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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诉状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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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x同诉状 第一篇

买卖x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范例

买卖x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x同纠纷一案,不服xxx中级人民法院(xxx2)曲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xxx中级人民法院(xxx2)曲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进行改判;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所供铅精矿不符xx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原料购销x同》第三条“质量要求:Pb≥xx%。同批铅精矿质量应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第四条“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见附表。”在《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附表1规定“xx%

以上规定说明,主要铅精矿应达到Pb≥xx%,不达到此标准的少数铅精矿可按照附表递增和递减,Pb<35%的按照5xx元金属吨计算,并且供应货物不得加入外来夹杂物。而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供应的铅精矿经公安局委托检测后品位仅有,严重违反了x同的初衷,导致无法冶炼出粗铅,给上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根本性违约。

2、公安机关取样检测的结果证明上诉人所供的铅精矿品位不x格。

(1)xxx年5月25日xxx公安局xxx公安分局民警xxx在上诉人xxx分公司粗铅厂依法对堆放车间内的xx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诉人运到的铅精矿进行取样,经均匀布点取样后,混x十字对角四分法缩分,然后提取检测铅精矿一袋(灰黑色粉末状物)。(详见xxx年5月25日提取笔录)

(2)xxx年x月5日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xxx公安局xxx分局委字[xxx]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xxx公安局xxxx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检测,委托书内容“为打击犯罪,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铅精矿进行价格鉴证。”(详见委字[xxx]1x4号委托书)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依法对被骗品位铅精矿吨的价格进行鉴定”(详见x发改价鉴[xxx]15x号鉴定结论书)并出具编号:x发改价鉴[xxx]15x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价格鉴定基准日为xxx年4月2x日至xxx年5月4日,结论书认定xx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共计吨铅精矿,价格元。同时,在委字[xxx]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了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Pb都为。

在委托xxx公安局xxxx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同时,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还委托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测试,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编号Pxx-x24检测报告书报告指出5月25日铅精矿的。

3、讯问笔录证实5月3日、5月4日的铅精矿均不x格。

被上诉人经办涉案业务的业务员xxx于xxx年5月22日在xxxx公安分局讯问时出具讯问笔录,该笔录确认被上诉人将铁矿及低品质的铅精矿加入到高品质铅精矿中,并将混x后的铅精矿分别于xxx年5月3日、5月4日两批共计1x车发往上诉人处。(详见xxx年5月22日xxx讯问笔录)

以上情况证明了一个事实,被上诉人所供的全部铅精矿都不x格,未达到x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4月2x日、5月4日供给上诉人的铅精矿的品位x格,但是之后x车不x格的铅精矿混入了之前5车所谓x格的铅精矿中的Pb却只有,当然导致所有铅精矿不x格。而一审判决想当然“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x格货物,应按照x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违反x同约定的初衷,这种混杂的铅精矿是无法冶炼出粗铅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

1、原审法院认定“xxx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中载明xxx年4月2x日两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元,xxx年5月4日三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元。”(详见判决书1x页)与事实不符。其一,上诉人出具《结算过程证明》的背景是应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要求分别就被上诉人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及实际供应货物的价值分别作出结算,以便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其二,上诉人对元、元两个数额是不认可的,而是假设被上诉人调包样品是真实存在的话其价值是元、元。并非我方认可的价值。

一审法院断章取义,将依据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元、元作为定案依据,却忽略了依据实际供应货物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元(12车x计价值)。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据实属错误。

2、一审法院认为“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x格货物,应按照x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5月3日所供铅精矿应按照的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xxx公安局xxxx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及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的报告,被上诉人供应给上诉人的所有货物x计吨都不x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x格。

3、一审法院认为“货物价值为元”(详见判决书11页)与事实不符。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x同,Pb<35%的按照5xx元金属吨计价。因此,被上诉人供应的货物价值为元。

三、按照x同约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12x万元违约金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1、《原料购销x同》第十四条约定“若供方原料进入需方厂内在在计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经需方查实,属供方责任的,每车次支付违约金5-1x万元,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x同中所说的“计量”应当认为是广义的,包括质量与数量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达不到标准的都应当认定为违约。从x同本意来讲,质量比数量更为重要,不可能数量不x格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不x格却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量”不是指数量,而是指质量。

2、现被上诉人供应的货物品位不符xx同约定且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达 元。

3、根据x同约定,被上诉人共供应12车不x格铅精矿,应当向上诉人支付12x万元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当,导致了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故此,上诉人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x法权益。

买卖x同诉状 第二篇

上诉人:于某,女,x年7月28日生,汉族,##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x##镇6号楼4单元602号

被上诉人:蔡某,男,1x年5月5日生,汉族,北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xxx##镇##号楼##单元##号

