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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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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时间过去了,派驻纪检组的各项业务工作开展都已趋于稳定,党内监督作用发挥日渐显现。但受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制约着派驻机构监督职能的发挥。以下是本站分享的派驻机构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派驻机构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一、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深

  部分驻在单位干部对派驻机构的职责认识不深。有的对全面派驻纪检的作用认识不清,认为人大机关无行政审批权,经费来源单一,直接涉钱涉物的部门少,少有廉政风险,单独派驻人大是种浪费;有的对派驻机构工作职责认识不明,把纪检工作单纯看成查办大案,而不是监督执纪问责;有的把派驻机构的监督执纪看成是“找茬”、“挑刺”,甚至认为会影响人大的业务工作。

  部分派驻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识不够。有的对驻在部门廉政风险点不多的认识有所认同;有的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精神,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在监督执纪上存在被动“坐等”的思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善于做“包打听”、“顺风耳”,甚至担心抓纪检工作会影响与驻在单位的关系,对个别干部办事拖拉、庸懒散等问题“见怪不怪”。

  (二)职责错位

  “三转”特别是市委〔2014〕10号文件出台之后,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和“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都得到了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定位不准、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存在,派驻机构仍或多或少地承担了党组主体责任的部分职责,如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开展机关工作纪律、公车使用等情况的明察与暗访,替驻在部门拟定制度草案等等。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派驻机构聚焦主责主业,有可能“荒了自己的责任田”,也助长了驻在部门的心理依赖。部分驻在部门喜欢在如工会活动经费的使用、物品的发放等具体问题上“征求”纪检组意见,把纪检组推在“前面”,让纪检组进行“审核”和“把关”,让派驻机构“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被弱化了。

  (三)监督肤浅

  有的派驻机构监督方式方法只停留在参加会议、列席会议、谈心谈话以及程序监督的层面,对监督对象的情况了解不深、掌握不全面,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监督对象八小时以外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无法掌握,缺乏深层次监督。派驻机构有的同志来自于别的纪检部门,或从未从事过纪检工作,由于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对驻在部门的职责认识不深,对可能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岗位了解不深入,容易出现脱离驻在单位实际谈监督的现象,难以实现真正有效的监督。派驻机构过于超脱于驻在部门的工作,会导致纪检监督与驻在部门工作出现“两张皮”,纪检组有劲使不上,执纪“浮在面上”。

  (四)能力欠缺

  部分派驻机构在执纪审查上存在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由于问题线索少、参与办案的机会稀缺,会办案、能办案的干部更是凤毛麟角。特别是对“快查快结、快进快出”等执纪审查新要求有些力不从心。有的纪检组至今未办过一个案子,面对案子容易产生“害怕”的思想。部分派驻机构人员较少,成员年龄结构缺乏梯次且偏大,知识结构单一,纪检、法律、财经、审计等专业人才欠缺,业务培训少,实战操练缺乏,导致派驻机构执纪审查手段少,执纪能力滞后,直接影响纪检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派驻机构点多面广,派驻干部远离派出机关,有“回到纪委是客人,到了派驻单位是外人”两边够不着的尴尬,加之上级纪委往往下达任务多、安排工作多、上报材料多,业务指导少、谈心谈话少、培养关心少,派驻干部和委局干部的交流、培养、晋升的渠道尚未打通,导致派驻干部对派出纪委这个“娘家”缺乏“归属感”。

  (五)底气不足

  目前派驻机构的监督既不是同体监督又不是异体监督,“裁判员”与“运动员”没有完全分离。比如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仍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后勤保障在驻在部门单列,派驻干部的工资福利奖金仍挂靠在驻在单位,特别是年终绩效奖与驻在部门的考核成绩密切相关,因此驻在部门对派驻干部的切身利益拥有一定的掌控权。再比如派驻纪检干部的推荐考察、年度考核测评目前仍由纪委和驻在部门双重考核,由被监督对象给监督者考核打分、决定监督者奖励升迁。这些原因都导致派驻干部履职时腰杆不硬、底气不足,容易出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或者从驻在单位利益出发,对发现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弱化了派驻机构的作用。

