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文明祭奠的深厚氛围,特制定如下行为规范。
一、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坚决抵制旧的丧葬习俗,带头简办丧事,树立文明新风。
二、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严禁看风水、作道场、摆放纸牛纸马,为亡人开光送路、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焚烧冥币等封建迷信活动。
三、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严禁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出大殡,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搞土葬(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埋乱葬和二次装棺埋葬。
四、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为生产、经销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建造封建迷信丧葬设施及从事封建迷信丧葬活动提供便利。
五、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子女、亲属或下属、同事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应予以教育和劝阻,劝阻无效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工作。
六、对违反本规范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范,加强对本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八、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参加丧事活动的教育管理机制,把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表现和发挥作用情况列入党员、干部考核、评优的内容。
九、本规范由xxx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干部追悼会规定二篇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嫁娶等事宜新事新办、简事简办,坚决与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作斗争,党员干部更要做好表率。
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损社会公德的装扮、打闹、游街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党员干部追悼会规定三篇南都讯见习记者陈磊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意见》称,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须整治。
《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发挥带头作用,推动殡葬改革。《意见》称,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对于党员、干部安葬,《意见》表示,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意见》亮点体现在4个“首次”
●首次明确禁止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
●首次规定了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鼓励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首次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文明祭奠和低碳祭扫,积极参与社区公祭等现代追思活动,要求党员、干部带领群众逐步将祭扫转移到精神传承上;
●首次要求党员、干部不仅要带头示范,还要带头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有效劝阻不良治丧行为。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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