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及其资格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5)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6)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7)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8)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直接参与上交所债券交易的投资者,为上交所的合格投资者。
二、深圳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及其资格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参与深交所债券认购及交易的投资者按照其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分为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直接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合格投资者无须进行权限申请,可以直接参与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除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公众投资者。
债券合格投资者权限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债券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从事债券经纪业务的本所会员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以下简称“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债券市场,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市场投资风险。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第五条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七)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八)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七条直接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投资者,为本所的合格投资者。
第八条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但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认购及交易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受本办法第六条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承销机构可参与其承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第九条公众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本所上市的下列债券: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券;
(三)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四)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公开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公开发行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公司债券;
(七)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国债预发行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公众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产品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对投资者适当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二条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债券投资者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记载客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本所债券市场的产品及相关规则,提示参与债券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债券市场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和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必备条款见附件),谨慎审核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全面履行评估职责。
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或盖章。
第十六条申请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填写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第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合格投资者条件,至少每两年对投资者进行一次后续资格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更新合格投资者名单。
第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其确认或者更新的合格投资者名单,于确认或者更新当日报本所备案。
第十九条可参与债券交易的投资者范围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进行调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调整事项披露日及时调整投资者参与该债券交易的权限,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则对客户的债券认购及交易活动进行督导,发现存在异常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所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向本所报备的合格投资者名单进行定期检查。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配合本所的定期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本所发现有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可以要求证券经营机构调整合格投资者名单。
第二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效证明资料,不得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投资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认购和交易债券的履约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债券合格投资者权限一、开通条件
专业机构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普通机构投资者: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二、开通流程
1、校验投资者条件
比对权限开通条件
2、开通专业投资者权限
为投资者先行开通专业投资者权限
3、开通债券合格投资者权限
1、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和《资格确认表》
2、营业部发起OA特殊业务流程(客户身份证明材料、资产证明材料、投资经验证明材料以及签署的材料作为附件),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审核,并为投资者开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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