  二、 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的思考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一要抓党章意识。要尊崇党章,遵守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驻在部门党组和派驻机构要紧紧扭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牛鼻子”,确保“两个责任”落地生根,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全体党员干部的政治自觉。二要抓思想教育。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补足精神之“钙”,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堤坝。注重专题警示教育,确保人大机关风清气正。三要抓纪律执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严格遵守(不乱说、不吃请、不收受、不请托)“四不”要求,牢牢守住纪律底线。四要抓纠风惩腐。要看住一个个节点,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同时,要坚持利剑高悬、震慑常在,坚决查处腐败行为。人大机关虽然不存在对外的审批权,但在选人用人、廉洁自律、内部财务管理等方面也要防微杜渐。五要抓管理监督。严是爱、松是害。要把对干部的管理监督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该批的要批、该管的要管,对问题要早发现、早解决。六要抓示范带头。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向党中央看齐,从领导做起,带头示范,以上率下,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贯穿到党的建设各个方面,把该担的责任切实担起来。

  (二)厘清关系,转变职能。

  首先,要明确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的关系。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机构实质上是派出纪委的延伸,是纪委的“耳朵”、“手足”和“触角”,代表着上级纪委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所以一定要做好请示报告,紧紧依靠派出纪委开展工作。派出纪委职能部门也要帮助指导派驻机构开展工作,为他们撑腰打气,真正关心派驻干部的生活与发展。其次,要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派驻机构要破除惯性思维,转变自身角色,强化对派出纪委的请示力度,真正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敢于履职,敢于“亮剑”,严格执纪,对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敢于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对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要敢于向上反映,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要敢于处理。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疏于监督是失职”的观念,增强履职的责任感。

  (三)执纪监督,准确定位。

  派驻机构代表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工作的重心应该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重点督促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及上级党委的决定、命令。督促驻在单位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一岗双责”,配合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和“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做好信访举报落实、执纪审查工作等等。要明确驻在部门党组与派驻机构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主责与专责,主抓与协抓的关系,注重两者的有机统一,通过督促、协调、建议,为党组分忧解难、出谋划策,精准发力、形成合力,达成共赢。在平时工作中,只要不影响纪检组履行本职任务,也可主动参与驻在部门机关的工作,如参与G20峰会的督查,只有深入其中,才能更为熟悉人大业务和工作情况,才能融洽与人大干部的关系,才能在参与中实现对“监督的再监督”。当然也一定要分清主次,不能反客为主,更不能因种了驻在部门的“责任田”,而荒了纪检监察的“自留地”。

  (四)完善制度,注重防范

  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方针,加强源头治理的力度,更多地从体制、机制上,从权、钱、人、物方面进行改革和寻找治本措施。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干部行为,同时狠抓制度的贯彻执行。抓住人大机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的监督和“三公经费”的规范使用,协助人大机关党组梳理机关干部人事、资金使用等相关制度,适时补充完善、建章立制,扎紧制度的笼子,做好廉政风险的防控。强化对廉政风险防控落实情况的督查,及时提出建议,为反腐倡廉工作实现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出击、从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从事后惩处转向事前监督提供根本保证。二是要坚持把警示教育贯穿党员干部成长全过程,落实到干部培养选拔、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环节,通过任前廉政谈话、廉政知识测试、节前廉政短信提醒等方式,进行廉政预警、警示教育,充分利用法纪教育基地,对党员干部开展警示教育。三是要充分利用函询、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对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错酿成大过,绝对不能“小问题先等等,养大了再办”。要通过制度建设,把作风建设常态化,成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五)认清形势,创新方式。

