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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公开:让步是为了进步越让步越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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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任命的、一定等级的政府工作人员。现代官职从股级、科级、处级、厅级、部级到国家领导人只有6个大等级12个小等级,而古代的等级从品级建立时就有9品18级(9品30阶)。做级别对比时,只好以几个区域品级对齐了。如巡抚对应省级、知府对应厅级、知x对应处级。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官员财产公开:让步是为了进步越让步越进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官员财产公开:让步是为了进步越让步越进步

  让新任干部率先公示,并非全体公职人员“晒”财产,看起来有所妥协,但实际上却往前推进了一大步,至少实现了由“申报”到“公开”的跨越。今年“两会”前后,官员财产公开一如既往成为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温家宝总理在与网民互动时表示,政府领导人财产公开制度长远来看应该实行。连续6年提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也对媒体称,已收到中纪委回复,中纪委已就此事进行研究论证,并已着手起草建议稿。网络上与此相关的民意也是“照例”高涨,呼吁官员财产实现由“申报”到“公开”的跨越。

  财产公开难在“利益均衡点”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因能有效地防范官员贪污腐败而被称为“阳光法案”。目前,全世界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之下,我国在财产申报制度上起步较晚,制度仍有待完善,最突出的问题是“只申报,不公开”,申报内容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知情人太少,难以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在实践中,往往是申报时干部随便应付,申报后束之高阁,制度流于形式。不少官员坦率地对笔者说:“没有核查与监督,申报就成了走形式,腐败分子难道会傻到向组织申报自己捞了多少钱,包养了多少情人?”

  自1995年发布《关于党政机关x(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来,中国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已达16年,但为什么迟迟难以实现“申报”到“公开”的历史性突破呢?

  实际上,对于官员财产该不该公开,官方与民间的共识远远大于争议,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等多地的试点说明官方也在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同时,干部队伍也并非大家所想象的那么抵触公开财产。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指出,高达70%的被调查公职人员认为应当公开其财产状况。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公不公开,而在于如何公开的问题:怎样选择改革的路径?如何让财产公开制度真正立得住、可操作、有实效,既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约束公权”、“以法治官”的期望,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阻力,降低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

  谁都知道需要改革,谁都会对当下的弊病感到无力与愤怒,但仅仅愤怒与批评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使“死结”越打越紧。对于一个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的转型中国而言,当政者要选择一个利益相关各方都能接受的“突破口”和“均衡点”,难度比较大,顾虑比较多,决心不易下"这才是目前财产公开陷入“胶着”状态的根本原因。

  妥协也能推动社会进步

  对于财产公开的态度,官员与民众明显有不同的考量和诉求,甚至还有一定冲突。随着我国社会日益多元化,各个社会群体间有不同利益诉求甚至冲突都是正常,关键是如何化解矛盾。

  从老百姓的期望值来讲,财产公示当然是一步到位,立竿见影,让所有“腐败分子”统统现形,然后挨个法办最好。甚至在一些人眼中,暴风骤雨般的革命行动,横扫一切贪官污吏方能大快人心。但历史的经验说明,严刑峻法、狂飙突进式的惩贪防腐,短期内如同“严打”般效果显著,但最终都落入“割韭菜”式的循环怪圈。

  从干部群体的心态来讲,普遍希望稳步推进,有一定缓冲期。除开那些因贪赃枉法而畏惧财产公开的官员外,其他干部的主要顾虑在于担心公开财产后,体制所给予的各种“合法但不一定合理”的既得利益,以及游走法律边缘的“灰色利益”等引起老百姓的心态失衡。比如,不少公务员享受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不用与老百姓一样承受高房价的压力。这些利益并非违法所得,但从其他社会群体看来,却极端不合理。西部某大城市,前几年各部门各单位大搞“集资建房”,很多公务员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当年以1000~2000元/平方米集资的住房,如今市场价值已达9000~10000元/平方米,不少人抛售后获利丰厚。“财产公开后,老百姓能够理解么?会不会更加重‘仇官’。情绪?”不少公职人员有所担心。

  类似问题的确很“纠结”,也很棘手。但是,中国当前的转型是“改革”而不是“革命”,不单需要敢于硬碰硬的勇气,更需要建设性的智慧,有时还必须妥协。建设一个理性、客观、公正的社会,就需要摈弃非黑即白、全面清算的“斗争哲学”,以理性务实的精神破解财产公开难题。从历史经验看,任何好的改革得以推行,都应该是妥协的结果,有时甚至要做出艰难但正确的让步。比如,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香港警界腐败十分严重,一名后来在廉署反贪风暴中被治罪的名叫韩德的香港警司曾有一段著名的供词:“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i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开始严惩警察腐败。3年间200多名警员入狱,最终导致1977年香港警员上街游行冲击廉署。在此压力下,港督当夜颁布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并最终换来香港警队的清正廉洁。香港电影《金钱帝国》就生动地反映了这段历史转折。

