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全x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全x2015-20xx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x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x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xxx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方案(2015-20xx年)>的批复》(潭政函〔2016〕39号)、《xxx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DB43),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任务是提高农田质量,改善或消除农业生产的主要限制性因素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地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基地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在资金安排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三)集中投入,连片开发。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竞争立项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先进技术推广制、财政资金报账制、多元投入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竣工验收制、工程管护制、考评奖惩制,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运行管护、项目评价七个方面。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实地考察等。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按灌区和流域统筹规划,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选址原则上在xxx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15-20xx年规划范围内选定。20xx年在栗山、梅桥、东郊、龙洞4个x镇。20xx年在毛田、棋梓、壶天、翻江4个x镇。20xx年在金薮、金石、月山、白田、育塅5个x镇。20xx年在潭x、泉塘、山枣、虞唐、中沙5个x镇。项目单位确定好建设地点后报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审批后,开展项目勘测、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完成后,应当经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审定后由各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备案,进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计划,由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初步规划方案,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主管单位收到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后,向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备案,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和建设管理,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统一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xxx地方标准(DB43)》,工程预算经x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才能实行招投标,项目设计与预算评审由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由x农开办委托具备招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可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中需载明法人授权委托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其中法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同一人,且从投标开始持续到项目实施和工程结算,直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禁止围标、买卖投标人资格等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进度管理、工程计量和施工环境等工作。指挥部应按照行政协调、工程技术、财务后勤分组进行人员分工,明确各自职责。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人员应按工程施工管理的相应程序处理相关事项,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程序的执行必须以文本为准,口头表述无效。
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由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程建设强度配置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工程变更及争议处理。工程开工时进入现场,且施工期常驻工地。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该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制定监理计划,完善监理措施,收集整理监理资料。
第二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确需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和执行。没有相应规定的,单项工程计划调整、变更在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会同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及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工程施工标段进行质量等级评定,评为优良工程标段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在下年度工程施工招标时予以加分;评为不合格标段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不得参与下年度项目工程投标。评选结果由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审定,具体评分标准参照《xxx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推进资金整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自主创新,按照"源头不变、渠道合并、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整合模式,在x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整合资金范围主要包括财政、发改、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移民、电力、交通等部门用于农田建设方面的涉农资金。重点整合以下项目资金中可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部分: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用于测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投资;防护林建设以及其他涉及农田建设资。
第二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不少于合同金额的5%,经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后,报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备案,并到x财政局登录指标,资金拨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核实,由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报常务副x长审批后将资金拨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按主管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执行,如果主管部门没有明确标准,则按项目投资额度控制使用,其中: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管理费控制在1%以内;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管理费控制在0.5%以内。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开支、检查验收、业务培训等,具体支出包括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初验和协调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负责全x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和省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的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结论列入绩效考核范围,年终一次考核,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x镇实行奖扣分制,分值为1分。
第三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并督促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管护按照谁受益、谁负担或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工程设施运行日常维护费用。第三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和总结。xxx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
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扎实推进项目实施,力争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总体要求,以整体连片土地整治为抓手,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标,以“节约集约、统一规划、统筹资金、整村推进、集中建设”为原则,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总规模15万亩,总投资9000万元,涉及10个x镇、90余个行政村。主要布置在大广高速、邯临公路、定魏公路、经济开发区南北连接线两侧,共分四个区域:一是河南疃镇、第四疃镇;二是镇、槐桥x;三是安寨镇、白寨x、南里岳x、大河道x;四是侯村镇、依庄x。项目建设主要工程为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项目建设必须在20xx年11月7日前竣工并通过验收。
三、工作安排及相关单位职责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x国土资源局要求,结合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县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论证、工程质量、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实行“七公开”:一是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公开。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要求,拟定土地整治项目的项目区范围,公开征求项目所在地群众意见。二是项目资金来源与立项公开。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公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项目立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公开栏公开项目预算情况、立项情况。三是项目招标管理公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由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参与监督。四是项目实施公开。公开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投资金额、建设工程等。五是质量监督公开。由项目监理单位全程对项目进行监理,严格按照《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做好施工阶段监督检验,并接受村民小组的监督。六是资金使用公开。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执行《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七是竣工验收公开。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由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组织,实行专家验收制。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开展自验,然后申请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由国土资源局向上级提出申请,进行最终验收。
发改局负责指导、督促项目的实施,并参与招投标工作。
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好审计迎检,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
监察局全程负责监督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中的资金使用及纪律检查工作,确保资金按规定合理使用。
检察院负责项目投标单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招投标全过程,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公安局负责打击无理取闹、阻挠施工等行为,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农牧局负责整治后的耕地质量监测等工作,并对提高耕地质量提供技术指导。
林业局负责对项目区内农田防护林种植给予支持,并提供技术指导。
水利局负责对项目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并提供技术指导。
供电公司负责对项目区农电设施建设提供支持,简化审批程序,并予以技术指导。
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项目区内道路建设给予支持,并提供技术指导。