  “八项规定”精神贯彻实施已三年,随着反“四风”的深入,明目张胆地违规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现象少了,少数地方和单位变着花样搞变通的现象却依然存在,“四风”问题和腐败行为日趋隐蔽化。通过微信红包、网购礼品等方式,就能“足不出户,礼行千里”,这给传统的监督方式带来更新更严峻的挑战。因此要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通过善意提醒、谈话诫勉、专项调查等方式,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主动深入到“知情”人群中,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透视监督对象,使监督对象时刻处于有效监督的范围。要传递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踩着不变的步伐,抓住一个个时间节点,解决一个个问题,常抓常管、严肃执纪。同时,要注重发挥驻在部门纪检机关和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借用“外脑”、“天眼”,弥补派驻干部因不熟悉业务而摸不清廉政风险点的“短板”。

  (六)敢于担当,提升素质。

  正人先正己,要强化责任担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做到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自己,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提升素质、转变作风,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觉接受监督,对有问题的纪检干部,更要严肃查处,防止“灯下黑”。同时,要关心、培养纪检干部的成长,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加强监督执纪实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干部履职能力和水平。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等制度和运行机制,畅通派驻机构干部的出口,切实保证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有干头、有盼头、有想头、有奔头,以此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更加深入有效开展。

  派驻机构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一、当前派驻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机制上仍然存在的矛盾

  1、纪检组结构、工作量仍存在不均问题。xxx45家纪检组,可说是一支比较庞大的队伍,而整体上却比较分散,每个纪检组3-5人,派驻监督的合力不足。由于驻在部门大小不同、工作性质不同、所属单位数量不同,再加上有的纪检组是归口派驻,有的纪检组是单独派驻,有的驻在部门所属单位多少不一,所以就出现纪检组的工作量有多有少,有的忙不过来。如果遇到有纪律审查的工作,纪检组会更加缺人。

  2、纪检组长党委委员身份“双重性”矛盾。目前体制下,在市级层面纪检组长往往也同时担任驻在单位党委委员,对工作造成的影响有利也有弊。有利的是纪检组长能作为单位领导组织开展督查和指导工作,名正言顺地参加党委会议,有发言权、表决权,也容易融入驻在单位获得干部群众信任等等。不利的是这一双重身份也决定了其难免会受驻在单位“一份子”身份的影响,无法彻底摆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困境。

  3、监督手段限制的问题。“三转”以后,中央一直强调派驻机构是“监督的再监督”,不应该直接去监督业务工作。因此派驻机构履职实践中可用的监督手段也比较少。例如,根据省质监局的要求,过去纪检部门要参与企业质量评奖工作的实地检查环节,在这一过程中,纪检组也能更加了解业务处室工作中的风险环节和工作作风情况;但是如果纪检组不再参加这样的检查或验收工作,对业务处室的工作了解的渠道也就更少了。纪检组对驻在部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人事权等核心权力以及三资管理、资本运作、工程项目等工作的全部环节还没有有效的制度和手段加以监督。现实中,驻在部门班子成员之间分工不同、各管一块,纪检组长难以有途径、有手段了解其工作情况,掌握有效信息,仅被动地依靠信访举报,难免会造成监督“缺位”。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组往往要得到驻在部门领导的支持,才能开展有效监督。例如,对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巡查,单靠纪检组自身力量效果会差一些。

  4、对班子领导监督制度有限。目前存在派驻机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及领导体制机制的问题,派驻机构对班子领导监督是有难度的。在党委班子里,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最高领导,级别也比纪检组长高;纪检组的工作得不到党委主要负责人支持,就会影响到纪检组有效开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在发现问题时,只能向上级纪委报告,纪检组长没有权力对驻在部门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从而造成监督力度的不足。

  (二)纪检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

  1、混混日子的想法仍存在。纪检干部队伍中还是存在不思进取、不求上进、不愿付出的同志,特别是当他们已晋升到正处级后,不少人认为已经到头了,干多也没有用了,即“天花板效应”。认为工作干多于己无益,工作的积极性和进取心都有所下降,宁愿整天无所事事,也不愿干净干事。也有的为官不为、只想当太平官,工作习惯于“按部就班”,做事情满足于“规定动作”,贪图轻松,疲疲沓沓混日子,更别说要勇于担当、创新突破了。造成“庸政懒政”。