上诉人因蔡某诉于某房屋买卖x同纠纷一案,不服xxx(x1)昌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定按照x同约定上诉人于某应承担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错误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需要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居间公司之间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系列细节约定。x0年8月21日上诉人通过鑫尊置业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x同,签订x同时,上诉人多次反复向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核实税、费项目,得到肯定的答复是,卖方只有一套房产,并满五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并且居间公司经纪人国红吉亲笔列出清单(证据四),及上诉人对国红吉做的录音证据三,以及《房屋买卖x同》第x条(二)项关于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中都清楚的表明,出卖人应该承担的税费中不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讲,不会有个人所得税发生,这是出卖方以及居间公司给买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上述证据足以让买受人相信,买卖x同中时产生的所有费用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础上,买受人在第x条(四)项买受人愿意承担出卖人应当承担的税、费这一项的约定下,买受人愿意承担的税、费就是第x条(三)项下指明的第8项“契税”,和第x条(二)项下指明的第9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这才是上诉人签订x同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x同》达成x意的前提条件之一,也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该份《房屋买卖x同》第x条关于税、费相关规定第(一)项之所以用罗列的方式清晰的表达所有应该缴纳的税、费,并在(二)、(三)项缴纳义务主体栏中通过填表“√”或“×”的形式约定清楚,就是为了防止x同出现歧义,如果关于“个人所得税”真的如被上诉人所言,应该有上诉人缴纳,那签订x同时就应在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一栏中通过填表打“√”的形式写清楚。通过对上述买卖双方意思和语境的分析,以及相关证据的佐证,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深入调查签订x同的背景和了解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错误的机械套用《房屋买卖x同》相关条款,做出错误的裁判。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日期应该从x0年10月26日起算至x1年2月9日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上诉人有理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真实情况是,x1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双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时,中介拿出一些过户材料要求卖方签字,卖方拒绝签署《满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并借口上厕所,离开过户大厅,后始终没有出现,当天无法完成过户。10月至11月,买方多次催促中介(国红吉)解决问题,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协商,中介说卖方应当签字,不应该产生个税,另外签署x同时,中介讲,如果有清单之外的其他税费,中介会承担,因此,买方没有同意支付个人所得税。x1年11月11日卖方在明知买方已经交付一半购房款,并将另一半购房款汇入卖方账户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隐瞒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真实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骗取中介和买方的信任,称其房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发矛盾后,卖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方式解决矛盾,而是通过律师来歪曲x同签订的原意,蒙骗一审法院,骗取违约金和律师费达13万多元,而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意思,且没有认真分析研究x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草率做出错误判决。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卖方诉请的违约金是五万二千一百x十二元五角,而律师费却高达8万元。在中国,当事人为了5万多元利益,却承担8万元的律师费案件是不是就这个案件出现了。而且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情况,做出极其荒唐的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认为完全是一起卖方恶意不履行x同,律师参与挑起诉讼,法官极其不负责的草率错误判决。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有结婚证、《存量房屋买卖x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查询单、详情单、收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始终积极严格履行x同交易义务,并完成了高达万的付款义务,(其中50%首付款按时付给卖方,剩余50%尾款也通过资金监管方式按时汇入卖方账户),其主客观善意交易非常明显,上诉人如此善意行为,不可能也不会为了4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使自己产生无法过户的风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认定。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适用《xxxx同法》第x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做出错误判决。我们认为在违约责任没有划清的情况下就适用《房屋买卖x同》第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是积极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诉人的欺骗行为,为了促成交易,才导致过户失败,责任不在上诉人。同时关于律师费一节,一审法院适用第九条(四)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依据本条前三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但赔偿的律师费不应当超过房屋总价款的5%),如一方违约导致上述交易无法完成的还应赔偿守约方向居间人支付的佣金。且不讲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有违公平诚信的原则,显失公平。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我们先不论到底谁是守约方,该条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是多少,我们在判决书中并没有看到,实际也不存在有债权的事实,x1年4月8日上午 11时,回龙观法庭民事案件开庭笔录第三页第五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已经明确请求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的结果是被上诉人主张违约金元、律师费8万元。这和主张债权没有任何关系,何来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的判决,且律师费开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发生,是事后补证的,应属无效证据,这点从一审x1年4月8日开庭笔录第10页倒数第三行法官的问话中能得到印证,法官:“律师费必须要先交”,否则法院无法支持” 。但是一审法官还是错误的支持了无效的证据。律师费的诉讼,我们认为也是被上诉人和律师x伙串通,试图通过法院错误判决达到骗取律师费的目的,从整个庭审和上诉人交易的主观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诉人的恶意。

最后,在一审判决书第二页第二面倒数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错误的表述,“被告应当按照x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蔡某”,而实际情况是“原告应当按照x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被告于某”,第一页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诉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而在第三页第一面第9行判决“被告人于某给付蔡某违约金元”,连关键的金额都搞错了。可见本该严肃的判决书,从认定事实、证据采信、到适用法律到判决书的表述都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错误判决。

人民法院的审判应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从一审法院这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上,法官的随意性可见一斑!这样的法官执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吗?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实行吗,一次不公的裁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 致

xxx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买卖x同诉状 第三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x 路 小x 号楼 单元 室。

被告: x伙企业,住所地: 省 市 x 路 号 座 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由:退伙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款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 年 月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根据逾期金额按每日计算;暂计算至 年 月 日为 元);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协商共同出资成立x伙企业 。 年 月 日,x伙企业成立,原被告二人共同持股,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及收益。

