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一个良心活!”这句话一针见血地道出了师德的重要性,因此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是每一位教师都应遵循的原则。爱学
范文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代课教师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代课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学校外聘教师的教学行为,建立一支教学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相关的专业理论水平。 2.具备大专及以上相应的学历和技能等级资格,有企业实践经验优先,高技能人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3.身体健康,在聘期内能保证有充裕时间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原则上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 4.除上述条件外,不同教学岗位的特殊条件,按实际聘用岗位另作决定。
二、聘任和审批 1.聘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外聘教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等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并附上拟聘教师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2.新任外聘教师在上任之后的第一周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可享受正式签约外聘教师的待遇,但其工作水平及能力需由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评估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试用期内评估成绩合格以上的外聘教师方可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 4.外聘教师聘期为一个学期,续聘教师在考核评估合格后,可续签聘用协议书。
三、薪酬和福利 1.根据月工作量(所承担的课时)兑付月薪酬,标准按50元/课时(其中40元为基础报酬,10元考核发放)。 2.根据现行政策要求,各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所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即外聘人员的课时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单独核算外聘教师月工作薪酬,并报送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备案。 3.由外聘教师本人到税务部门开具劳务报酬发票(税收部门由学校承担),凭发票到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结算,课酬原则上当月结算,并在下月15号之前支付。 4.学校对外聘教师不另外提供交通、餐饮、住宿等补贴,外聘教师不享受学校工会会员待遇,中秋节和春节福利参照正常教工福利的50%予以发放。
四、外聘教师管理和考核 1.外聘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课堂教学常规,认真备课,按时完成规定课程的讲授、指导、作业批改等教学任务。 2.主动接受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质量
评价,维持课堂纪律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安全。 3.外聘教师不得随意找他人代课、调课,如确需调课,须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调课手续。 4.除部分签订长期合同的坐班人员外,其他外聘教师不坐班不签到考勤,但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5.各专业部要按照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学要求,切实负担起对外聘教师的指导责任,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教学检查、教学质量监督等。 6.外聘教师由聘用的专业部进行日常管理,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将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聘用部门,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7.各教学管理部门均应建立外聘教师档案库,对完成一个教学周期,考核称职以上的外聘人员,列入档案库,作为续聘的资源。 8.外聘教师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为一个学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外聘教师若要求单方面终止合同,需提前两周
通知学校并经协商后方可解除合同。 9.外聘教师如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在其当月薪酬中扣除相应金额,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上课无教案的扣除20元/次; (2)上课迟到、早退、随意离开课堂的扣除20元/次; (3)上课玩手机的扣除50元/次; (4)擅自停课的扣除100元/次; (5)擅自调课,未履行手续的扣除20元/次; (6)上课期间学生出现违纪现象未及时处理的扣除20元以上/次; (7)上课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扣除100元以上/次。 (以上作为外聘教师督导的处罚金额) 10.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聘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2)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3)道德败坏者; (4)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5)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者; (6)故意损害同事关系,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影响团结者; (7)因教学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8)旷教4学时以上者; (9)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经中心教务处听课确认。
五、本办法由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从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课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师范教学组织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星电视师范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培训,使未达到中等师范毕业的小学教师、未达到高等师范专科毕业的初中教师,通过系统学习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二)开展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三)开展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条 国家教委设置中国电视师范学院(简称电视师范学院,下同),根据国家教委有关中小学教师培养层次的规格要求,组织拟定教学计划。组织编制文字与视听教材。 第四条 电视师范教育的有关招生、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创造收看条 件,保证在职学员不间断地收看卫星电视师范教育的课程。地面接收网点的建设,应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以及捐助等形式筹集资金。 