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行政的企业。[1]随着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出台,国民对新税法的改变热议纷纷。本文将阐述新个税法的改变之处,并对此做出自己的理解。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考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改变之处
1.对纳税义务人居住时间标准的调整
居民纳税人由原来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非居民纳税人由原来的“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
2.综合所得
(1)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
(2)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改为“经营所得”,取消“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叫法,并入“经营所得”,并按年计算。
(3)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
3.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1)免征额有原来的3500元/月,42000元/年提高到5000元/月,60000元/年。
(2)取消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
4.对“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税率结构的调整
综合所得:拉长3%、10%、20%税率级距,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经营所得:维持5%~35%税率不变,大幅拉长各级税率级距。
5.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允许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在税前扣除。
6.综合所得申报体系
由原来的所有纳税人按月按次申报变为:
(1)居民纳税人按月预扣预缴,按年汇总计算,次年汇算清缴。
(2)非居民纳税人按月按次申报。
7.新增反避税内容
对以下3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2]
二、对新个税改变的思考
1.改革征税制度,注重税负公平
在新个税法出来之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实行分类课税,可以加权税源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税双方,但容易出现实际税负不公平的现象。而综合所得税制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有利于解决不同收入群体在征税过程中的横向不平衡问题。
此次个税法的修改,将四项所得并为“综合所得”,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正在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型,这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稅方面的重大改革,也是个税改革的突破性进展。
2.关注民情民生,降低税负压力
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个人名义收入水平也在上升,因此进入征税范围的个人也越来越多,税负也越来越重,所以适时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状的。除此之外,对“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税率结构的调整,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税收纵向公平。这两个改变都适当减轻了我国居民的个税负担,尤其让广大工薪族有所受益。
而首次设立的专项附加扣除,对大多数纳税人而言,无疑是个税优惠福利。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在税前扣除,不仅降低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税收负担,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最低生活标准,还维护了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也有利于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3.完善税法体系,维护税收权益
新个税对纳税人居住时间标准的调整,不仅与国际惯例、税收协定相接轨,还规范和简化了税收规则,参照国际通行时间标准对纳税人身份进行管制,有效防止“定期离境”恶意逃税行为的发生;而新增的反避税内容更是打击了个人境外避税行为,维护了我国合理的税收管辖权和收益权,减少税款的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同时在纳税人中贯彻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从上述两项改变中能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在不断向层次化、完整化、国际化发展,税法内容日益充实,税法体系日益完善。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划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新时代条件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必将牢牢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在符合我国国情基础上,向完善税收制度,减轻税负压力,注重社会公平等方面努力推进。
参考文献:
[1]王乔,姚林香主编.中国税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3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xx年修正、英文版).2018.9
关于20xx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思考中国试行个人所得税始于清末,1909年清政府草拟《所得税章程》,内含个人所得税内容,不过当时未能实行。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1943年出台《所得税法》,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所得税法诞生,但由于历史政治原因,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并没有真正推行。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中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xx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xx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xx年是个时间节点。
10月2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部分媒体将“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解读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将被加税”,依据是因为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需自行申报个税。
关于20xx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思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经济发展的重心已由更加注重效率向更加注重公平转换。这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也应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转换。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这部法律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从草案内容看,不啻一次意义重大的变革。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有三大亮点。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有所提高,从目前的每月3500元,即每年420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即每年6万元。
第二,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之外,拟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一同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三,在明确现行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拟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这三大亮点使得本次改革成为1994年以来我国在个人所得税领域实施的意义最为重大的一次改革,实现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的第一步,将大幅降低居民税收负担,实现从普惠制改革到定点减负的转变,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向现代税制转换的良好开端。
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税的办法,只对工薪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高收入群体通过调整自己的收入来源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因此,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而发达国家为发挥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般都实行综合征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经济发展的重心已由更加注重效率向更加注重公平转换。这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也应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转换。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同类别收入的税率是不一样的。这就使得具有同样收入的人之间,税负可能差异很大。以作家为例,作家稿酬现阶段的实际税率为14%,而同样收入的工薪阶层则要使用七级累进税率,这是不公平的。
本次改革将工资薪金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所得合并,按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平问题。但我国的综合征税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无法完全做到公平,还有部分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未来随着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有望将更多类型的所得纳入到综合课征的范畴,从而实现进一步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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