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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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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短信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x、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请求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三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一篇

  XX年,XX市XXx纪委下发了《乡镇纪委信访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的调研通知,XXxXX镇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农村信访举报工作问题突出,乡镇纪委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举报工作是乡镇纪检监察机关的基础性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信访举报数量的日益增长,一些错告误告甚至诬告等失实举报也不断涌现。近日,结合乡镇工作实际,笔者对失实信访举报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改进澄清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现状

  从网络上查询到的信息来看,XX年XX省XX市、XX省XXx、XX省XX市等地陆续出台关于信访举报失实澄清保护制度的实施办法,到XX年逐渐在全国各地大范围内铺开。XX年X月X日,XXx纪委先后以XX年

  第1号和3号文件发布了《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证明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及时为经调查核实证实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

  值得一提的是,XX年9月,XX省xxxxxx纪委出台了《信访举报失实澄清保护制度实施办法(试行)》,11月,多家媒体刊登《XX一地级市首次公开为遭诬告干部正名!这位干部眼泪湿眶》的新闻稿,作为x宁首次公开为遭失实信访举报的党员干部进行澄清保护的典型案例,走在了全省前列。

  XX市XXx在XX年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办法》在规定基本原则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修定完善XX年出台的《XXx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强调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诬告或者举报失实的干部澄清正名,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因此,目前XXx尚未出台针对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的明确办法、实施细则,主要依靠《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

  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XXx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两个文件作为保护党员干部的政策依据,未从制度层面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提供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

  二、失实信访举报的主要特点

  1.以匿名举报为主,实名举报偏少。举报人通过邮寄举报信、网站论坛发帖等匿名方式,难以追踪确定到本人,有的没有落款,有的以“知情人”“XX村老党员”等字样落款。个别实名举报的,通过电话联系时发现要么是假名字,要么是冒用他人名字进行举报,难以查证。另一方面,举报的成本较低,只需向信访室投递举报信、从网上发表帖子,乡镇纪委就要受理举报并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

  2.重复访、群众访现象突出。由于举报成本较低,举报人会一信多投,往往给当地纪检部门、信访部门、上级部门等多头举报,甚至反复多次投递,每次举报信上都添加新的内容,严重耗费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采用联名形式,在举报信上签上许多名字,造成一种“群众联名”的错觉,以求扩大事态。

  3.反映内容多为历史遗留问题。自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日益激烈,对党员干部的管理日趋

  严格和规范,大部分失实举报的内容都是反映年限较久以前的事情,妄加揣测、捕风捉影、歪曲事实、夸大其词,反映问题不实际不具体,查证难度系数较大。

  4.举报节点卡在关键时期。结合XX年村“两委”换届工作来看,失实举报集中发生在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公示、换届选举期间,采取诬告陷害方式企图借机干扰组织视线,达到取消受害人考察候选资格、提拔晋升等目的。

  5.惩戒处置力度偏弱。由于诬告陷害的失实举报往往以匿名举报的方式,难以认定举报人,或者举报人为普通群众,而对群众缺乏惩戒约束方式,导致纪检部门以查清事实为举报告结,受害人也放弃维权,更加助长了失实举报、诬告陷害的不良风气。

  三、出现失实信访举报的原因

  1.党务政务公开不彻底。近年来,村组才逐渐改变过去的“一言堂”局面,执行集体议事、民主决策,通过规章制度对村干部决策的事项进行公示公开。一方面过去留下的问题仍存在,另一方面部分村在执行时打折扣,不按程序办事,敷衍了事、走过场,公开透明度不够,再加上没有及时向群众进行宣传解释,导致群众产生怀疑和误解。

  2.举报者满足个人目的。部分举报人因与被举报人存在私人矛盾或者竞争关系,出于个人恩怨或者嫉妒不满心里,心怀“搞不倒你也要搞臭你”的错误想法,提供不实举报,意图干扰组织、影响个人名誉,达到个人目的。另一方面,举报人可能的确掌握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线索,但为了引起纪检部门、乡镇党委政府的注意,采取夸大其词、故意捏造等手段吸引注意力,偏离了正当举报的诉求。