  2、思想顾虑患得患失。经过“三转”,纪检干部大多已建立了较强的主业意识,而且对派驻机构纪检干部的考核评优、提拔晋升都由“娘家”纪委来管,确实解决了部分后顾之忧,但是体制上改革还有一些不彻底性,或多或少会让派驻机构的干部产生一些顾虑。例如,年底的工作奖励是挂靠在驻在部门上的,导致派驻机构干部监督执纪时难免会顾及驻在部门的利益;工作时间,包括党员生活和工会活动,与驻在部门的同事相处更长,相互建立友情和信任,有时不愿拉下脸面当“包公”;相比纪委机关,派驻机构在驻在部门往往会得到同事们更大的尊重和认同,有更大的归属感;派驻机构干部退二线和退休后,最后的“娘家”是在驻在部门等等。由于有这些感受和顾虑,纪检干部难免会有思想顾虑。

  3、业务能力提高不够快。业务能力不足有先天性的和后天性的两种:先天性的情况如纪检组人数不多,大多数没有精通财务和法律的人员;后天性的情况如办信办案、纪律审查的能力不足,主要存在于信访件少和立案量极少的纪检组。市纪委为提高派驻机构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每年都安排1至2次系统的培训和数次业务大讲堂培训,对派驻机构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帮助很大。但是,“纸上谈兵”不如“实战练兵”长进快,需要在实践中提高业务能力。

  二、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继续完善派驻机构的制度体系

  1、优化调整机构、厘清身份误区。一是要积极探索和研究完善派驻机构的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高效的组织体系。例如可以合并一些工作量小的派驻机构;可以增加一些归口单位多、系统大、工作量大的派驻机构的人数;可以在纪检组之间调整归口派驻单位等等。二是要解决纪检组长党委委员双重身份的压力。这个问题和解决派驻纪检干部归属感的问题是一致的,要突出“派驻”属性,在保持纪检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委委员的同时,明确纪检组长在驻在部门的独立性,保障和落实参与权、知情权,以及厘清纪检组长可否有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提醒谈话,甚至诫勉谈话的权力。只有通过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才能解决这些难题。

  2、形成有效合力、开展监督的再监督。虽然是监督的再监督,但是纪检组只有深入实践工作,才能做好监督工作;所以,纪检组应该积极深入业务部门,调查了解他们的实际工作情况,通过实际工作中的观察,去实施监督、发掘问题,但决不等同于参与工作;类似于现场观戏,而不是去演戏,但不看就一定不懂;纪检组还要善于和驻在部门的办公室、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联合开展检查,形成合力,借助驻在部门的财务和法规部门力量,发现具体违规违纪的问题,提高监督的实效。

  3、建立完善制度、监督才能到位。

  派驻纪检机构是由上级纪检机关派出、驻在党和政府部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机构。派驻监督是各级纪检机关监督的延伸,本质是上级监督,而不是同级监督,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解决同级监督中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得如何,主要是要看驻在部门党委(党组),特别是“一把手”的重视支持力度,以及驻在单位对派驻机构的支持配合程度。既然派驻监督是上级监督,那么要有相关制度授权和政策支持,否则是一句空话。例如,可以建立纪检组长定期找党委主要负责人廉政(提醒)谈话的制度,建立党委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纪检组意见的制度,建立纪检组长定期单独向纪委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的制度等等,关键还要做到这些制度真正落地。

  (二)锻造过硬的纪检干部队伍

  1、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表率意识。坚强的党性是高素质干部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纪检干部的职责要求素质必须比一般的党员干部要高,要做到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政治过硬、个人干净,要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牢记责任使命。要自觉学习党章和党规党纪,规范日常行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2、勇于履职监督、敢于责任担当。有没有担当意识是衡量纪检干部党性的标尺,是纪检组能否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取得实效的关键;面对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新任务和新要求,纪检干部就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面对党和人民赋予的正风肃纪、惩治腐败的重托,要敢于揭露违纪问题,敢于查办腐败案件,才能维护好党纪权威。

