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集团公司选人用人制度改革,给各类人才提供透明、公平、均等的发展机会,让想干事、能干事的同志有目标,有奔头,真正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局面和“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用人机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人才选拔任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委主导的原则
按照党管干部和组织考核的程序要求,选拔任用各级领导人员。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阳光用人,公开选拔,主动接受监督,把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让真正能干事、想干事、干成事的人有平台、有位子。
(三)绩效优先的原则
对在企业经营(项目)管理中,连续完成预期目标并超额完成利润上交款等核心指标,项目、社会信誉好的管理创新人员给予重用,发挥各类优秀人才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四)能上能下的原则
坚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不断优化和保持企业人才活力。
第二章培养使用
第三条加快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进程,按照“早培养、早锻炼、早使用”的原则,把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锻炼。提拔副处职(级)干部原则上须有三年以上正科职(级)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正处职(级)须有两年以上副处职(级)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表现特别突出的优先或破格使用。
第四条推行职业项目经理管理。按照等级条件由高到低分为特级、高级、一级、二级四个层次。聘任为特级的项目经理可享受集团公司三总师副职待遇,业绩特别优秀的可享受集团公司副职待遇(不进班子);高级的享受部门正职待遇。
第五条设立各类各级首席专家职位。对在方案优化、技术创新、创誉增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选拔担任首席专家。担任集团公司首席专家的,最高可享受集团公司三总师副职待遇,每月发放5000元专家津贴。
第三章选拔方式
第六条子公司领导人员选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在组织考核的基础上,探索推行领导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子公司领导班子配备时,集团公司将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实行内部公开竞聘,作为原有考察方式的有益补充。
(二)根据企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探索试行对外公开竞聘选拔,引进优秀的企业管理者。
(三)对经过公开选拔、考察后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上岗的人员,优先纳入集团公司后备人才管理。一年之内提拔不再重复考察,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任用。
第七条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管理人员选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项目部领导班子(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物资设备管理师、安全总监)人选原则上优先在集团公司机关选拔,机关不能满足的,由参建单位按照1:2的比例推荐,报集团公司审定。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原则上从正处职(级)人员中产生,其他班子成员从副处职(级)人员中产生。若职级不能满足需要提拔使用的,应按提升程序进行考核任用。
集团公司领导兼任项目经理的,设常务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人选必须有大型项目管理经历,且所干项目无亏损,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预期利润上交款等核心指标。
总工程师人选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把关。
总会计师人选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建议,报总会计师审核后,按照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任用。
总经济师人选由集团公司经管计统部提出建议,报分管经济的公司领导审核后任用。
总物资设备管理师由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提出建议,报分管物资设备的公司领导审核后任用。
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提出建议,报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审核后任用。
(二)项目部部门主管人员,原则上由各参建单位按照1:2的比例推荐人员,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牵头征求机关对口部门和项目部主管意见后,提出任用建议。
第八条职业项目经理、首席专家的选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产生。
第四章考核激励
第九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团公司负责子公司(含直
管项目部)领导人员、首席专家的考核。考核结合年中、年度工作会和任期考核同步进行,直接与集团公司各项指标挂钩。
凡是超额完成预期目标并超额完成利润和上交款、以及完成预期扭亏目标等核心指标的界定为“优秀”,列为后备人选,优先提拔使用;能完成预期目标和利润上交款的界定为“称职”,帮助分析提高,全面推进;对于完不成预期目标和利润上交款的领导人员界定为“不称职”,年中考核时约谈,限期改进。年度考核仍为“不称职”的调整岗位职务,降职或免职使用。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条凡是执行力、落实力不强,工作不在状态,职工意见大的领导人员坚决调整。
第十一条因工作能力、业绩一般,或年龄偏大、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的,一律改任调研员。
第十二条达到法定年龄退休的领导人员不再返聘,首席专家视情况而定是否返聘。
第六章其它
第十三条严肃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违反纪律要求的,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集团公司人才选拔规定一、内部人才选拔
1、建立人才数据库。按照员工的工作经历、培训背景、技能资格、职业规划、绩效考评等评价元素,将符合人才选拔条件的员工及时纳入人才数据库进行管理。定期考察,及时更新,年淘汰率不低于×××,并对人才岗位流动与岗位缺失做出预警通报。
2、实行岗位轮换。按照集团总部是培育各级干部和工作骨干基地的思路,集团总部与各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之间,管理岗位与业务岗位、党务部门与行政部门等岗位,将实施岗位轮换,全面锻炼和培训人才。年干部与骨干轮换不少于×××人。
3、竞聘上岗制。从**年开始每三年一次,集团总部与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将集体解聘,重新组织竞聘上岗。
4、严格业绩评价。根据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岗位的不同需求,实施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业绩为重点的分类考核。逐步建立与完善以业绩为核心的人才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制度。
二、人才培养目标
1、建立一支学历高、素质高、意识新、德才兼备的企业高层管理者队伍;
2、建立一支懂经营、会管理,并且具有较高素质和与市场接轨能力的中层管理者队伍;
3、建立一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计算机运用娴熟并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管理者队伍;
4、建立一支能够顺应市场、计算机娴熟并具有一定外语会话能力和较高公关能力的营销人员队伍;
5、建立一支具有职高以上学历和较高职业技能、敬业爱岗的营业员和服务员队伍。
三、外部人才引进
1、引进工作流程。按照集团所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由人才引进的管理部门通过网上招聘、毛遂自荐、人才交流会、猎头公司推介等渠道,对拟计划引进的人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建议意见,同时将初审中拟引进人才的本人简历、学历和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反映本人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集团相关领导审阅;审核通过后经考核面试、专业性评价以及趋优化筛选,最后经领导层审核通过,并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2专业人才。按照集团总部人才引进规划与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核定情况,对拟引进人才分门别类,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特点,实行一岗一议,一人一议的招聘方式,为企业引进各类亟需的人才。
3、引进大学生。集团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招聘应届和历届大学生,招聘工作需提前规划,确保招聘质量。大学生到企业工作后,将严格执行《友谊集团大学生管理办法》。见习轮岗时间至少不得少于一年。其中营业员(登轮员、售楼员等初级岗位)与初级管理岗位(班长、营业组长等)分别不得少于三个月,中级管理岗位(部门见习助理等)与管理部门岗位不得少于三个月。经相关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全部进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的“办事员”管理序列,并按照相关任用程序使用。
4、考核评价。人才引进部门除了通过相关渠道及具体工作部门开展实际工作外,需经专业评价小组提出评价报告以及录用意见,为领导班子决策提供专业依据。各经营单位在申报核定用人规划时,必须同时上报招聘条件与评价标准,避免出现因人设岗、求非所需、考量失矢的情况。
外引人才进入企业后,实行六个月至一年的岗位试用期,试用期内有专人负责跟踪考核,从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两个层面上考核评价,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四、各类人才储备
