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攻心法
政策攻心是审查调查谈话的基本策略方法。它是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教育的方式引导和促使被谈话人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核心是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唤醒被谈话人的初心,向被谈话人宣讲宽严相济的政策,分化瓦解涉案人员,加快办案进程。
由于被谈话人的社会经历、心理状态、性格特点、错罪轻重以及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各不相同,面对谈话的思想活动十分复杂,而且在谈话的不同阶段,会不断发展变化。这就要求谈话人随时注意分析和掌握其思想动态,有的放矢进行政策教育,不能泛泛而谈。
宽严相济的政策包括宽、严两方面,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不是宽大无边,也不是严之无限。要讲得全面,注意分寸,不言过其实,不脱离纪法规定;不能给被谈话人“许愿”“打保票”,不利用所谓政策搞变相诱供、骗供和逼供;要正确区分对抗审查调查和自我辩解的界限,对于被谈话人提出的有理有据的反证,事关错罪有无、错罪轻重的申辩,要耐心听取,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视为“对抗”,横加指责。否则,不仅不利于教育和挽救人,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给出的政策,必须是明确无误的,可以落到实处的,否则就会失去公信力,这是得不偿失的,而且也与我们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
证据揭示法
在审查调查阶段,我们应珍惜每一份证据,不是必要时不宜轻易使用,尤其关键的“炮弹”“底牌”更是如此。必须选准最佳时机,一经抛出,务求必胜,发挥证据的最佳效应。使用证据较为合适的时机,主要有以下五个:
一是在是否交代犹豫不决时。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后,被谈话人思想波动较大,对于是否交代、是否如实交代,往往处于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状态。这时,如果能够抓住机会,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被谈话人清楚我们已经证据在握,只有交代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从而封堵其退路,促使其向坦白的方向转化。
二是在露出破绽极力掩盖时。当有的问题被揭开,或有关事项暴露时,谈话对象便极力编造谎言,进行掩盖。这时,如果能够及时出示有关证据,便可以击碎其幻想,促使其彻底放弃侥幸心理,交代问题。
三是在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时。谈话对象交代自相矛盾,是其在畏罪心理支配下,不愿交代相关问题,而又想编造事实蒙混过关,由于心绪紊乱,前后矛盾,顾此失彼,不能自圆其说。此时,若能及时使用证据,必能促使其如实交代问题。
四是在心存侥幸避重就轻时。虽然案情已有突破,谈话对象能够交代部分问题,但仍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代小的问题换取“好的认罪态度”,从而隐瞒重大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此时使用证据,便能撕掉其伪装,使其认识到:我们不但了解其已交代的问题,而且对其未交代的问题也了如指掌,只有全部交代才有出路。
五是在自恃有后台死顶硬抗时。有的自恃后台硬、关系广,依赖极强的侥幸心理,死顶硬抗,气焰嚣张,矢口否认存在任何问题,还有的不但否认自己有问题,还向谈话人大摆“政绩”与“功劳”。遇到这种情况,要充分准备,周密分析,确保一举打掉其嚣张气焰,使其陷入被动,无力反抗。
情感激化法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再狡猾、顽固的谈话对象,也总有情感上的弱点及痛点。对有情之人、良知尚未完全泯灭的人,“感情牌”是有用、有效的。比如,对组织的感恩之心,对父母的孝敬之心,对配偶的愧疚之心,对兄弟姊妹的扶助之心,对子女的呵护之心,对朋友的义气之心等。
在谈话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激发、保护和引导其向善的一面,压制其趋恶的一面。一般来说,一个有良心的人,对党多年以来的培养,都会心存感恩之心、忏悔之心。哪怕他残存的只有一点,我们都不应放弃,都有做工作的余地。如在某专案中,谈话对象顽固对抗了四十余天,在其原领导多次出面,给他写信、做工作的情况下,他深刻地感受到,对于他这样一个有罪之人,组织并没有抛弃他,而是反复耐心地启发教育,给他指出出路。最终,他选择了配合组织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必须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结合起来,如果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离开了动之以情,就容易成为空洞的说教;而动之以情离开了晓之以理、戒之以法,就不可能使谈话对象明辨是非善恶,提高思想觉悟,认错悔罪服法。