  3、加强培训和锻炼、提高素质和能力。一方面,派驻纪检干部要自觉参加纪委和驻在单位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学习活动,主动与其他派驻机构开展交流学习,积累工作经验;另一方面,纪委要加大对派驻纪检干部的教育和培训,组织派驻纪检干部到纪委各室(厅)进行短期(3个月之内)挂职锻炼,参与纪律审查工作,提高实战水平;也可以双向挂职锻炼,让纪委的同志到派驻机构基层锻炼,以全面了解派驻机构的工作。

  派驻机构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一、派驻机构工作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

  20xx年9月15日,xx市委下发《中共xx市委关于全面推进市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实现对全市市直部门和单位的派驻监督全覆盖,驻市司法局纪检组也由内设纪委转为派驻机构。为有效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市纪委随即下发了《履职办法》,明确派驻机构以监督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为主要任务,履行督促驻在单位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等九项工作职责。派驻机构较之前的内设纪委相比,监督覆盖面更宽、监督检查力度更大、监督效果更明显。如:驻市司法局纪检组,派驻后加强了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了“会前审查制度”,对班子成员开展了廉政谈话,建立了处以上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同时还坚持以“项目化”为抓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通过参加驻在单位有关会议,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廉政谈话等方式排查风险、落实责任,多次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得到采纳,初步形成了纪检组与驻在单位的良性互动,监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当前,派驻机构总的运行趋势是好的,派驻监督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客观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

  (一)角色定位还不够准确

  随着派驻工作的推进,派驻机构职责职能已经确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角色定位方面的困惑。一方面部分派驻机构干部派的意识还不够强。有的派驻机构由内设纪委直接划转而来,由于过去长期在驻在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思维定势、行为习惯根深蒂固;有的派驻机构形式上已经派驻,但实际还做着内设纪委的工作,再加上派驻机构干部“回家”汇报交流的机会少,派的意识还不够强,缺少认同感、归属感。另一方面驻在单位对派驻监督的认识也存在误区。有些驻在单位对派驻机构的思想认识还没有从以往双重领导的思维模式中转变过来,仍然不自觉把派驻机构视为内设机构,认为是“自己内部的人”。有些驻在单位对派驻监督存在着抵触和防范情绪,认为派驻机构是上级纪委专门派来监督的,认为是“外人”。工作中存在着提防意识,甚至有意淡化参与权、知情权、查处权,有的有意弱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

  (二)履行职责还受到制约

  根据现有的文件,已经明确了派驻机构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工作对其负责,履行对驻在单位党委(党组)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但现行领导体制是派驻纪检组长又担任着驻在单位党委(党组)成员,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既要作为党委(党组)成员发表具体意见,又要作为纪检组长履行监督职责,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体制设计,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矛盾。此外,派驻机构体制改革统管不彻底,派驻机构不完全独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着从属和依赖关系,平时的工作保障和行政经费由被监督者提供,工作上许多要依附于驻在单位,需要驻在单位的支持,造成履职底气不足。

  (三)管理制度还有待健全

  派驻统管的制度虽已启动,但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目前中央和省市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职责职能规定都是以文件形式指导的,没有出台相关条例,存在着工作制度不够完善的缺陷,派驻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规范性都有待加强。近年来各级党委、纪委结合新形势,对派驻机构提出了履行监督责任的新要求,但实践中对派驻机构监督的有关具体内容、范围、程序和应该履行的手续等等还没有具体的工作标准,特别是在与驻在单位关系处理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导致部分监督受阻的情况出现。在干部考评激励机制方面也有待完善。由于派驻纪检组数量多且相对分散,派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每个派驻纪检干部的日常工作和业绩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派驻纪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四)能力素质还需要提升

  派驻后,市纪委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十分重视,业务培训和岗位交流力度不断加大,纪检干部的履职能力也得到明显提升,但这离现实需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方面,很多派驻机构存在人员少、业务疏等问题,在干部配备上“复合型”专业人才少,个别派驻机构干部年龄结构不合理,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能力欠缺。另一方面,派驻机构干部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相对单一。干部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在从事纪检监察岗位前没有接触过这项工作,对业务不够熟悉,不知监督如何下手。尤其在查办案件方面,由于核查案件机会少,经验不足,会办案、能办案、办好案的不多。有的执纪监督能力与履职要求存在差距,即使有的想做好监督,但对履行监督的方法方式把握不准,心里没有底数,监督效果差。