年 月 日,双方协商签订退伙协议书。退伙协议书约定:原告退出经营,其股份作价 元转让给被告,转让款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配x将x伙企业的所有经营、管理及收益权转让于被告。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股份转让款。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x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买卖x同诉状 第四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 ___________市______ x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 ____________市______ x______ 路______ 号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____________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____________元货物,根据x同约定,付款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但至今未付货款。

买卖x同诉状 第五篇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 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本x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

本x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相邻为 ,建筑面积 ,北屋 ,东屋 ,西屋 ,南屋 ,院落面积为 ,房屋登记在 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 名下。

三、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1、本x同项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或已征得其他权利享有人的同意,拥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2、本x同项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或未因法院判决使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3、如甲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x同全部购房价款30%的违约金。

五、本x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x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x、房款支付:自该x同双方签字之日起 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 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 的违约金,如乙方在x同签订之日起 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x同并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据第x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 日内,甲方须将本x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须向乙方每天支付 元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为止;如甲方在x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x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的书面通知后 日,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积极配x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如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予以配x,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 元违约金,直至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与甲方无关。

九、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侵犯乙方基于本x同约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房屋的权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个人债务等个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权利,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处分房屋的,甲方除返还本x同全部购房款外,须按照发生妨碍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处分房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之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乙方。

十一、在本x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出卖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甲方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100%的违约金。

十二、其他事项:

1、如果双方就本x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x同上签字摁手印。

3、本x同正本一式x份,双方各持三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见证人(签字捺印): 见证人(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买卖x同诉状 第x篇

上诉人:A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被上诉人:B公司

住所地:

文书送达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上诉人不服xxx x人民法院(20 ) 民二(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下简称原审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 ) 民二(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单独构成买卖关系。

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货、以自身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自身名义收款的行为并不单独与被上诉人发生买卖关系,而是其股东(案外人)C投资有限公司的履约行为。这一认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 标的物的所有权

根据《x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x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x同。”在本案中,标的物是D产品,而D产品是由上诉人生产制造,所有权自然应当归属上诉人。

根据《xxx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xxx境内销售货物……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本案中,增值税发票记账销货单位为上诉人,也证明了上诉人拥有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

(2) 所有权转移

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出卖人通过货运方式将D产品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被上诉人)。

(3) 买受人付款

本案中被上诉人接货后,向上诉人支付部分款项。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显示:“付款人为被上诉人,收款人为上诉人。”

(4) C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资性的控股公司,营业范围中不包含生产D产品等内容,其主要是负责对包括上诉人在内在几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事项进行宏观上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因此,其并不从事具体的D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与被上诉人构成实际的买卖关系。

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单独构成D产品买卖关系。原审裁定认定C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构成买卖关系,不符xD产品买卖的客观事实,也不符x《x同法》、《xxx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工商管理等有关规定。

2、上诉人提起诉讼的依据

上诉人是依据增值税发票、进账单与货票向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而非原审裁定所认定依照《经销商x同》。上诉人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签订《经销商x同》的主体是上诉人的股东C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经销商x同》是作为一个框架协议或指导性文件,只是确立了被上诉人的经销商地位,使得被上诉人取得了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三家子公司发生D产品买卖业务的资格。

上诉人并非履行《经销商x同》,也不是依据《经销商x同》起诉被上诉人,上诉人的起诉依据是增值税发票、进账单与货票。这些材料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关系,以及被上诉人未支付货款的.数额。

该《经销商x同》仅仅是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交易习惯之一。这就是说,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直接发生买卖关系后,在双方履行x同过程中,如有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时,双方应尽可能地参照《经销商x同》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买卖关系x法有效,上诉人符x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现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xxx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A公司

xx年 月 日

买卖x同诉状 第七篇

你好,车辆买卖x同纠纷起诉状主要的格式是:

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市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一)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请,实现公平正义。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x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买卖x同诉状 第八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x喀什地xXX县。

负责人:C某,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镇。

法定代表人:Z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XX市X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L某,董事长。

上诉人因解除x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3)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及应予解除是错误的

原审判决认定的“但由于双方未严格按该协议履行,且在实际经营中没能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双方于3月1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与客观事实相悖。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XX分公司提出该协议系原告乘人之危,以胁迫手段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属可撤销x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补充协议系被上诉人乘人之危、威逼上诉人所签。其前言部分已明确“关于双方x资投资2台4m3太重电铲x作施工事宜补充以下条款”、第2条“乙方务必组织人员按项目部要求及时复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可见其重点在于解决被上诉人唆使电铲工作人员罢工、复工的问题。前述有关及时复工的规定及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电铲人员在铲车上所打横幅照片能反映出当时的危急情势。原判决一方面认定“205月15日、2023年6月2日,双方工作人员分别对电铲在2023年4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179453元和2023年5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元进行了确认”,另一方面又认为签订补充协议原因在于“在实际经营中没有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签约在先核算在后,2023年3月17日签约时如何判断出是否达盈利目标?预期盈利目标是多少?在被上诉人没有对因何签订补充协议作出说明之下,原审法院却替其作出解释,令人费解,其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由此可见一斑。

原判决错误地认定补充协议实质约定了被上诉人单方终止(解除)x作协议的条件。即使原审法院不考虑补充协议签订的真实背景,也不考虑补充协议第2条前半部分有关及时复工的约定,那么该条款内容公平吗?约定的单方解约条件明确吗?在补充协议没有明确被上诉人的具体收益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达到?原审法院对如此约定不明条款也要支持!“只要原告认为收益达不到预期目标,就可终止x资、x作协议,这x理吗?即便是该条款约定有效,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也要用证据加以证实。2023年4月、5月双方只对机械租赁进行了结算,并没有对投资收益进行结算,两者完全是两码事,6月份双方还没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明经营收益的预期目标及其是否达到、解约的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下,凭什么来认定所附解约条件已成就并应予解除?

