公民身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为鼓励社会体面指导员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体育指导员系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条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心社会体育事业,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第五条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
(二)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三)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下作三年以上;
(二)较系统地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三)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全国性社会体育工作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四)具有指导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在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第六条评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可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技能传授、锻炼指导或组织管理方面的掌握上有所侧重。
第七条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体育教师、非在职教练员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可不受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年限规定的限制_
第八条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请书;
(二)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第九条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备后;应提交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应凭批件及时到当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国家体委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按批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应确定主管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分级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一)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
(二)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报酬。
(三)在取得当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
(四)可以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跨地区迁移时,应按管理权限办理迁出、迁入手续。在迁入的地区和工作单位,应承认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并支持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第十五条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或破格晋级。对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二十年(女子十五年),为社会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国家体委批准,授予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并颁发荣誉奖章。荣誉奖章由国家体委制作。
第十六条凡连续两年不从事社会体育工作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得申请授予高一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第四条、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的规定,给社会体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有关的体育组织或体育行政部门邓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其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应报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家体和群众体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
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
说明
20xx年10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在京举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颁布新闻发布会。国家体育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领导以及首都部分新闻单位的记者出席了会议。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张发强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该《标准》是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直接指导下、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领导下,由北京体育大学组织编写的。《标准》的研制工作是从1999年8月1日开始启动,1999年11月15日完成初槁。初稿完成后,采用会议评审与函审的方式征询了专家的意见,并根据专家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修订后,于20xx年1月28日完成送审稿。在体育界以及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反复论证、修订于20xx年3月28日定稿。20xx年8月7日,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职业标准是衡量劳动者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尺度,是职业培训的依据,是劳动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基础、措施。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建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培养、发展体育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积极作用。建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规范体育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而其中职业标准是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核心。
《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们所开展的社会体育活动由过去的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变为了国家的一项工作,使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标准》的颁布将为提高社会体育工作者的素质、丰富国家的人才资源、与市场经济接轨起到推动作用,同时也为保障人们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标准》已由人民体育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制定《标准》的作用
(一)是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鉴定规范的基础依据。
(二)是衡量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能力的重要依据。
(三)是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劳动报酬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为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依据。
(五)为合理利用社会体育指导员劳动资源提供依据。
《标准》内容介绍
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是由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等级;职业环境;职业能力特征;文化程度要求;培训要求;鉴定要求;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比重表等部分构成。
(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编码为:4-04-03-01,属于第四大类、第四中类、第三小类。"大典"的建立为我国职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并为我国各行业制定职业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定义
《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要求职业的定义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确定。据此,将"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定义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指导社会体育活动者学习、掌握体育健身的知识、技能和方法;组织人们进行健身、娱乐、康复等活动;协助开展体质测定、监测、评价等活动;承担经营、管理及服务工作。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划分
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等级分为社会体育指导师、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四个级别(四级为初级,中级、高级、指导师依次递进,指导师为最高级别)。各个等级的主要职能是:
初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指导练习对象学习基本技术动作和提高基本运动素质。
中级:能够针对不同年龄、性别练习对象的情况指导练习者提高专项技术水平、进行健身活动。
高级: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技能完成技术指导工作;能够为从事不同职业者、残障人、需控制体重者提供健身服务;能够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培训和管理能力。
指导师:能够独立解决技术指导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能够胜任康复锻炼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和科研能力。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的确定
1、职业功能
职业功能是指一个职业所要实现的活动国标,或是一个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根据不同主要的性质和特点,职业功能可按工作的领域、项目或工作程序来划分。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功能的划分是依据工作的领域进行划分的,其职业功能分为接待咨询、准备工作、技术指导、健身指导、培训及经营与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工作组成的。
2、工作内容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职业的工作内容可以按种类划分,也可按照程序划分。工作内容的确定是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等级工作的范围和工作任务的不同进行划分的,表述时按一件事的表述形式提出,每个项目一般包括2个或2个以上的工作内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内容详见《标准》中各等级的工作要求。
《标准》是体育系统第一个由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它的颁布必将积极促进体育从业人员的素质,大大提高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同时,也将为体育系统从业人员走向职业化提供借鉴与促进。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该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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