  3.群众不明事实举报。基层农村里,许多言论一传十十传百,在传播过程中往往变质。部分举报人不负责任,对道听途说来的信息,不经分析判断就向纪检部门举报,抱有碰运气的想法,认为说错了也没有影响。

  4.党员干部作风粗暴。在乡镇,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的主流是好的,但仍有部分党员干部、村组干部不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行事粗暴,在对待来访办事的群众时,态度恶劣,缺乏耐心,没有放下身子,态度高高在上,引起群众不满意,矛盾愈演愈烈,由初信初访演变为缠访闹访。

  5.对群众信访举报不重视。部分村、纪检工作人员不作为,对群众信访举报的案件不重视,不积极去调查情况,久拖不决或敷衍塞责,与信访举报人沟通不够,没有及时反馈案件处理进度,导致小问题拖成大问题,群众对纪检

  监察部门失去耐心和信任,更加坚定举报人有问题或者对整个政府失去信任。

  四、关于改进澄清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1.制定实施办法,建立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学习目前已出台相应实施办法的地x,对从举报件的受理到澄清失实举报的一系列程序进行流程细化,规范澄清的范围、对象、时间、地点等,使澄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被举报人权益。继续强化落实开门接访制度,鼓励实名举报。

  2.多部门配合,按照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进行查处。推动纪检监察组织与组织部门、信访部门、公x部门等建立健全内部通报、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的失实举报。针对诬告陷害人的不同身份,如中共党员、公职人员、普通群众等,分别由纪委监委、公x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做好诬告陷害行为登记,取消诬告陷害人因失实举报获得的不当利益,同时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3.进行澄清正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对查证不属实的举报,在第一时间内予以澄清,还原事实真相。

  在调查结束后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必要时,经被举报人同意,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发《举报问题澄清通知书》,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保证举报失实澄清工作落实到位。

  4.加强宣传引导,引导群众树立正确举报意识。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积极宣传相关的信访条例文件及要求,进一步强化法规意识,鼓励信访人依法正确行使监督权、举报权、信访权,履行如实反映问题的义务。必要时,可以采取公开处理、召开大会通报情况、加大反面典型宣传力度等办法,强化舆论走势,遏制失实举报和诬告陷害风气的滋生蔓延,营造健康的政治生态。

  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二篇

  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是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热点也是难点问题。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践,笔者对如何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澄清的启动。澄清工作可由以下两种方式启动。一是承办部门建议。承办部门核查认定为失实检举控告,经综合分析,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的,在充分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提出澄清工作建议。二是被举报人申请。被举报人认为失实检举控告对其造成不良影响,需要组织予以澄清的,根据属地和干部管理权限书面提出澄清申请;申请应列明基本情况、失实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澄清诉求等。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经核查认定确属失实检举控告,可以澄清的,应当依承办部门提出的澄清建议,或依被举报人提出的澄清申请,启动澄清程序。

  澄清的审核。承办部门在提出澄清建议时,应结合被举报人的履历、职务影响、工作一贯表现、群众口碑、廉政档案、所在部门行业领域政治生态等情况,并充分征求拟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进行必要性研判。为避免基层操作标准尺度不一、综合效果达不到预期等问题,在坚持“谁核实谁澄清”原则的同时,可由县级以上纪委监委对澄清方案进行审核。其中,对澄清工作涉及的信访举报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的,还应当经设x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县级以上纪委监委信访举报部门可以商请案件审理等部门对澄清方案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承办部门核查认定失实检举控告的程序、事实和结论,审查澄清工作拟采用的方式方法,充分论证澄清工作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形成联审意见。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同意。

  澄清的实施。承办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后,按审批方案实施澄清。实施澄清应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主线,澄清内容主要是核查的结果,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细节,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澄清对象应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讲清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情况和个人思想认识,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承办部门及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可通过适当方式对澄清对象进行回访,了解其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承办部门应将澄清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材料及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并按照闭环管理要求建档立卷交信访举报部门集中保管。

  失实信访举报澄清保护工作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三篇

  当前,公众利用网络反映党员干部腐败等问题的线索,正发展成为网络信访的新常态。然而,网络信访也是一柄“双刃剑”,在网络信访让“天价烟”周久耕、“表哥”杨达才等贪腐分子被绳之以法的同时,失实网络信访件造成的负面影响日渐突出,治理失实网络信访件频发问题已变得刻不容缓。