(二)《补充协议》实质被《电铲x同》所否定,原审判决认定两者“无明显冲突”错误

《电铲x同》是“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天然矿业项目部”与被上诉人所签,该x同前言称“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电铲采购x作协议》现补充如下:1、甲乙双方各占2台电铲股份50%,甲乙双方互相补齐投资差额(甲乙双方提供各自相关付款凭证)”,而电铲采购x作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若该项目部不是上诉人的,被上诉人会同意其就电铲采购x作协议进行补充?上诉人提交的《电铲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上加盖有该项目部的印章,被上诉人提交的2023年4月、5月的“机械租赁结算单”上加盖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印章,原判决以“被告未提供证明该项目部与其是同一主体”来否定上诉人抗辩理由未免有些牵强。

原审判决无视《电铲x同》首先强调了双方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投资差额的补齐,称“从该电铲x同的内容看主要是对电铲作业结算的具体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并未提及解除或终止x作之事宜,与补充协议无明显冲突”。在当时紧急、被迫之情势下,上诉人能直接提及解除或终止x作?签订在后的电铲x同强调股份及电铲施工及结算的事实表明,签订在先的补充协议所提及的终止x资不复存在,如果是终止x作,则无必要补齐投资差额。《补充协议》与《电铲x同》本质上相冲突。

(三)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投资额为1336255元是错误的

假使确应按补充协议之约定按原投资额收购被上诉人投入电铲投资,原审法院应重点查明被上诉人的原投资额实际是多少。因涉及双方分别采购或一方出钱由另一方采购;哪些花费算投资确定为股权;哪些不算投资只计入经营成本,投资额的确认本是个复杂的问题,原审法院却将其简单化为“经核算原告为电铲x作经营支付电铲货款、电铲配件货款、维修费、运输费、吊车费等计2023255元,而XX分公司除支付给大连XX公司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外,还向其支付了730000元,原告大连XX公司支付的费用中扣除该730000元后为其的投资额,其投资额为1336255元。”上述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原判决核算被上诉人为电铲x作经营支付了2023255元,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诉状中自认“按被告要求购置了电铲及配件并按协议约定运至被告投资现场,原告为此共产生1451001元的费用”,其提交的证据反映的也是该数额,庭审中其也未作更改,原判决认定的2023255依据何在?

其次,原审法院在计算维修费时是否按“且维修人员的费用XX分公司已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支付给原告”予以扣减?若没有扣除,扣除其认定的上诉人付维修款247600元,也只有1088655元的所谓投资额。

第三,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977600元的设备款的实际去向未查清,造成上诉人出钱,被上诉人采购后又作为其投资,让上诉人再次出钱收购的不x理现象。原审判决将977600元x分为“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和没有明确用途的“730000元”,表面看似乎上诉人所付款项都有了去处,但问题在于真实的维修费用是多少?《付款协议》中的“维修剩余尾款243600元”,而2023年1月5日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电铲费用款”247625元。原判决认定“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的依据何在?且730000元的去向成谜。双方约定上诉人的投资去向为旧电铲,上诉人提交的银行转账交易信息载明的用途为“购电铲设备款”,被上诉人理应提供上诉人所付款项去向及用于购电铲设备的证据。若被上诉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也不能将旧电铲作为其投资,要求上诉人再次付款收购。

买卖x同诉状 第九篇

上诉人:(一审反诉原告):xx市 xx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镇

法定代表人: 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被告)xxx光电照明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县经济开发xxxxx处

法定代表人:范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

因买卖x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湖长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湖长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2 请求判决维持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湖长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重大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xx大桥加上其他两座大桥上拆卸下来的故障灯具6075套,信号放大器42套,防雨电源123套。”“另查明,xxx年12月3日,xx大桥仍有三分之二灯具故障。xxx年1月17日,xx大桥亮化工程等计4860根灯具有故障。”并据此数据计算出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此次损失的依据是两份xx省xx县出具的两份公证书。一份(xxx)浙长证字第1642号,该份公证是对被上诉人库房堆放的灯具进行清点,共计灯具6075套,信号放大器42套,防雨电源123套。”对于该份证据,上诉人质证意见如下:1、只能证明一堆堆放在被上诉人库房的灯具数量,没有确定该灯具的制造商。2、该公证书也不能证明堆放的灯具产品具有质量问题。

xxx年4月7日,一审庭审后,应审判法官的要求,上诉人代理人及上诉人技术人员何xxx、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审判法官汪普庆一同驱车前往被上诉人库房核实。库房堆放有三、四堆灯具。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指着其中的最大一堆灯具说:“这是维修好了的护栏管。”上诉人发现其中很多灯具不是上诉人生产的,灯具上标识其他厂家的名字。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解释说其中有部分是其他厂家的产品。上诉人技术人员何xx从中随手抽出一条上诉人生产的护栏管,仔细观察后责问:“这哪里维修过,都没有维修的痕迹”。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回答:“因为是2条线全部更换,所以有些好的也一起换了下来”。随后,上诉人希望找根“坏”的灯具,当场检测,寻找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回答,都拆解了。这样造成灯具产品无法检测质量问题。当问到为何公证后的灯具作为证据不好好保管时,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回答边维修边安装,减少损失。现场汪法官、被上诉人代理律师、上诉人代理人及技术员何xxx、被上诉人部分员工均在场。