分化瓦解法
通过利益关系结成的同盟表面上看起来十分牢固,实际上最为脆弱。一旦打破了这种利益关系的平衡,顷刻之间就会变成“筛子”,到处都是漏洞。所谓的血缘盟、利益盟,在自己的切身利益面前都会变得一文不值。
最关键的是,我们要找到、找准他们之间利益的痛点。对于事前有过共谋、事后经过串供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利用他们担心自己成为“替罪羊”而受到从严处罚的心态,或者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瓦解他们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从而让其如实交代违纪违法犯罪事实。
另外,对于共同违纪违法犯罪,可以利用同案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和相互不信任感,进行分化瓦解,重点突破。如果同案人之间有攻守同盟,则应在分别谈话的情况下,抓住他们相互之间在口供上的瑕疵、矛盾和漏洞,适时予以揭露,各个击破。
纪委谈话技巧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场反腐败战役在华夏大地上轰轰烈烈地展开,短短半年时间,中央纪委已先后查处六名省部级高官,体现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在这场战役中,纪委办案人员是战斗在反腐败战斗最前沿的战士,肩负着光荣的历史使命,调查案件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扎扎实实,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特别是办案人员在与被调查对象谈话时,要把握谈话原则,运用谈话技巧,赢得与其面对面交锋的胜利,将案件办成“铁案”,并通过一场又一场反腐败战斗的胜利,最终赢得这场反腐败战役的全面胜利。
一、纪委办案人员要把握实事求是、以理服人的谈话原则
一是纪委办案人员谈话是以事实为基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纪委查办案件的二十四字方针。在谈话之前,纪委已经过初步核实,掌握对方的违纪甚至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相应责任,才予以立案的。所谓“两规”,就是要求谈话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正因为已经掌握了谈话对象的问题,所以对于谈话对象,特别是已经采取“两规”措施的主要谈话对象,办案人员应当理直气壮,要自始至终信心坚定、语气坚决,以不容置疑的态度要求对方积极配合、如实交代。
二是纪委办案人员谈话是做思想工作。办案人员虽然占据着主动,但也不能过于居高临下,盛气凌人,谈话实质上就是做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要以理服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对于谈话对象来说,正是由于思想上出现了问题,才导致他们无视党纪国法,铤而走险。纪委办案人员谈话时,要善于追根溯源,发现导致谈话对象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思想问题,给他们“洗洗澡、治治病”。在谈话时,谈话对象心里有落差、情绪有波动、思想有抵触是可以理解的。办案人员要想方设法解决阻碍谈话对象如实交代问题的思想症结,让其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认识到办案人员不是要将自己逼上绝路,而是要给自己出路,是最大限度的挽救自己,从而促使他们的思想发生转变,能够知错、认错、悔错,避免误入与组织对抗的歧途。
二、纪委办案人员要围绕谈话主题,运用谈话技巧取得效果
一是谈话技巧要服从于谈话主题。纪委谈话要求形神兼备,“形”是谈话的表现形式,是外延,“神”是谈话的主题,是内涵。无论办案人员采取何种谈话方式,都必须紧紧围绕谈话主题,才能有的放矢,否则好比瞎子打拳,表面上呼呼作响,却没有丝毫效果。谈话的成果最终要以笔录的方式固定下来,而笔录通过记录谈话对象违纪甚至违法的全过程,对其行为予以定性,是进行进一步处理的重要依据,必须要以相应的纪律法律为准绳。换句话说,谈话对象违纪甚至违法过程、有关违纪行为的界定要素、有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以笔录所要求语言组织形式予以表述,就是办案人员谈话主题的基本框架。因此,谈话的主题与谈话笔录、有关纪律法律是三位一体,互相依托的,办案人员只有在掌握笔录的制作方法、熟悉相关纪律法律的基础上,才能够确立谈话主题,然后围绕谈话主题运用谈话技巧,这也是对谈话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