  一、失实网络信访件的含义和表现

  失实网络信访件,是指通过网络介质(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信件或言论,主要涉及检举揭发、反腐败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据统计,20xx年,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6.49亿,网络信访类舆情事件占整个网络舆情事件的23%,其中,失实网络信访件占到网络信访总量的33.3%。20xx年,平均每天有1.8条谣言被媒体报道,平均每条谣言有7.8条相关的新闻。在网络信访逐渐成为当今社会具有广泛性和快速性的监督手段和诉求方式时,广西xxx副处级退休官员陈家豪被举报贪污,坐牢3年后终审无罪,xxx纪委干部何福康发帖举报副市长被证失实而获刑等等事件,无一不说明失实网络信访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已需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和警觉。

  二、失实网络信访件的危害及影响

  失实网络信访件频发,不但对被反映对象的合法权益形成侵害,更对整个社会x定团结带来深刻的负面影响。其一,侵犯被反映对象的名誉权,对被反映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其二,侵犯被反映对象的隐私权,被反映对象的诸多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人肉”搜索,从而导致监督行为扩大化、人身攻击普遍化等非理性行为。其三,失实网络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往往线索不具体或反映虚假线索,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带来困难,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等公共资源。其四,激化矛盾,放大社会阴暗面,指引错误舆论导向,混淆公众视听,消耗推动社会前进的正能量,抹黑党和国家形象。

  三、失实信访件背后的原因分析

  失实网络信访件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访人信访动机不纯正。信访人发表不实信访件的动机纷繁复杂,细究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首先,发泄不满型。部分信访人因个人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对党和政府或者社会心怀不满,把网络当成了“出气筒”和“放牛场”,在发表言论时失去理智,冲破道德约束,完全不考虑自身不当言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其次,恶意造谣型。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匿名反映问题的隐蔽性和难以追责性,给恶意信访者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信访人在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问题上添油加醋,甚至无中生有、恶意造谣,进而试图利用公众的从众心理扩大事件影响,形成网络舆论力量,给被反映对象施加舆论和心理压力,用网络手段对被反映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再次,无确凿证据型。部分信访人基于只管反映问题,不管举证的心理,对反映的问题提供不了具体的证据予以佐证,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是网站处信态度不端正。其一,“莫须有”的心理作怪。部分信访件采取匿名举报的形式提交给网站,造成网站无法直接与信访人取得联系,进而对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无从甄别,导致网站常以“莫须有”的心态允许信访件审核通过,进而发表。其二,“看热闹不怕事大”的心理驱使。部分网站在得知有人举报某单位领导或社会知名人士的情况后,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完全不对信访件进行初步核实就予以发表。其三,经济利益驱使。部分网站为吸引公众眼球,博取点击量,或者在某些别有用心人员的操纵下,将明显失实的信访件予以发表,牟取经济利益甚至达到某种政治目的。

  三是国家制度执行不肃正。第一,信息公开制度执行不够严。公众对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知晓度不够,党委、政府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众对党和国家政策的误解,从而导致失实网络信访举报频发。第二,立法覆盖面不够广。国家虽然出台了《侵权责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x全的决定》等监控网络舆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某些方面也仅仅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对部分网络违法事件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法律漏洞依然存在。第三,执法严格度不够高。行政处罚方面,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谣言的,依法予以处罚。实际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造谣者依然只是少数,大多只是给予治x拘留或罚款。刑事处罚方面,只要不触碰《刑法》关于制裁网络谣言的“红线”,即使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然可能逍遥法外。违法成本偏低,罪刑失衡,客观上纵容了失实网络信访件的恶性发展。

  四、治理网络失实信访件的对策及建议:

  失实网络信访件对个人、社会、党和国家造成的不良影响已毋庸置疑,对其进行治理已是迫在眉睫。个人认为,推进“三位一体”治理策略,强化以下三个方面举措,可有效改变当前失实网络信访频发的现状。

