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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部门及计生部门意见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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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纪检部门及计生部门意见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纪检部门及计生部门意见1篇

  为了深入贯彻《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83号)、《省委组织部等15部门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16号)精神,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党员、干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做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模范

  《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党员、干部重要的社会责任。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法、守法,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模范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群众的表率。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履行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再生育的审批备案管理

  (一)健全完善党员、干部再生育审批公示制度。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党员、干部再生育审批前公示制度和审批结果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党员、干部申请再生育的,在市县两级人口计生网站、申请人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和现居住地公示申请人的婚育信息、申请依据等相关内容;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的,在市县两级人口计生网站、申请人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和现居住地公示再生育审批结果、批准依据等相关内容。审批前和审批结果公示期不低于30日。不按规定公示的,追究人口计生部门的责任。

  (二)规范党员、干部的收养行为。党员、干部收养子女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党员、干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必须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必须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实事求是,对党员、干部收养子女严格审批,并每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党员、干部收养子女相关信息。人口计生部门应掌握本辖区党员、干部的家庭成员情况和生育信息,如实向民政部门出具收养人的子女情况证明。

  (三)加强党员、干部子女入户工作的管理。公安部门办理党员、干部二胎及以上子女入户,每月应以通报单的形式,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四)建立健全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生育情况档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婚育信息的采集和核实,县级建立和完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计划生育情况电子档案,市级建立和完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计划生育情况电子档案,并与组织人事部门实行信息互通共享。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后,要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通报及时对电子档案进行补充和完善。各级各部门要主动申报本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婚育信息,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生育情况电子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对本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的,要在发生变更一周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三、严格执行对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

  (一)健全规范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提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社会团体及企业单位任(聘)用领导干部;根据洛发〔〕26号第六条第二十二项申报优先条件;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录(聘)用、调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口计生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组织、人事、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2.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居)党支部成员候选人,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下同)的,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推荐、表彰、评选活动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3.上述人员中有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核意见;属于违法违纪生育的,应有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4.上述人员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各单位法定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报送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干部任免、选举和各类评先的材料,须包括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和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5.凡未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不上会、不上报、不考察、不审批。

  (二)严格界定政策界限

  1.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要根据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及处理情况,确定是否提拔、任用和表彰、推荐。年6月30日以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过的党员、干部,不影响其本人的职务晋升、正常使用和有关评选推荐;年7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按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处理过的,不影响其现任领导职务,但不得再晋升新的领导职务;年5月1日《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年6月15日(发〔〕7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

  2.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重点管理的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取消当年一切评奖资格;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调动。受到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要给予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调离不足半年的,应跟踪处理,提拔的要降职使用。

  3.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不得推荐为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居)党支部成员候选人,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村委换届中,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党组织不得推荐其为村委委员候选人。

  4.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拒不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或拒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不得被推荐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不得被推荐为有关人选。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从下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原来是精神文明单位的,取消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1.党员、干部要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的婚育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不如实申报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部门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向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机关出具党员、干部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如出具虚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出具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证明。如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程序,出具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要承担与违规违纪人员同等的责任。

  四、加大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生育情况的管理监督力度,对群众举报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情况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核实违法生育情况,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姑息手软。党员、干部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人口计生部门的有关调查。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纪检、监察和人口计生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配合;拒不配合者视为违法生育。

  凡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除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免去所担任的一切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是党员的要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是党员的要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党员、干部,要取消荣誉,追究责任,已经提拔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纪检部门及计生部门意见2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和《xxx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县相关精神,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巩固创优质服务成果,促进我镇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我镇创国优复检成功和20xx年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6日下午就我国人口工作进行第28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总目标,按照县上工作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强化基础,狠抓关键,深化服务”的工作思路,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全力推进我镇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思路

  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实施综合改革,深化优质服务,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狠抓队伍建设,争取部门参与,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具体工作目标任务

  1、政策生育率达87%以上。

  2、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财政投入人均达9元。

  3、手术落实率达90%,手术及时率达85%(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算及时)。

  4、育能妇女每季度“环情孕情”率达90%。

  5、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证率达80%以上,已婚育能妇女“环情孕情”寄证率达85%以上。流入人口持证率90%,已婚育能妇女“环情孕情”率95%。

  7、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135户,其中,新增户15户(重点已满1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户和种养业大户),建帮扶基地3个。

  8、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程,进一步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工作措施

  (一)巩固创国优成果:今年我镇的创国优工作要接受国家的复检,任务仍然繁重,我们将继续努力,工作力度不减,千方百计确保创国优工作复检成功。

  (二)深化计生综合改革,积极探索计生改革之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人口环境为目标,以“四四五四”的计生工作新思路为总抓手(强化四个意识,推进四个转变:强化法治意识,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强化以人为本意识,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由政府要求向群众需求转变;强化发展意识,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由单一重视数量控制向全面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强化开放意识,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由部门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实施五大工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程、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工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程、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开展四项改革:工作机

  制改革、经费投入体制改革、用人机制改革和考核监督机制改革),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力争20xx年前在全镇基本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不断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三)提升计生工作项目,继续抓好村民自治和协会长效管理机制工作

