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xxx教育局《关于加强对市直教育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就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四方面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1、不直接分管财务。学校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财务,负责签批支出报告和报销单据;学校大额支出及固定资产处置需集体研究,并报教育局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才能签批;财务支出情况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投标。学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新上工程项目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经评估后出具报告,由教育局研究审核,并履行建设部门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手续;“一把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为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介绍、承揽、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等商务活动。
3、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学校采购的物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定价、采购的程序,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同意后派专人采购,大额物资采购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不准直接安排采购物资或指定物资采购点;属政府集中采购范畴的,由学校出具申请报告附购物清单交财管中心,经相关会议研究审批后报市采购办,统一操作。
4、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学校“一把手”不准临时动议讨论或个人决定干部呈报、任免;不准在讨论人事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对教师聘用、中层干部的聘任要推行领导班子会议票决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的工作,并非是不管,而是更好地管、认真地管、全面地管,“一把手”仍然是学校第一责任人,并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负总责。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凡是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教师的聘用、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一把手要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保障班子成员的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末位表态,不得首先表态、个人拍板决定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自已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国企“四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工作制度为规范“一把手”权力运行,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有效地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现就我院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区纪委全会精神,按照“制度是关键”的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公开公正”的工作机制,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利运行机制,促进权利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不断提高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
二、实施内容
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按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四项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人事工作。干部提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严格执行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文件。卫生院人员录用由科室提出用人申请,分管人事领导审核,经请示本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区人事局按规定程序进行统一招考。工作调配及重要岗位变动,要经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内部人员调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绩效考核等,由科室提出具体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经请示本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报请区卫生局人审核。“一把手”不准临时动议讨论或个人决定干部呈报、任免;不准在讨论人事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不准任人唯亲;对医务人员聘用、中层干部的聘任要推行竞争上岗或公推公选、医院领导班子会议票决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为财务分管领导,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本院各科室的费用支出应预先向院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办公室主任核准后提请院长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报。如遇数额较大(1000元以上)的支出先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院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监督工作小组定期(每季度)对费用票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财务支出情况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有建设工程项目时,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履行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手续;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打招呼、写条子、暗示等形式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为自己的子女、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介绍、承揽、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等商务活动。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许个人指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物资采购。本院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科室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审核后,分管领导请示“一把手”同意后,提交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物资或指定物资采购点。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三、实施要求
1、落实各项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制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照制度要求,明确各分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和运作程序。分管领导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规章制度要求和程序办事。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2、落实分管领导。“一把手”提名,经班子集体研究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物资采购。
3、落实监督措施。要成立相应的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定期对分管负责人签批的票据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按制度办理和超越权限办理的事项可行使否决权,对具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
1、单位主要领导不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的;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对职责范围内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造成失职渎职或出现违纪违法等行为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2、分管领导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国企“四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大对“一把手”监督力度,我中心针对“一把手”直接分管人财物,容易失去监督产生腐败的现象,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党支部委员会推行“一把手”(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简称“四不直接分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指导思想
实行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分权制衡,使决策、执行、监管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有利于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支部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保护党支部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有利于领导干部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二、实施步骤
1、确定分管人员。刘秀红监管财务、物资采购工作。吐洪江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买合木提分管人事工作,阿木江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2、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票决制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分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和运作程序。分管领导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事,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3、实施民主监督。加强对分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民主监督工作与分管负责人履行职责同步实施。监督小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对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办理的事项可行使否决权,对具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1、扎实推进,狠抓落实。根据党支部委员会实际抓紧组织实施,修改完善民主议事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四不直接分管”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分管四项工作的负责人,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主动接受监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
3、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在管辖范围内广泛宣传本办法和各项制度,定期通报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以上制度,自即日起实施。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