x镇政府要成立土地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由x镇长担任,成员由主管副x镇长及项目区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等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做好项目区土地整理宣传及施工单位入场等工作。同时,负责督促各行政村在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后,做好工程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并制定出详细具体的管护制度。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发改、财政、监察、检察、公安、审计、农牧、林业、水利、供电、交通及x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领导、推进、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同时,成立资金运行监督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使资金效益最大化。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杜绝出现“豆腐”工程,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土资源局和监理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质检和质量控制制度,并抓好落实。工程施工要严格按规范进行,并按施工计划控制施工进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做好各工程队的自检、专检工作;施工前对工程所采用的原材料、设备进行严格检验,并报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加强对工作质量、工序质量的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账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进一步完善内部稽查制度,强化对项目工程施工的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拨付程序,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严禁预支和超支,每笔款项都必须有工程结算清单附件,施工单位代表、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项目主管单位领导签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支付。
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x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水利厅、农业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x场监督管理部门):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田抗灾减灾能力,夯实了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取得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部门间专项规划和资金安排统筹衔接不够、建设内容不配套、建设管理不到位、建后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需要在统筹规划、整合资金、规范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尽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加强资金整合,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建设标准,充实建设内容,加强建后管护,切实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改造中低产田、推进农业机械化和节水灌溉紧密结合,同步推进。整合完善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监管考核、统一上图入库。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着力提高口粮生产能力。
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探索资金整合、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新机制,统筹使用建设资金,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分工负责,协同推进。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地方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政策和资金支持。
多元投资,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新型经营主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三)主要任务。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到20xx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
二、加强规划和资金统筹,形成工作合力
(四)统筹推进规划实施。各省(区、x)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衔接本省(区、x)的新增粮食产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有关规划,完善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本省(区、x)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细化相关配套政策,建立部门联动、上下衔接、省负总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县级政府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xx年)》,加快编制“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形成国家、省、x、县四级土地整治规划体系,分解落实建设任务,明确重点区域,确定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其中县级土地整治规划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地块和图上。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完善工作和省级“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xx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各省(区、x)要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要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优先顺序,围绕巩固和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建设确保口粮安全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安排已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开发潜力较大的地块,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切实提高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和产出能力。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优先将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纳入规划范围和年度建设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充实建设内容,实行连片治理,推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机械化生产,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六)加强建设资金整合。xxx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意见》(财农〔2015〕247号)要求,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完善政策,建立健全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长效机制,为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开展资金整合试点提供借鉴。各地要结合实际,以县为单位,探索多种形式的资金整合模式,可以按照统筹规划、分部门实施进行整合,也可以突破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部门界限推进资金整合。
三、规范项目管理,科学推进工程建设
(七)科学设计建设内容。各省(区、x)要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计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组织开展田、水、路、林综合治理。以畅通骨干灌排渠系为基础,协调推进土地平整、灌排沟渠、田间道路、农田林网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重视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大力推广土地深耕和节水灌溉,同步采取农艺和工程技术措施。
(八)强化工程建设监管。各省(区、x)要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制度,梳理和规范项目申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精细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批复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信息,要及时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对高标准农田实现全程监控、精准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升级完善监测监管系统,统一数据要求,开放数据接口,公开统计结果,为相关部门共享系统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本部门负责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拐点坐标、主要工程量等信息,做好数据汇总和提交,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九)健全建后管护机制。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推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使用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登记造册。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经费,确保管护到位。强化用途管控,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优先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种植,防止高标准农田非农化。在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时,要优先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纳入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建后管护机制落实情况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范围。
四、增加建设投入,确保质量进度
(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支农投入的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地方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合理制订不同类型区的亩均投资标准。各地要调整优化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支持范围。
(十一)积极吸引社会投资。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并适当安排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共同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各地可探索实行委托代建、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对于利用社会资金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各地承担的规划任务,继续安排年度建设资金,确保国家投入力度不减,进一步扩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水平。
(十二)创新投融资模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地方和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各地要通过发展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搭建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培育符合要求的贷款主体,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融资提供便利。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十三)落实地方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农机)、人民银行、林业、银监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和协调沟通。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逐级落实建设任务和工作责任,做好建设情况自查和总结,全面客观反映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十四)加强部门协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跟踪掌握建设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做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协调和统筹规划,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落实建设资金;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标准委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完善标准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信贷支持。
(十五)强化评价与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2016),开展建设任务、质量、成效、管理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评价工作。依据规划及确定的年度安排,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国办发〔2015〕80号)要求和相应的评价规范,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对各省(区、x)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中央财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安排挂钩,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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