第二份公证书是(xxx)浙长证字第1645号,该份公证书是对xx大桥上的LED发光的现场状况进行证据保全,证明xx大桥仍有三分之二灯具故障。对于该份证据,上诉人质证意见如下:1、对现场状况进行证据保全,现场状况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这本身就无法保全。xxx年12月3日晚,被上诉人把xx大桥亮化工程控制电源关闭,让公证员进行现场状况公证,公证现场有三分之二灯具不亮。假设在xxx年12月4日晚,被上诉人把控制电源全部打开,全部灯具启亮。现场公证全部灯具均亮。这种公证现场有何作用和公信力?2、被上诉人欲举证证明上诉人灯具不亮,存在质量问题,故申请进行公证。《xxx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灯具是否不亮,灯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都是有关质量鉴定部门的职权,公证机构没有质量鉴定的职能和资质。3、该公证书附视频,视频属于民事证据中的视频资料种类。因被拍摄灯具在被上诉人控制,灯具亮与不亮、亮多少米均可以掌控。该视频由被上诉人单方提供,无法确认被拍摄内容的真实性。对于无法确认真实性的内容,公证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禁止公证。4、即使大桥上xxx年12月3日晚,灯具不亮,灯具不亮的原因有各方面的,上诉人生产产品质量原因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安装工程不规范、外力认为破坏等均可以造成灯灭不亮。

法院据此公证书认定:“另查明,xxx年12月3日,xx大桥仍有三分之二灯具故障。”一审法院是如何查明的?三分之二具体是多少?在被上诉人提供的“xxx赔偿清单”第二项注明“xx大桥现有坏的LED全彩色线条灯有6条线×1400只×2/3=5600只。一审法院在xxx年12月3日查明xx大桥仍有三分之二灯具故障。在xxx年1月17日,统计出xx大桥亮化工程等计4860根灯具有故障。同样是三分之二,被上诉人统计是5600根;一审法院统计是4860根。相差740根。

xxx年12月 晚,上诉人的代理人及上诉人员工亲自到xx大桥核照相和拍摄,整座大桥8条线均亮化正常,不存在死光现象。(见照片和视频)。

对于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灯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灯具数量是多少、出现灯具不亮的原因查明、有质量问题的灯具生产商是哪家。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被上诉人举证不能,应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请求。

二、上诉人积极履行了保修义务。

1、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清单五(xxx与世纪经典对货明细)能够证明上诉人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双方签名确认。其中注明了对不良品的维修数量、维修备品等的数量及发货时间。事实情况在是上诉人安排了三个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安装工程调试竣工后,被上诉人亲自给三个技术人员出钱购买回xxxx的差旅费。

2、按订购x同约定:工程竣工调试后,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货款的10%(见证据订购x同第三款)。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被上诉人以资金紧张拖延付款。对于被上诉人不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上诉人有权不履行保修义务。上诉人行使后履行义务抗辩权。

3、xx三桥灯具安装调试竣工后,如果灯具出现不亮、死光现象,依据x同约定、上诉人应进行保修。现在被上诉人第一是无法证明上诉人灯具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第二是被上诉人擅自更换2条线全部的大桥灯具(不管灯具是否好坏),被上诉人扩大损失。对此更换费用,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承担。第三是被上诉人对此同时对公证后应保管的证据擅自拆解,造成无法查实灯具质量问题。对此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4、一审法院还认定“原告自行修理的4860条故障的灯具费用,按x同约定价格每条155元计算,即753300元。”对此,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不良灯具清单一份。对该份清单,上诉人质证时指出:该份清单是被上诉人自行清点,单方制作,不予认可。同时也不能证明上诉人的灯具有质量问题。

“原告自行修理的'4860条故障的灯具费用,按x同约定价格每条155元计算,即753300元。”“4860条故障的灯具”是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到xx大桥现场清点“不亮”的灯具,该灯具还安装在xx大桥上,被上诉人还未“自行修理”,上诉人也没有拒绝“修理”。损失还不确定,一审法院就匆匆裁判,明显错误。

其二,法院计算单价错误。x同约定灯具一套155元(见订购x同图片)。该一套含三件东西,分别是管线、管线固定架、连接卡座。假如灯具不亮了,只需把管线取出维修。维修好后再安放到线管固定架上连接卡座即可。被上诉人拆下来的就是一套其中的一条线管了,该部分价值约为四十元。4860条就是指的是线管。一审法院错误把所有的线管都按155元计算。

5、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计算赔偿数额某些竟然高于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违背了诉讼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原则。

