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整车行业销售情况调查统计分析报告2016版》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数据分析方法,对摩托车整车行业企业布局、行业内企业销售投入(销售费用、广告推广费、物流费、销售人员投入等)、行业内企业销售收入、细分区域和下游市场销售额以及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等销售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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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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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产业网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摩托车整车行业销售和市场需求的研究分析,与行业内众多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定期对其销售情况开展问卷调查工作。我们以跟踪调查所获得的一手资料为基础,结合工信部、统计局、工商局以及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精心整理编撰了《摩托车整车行业销售情况调查统计分析报告2016版》。
报告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数据分析方法,对摩托车整车行业企业布局、行业销售投入(销售费用、广告推广费、物流费、销售人员投入等)、行业销售收入、细分区域和下游市场销售额以及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等销售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介绍。报告不仅对近3年行业整体以及分区域、分企业类型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同时采用了描述性统计方法,对摩托车整车行业细分企业的销售情况也进行了统计分析。因此通过该报告,客户不仅可
以全面掌握行业整体销售情况,还可以参照细分企业数据,将自己企业的销售情况与行业内企业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扬长避短,增强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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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表展示
20xx年摩托车整车行业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细分企业分析
国家现行发布的摩托车产品公告依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有关规定,产品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生产企业须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为使申报材料格式统一,现发布《摩托车公告产品补充强制性检测项目申报汇总表》标准格式,供各申报企业使用。
附件:摩托车公告产品补充强制性检测项目申报汇总表(略)
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现行发布的摩托车产品公告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必须通过生产准入考核、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方能取得摩托车生产资格。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生产准入的统一管理,并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整顿、规范、调整,了解企业的资质状况,协调和参加监督企业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参与对获得生产准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生产准入申请受理、生产准入考核、新产品检测以及具体核查工作。
第二章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
第六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被控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
本款下属被控股企业是指由企业绝对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若下属被控股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则至少应由企业相对控股。
委托加工企业和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加工企业)均应获得生产准入,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考核及批准程序
第七条企业具备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后,即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质量体系认证实施计划;
(五)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六)摩托车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
(七)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
(八)企业在下属被控股企业的股权证明材料,或企业与受委托加工企业合作的证明材料;
(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提交的生产准入申请资料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备案。企业在提交下属被控股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的生产准入申请时,还需抄送下属被控股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备案。
第八条中介机构负责对企业生产准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通常以文审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对通过申请资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经贸委受理其申请,并以《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对未通过申请资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经贸委不受理其申请,并及时通知企业,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中介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
第九条中介机构对已受理申请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主要以生产准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中介机构组织考核组进行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考核组通过在现场收集各项相关证据,按本细则附件一所列的6项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逐条逐项进行符合性判定。对全部6项生产准入条件均符合要求的,考核组出具建议通过的现场考核意见;对不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要求的,考核组出具建议不通过的现场考核意见。中介机构对考核组出具的现场考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有关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报告。
附件一所列的生产准入条件考核条款分为否决条款和一般条款两类。某项生产准入条件的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且80%以上(含80%)的一般条款符合要求的,该项生产准入条件判定为符合,否则该项生产准入条件判定为不符合。当某一考核条款出现不符合,但能在生产准入考核限定期限内整改并经过中介机构验收合格的,该条款可视为符合。
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企业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应指派人员作为观察员,对现场考核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
中介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已受理申请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生产准入考核报告。
第十条国家经贸委应当自收到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考核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有关企业生产准入的审批工作。
对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颁发《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上公布;对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不予批准其生产准入申请,并向其发放《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未通过国家经贸委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原则上在收到《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四章获证企业新产品、异地生产与撤销产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经贸委《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申报摩托车新产品。申报时除应当提交国家经贸委《公告》管理所要求的新产品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二)新产品设计开发资料,包括:
1.产品设计开发说明;
2.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详见附件三);
3.如果所申报的新产品是委托设计开发的,企业还应提交委托设计合同复印件以及有关受委托方设计能力简介的资料。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对获证企业提交的新产品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二)检验报告的符合性与正确性(指检验项目的完整性,样车主要技术参数与企业新产品申报参数的一致性,以及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第十四条通过中介机构审核的摩托车新产品,经国家经贸委审定后,在《公告》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获证企业不得异地生产摩托车。获证企业要求新增被控股企业或者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的,应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下属被控股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并获得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十六条获证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申请撤销本企业或下属被控股企业的摩托车生产资格,或者取消委托加工,或者撤销本企业或下属被控股企业的《公告》产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获证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严格按照批准产品组织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
第十八条国家经贸委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对新增获证企业(指《办法》实施之日前未列入《公告》的企业)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
当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良好、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时,可调整定期监督检查频次,放宽监督检查周期。
获证企业出现生产准入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国家经贸委可随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获证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状况、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和产品抽样检验。
第二十条对生产准入条件保持状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按照附件一所列的要求,进行部分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条款的抽查。其中生产准入考核或前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是本次监督抽查的重点。在连续3次监督检查中,企业被抽查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当覆盖所有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条款。
监督检查中,若发现获证企业被抽查的考核条款出现20%以上不符合,则判定该企业没有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由国家经贸委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尽快恢复生产准入条件。获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定该企业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
(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构成税务犯罪的;
(二)依法判定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
(三)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且没有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并通过复查的;
(四)监督检查中被抽查的考核条款有20%以上不符合要求,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通过复查的。
第二十一条对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进行检查。如果企业的产品没有按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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