第五条 电视师范学历教育的招生,高师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计划;中师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成人教育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电视师范教育执行函授成人教育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 电视师范教育高等师范专科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依托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广播电视大学或其他高等学校;电视师范教育中等师范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依托教师进修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其它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第七条 承担电视师范教育教学组织管理的院校或其它教学单位(简称“承办单位”),应把这项任务作为学校工作的一部分,并由一名院(校)长分管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电视师范学院高等师范专科和中等师范教学计划,以及有关的教学要求;(二)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好教学的全过程;(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发展规模、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基建项目、教师配备。 第八条 教学班是承办单位进行教学辅导、开展思想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 承办单位应根据学员实际情况,加强组织管理。 第九条 电视师范学院不设专职主讲教师。电视师范学院可聘任水平较高的兼职教师参与工作,编写教材,讲授课程。这些教师的此项工作应计入其所在学校的工作量。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招生和教学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辅导教师。 辅导教师应热心电视师范教育、胜任辅导工作,熟悉远距离教育特点。可由各级各类学校的优秀教师充任或从社会上聘任。辅导教师的任用由承办单位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 凡在职初中、小学教师及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均可参加电视师范教育的学习。 系统进修高等师范专科的学员,应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文化程度,并须参加全国各类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系统进修中等师范的学员,应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文化程度,并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要特别注意招收民办和代课教师;参加单科进修的,须由本人
申请,所在学校同意,承办单位批准并登记;未经统一招生考试而自学收看的学员,可参加自学考试。 第十二条 学员所在学校应当为学员参加学习创造必要的条 件,并在政治思想和生活上给予关心。 第十三条 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承办单位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方为在籍学员。学员应按教学计划要求,以业余、自学为主参加学习的全过程。 在籍学员因工作调动,须办理转学手续。调往地区应允许转入同类学校同届班次学习。 学员的学籍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电视师范教育的成绩考核,颁发结业、毕业证书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学员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德育考查合格者,由承办单位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进修单科课程学习的学员,参加单科结业考试,成绩及格者,由学校发结业证书。 自学收看学员,可由自考办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全部合格,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承办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修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及格后,再行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在培训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现有办学形式之间,应加强横向联合、互相沟通。 举办成人函授师范教育的普通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院校,可采用电视师范教育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充分利用电视师范教育的课程,扩大招生规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应采用电视师范教育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组织自学收看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干部考试。 进修单科课程学习的学员,单科结业成绩,应根据国家教委(86)教师字014号文件规定,与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互通”或“单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承担教学组织管理工作院校或其它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代课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代课教师的管理,同时也为代课教师营造施展才华的环境,以利于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课教师是指在沙溪镇幼教中心下属各个幼儿园代课,担任班级班主任或副班主任的教师。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即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身体健康,均可以认定具有代课教师资格。 三、代课教师要对教育事业怀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 四、代课教师应当遵守幼教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 六、聘任代课教师应按程序进行。 ⒈填写《代课教师
登记表》(见附件)。 ⒉主任室会同有关人员组织资格审查、面试,择优推荐。 ⒊召开行政会议,确定聘用人选。 ⒋幼教中心与应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七、幼儿园负责对所聘任代课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八、代课教师报酬 ⒈基本工资: ⑴基础工资:月工资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⑵工龄工资:3年以下为30元/月,4~5年为60元/月,6~9年为70元/月,10~14年为80元/月,15~19年为90元/月,20~24年为100元/月,25~29年为110元/月,30~34年为120元/月,35年以上为130元/月。 ⒉年度奖金:每年为10000元(其中5000元基本奖、5000元考核奖),不再享受其它福利。中途终止合同不享受年度奖金。 ⒊月考核:参照镇合同教师。 ⒋保险:由中心为代课教师购买五金(社保、医保、失业、工伤、生育)及公积金。
九、对于工作业绩显著的代课教师,可以参加幼教中心各类先进的评比,享受奖励。 十、有关说明: ⒈代课教师的聘期为一年,每年到期前一个月,由各幼儿园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办理续聘手续;考核不合格者,报行政会议通过,解除劳动合同,不再聘用。人事室备案。 ⒉代课教师的年龄:最高不超过50周岁,到龄后原则上不再续聘。 ⒊代课教师的工作地点与工作岗位(教师岗位、保育员岗位)服从中心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