被上诉人提供的赔偿清单中第一项:从xx大桥拆下来的坏的灯具损失762374元。一审法院认定该项损失x计965858元。(一审法院附表,该表计算也有错误。数字777480写成77748)即使该损失真正是965858元,被上诉人要求赔偿762374元,一审法院也无权干涉被上诉人自愿处分的原则。同理,被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上诉人赔偿拆装费用共计183508元,一审法院竟然判决赔偿202375元。相反被上诉人在赔偿清单中第二项线条灯灯壳,数量903,单价50元,x计45150元。(见证据“从xx大桥拆下的坏的灯具清单”)在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附表中也列举了该赔偿项目但却没有计算出来,让人一头雾水,看不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x法权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x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相关知识

同纠纷主要种类

有无效x同纠纷

这是从x同的效力角度来对x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x同纠纷

是指因x同的无效而引起的x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x同无效后,x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x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x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x同纠纷

是指在x同生效的前提下,x同当事人因履行x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x同订立后x同当事人对x同内容的解释,x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x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x同纠纷为有效x同纠纷。

口头和书面x同纠纷

这是从x同的形式角度来对x同进行的划分。

1.口头x同纠纷

是指x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x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x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x同多是即时清洁的x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x同纠纷 是指x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x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x同纠纷是书面x同纠纷。这与书面x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x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x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x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x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x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x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国内和涉外x同纠纷

这是从x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x同种类的。

l.国内x同纠纷

是指x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x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x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x同纠纷

是指x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x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x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x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x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x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x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x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x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问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x同上发生纠纷。

有无名x同纠纷

这是从x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x同进行划分。x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x同为有名x同,其他x同则为无名x同。

1.有名x同纠纷

从x同法规定来看,有名x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

(1)买卖x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x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x同纠纷,国际货物买卖x同纠纷等。

(2)供用电x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x同纠纷。

(3)赠与x同纠纷,包括馈赠x同纠纷、遗赠x同纠纷等。

(4)借款x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x同纠纷。

(5)租赁x同纠纷。

(6)融资租赁x同纠纷,含融资租赁关系中买卖x同纠纷。

(7)承揽x同纠纷,包括来料加工x同纠纷,来件加工x同纠纷,补偿贸易x同纠纷等。

(8)建设工程x同纠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x同纠纷.建筑安装工程x同纠纷等o

(9)运输x同纠纷.包括水路、铁路、陆路、航空运输x同纠纷。

(10)技术x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和x作开发)x同纠纷,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实施许可)x同纠纷,技术咨询x同纠纷,技术服务x同纠纷等。

(11)保管x同纠纷。

(12)仓储x同纠纷。

(13)委托x同纠纷。

(14)行纪x同纠纷。

(15)居问x同纠纷。

2.无名x同纠纷

除了《x同法》规定的15种x同外,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x同,它们分别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规所调整。这些x同争议也届于x同纠纷之列.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x同纠纷。

(1)保险x同纠纷,包括财产保险x同纠纷、人寿保险x同纠纷等。

民间借款x同纠纷

(2)担保x同纠纷,包括保证x同纠纷、抵押x同纠纷,质押x同纠纷,留置x同纠纷等。

(3)房地产x同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x同纠纷,土地位用权转让x同纠纷等。

(4)承包经营x同纠纷,包括农村承包经营x同。

(5)劳动x同纠纷,包括雇佣x同纠纷、集体劳动x同纠纷、涉外劳务x同纠纷等。

(6)知识产权x同纠纷,包括专利x同纠纷、商标x同纠纷,著作权x同纠纷等。

(7)中外x资经营企业x同纠纷,中外x作企业x同纠纷、中外x作勘探开发白然资源x同纠纷等f

(8)台伙x同纠纷,含隐名x伙x同纠纷。

(9)其他x同纠纷,如固培训x同、票据贴现x同、储蓄x同、影视x同、广告x同等引起的x同纠纷。

标准和非标准x同纠纷

这是从x同条款是否标准化的角度来划分x同纠约纳。

l .标准x同纠纷

是指固x同中的标准条款而引起的争议。标准条款,根据(x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x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因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对因标准x同纠纷的解决的规定主要从保护被动接受标准x同一方的角度出发的。

2.非标准x同纠纷

除标准x同之外的所有x同纠纷均为非标准x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x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x同订立纠纷、x同履行纠纷、x同变更纠纷、x同转让纠纷、x同终止纠纷等等。

上诉状

买卖x同诉状 第十篇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xxxx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迁,甲方自愿将其回迁的楼房转让给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由于上述的房屋尚未施工,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处于预售阶段。 甲方同意乙方去开发商处按照房屋的出售的.价格进行挑号,选择房屋的楼层及位置。

3、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乙方自行应当支付房款(房屋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 元,具体房款按所购的楼层及位置具体核算)。除此,作为乙方还应当按所购买的楼房建筑面积另行支付给甲方每平方米 元的酬谢金。

4、乙方在挑完号选择好房屋的楼层及位置后,支付给甲方酬谢金的三分之一;待房屋主体结构完成后再支付三分之一;基余的待楼房交付后____日内支付完毕。

5、上述所指的开发商开发的回迁楼房应当位于 。如果回迁房屋位置不在上述地段,乙方有权利解除该协议,甲方应当退还已支付的酬谢金。

6、乙方有权利在甲方与拆迁办结算完补偿协议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甲方不得无故阻拦。如果需要甲方方面的相关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提供。

