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8日起施行。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内具体容2篇01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哪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02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
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范围?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二)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三)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该怎么做?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四)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不得”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03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
追究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
●(二)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该做到“三个不得”、“三个应当”
1.“三个不得”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2.“三个应当”
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时办案人员应该怎么做?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04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
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
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二)本规定所称其他相关人员范围?
1.特殊关系人
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2.中介组织
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三)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接触交往?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做到
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内具体容3篇20xx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
20xx年,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中政委【2020】63号),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我县正在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集中整治“六大顽瘴痼疾”,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查纠整改环节的重点之一。
为深入推进全县政法系统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强化法律意识,规范严格执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治权威,现向广大政法干警提出如下倡议:
一、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五、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六、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七、严禁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八、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以及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九、严禁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严禁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为积极监督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有效落实,携手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法治环境,现向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如下倡议:
一、不向政法干警或领导干部打探案情、说情,受人委托请客吃饭;
二、不与政法干警或领导干部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
三、不传播、扩散、编造或煽动他人编造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公正执法司法的不当言论;
四、依法积极向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如实反映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
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每一位干警的辛勤付出,离不开每一位群众的理解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武功、法治武功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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