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决定对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整治,依法追缴死亡超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金,全面清退死亡或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账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是指享受养老待遇金人员存在死亡冒领、服刑或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退休金等不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金条件的情况。
二、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人员死亡后,受益人应当从领取养老待遇金人员死亡之日起到次月20日前向镇、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的,应及时退回。
三、服刑人员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的,亲属应当及时向镇、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
四、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金;同一参保人不得在异地、多账户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冒领的待遇金应予以退回。
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或者已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的,应尽快如实告知镇、村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业务。
六、死亡超领、冒领、重复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或受益人,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户籍所在镇社会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退还业务。
七、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全县广大参保人员及受益人严格道守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行为的,必须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同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
029—35521179(人社局)029—35523819(城乡居保中心)
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7月23日
违规领取养老保险整治会议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实施以来,参保率不断提升,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断增多,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6万多名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增强了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但因各种原因,出现了一些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情况。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区人社局从即日起开展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行为的主要范围
1、领取待遇人员已经死亡,但参保人家属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养老金的;
2、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金的;
3、同一时间段内跨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
二、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于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xx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保金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
希望参保居民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对已核实为死亡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金行为并通知其返还养老金的,请自觉、主动到本镇政府、办事处养老办退回冒领的养老金及利息。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违规领取养老保险整治会议近期,县人社局先后召开班子会、所长会、工作推进会等,专题研究、部署、推进违规领取养老保险核查追缴工作。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夯实工作基础。通过传单、标语、广播等形式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公布热线电话,安排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政策解释,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浓厚氛围,为养老保险核查、追缴工作夯实基础。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压实工作责任。主动沟通对接各乡镇政府,争取工作支持帮助,建立工作讨论群,强化信息沟通,实行工作组分包乡镇工作制,加强工作督导。集中精力进行信息核查,对冒领查实的人员统一发放《死亡冒领追缴通知书》,对于追缴上存在困难的,积极协调公安、银行、公证处等部门提供帮助。同时,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局绩效考核体系,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乡镇人社所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创新工作方法,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各乡镇召开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追缴工作会议,指导各乡镇因地制宜积极开展个性化工作。如:莲花镇划分责任片区,逐户张贴公告,逐村开展督导,对冒领人员盯死看牢,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确保追缴效果;北舞渡镇主动对接卫生院、民政、殡仪馆、派出所等,掌握第一手资料和死亡档案,分类追缴,有的放矢,不漏一人。同时实施零死亡报告制度,每月上报汇总,半年整理归档,建立起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杜绝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情况发生。
至目前,对全县违规领取待遇人员和违规领取资金已全部整改完成,涉及违规冒领资金392411元已全部追回,有效保障了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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