二是谈话技巧的运用要注重效果。谈话技巧来源于办案实践、来源于对纪律法律的理解,来源于与人交往的经验。办案人员要提高谈话水平,学习谈话技巧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只是一味的死记硬背,不能灵活运用,只能是按图索骥。就像对于练武之人来说,一招一式的练习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能够理解领悟、融会贯通,变有招为无招,临阵对战才能得心应手、克敌制胜。所以,衡量谈话技巧运用成功与否,能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是唯一的标准。笔者认为,要注重以下两方面的效果:
一要注重与谈话对象的沟通。办案人员要真心实意地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想方设法变“交锋”为“交流”,消除双方之间的隔阂。反之,如果谈话对象思想上有抵触、不能入心入脑的话,即使办案人员滔滔不绝,也只是对牛弹琴。对此,办案人员要了解谈话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简历等,尽快消除双方的陌生感。要善于抓住谈话对象的心理,从对方角度出发,多说知心话,引起其共鸣,逐步拉近与谈话对象的距离。办案人员不能强压硬灌的让谈话对象接受自己的观点,而要润物无声,以对方能够接受的方式,设身处地的为其分析利弊,答疑解惑,慢慢地引导谈话对象认清现实,从而甩掉思想包袱,积极争取宽大处理。
二要主谈、副谈形成合力。每个谈话组有两名谈话人员,分为主谈和副谈,但所谓的“主”和“副”并不是按照谈话水平的高低而区分的,副谈虽然说话不多,但更要注重运用技巧,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主谈的谈话过程不会是一马平川,而是有高低起伏,谈话对象的反应也会随之变化。副谈要充分领会主谈的谈话内容、谈话目的,要密切注意观察谈话对象的反应,把握谈话对象的心理变化,辅助主谈掌控谈话节奏、强化谈话效果。比如,主谈暂停时,副谈可以对主谈所讲内容简单进行小结;双方僵持不下时,副谈要打破僵局或转换话题;谈话对象有所动摇时,副谈应顺着主谈思路,继续开展攻势……主谈和副谈如果配合默契,形成合力,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纪委谈话技巧谈话是指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特定条件下,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的心理交锋活动。在查办案件实践中,成功的谈话可以把小案件办成大案件,也可以深挖办成窝案和串案;相反,如果我们不注意这方面的技巧,就会适得其反,查办案件就会寸步难行,甚至会造成所谓的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因此,讲究谈话的策略和技巧,对突破案件至关重要。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查办贪污腐败案件谈话应把握好三个技巧。
一、谈话攻心要“巧”
贪污腐败、违纪违规的被调查对象多数都是拥有一定实权、具有从政经历的领导干部。在调查谈话期间,要注重察言观色,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把握好谈话的时机和策略。
(一)试探阶段要“心定”
谈话开始,谈话对象大都表现为心理紧张,往往百般试探、避重就轻。对此,调查人员应沉着冷静,充分运用党的政策、规定,使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的调查,实事求是的讲清问题,但切记不要暴露办案意图。
(二)相持阶段要“心细”
在谈话相持阶段,被调查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抗拒心理较强,他们都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考虑如何应对、回避调查人员的提问,以不使问题暴露,幻想侥幸过关。因此,我们这时仍应冷静对待,细心观察被调查人的言行,分析其心理,把握时机,抓矛盾症结,趁热打铁。对被调查人的错误言行,条分缕析,结合党纪国法,提出针对性的严肃批评;对其矛盾心理表现出的不安和为难,要情理齐下,促其矛盾心理向正确方面转化;对其故意回避事实,兜圈子有意推脱责任的行为,帮助其分析故意回避问题、隐瞒事实的后果,促使其配合调查。
(三)攻坚阶段要“心直”
这里的“直”,含有正直无私和直截了当的双重含义。当被调查人动摇犹豫,就是我们攻坚的关键阶段。由于被调查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编制的谎言被揭穿,并受到了相应的政策和道理的感召,抗拒心理会被弱化。这时我们应及时把握这一时机,直击要害,运用政策结合实例进行教育、攻心,促其彻底放下包袱,摒弃幻想,突破其最后防线。
(四)收官阶段要“心稳”
在这个阶段,谈话对象对问题的事实经过能够开口陈述,但是其内心畏惧感强烈,在陈述问题的事实过程中,会存在颠三倒四,遗漏环节的情况,不利于我们掌握笔录。此时,我们应把稳心态,切实把握调查的主题,从头开始,按照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及有关责任人等要素依次提问。做到一丝不苟,不漏细节,谨慎鉴别。并依据被调查人的陈述,及时整理制作符合实际、完整、准确、一次成型的笔录