  1、全面落实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20xx年,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作为政府实事,要认真抓好落实,并积极创建市级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县,以“优质服务、跟踪服务、全程服务”的服务理念,在孕前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专项服务,实现预防措施到人,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实现服务率达80%以上,满足育龄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

  2、继续开展生殖健康免费普查。按照“深入村社、服务上门”的原则,继续开展生殖健康免费普查活动,切实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和保健服务水平。

  3、进一步完善群众自治管理工作,建村民自治示范村3个;落实村民自治长效管理工作经费,按总人口人平1.2元(即全年3.12万元)列入预算,落实计划生育协会长效管理经费按总人口从平0.8元(即全年2万元)列入预算,以经费保障为载体,以村社干部和协会会员为杠杆,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4、切实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建设的宣传力度,完善奖扶机制:对独生子女困难户、伤残户实行定向帮扶救济,使独生子女真正感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大力宣传办理独生子女后所享受的政策性待遇。重点宣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开展奖励扶助巡回报告,通过身边人说身边事,用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先进事迹感染年轻一代,进一步建议健全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救助机制,使计

  生对象真正感受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推进我镇政策生育率再上新。

  5、进一步加强对育能妇女管理。“环情孕情”是抓好育能妇女管理的基础工作,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育能妇女每季度的“环情孕情”工作,对外出不能按时回来参加妇查者,每年必须寄回妇查有效证明3次。

  6、依法加大对社会抚养费的强制征收力度。依法开展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转变群众生育观的强制措施之一。因此,对违法生育者要严格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少数有经济来源而又赖帐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点带面。

  (四)落实责任,齐抓共管,考核到位

  1、继续落实村、社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对村两委实行每月例会交帐制度,由镇党政主要领导主持,支书或主任轮流交帐。村计生专干每周向计生办交帐。

  3、坚持对村、社、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实施每月考核,动态管理、季度交帐、述职、通报制度。

  4、对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人口计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终评奖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纪检部门及计生部门意见3篇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

  按照“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和惩治的威慑力。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切实加强党员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教育

  认真学习传达中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九次全会、市纪委一次全会和国家、省人口计生系统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委刘奇葆书记在省纪委九次全会、市委李静书记在市纪委一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持开展《廉政准则》主题教育,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同干部职工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结合起来。坚持每周干部职工会学习反腐倡廉文件或资料,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一把手”讲党课活动,下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纪检组长讲授反腐倡廉有关内容的课程。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全年组织二次以上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活动,以案明纪,引以为戒。组织干部职工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全面深入开展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教育。坚持把加强干部职工的道德修养作为反腐倡廉教育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全系统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三、结合本职工作进一步深化与群众的血肉联系

  要充分发挥人口计生事业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群众的联系沟通和服务,真正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心浮气躁等不良作风。一是全面落实好计生惠民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两奖一助”、资助困难独生女就学、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计生惠民工程和优质服务工作,严防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二是进一步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及时公开和宣传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工作,增强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群众更加自觉地参与到人口计生工作中,切实成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主体。三是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开展主动作为创一流,为民服务当先锋,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听取民声,广纳民意,帮助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中转变作风。四是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意识,推行依法行使权力;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提高行政效能。

  四、加强监督管理,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一)领导干部要搞好廉洁自律。重点抓好五个方面:一是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赌博等形式收取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敛钱财等问题;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三是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特定的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深入开展制止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五是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等制度。

  (二)加强政务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严格执行“一章制”和零收费。加强对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在人口计生系统贯彻落实情况、“两个纪律”执行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情况、奖扶政策落实情况、药具经费和免费药具发放管理使用情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办党员、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

  (三)强化财务制度执行监管。进一步完善财务相关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推进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专项资金管理,严肃查处挪用、截留和贪污专项资金行为。继续巩固“小金库”等专项治理成果,坚持集中采购制度,深入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

  (四)扎实开展好信访稳定工作。继续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积极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12356”阳光服务热线、部门网站公众互动平台和党务政务公开。对涉及重大问题的信访案件,落实专人及时调查处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规定,厉行节俭,公务接待不搞迎来送往,减少陪餐人数,严格接待标准,食宿定点。

  五、推进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提升部门形象

  (一)继续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机关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善于学习,既要学习政治理论,提高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又要学习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技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同时,还要学习业务知识,使自己成为人口计生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加强机关风气建设。加大党员干部“慵、懒、散”行为的问责力度,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积极倡导“敢闯、敢冒、敢试”的精神,促使干部职工主动作为,争创一流,以思想大解放促进工作大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事项的决定,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制度进行,不搞个人说了算,做到决策的科学化和透明化。坚持任人唯贤,严格遵守干部工作原则,干部任免一律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六、加强系统纪检机构和队伍建设

  市、区县人口计生部门纪检机构和工作人员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自觉做到讲政治、重团结、能战斗、创一流,把纪检机构建设成“公平正义之家”。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恪尽职守,秉公执纪。要善于运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和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按照全面协调和统筹兼顾的方法,结合业务工作,认真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要认真履职,扎实工作,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推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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