7、如乙方不能与开发商直接签订购房协议或x同,以甲方名义签订购房协议,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乙方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的需要,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8、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x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

9、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甲方不得无故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的权利。如果甲方违约,除了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购房款和利息及酬谢金外,还应当支付 元的39;违约金。

10、本协议双方应当共同执行,不得无故反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当支付对方 元的违约金。

10、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x同诉状 第十一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x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北新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特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沈北新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书,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一组照片,证明帝景嘉园小x内存在以下问题: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元;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4、外墙渗水,要求被告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5、室外落水管损坏,原告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费200元,以上费用x计7945元。

以上事实,有《帝景嘉园物业服务x同》、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诉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对于以上证明帝景嘉园小x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这一事实是否系被上诉人责任且对上诉人造成财务损失,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并未释明。原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x公共x域部分不善给原告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此判决“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也未释明。按照《x同法》,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赔偿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事实上,帝景嘉园小x内存在问题的事实,既是被上诉人对本园x公共x域部分管理不当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有意规避这一说法,为被上诉人规避违约事实。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x同》,帝景嘉园小x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均在物业x同委托管理事项之内,以上事实分别对应违反本园x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事项1之(门厅);事项2(配电系统);事项1之(外墙面);事项2之(落水管)规定,已构成违约事实。按照《x同法》,如果x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既违反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也违反了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更违反了《帝景嘉园物业服务x同》及《x同法》和《民法》,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法定职责相背离。原审一审判决书上所称“被告管理园x公共x域部分不善”、“被告管理不当”即是对物业违反《帝景嘉园物业服务x同》的最好诠释,已

构成对《帝景嘉园物业服务x同》的部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审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此判决被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赔偿金,而且被上诉人更没有提供可以对上述物业违约事实免责的证据,所以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与情与法均无法自圆其说。

关于赔偿金在原审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说明《帝景嘉园物业服务x同》是物业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单方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既缴纳滞纳金,却没有约定物业方违约的惩罚措施,这是很显然的显失公平的x同,在《x同法》、《民法》中对此显失公平的x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审一审法院应按照《x同法》、《民法》的规定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9月,帝景嘉园并未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又怎么会与物业签订《帝景嘉园物业服务x同》,故原审一审法院所称“故帝景嘉园小x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x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到底是谁的真实意思表示?209月的业主委员会又在哪里?显失公平的x同又怎么可以据此不存在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责。

具体抗辩如下:

1、法理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x同》对小x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小x内配套服务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承担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职责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首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对小x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业主在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即应对业主因为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其应为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求偿不能的后果承担一种风险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x,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资力赔偿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物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物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被管理小x内的设施安全、设备安全,否则,因设施、设备不安全使业主遭受损害,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小x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x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预先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x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物业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业主单元对讲门公共设施安全,并对业主造成侵权;没有对小x配电系统进行安全维护管理,造成业主损失;没有对车辆行驶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业主休息、学习安全权利;没有对公共外墙及落水管进行安全维护,造成业主损失。物业方虽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为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七条符x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审前,业主将一份请求沈北新x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申请书》交与原审一审法官,请求原审一审法官调取保存在物业手中的7月-业主的报修记录,此记录本可以证明业主就以上损害事实多次向物业申报维修,但物业现在拒不交出此记录本,还谎称业主从未报修过,借以推脱责任。业主询问原审一审法官调查取证结果时,沈北新x人民法院说: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并按照《xxx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业主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证据为由判决业主证据不足,此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业主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与本案相关联的重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调查取证。原审一审法院以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进而推断业主没有报修,明显是在偏袒物业方,原审一审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为。

二、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原审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无证妄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x公共x域部分不善给原告自身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及财务损失费79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审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那么“原告的损失”又是谁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实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对此疑问均没有任何解释,原审一审判决又依据什么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上诉人认为原审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对上诉人提交的并以确认的证据及损害事实不去认定是被上诉人违约所致,认定事实不准。庭审中及庭审后,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上诉人的损失不是被上诉人管理不当造成的证据,但原审一审却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而上诉人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x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物业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物业公司违规私划车位且违反《物权法》相邻权原则,造成对业主休息权及身体健康的侵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机动车拥有者,是机动车的噪音和尾气对业主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违法在业主窗下不足三米处私化车位,对小x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不确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x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x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x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x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x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和月24日《沈阳晚报》及证人证言。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23元;

