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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党规党纪理论知识专题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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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1党规党纪理论知识专题三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党规党纪理论知识专题一篇

  1.中纪委规定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外商,私营企业主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中纪委规定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在海外生活的亲属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X)

  3.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社会,把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与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

  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

  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

  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0.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X)

  12、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X)

  13、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X)

  14、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民主集中制的中国人民共和国。(X)

  15、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

  16、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矛盾。(X)

  17、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基、执政之源、力量之本。(X)

  18、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X)

  19、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实现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三番。(X)

  20、党章规定,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21.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接受任何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X)

  22.党员领导干部不得用公款旅游,但可以用公款到外国考察与本职工作无关的项目。(X)

  23.党员领导干部不得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但可以获得自己生活中兴趣爱好的俱乐部会员资格。(X)

  24.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但是如果自己通过象征性地支付一定钱款等方式占有公共财物是可以的。(X)

  25.党员领导干部在提拔干部时,不得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但对待党组成员一致同意的可以从简。(X)

  26.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7.党员领导干部对于自己熟悉的且确实德才兼备的下属,出于工作需要,可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X)

  28.党员领导干部在危急关头,可以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X)

  29.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30.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但身边工作人员德才兼备的可以“打招呼”提拔。(X)

  31、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32、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33、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34、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35、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6、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37、经济方面共同违纪,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38、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39、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42、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43、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44、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

  45、党员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7、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48、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9、党员受到开出党籍处分,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50、、党的领导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51、稳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52、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53、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4、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5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介绍信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56、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5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

  58、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59、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60、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经查实该党员本人知道的,以受贿论。(√)?

  61、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必须坚持和完善多种经营体制。(X)

  62、党章指出,社会主义建设要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63、五四运动的后期,中国农民以自己特有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坚定的革命性,在运动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X)

  64、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65、我们要按照“一个国家,多种制度”的方针,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X)

  66、我们要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

  67、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68、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69、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X)

  70、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公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X)

  2021党规党纪理论知识专题二篇

  1、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4、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5、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6、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7、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8、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9、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0、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是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12、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严重警告处分。

  1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4、留党察看处分分为哪两种?

  答: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15、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答:改组、解散。

  16、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答:二年。

  1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力?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8、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五年。

  19、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什么资格?

  答:代表资格。

  20、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什么结论?

  答:书面

  21、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应当怎么处理?

  答: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2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什么党员权利?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25、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答:六个月。

  26、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怎样处理?

  答: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7、计算经济损失主要是计算什么?

  答: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一年半内。

  29、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主要领导责任者指的是什么?

  答: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

  3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31、报告个人事项时,哪三种情况将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不按上级规定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报告虚假情况等,将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2、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如何操作?

  答: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怎么处理?

  答:这种情况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34、留党察看处分分为哪几类?最长几年?

  答:条例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35、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党员权利受到哪些影响?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36、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担任的党内外职务受到哪些影响?

  答: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7、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对于重新入党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人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人党的,依照规定。

  38、对什么样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答: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3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其党内职务受何影响?

  答: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40、对什么样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答: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41、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42、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从重处分。

  43、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44、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条例规定,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45、哪些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46、依照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7、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答: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48、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免予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49、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50、一人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1、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如何处理?

  答: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52、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哪个规定?

  答:这种情形适用特别规定。

  53、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如何处理?

  答: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54、党员犯罪,有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5、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如何处理?

  答: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6、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5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58、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宣布、归档、办理职务工资变更手续?

  答: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人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9、党员违反哪些生活纪律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

  答:第126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127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第128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129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60、请结合本职工作实际,谈谈在新形势下党员干部如何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答:(一)加强学习修养,增强纪律意识。(二)切实履行责任,做到一岗双责。(三)坚持率先垂范,带头遵规守纪。(四)强化刚性约束,严格执行纪律。

  61、违纪行为共分哪几大类?

  答:违纪行为共分6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62、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言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答:(1)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2)妄议中央大政,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3)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63、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其他参加人员给予何种纪律处分?

  答: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邦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5、对抗组织审查的哪些行为,给予党纪处分?

  答:(1)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2)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3)包庇同案人员的;(4)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5)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66、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个人去向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8、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9、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7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7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哪些行为应给予党纪处分?