  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现代社会,化解冲突的最佳途径无非是谈判、协商,寻找利益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均衡点”,达成契约。当然,采取诸如“既往不咎”的妥协方式,必然让一些问题官员逃脱惩罚,但这是社会进步所必然付出的代价,有代价地推进财产公开,总比财产公开一直推行不了的代价小。

  妥协不是不作为

  妥协不是不作为,稳步推进不等于原地踏步。随着社会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的高涨,当前迫切需要选择财产公示的“突破口”,然后稳步推进,用实际效果取信于民,平稳推动社会进步。稳步推进财产公示,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空间换时间”,另外一种是“以时间换空间”。

  “以空间换时间”即:选择部分人群(比如新提拔干部、新进公务员或司法等重点行业)进行试点,先将“突破口”限定在一定空间内,在运行检验后,然后逐步推广。今年恰好是换届之年,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利用大批干部走上新岗位的契机,可以选择“新任干部”作为财产公开的突破口,所有新任(含提拔、交流、兼职等)干部在向纪委、组织部门申报财产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若有人对干部财产状况提出质疑或举报,相关部门需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

  选择新任干部为突破口有两个好处:一是推行阻力小,整个干部群体不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干部想提拔,想进步,想在更高层次“为人民服务”,那就必须公示财产,向群众亮明家底,那些“原地踏步”的干部对此也无话可说;二是可以降低“一步到位”带来的风险,既彰显国家“制度反腐”的决心,又回应了民众的期待。

  让新任干部率先公示,并非全体公职人员“晒”财产,看起来有所妥协,但实际上却往前推进了一大步,至少实现了由“申报”到“公开”的跨越。从长远看,几年之后。即使没有被提拔的干部也面临着交流,而干部交流到新岗位也算“新任干部”,也要“晒”财产。因此,在数年之后,绝大多数官员实际上都必须公开自己的财产,也就实现了官员财产公开由“点”到“面”的突破。

  另外一种方式是“以时间换空间”即:设定一定的财产公示“过渡期”,减少改革阻力,获取财产公示的推进空间。“过渡期”可以设为3-5年,在这一时间段内,公职人员主动上缴违法违纪收入的,可获得“豁免”。反之,则加重处罚。这一模式看起来是作出了很大妥协,放弃了了“彻底清算”与“除恶务尽”,但这样的代价与拖延改革带来的代价相比,还是划算的。

  需要强调的是,妥协不是无原则,让步是为了进步。民众让步了,官员就得进步。一旦达成社会“契约”,当政者当以坚定的政治决心推进改革,超越利益集团与既得利益,并最终实现“以法治官”、“以法治权”。一旦改革推开"就要防止打着妥协、宽容的旗号继续姑息腐败,永远对官员群体“法外开恩”,永远搞“下不为例”,破坏规则。比如,近年一些地方设立“廉政账户”本是在特定时期、特定形势下利用灵活的手段营造一种廉政氛围的权宜之计,实践中却没有“起止点”与“有效期”,长此以往,似乎成了一些人钻法律空子的“自留地”。

  妥协不是目的,社会若不能因妥协而进步,改良也就是死路。

  官员财产公开:让步是为了进步越让步越进步

  官员财产公开不时有新闻传出,不过基本还属于一个一个的“点”。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些“点”在推动着官员财产公开的进程。尽管由“点”到“面”的距离还很长,但只要在走,在推动,就是进步。只不过,小步要快走,不要行如蜗牛,让大家等得太久。

  最新消息称,作为官员财产公开试点的广东始xxx,526名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家庭财产相关资料,春节后将在内部网上公示。而作为官员个人愿意公开财产的表态,也不断地多了起来。继xxx政协副秘书长范松青提议并带头公开家庭财产之后,xxx市长、xxx市长、xxx市长先后表示,“如有通知,愿公布财产”。

  这几个“点”很引人关注,尽管它对于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来说,太微不足道,但并不妨碍人们对这一话题的探讨。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探讨同样很重要,它有利于消除歧见形成共识。

  是时候从“公开进程中的可能阻力”与“公开之后的可能问题”这两个维度来审视官员财产制度了。在官员财产公开上,我们不能头脑发热,仿佛一搞公开就会天下太平,从此天下无腐败。如果不研究可能遇到的阻力,那么这个制度也可能永远如水月镜花。只有多些基于理性的问题意识,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问题,使我们在改革进程中少走弯路,少些阵痛,少付代价。