二、谈话切入要“准”
在每一次的调查谈话中,都要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这是查办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的关键因素。
(一)从被调查对象的“辉煌经历”处切入
从过往的实践来看,大多数被调查人普遍有一个好的过去和历史表现,有些曾经是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甚至是劳动模范,在这些人中,绝大多数是偶然犯错误,他们的荣誉感尚未完全泯灭。唤起荣誉感是克服他们消极心理倾向的一个有效方法。谈话中,在指出他们错误所造成的危害之后,要尽力激发他们的荣誉心,指明如果知错改错还是有光明前途的。情理交加之下,促使他们心灵感动,由感动而激发起荣誉感,由荣誉感转化成承认错误的动力。
(二)从被调查对象的“感情脆弱”处切入
有的被调查人由于各种原因,在不正常的状态下犯了错误,当恢复常态之后,又会表现得内疚和不安,显现出感情脆弱的特质。感情脆弱的特点,调查人员往往可以加以利用。例如,被调查人违纪违法侵害的是国家财产利益或他人权益,调查人员可以生动形象地讲述由于他的错误行为给国家财产、单位名誉和他人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由于这种人感情脆弱容易崩溃,更容易产生“负罪感”和“恻隐之心”,甚至会感到良心受谴责。因此,调查人员要善于观察被调查人情感上的变化,击破其脆弱的情感神经,使他们充分感受到自己错误后果的严重,从而产生悔恨和痛苦,进而以如实承认自己的错误。
(三)从被调查人的“情绪波动”处切入
一方面,针对一些被调查人“心灵薄弱”的特点,一针见血地指出,由于由于他的错误行为给国家财产、单位名誉和他人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由于这种人感情脆弱,很容易产生“恻隐之心”,甚至会感到良心受谴责,感到自己错误后果的严重,从而产生悔恨和痛苦,进而以如实承认自己的错误作为赎过的条件。另一方面,针对一些被调查人“意气用事”的特点,火上加油、趁热打铁,点燃其情感冲动,在其岔岔不平中发现破绽,一击中的。当然,调查人员绝不能采用羞辱人格、揭露隐私,无是生非,挑拨离间等办法来激发被调查人的冲动。
(四)从被调查人的“前后矛盾”处切入
这种方法技巧多运用于“串案”或“窝案”。由于每个被调查人在违纪违法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不同,涉案的深浅层次不同,互相之间总会存在诸多矛盾,在个别和多次谈话中,他们的陈述也难以完全一致。他们陈述的前后不一,就是我们逐个击破的“穴位”,就为我们分析研究案情提供最有价值的决策信息。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涉案人员之间的矛盾,造成同案人之间互相指责、互相揭发。这样,我们就可以尽快筛选真实的案件信息,并逐步掌握有利的证据,进而取得整个案件的突破。
三、谈话引据要“硬”
这里的“引据”,是引用证据;“硬”,是指证据要确凿,而且引用及时有力。证据是揭露被调查人违纪违法事实,迫使其如实交代问题的有力工具。
(一)谈话前掌握充分证据
谈话前,要认真分析已知的案件证据,掌握证据的来龙去脉以及证据与案件的牵连点。首先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内容。要熟悉全部已掌握证据,对其准确定性,分析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其次是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可靠性,确保甄选的证据环环相扣、具备一定的可信度。
(二)谈话中适时抛出证据
一般违纪的党员干部,多怀有侥幸心理,对待一些问题含糊其辞,甚至百般抵赖,推卸责任。更或者,有些被调查人对自己错误的隐蔽性深信不疑,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不了证据,不管调查人如何做工作,仍然顽固地进行抗拒。为此,办案人员应及时出具已掌握的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让其哑口无言,无从狡辩,从而承认自己所犯错误。尤其是对一些负隅顽抗、死皮赖脸、装疯卖傻的被调查人,最关键的就是要摧毁其所谓的“自信”,逼迫其放弃“抵抗”。要达到这个效果,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调查人员针对被调查人的一个或几个错误,或者针对他们欲盖弥彰的“谎言”和愚蠢拙劣的“表演”,选择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连续、猛烈地向被调查人“打”过去,即'排炮式'的使用证据,这样会给被调查人强烈的刺激,即使他故作镇静,内心也会产生巨大压力,自信感消除,恐慌情绪上升,进而放弃心理抵抗,逐步配合深入调查,并对违法违纪问题作出全面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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