  答:(1)经商办企业;(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74、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5、违反群众纪律哪些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76、违反群众纪律哪些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1)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2)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3)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77、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8、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以前,已经结案如需复查复议和尚未结案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79、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80、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81、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

  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8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83、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84、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85、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86、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87、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88、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89、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90、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91、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92、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93、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94、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

  95、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96、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97、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98、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99、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00、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101、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02、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103、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10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05、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106、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07、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108、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09、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110、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

  111、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12、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严重警告。

  113、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

  114、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11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16、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117、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18、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119、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120、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2021党规党纪理论知识专题三篇

  1、“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

  2、“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十三亿多人口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至七千八百美元左右。

  3、“十二五”时期,我国全方位外交取得重大进展,对外开放不断深入,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和主要对外投资大国。

  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5、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6、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际出发,把握发展新特点,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更有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7、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

  8、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9、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职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10、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增强发展协调性,必须坚持区域协同、城乡一体、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经济建设国防建设融合,在协调发展中拓展发展空间,在加强薄弱领域中增强发展后劲。

  11、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平安中国建设。

  12、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

  1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

  1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全党同志要充分认识这场变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统一思想,协调行动,深化改革,开拓前进,推动我国发展迈上新台阶。

  15、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16、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17、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18、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19、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

  20、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21、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借鉴世界社会主义历史经验,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2、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依据新的实践,确立了党的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框架,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开创全面改革开放新局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二十一世纪。

  23、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24、《党章》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25、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原则。

  26、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27、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

  28、党组织决定讨论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9、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立的统一整体。

  30、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31、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2、党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

  33、《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34、《党章》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35、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36、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37、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38、《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同时也享有八项权利。

  39、《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40、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41、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

  42、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43、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必须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44、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45、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46、《党章》规定,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47、《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48、《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td。

  49、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50、最长不超过二年。

  51、党员经过,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该的,应当开除党籍。

  52、《党章》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53、《党章》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5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55、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56、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7、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58、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内外职务。

  59、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原任职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6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6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以上(含)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62、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63、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64、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65、党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66、党员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7、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68、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69、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0、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7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2、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73、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74、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5、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76、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77、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78、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以下(含)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79、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80、通过报刊、书籍发表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1、在论坛、报告会、座谈会上发表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演说、宣言、声明,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2、在信息网络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3、在公开场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84、组织、参加反党集会、游行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5、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6、组织、参加旨在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7、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8、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9、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0、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1、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2、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3、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4、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5、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6、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7、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8、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9、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0、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1、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02、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04、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05、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6、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7、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08、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9、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0、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1、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2、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13、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1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5、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6、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7、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8、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9、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20、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21、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最低处分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3、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6、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2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8、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12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0、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1、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2、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3、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3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5、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36、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37、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38、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规定处理。

  139、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4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41、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2、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44、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14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7、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8、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9、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0、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52、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3、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4、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5、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56、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57、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58、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59、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0、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6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2、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63、党组织在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64、“党组织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16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6、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7、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8、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9、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0、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7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4、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

  175、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

  176、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

  177、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

  178、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179、习总书记强调,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等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180、习总书记强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181、习总书记强调,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严格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

  182、习总书记强调,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基础。

  183、习总书记强调,在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

  184、习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185、习总书记强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

  186、习总书记强调,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

  187、习总书记强调,理想信念坚定,是好干部第一位的标准,是不是好干部首先看这一条。

  188、习总书记强调,我们共产党人讲奉献,就要有一颗为党为人民矢志奋斗的心,有了这颗心,就会“痛并快乐着”,再怎么艰苦也是美的,再怎么付出也是甜的,就不会患得患失。这才是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的大奉献。

  189、习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190、习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191、习总书记强调,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192、习总书记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

  193、习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

  194、习总书记强调,要把严格执行纪律作为重要措施,对那些在为民务实清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在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依纪依法处理。对那些长期不起作用甚至起副作用的党员,要进行严肃教育或组织处理。对那些风气不正、社会形象不好的机关和单位,要进行必要的组织整顿。

  195、习总书记强调,要严格党的纪律,坚持党纪面前党员人人平等,对党内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认真查处、严肃执纪,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存在。

  196、习总书记强调,要在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中进一步重申,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

  197、习总书记强调,要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

  198、习总书记强调,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199、习总书记强调,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在于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

  200、习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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