  二、进一步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思考

  (一)提高思想认识,体现上级监督权威

  定位准方能责任清。派驻机构是由上级纪委派出、驻在党和政府部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机构。派驻监督是各级纪检机关监督的延伸,本质是上级监督,而不是同级监督,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解决同级监督中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作为派驻机构要提升派驻意识,把位置坐正,强化监督的“底气”。派驻机构要对派出机关负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挥好平时放哨、有事报信的作用;要敢抓敢管、严肃执纪,充分行使上级监督的权威;要把身子下沉,接好监督的“地气”。派驻监督属于上级监督,但又与派出机关的直接监督不同。要拓宽监督视野,兼顾“树木”“森林”,确保监督更全面;要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监督更深入。另外在强化派驻机构干部思想认识的同时,也要加强派驻监督相关文件精神的传达和宣讲,提升驻在单位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派驻制度体系

  加强顶层设计,针对监督工作出台详尽和操作性强的法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体系。

  一是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统管和履职的配套制度。建议在中央纪委层面,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出台《派驻纪检组管理条例》,明确和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定位、工作关系、教育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切实从制度层面解决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模糊、与驻在单位职责分工不清、监督重点不突出、关系不顺畅等问题。在省、市纪委层面,加快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落实相关监督权力,细化监督内容和方式,明确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权限和程序,为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明确和完善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工作责任制度。按照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列出责任清单,确保各责任主体主动作为,各司其职。派驻机构要明确自身角色定位,切实履行责任担当,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既要代表派出机关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督促驻在单位党委(党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又要尊重和协助好驻在单位,正确处理与驻在单位的关系。同时,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也要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实际行动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三)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派驻监督

  要强化派驻监督,需进一步理顺监督中的各层关系。

  一是要改进上级纪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方式。派出机关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要经常深入到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听取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即时动态,指导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派驻机构执纪监督提供坚强后盾。派驻机构也要主动请示报告,对涉及驻在单位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对有关核查事项随时报告,对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报告,自觉接受派出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是要理顺派驻机构的工作关系。派驻监督重在解决同级监督难的问题,派出机关要注重配套衔接,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授权和政策支持,不断探索上级监督的有效途径,重点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工作关系,解决目前存在的派驻机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及领导体制机制等问题。要发挥“派的权威”,在保持纪检组长担任驻在单位党委(党组)成员的同时,明确纪检组长在驻在单位的独立性,保障和落实参与权、知情权。

  三是要创新推动监督执纪。要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巡查,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用监督手段充分调动起驻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突出“驻的优势”,充分利用与驻在单位同一办公地点的有利条件,盯住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抓早抓小抓经常,将纪律和规矩真正立起来严起来。要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和责任追究的这把“尚方宝剑”,严肃查处驻在单位在履行职责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健全责任倒查追究工作机制,以严厉的问责措施倒逼驻在单位认真履职、依法行政。

  (四)狠抓队伍建设,树立忠诚干净担当形象

  派驻机构干部不仅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执纪办案能力,更要有围绕驻在单位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要选优配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派驻纪检组长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派驻机构的工作水平和质量。要注重选优配强纪检组长和副组长,不能把派驻机构当作安置性、照顾性的岗位。要加快健全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提拔任用和交流机制,加大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派驻机构与派驻机构、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任职力度,为干部成长搭建平台。

  二是要加强干部学习培训力度。按照“分类分级,全员培训”原则,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相结合,切实提高派驻机构纪检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三是要健全完善派驻机构干部监管机制。要注重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工作约谈、定期报告、执纪办案工作管理等机制。要强化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严肃查处派驻机构干部违规违纪行为,解决好“灯下黑”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考核办法,努力形成科学、合理、客观的,能够起到充分激励作用的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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