  1.个人要着力实现“三观“新转变:首先,要实现道德观的转变。转变道德观的实质是要立好“三观”,守好“三线”,即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守信息真实性底线、道德风尚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不为泄私愤而反映失实问题。其次,要实现法制观的转变。要走出网络匿名反映问题即使不属实也不需负法律责任的思想误x,强化社会主义法制意识,以谨慎客观的态度如实反映问题,确保他人名誉和隐私等方面不受非法侵害。再次,要实现责任观的转变。要破除“只管反映,不管举证”的思想陋习,对自己所反映的问题要敢于署名、敢于举证、敢于负责,主动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提供强有力的客观证据,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查办被反映对象的问题。

  2.网站要全力落实“三人”新举措:一是要落实初核举措,当好“守门人”。要形成后台接收-工作人员初审-领导同意发表等一整套规范化的审核程序,着力保障网站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对信访人提交的信息,在情理、事理、法理和社会主义道德等层面进行仔细甄别,初步判断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一旦发现举报内容严重失实,甚至存在恶意举报嫌疑的,应坚决不予发表。二是要落实思想政治举措,做好“发言人”。首先,要纠正恶意披露隐私、猎奇和“看热闹不怕事大”的错误心理,秉承对被反映人和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处理网络信访件。其次,对发现的失实信访件,要及时予以删除或官方辟谣,利用自身传媒优势发布权威消息,抵制不实信息传播,正确把握网站舆论导向,当好公众喉舌。三是要落实自身建设举措,立好“样板人”。一方面,党和国家官方网站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工作作风和扎实的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自律、自查工作,夯实社会主义新闻传媒工作基础,摒弃外部因素干扰,不刻意发表针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或社会知名人士等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的不良信息,为其他网站立好样板。另一方面,其他网站要不以博取公众关注,增加点击量,牟取经济利益为信息发表与否的最终标准,回归传媒本职,维护好自身作为新闻媒介的纯洁性,以网络媒体的职业操守来约束自身的监督活动,为公众做好表率。此外,各网站要着力加强网络技术手段创新,以实名注册的方式,让网站后台能掌握举报人真实信息,在让公众不敢乱发、不能乱发、不再乱发失实网络信访件的同时,又保护公众参与网络反腐的热情与积极性,为网络反腐树好榜样。

  3.国家要致力健全“五个全面”新机制:第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务政务公开机制。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公开公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澄清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误解,维护公众对党务政务的知情权,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减少不必要的信访问题。第二,要全面健全相关网络信访监控机制。要完善针对网络信访和网络舆情监控的相关机构,对各网站网络信访件进行实行监控,对失实网络信访件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理,将失实信访件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失实网络信访件舆论信息扩大化。第三,要全面建立健全专网受理举报和辟谣机制。首先,要指定专网受理举报。要指定和公开专用反腐举报网站,让公众知晓有问题去哪里反映,向谁反映,怎样反映,规范信访方式,畅通信访渠道,改变网络信访件在其他网站“百花齐放”、充斥泛滥、难以监管的现状。其次,要建成专用辟谣平台。针对失实网络信访件,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赶在网络舆论形成之前在专用辟谣平台上公布调查真相,将事情原委开诚布公告知公众。通过建立辟谣机制,牢牢把握住舆论引导主动权,最大限度压缩失实网络信访件滋生和传播的空间。第四,要全面强化深化立法执法机制。一方面,要完善立法。适当扩充诽谤罪的适用范围,对失实网络举报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予以入罪处理。同时,要探索对其他涉及损害被反映对象名誉和侵犯其隐私权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思路,构建对造谣者和相关网站进行处罚的完整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网络造谣者和不负责任网站的法律威慑。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对恶意散播谣言、反映问题内容严重失实或对被反映人名誉和隐私等方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访人,要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对相关网站,要限期整改或依法关停,用加大处罚力度,加重违法成本作为执法戒尺,严惩越法律法规红线的信访人和相关网站。第五,要全面完善诉讼制度机制。要敢于下决心,敢于出重拳,敢于倒追责。要强化受害人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的权利,允许受害人对匿名造谣者按照“网名”先起诉,待立案后通过法院职权查明造谣者、传谣者真实身份,进而追究其法律责任,消除对受害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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