  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妥善应对,是务实的办法。发现问题并进行探讨的过程,才是形成共识的过程。否则,很容易陷入越争论越没有结论的局面。一方说,你不敢公开就是心虚。一方说,公开会出现问题,所以不能急着公开。这种近乎无厘头式的纠缠,只会导致情绪化,失去良性的官民互动。

  从现实情况看,就官员财产要不要公开的问题,早有基本共识。但在如何公开,何时公开,怎样公开等问题上还远没达到共识的程度。有人分析称,各界在认识上存在不少误区,比如认为所有公务员都要公开,但香港就并非如此。再比如财产公开不需要保护隐私,但香港把保护隐私作为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基本原则,保护申报人隐私也是一项国际惯例。这样的冷静分析不是没有道理。这就需要我们静下来研究问题,而不是流于情绪的宣泄。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希望那些官员财产公开的“点”,是有质量的“点”,是在推动进程方面有进步的“点”,是在针对问题上有应对之道的“点”。如果只是流于一般性的尝试,在推动进程、解决问题上没有什么建树,这些“点”再多也没有用,即使组成“面”也一样是无用的噱头。

  官员财产公开:让步是为了进步越让步越进步

  新近一段时间,诸多地区基层官员的财产公开试点,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在xxxxxx,该x要求14名拟提拔任用的x管干部在任前进行个人及家庭房产、车辆、收入、投资四部分情况进行申报,并在“中国磐安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在xxxxxx,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状况在赣闺广场进行了公示,这些官员的申报范围包括工资奖金、住房、私车、存款和货款情况以及名人字画等12项内容;在xxxxxx始xxx,包括局长、副x长xxx长在内的526名副科及以上干部,也将在网上亮出自家家底,这其中包括干部的工资奖金、劳动所得、房地产、投资和汽车等项目。

  这一系列在x级政府进行的科级官员的财产公示,引来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一方面这是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的破冰之举,很多人希望通过这一“倒逼”机制,促成中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很多人质疑目前财产公示的项目过少、时间过短,很有可能演变成一种走过场式的财产公开,因为到目前为止,很少会见到因为财产公示出问题的官员个案,也没有一个官员因为财产公示的不实之处而受到处罚。

  早在两百多年前,瑞典就开始进行了官员财产公示,当时的瑞典公务人员会依据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向社会公众公布自己的财产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制度。英国则是最早采用立法的形式对官员财产申报进行规定的国家,在1883年,英国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目前官员财产申报已经被全球公认为防止官员腐败的利器,包括美国、法国、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澳门在内的97个国家和地区实行着这一制度。

  在我国,自1988年全国人大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至今,几乎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制定官员财产申报相关法律的议案,1995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还曾经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x(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的相关立法还有待加强。

  现代政府应是能够依法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作为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现代政府及其公务员,其公共权力和公共职责的来源是一种社会契约,公务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官员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隐私权,在公共利益面前必须作出让步,因为从公共利益优先的角度折射出的是隐私权的有限性。而且,拥有权力越大的官员,掌握的社会资源也会更多,其行为后果就会更加具有公共性,为了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其隐私权也就应受到更大的限制。

  美国1978年颁布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与此同时,“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也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将酌情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事实上,每一位美国官员都要接受审计,每个官员在竞选的时候其自家的家底都要被社会公众翻个底朝天,履职的时候更要财产公开,只有如此,社会公众才会放心地把公共权力交到这个人的手上。

  在发达国家,官员财产公示主要针对的是高层官员,因为行政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从关系,行政机构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必须接受上级的指示和命令,因而下级行政官员的违规行为往往可以通过体制内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来防范。而高级别的行政官员,如何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则更需要依靠外部的力量。但是,我国目前的官员财产公示的试点,则是从基层开始的,走的是一条“下行上效”的路线,在上层官员没有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之前,基层官员的财产公示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打击腐败、赢得民心的作用,就只能拭目而待了。

  20xx年俄罗斯总统德米特里·梅德韦杰夫在本国的《反腐败法》实行之前,就率先进行了自己的财产申报。他说,虽然国家法律没有要求总统申报自己的收入,但是他本人还是决定每年都进行申报。“无论如何,今年我会这样做,希望其他官员也效仿我。”果然,在此之后的一两天内,俄罗斯总理普京、俄政府所有副总理和各个部长,纷纷效仿总统和总理陆续向外界公布了自己的家庭收入情况。行政机关内部的上行下效与行政作风的雷厉风行,显得是如此的顺理成章。

  据说,xxx正在开发一种针对官员财产状况的信息系统,在研发人员看来,“从技术上来说,监控官员的财产状况、出入境状况等没有任何问题,如果和其他系统联网之后,官员的房产信息、存款信息、有价证券信息等将一览无余”。很显然,官员财产公开的真正落实,并不在于技术环节,中国反腐败立法的进程以及针对官员腐败惩治的效果,关键还在于国家高层自身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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