集团总部将建立起三级后备人才库与一套科学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三级人才库分已使用、拟使用与考察推荐三类。
1、已使用人才。对年末干部业绩与管理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纳入到上一级人才层次进行管理;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可以根据考核建议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实施岗位培训,通过提高素质与工作能力或者易岗交流;考核为不称职的,实施人才淘汰制,调离现有岗位或者采取劝退、辞职等方式分流。
2、拟使用人才。对经过适当的岗位培训和严格的考核,已经具备一定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的储备人员,可以根据岗位情况,实施助理岗位锻炼,使其能随时顶替上岗。同时,一些重要技术岗位或关键岗位要配备适量的后备人才,原则上一岗两备。对优秀大学毕业生可以破格纳入拟使用人才管理之中。
3、考察推荐人才。对短期内未被确定为拟使用人才的储备人员,将进行定期的干部考察,提出使用建议,对于符合要求的,可以纳入上一层次的干部培养与考核范围,不合格的及时淘汰出人才库。大学毕业生见习期结束后,经过考核合格的基本上都要纳入人才库中进行管理。
五、人才的薪酬与培训
1、人才薪酬。依照人才的类型与行业特点,人才薪酬可确定为三种制度。对供需相对平衡的人才,可按所在岗位职级实行岗位工资制;对集团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及高、精、尖专业技术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对集团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各类人才可实行总经理基金奖励等薪酬激励办法。
2、大学生工资待遇。凡大学生被正式录用后,执行“三士”工资待遇。学士学位人员月薪为×××元;硕士学位人员月薪为200×××元;博士学位人员的月薪为400×××元。
3、人才培训
集团公司与所属各经营单位将根据不同层次人才和不同专业人才的不同岗位需求,组织不同内容的适度培训。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集团政工部负责解释。
集团公司人才选拔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健全完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推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现制定《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员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有利于领导班子专业、文化、年龄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符合本单位或部门领导职数的规定,符合缺额岗位对领导人员素质的要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2)具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能够带领员工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有公认的工作实绩。
(3)有事业心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岗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化、业务素质,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相应的经营理念。
(4)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勤奋敬业。
(5)密切联系群众,作风严谨,雷厉风行,有全局观念,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6)选拔担任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成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应是后备干部人选;
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及相对控股单位的董事长,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推荐给该控股公司股东会选举。
总经理由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该公司党组织讨论后,推荐给董事会,董事会研究后,报集团公司党委,预审考察后,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批复给该单位董事会,由该控股公司董事会聘任。控股公司单位的副总经理选拔任用程序同上。
第六条参股公司产权代表,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后,按法定程序进入该单位董事会。
第七条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人选、分公司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或民主推荐,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公司发文聘任。
第八条分公司副职人选,可由分公司经理提名或分公司党(总)支部推荐,分公司经理与党(总)支部书记取得一致意见后,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发文备案。
第九条集团公司党群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党委发文备案。
分公司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工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条谈话宣布
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和相对控股单位的正职、参股单位产权代表、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正职、分公司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谈话,并由公司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宣布,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和相对控股单位的副职、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副职、分公司副职由分管领导谈话并宣布,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宣布。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十一条考察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过程中要根据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以及岗位的具体要求,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尤其对工作实绩重点考察。
第五章考察程序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组成两名以上成员的考察组,考察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采取民意测评,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后,力求形成全面、客观的书面考察材料。
第六章任(聘)用期的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聘后,要制定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经营管理目标和双方的责、权、利。同时,要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以业绩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年度考核,经济责任考核等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全面进行工作述职,接受组织、人事部门考评及职工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对任期内的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调离、解聘原任职岗位的领导人员,在免职或解聘前,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任(聘)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聘)期内享受所在任(聘)岗位的待遇,被免职(解聘)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新的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免除(解聘)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免除(解聘)现任职务:
(1)经考核未能完成任期目标要求的;
(2)因工作需要同级转换职务的;
(3)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
(6)因其它原因需要免除(解聘)职务的。
第十八条辞职
辞职分自愿辞职和责令辞职两种:
自愿辞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主动要求辞去所任职务的,可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递交个人书面辞职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正式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正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职。各单位副职因个人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主动要求辞去所任职务的,可向本单位主要领导递交个人书面辞职报告,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答复。
责令辞职: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聘)期间的表现,年度考核与职代会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正职和副职,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分别研究决定,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除(解聘)其职务。对被责令辞职的领导成员,可分配适当工作。改正错误,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亦可再次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