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党委,x纪委,x人武部党委,x经济开发区党委,x委各部委,各机关党委,x级国家机关各办委局及各人民团体党组(委):
为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全x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挂职和调配工作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借用、挂职人员清理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派出和接收借用人员,以及长期在外挂职人员的情况摸清底数,为清理和规范工作奠定基础。本通知下发后,所有未经x委组织部批准的借用人员,一律回原单位上班。所有挂职期满逾期不归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回原单位上班。仍未回原单位上班的借用人员及挂职期满逾期不归人员,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清退不力,长期借出人员的单位,由x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借出人员数提请x编委核减该单位编制总数,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挂职
1.从严规范人员借用。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各单位以各种形式(含跨行业、跨地域)借用工作人员的,必须经x委组织部批准,严禁“先到位,后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联系,自行选派和接收借用人员。
2.从严规范干部挂职。干部挂职是培养锻炼干部的一个重要途径,x委组织部是选派干部挂职的审批机关,任何形式的挂职行为必须经x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其他单位没有选派干部挂职的权限。
三、健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工作机制
建立干部调配联席会议制度,作为干部调配的前置预审环节。今后,全x机关事业单位凡涉及干部调配的,必须经x委组织部、x编办、x人社局三家部门组成的干部调配联席会议预审,经预审同意后,根据会议研究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分别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进行办理。
各地各单位要如实填写《xxx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借用、挂职人员统计表》,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6月15日以前,报x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电子表格请在“水都党建网”下载),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用和挂职工作的通知2各乡镇党委,各农场管理区党委,县人武部党委,监利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局办和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xxx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务员、选调生借调挂职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务员、选调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2.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4〕34号)文件精神: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参加公务员考录、遴选考试,不得调出乡镇。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乡镇干部帮助工作,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应征得借调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
3.《xxx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鄂组发〔201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选调生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实际工作时间必须满两年。在此期间,不得调动或借调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不得参加招录、遴选考试。特殊情况确需调动或借调的,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两年后参加招录、遴选须取得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每人每年参加各个层级招录、遴选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二、规范公务员、选调生借调挂职的工作程序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央、省、x对公务员、选调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借调其他单位的公务员和选调生。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借调机关应征得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相关工作流程如下:
1.借调机关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全面梳理,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拟借调人员的初步意见。
2.借调机关书面向组织人事部门呈报借调人员的请示,请示必须充分说明本单位编制数、人员数、借调理由、意向人选以及借调时间。
3.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借调机关人员配备情况和初步人选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把关,再与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沟通,明确借调岗位、借调时间。
4.借调机关填写《干部借调审批表》(见附件1),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必须在一周之内回原单位工作。借调机关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借调人员原单位反馈。
按照荆州x委组织部关于年轻干部上下挂职锻炼的有关意见,县乡可选派年轻干部上下挂职锻炼,挂职锻炼干部由各单位做好人选推荐工作。推荐人选统一报县委组织部,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比较、研究确定。挂职人员统一调配安排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应挂职手续。挂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相关工作流程如下:
1.派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挂职对象;
2.派出单位填写《年轻干部挂职锻炼人选推荐表》(见附件2),呈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3.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同意后批复挂职文件,明确挂职岗位、挂任职务和挂职时间;
4.挂职期满后,挂职人员必须在一周之内回原单位工作。挂职机关负责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见附件3),并归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
三、强化公务员、选调生借调挂职的纪律要求
试用期内的公务员(选调生),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试用期满转正考核时,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表现和实绩,真实地作出考核评价鉴定,对未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取消录用。
借调、挂职人员在借调、挂职期满后,必须在一周之内返回原单位工作,如超过一周未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从当月起,停发工资。累计超过三十天未返岗的人员,视为旷工,按公务员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借调、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要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公务员、选调生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要真正关心、培养、爱护年轻公务员和选调生,使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在基层和一线得到锻炼和培养,为监利干部队伍建设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用和挂职工作的通知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要求,加强乡镇xxx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维护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加强乡镇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x组发〔2016〕420号)、《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借调干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暂时将干部从原单位脱产借调(含抽调、挂职等)到其他单位协助工作,干部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调。
第三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借调干部,特别是乡镇干部,干部的借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控制借用干部。县级各部门必须是因本单位人员学习挂职、调动、退休等造成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力量难以完成工作的,或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突击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时,才可以借用干部。
2.严格规定借用时限。借用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一年。
3.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借用,除非特殊情况,其他机关单位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证教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
5.与借用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借用。
6.借用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用。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干部的。
2.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3.因单位业务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本单位现有人员难以保证工作任务完成;或本单位还有空编,尚未配备人员,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需借调干部协助工作的。
4.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5.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借调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可靠,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勤奋敬业。
2.具有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相应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
3.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必须为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调:
1.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职位工作未满1年的。
2.新录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未满2年或在选调单位工作未满2年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
4.同一干部连续借调12个月或近两年累计借调12个月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借调的。
第七条干部的借调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借调单位应事先与被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协商,并按程序进行报批,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
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乡镇xxx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借调期间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等工作。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做好被借调人员的编制管理、工资和职务(职称)正常晋升等工作。借调干部不得在借调单位推荐为后备干部或科级干部人选。
第九条借调单位要对借入人员综合素质进行充分考察,加强日常管理。如出现借用人员失管、脱岗现象,在对借用人员按离岗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借调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严肃干部借调的工作纪律。凡是不按规定条件、程序借调干部的,被借调人员和所在单位应拒绝借调,并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部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违规借调干部的单位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发现有违反规定借调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视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借调的干部,借调单位必须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15日内通知被借调干部返回原单位上班。
第十三条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意见》不包括系统内干部的借用。
第十五条本《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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