对讲门自20开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楼道内灌风灌土,经常有杂物吹进楼道内,且常有外来闲杂人员,更有甚者在楼内拐角处小便。冬天灌风灌雪,卫生、取暖条件极差,因自来水水表被冻,停水事件时有发生。夏天蚊虫爬满进户门,业主一开门,蚊虫跟随进入,半夜经常被蚊子叮醒,严重影响睡眠以致神经衰弱。对讲门已严重丧失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保持楼道卫生清洁功能。业主自家门口如此脏、乱、差环境,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在此种环境下无法安心舒适居住,现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问题,此房屋以低于本园x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23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恶化业主外围居住环境、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及上冻的水表,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x公共x域部分既单元对讲门的维修维护职责,致使单元对讲门腐烂变形,玻璃尽碎,为防止破碎的玻璃伤害到老人孩子,物业用大石块将单元门顶开至墙边,单元门成完全开放状态,致使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长驱直入,甚至冻坏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气严重影响楼道内业主家墙体的温度,致使与此墙体相连的客厅温度不达标,以上事实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园x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23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x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门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x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x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x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x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门厅)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x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对讲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及在一审庭审中物业方陈诉的对此单元门多次返厂维修的笔录和在物业处保存的维修记录薄。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电压,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x公共设施配电系统既小x自维配电箱的维修维护职责,年7-8月,业主多次向物业反应电压高造成业主家电器损坏,要求物业及时维修维护,物业也曾派人测过电压,电压表指针瞬间达到最高值270v,物业方将电工拖走后,再无音讯。直至今日本单元电压一直在240v以上,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与物业长期协商要求供给x格电压未果后,为保护业主用电安全及防止火灾发生,业主自行安装了稳压器,这是业主自救的x理行为。

买卖x同诉状 第十二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买卖x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3]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对***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x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x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x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x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

买卖x同诉状 第十三篇

上诉人范xx,男,19x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

(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花椒、柿树和杨树的种植,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自20xx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开采石头”,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开采行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决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生为由认定上诉人改变转让协议用途,其认定是互相矛盾的!

(2)关于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开始联系栽种酸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在个人私欲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横加干预,20xx年上诉人所植树木部分因他人焚烧秸秆发生火灾而烧毁,加之20xx年和20xx年连续干旱无雨,才造成所植树木存活无几。此后,上诉人于20xx年春栽种花椒、柿树和杨树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绿化任务。20xx年植树期间,被上诉人擅自中止x同,将上诉人承包的荒山允许其他村民植树,造成上诉人所植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说,荒山绿化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责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树木长成,上诉人可以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极简单的生活常识!

(三)关于x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一审判决以部分村民自发到该荒山植树造林为由,从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判决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本x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权行为,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树苗部分被毁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种,从而完成x同目的!可以这样说,只要上诉人有劳动能力,只要荒山没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灭失,荒山承包x同就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另外,因被上诉人及其他村民侵权行为造成x同履行的障碍,而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是完完全全背离公平原则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承包x同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错误

荒山承包x同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包x同转让协议在协议上签章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说,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就是三方,这种理解是对承包x同的误解。承包x同转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转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能改变原承包x同的内容,转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原承包x同的解除。被上诉人在转让协议上的签章,只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征得了被上诉人即发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x同当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请解除转让协议的请求权。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准许x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x同解除权,是违反x同相对性原理,是违反x同法规定的!

三、本案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x同的解除,按照x同法的规定,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判决理由认定“该‘承包x同转让协议’中解除x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上诉人一字一字查遍转让协议,别说解除x同的条件,八个条文中,甚至连“解除”两个字都找不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解除x同的条件约定,纯属空穴来风、主观臆造或者醉酒之梦话!因此,本案并无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之余地!

那么,一审法院该条第(三)项的引用是否正确呢?该款规定主要涉及承包x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诉人前述已阐明x同履行遇到阻碍纯属上诉人侵权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后,上诉人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x同,不存在x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该项规定也纯属牵强附会的.拉郎配之举!

四、被上诉人的反诉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非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x同解除请求权,因此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对该反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系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串通上诉人所签订,这根本就不符x事实,因为转让协议涉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审第三人不同意,仅仅有上诉人和杨秀海的串通,转让协议是根本就不能签订的!此外,被上诉人并未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

(三)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承包x同签订需要经民主议定程序,转包等行为无需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发包方并非当事人,因此无需发包方去民主、去议定!被上诉人反诉状所引用的解释第15条针对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包的情形,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村民,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该条文引用纯属牵强附会、肆意歪曲!

(四)中国只颁布了《xxx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谓的《xxx农业承包法》,承包x同及转让协议均签订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据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土地承包法不能适用,也不存在所谓的参照!

(五)被上诉人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期内,下达所谓的处理意见,横加干涉诉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其实质在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使上诉人可以得到部分补偿,而被上诉人又想染指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属于典型的“红眼病”行为!

五、一审法院解除转让协议将造成林权证“有证无权”

《林权证》是xx县人民政府政府确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权益的法定有效证件,是县政府对上诉人林地承包权的行政确认,在该证件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上诉人依法对承包的荒山拥有x法权益!一审法院不顾核发林权证书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转让协议,这将造成上诉人持有x法权利证书,却享受不到权利,其他人无权利证书却能享受权利的怪现象,造成上诉人的“有证无权”,一审法院等于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撤销权,民事审判机构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这是不符x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反诉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最终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护上诉人x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尊严!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范 x x

二○xx年x月五日

xxxxxx城市信用社·张xx

买卖x同诉状 第十四篇

《民法典》

第x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x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x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x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x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x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x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x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x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x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x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买卖x同诉状 第十五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6000元,利息人民币_____元(截止202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_____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1*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于xxxxxx签署了《采购x同》(x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RJCH20230315),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2吨DW萃取剂,x同价款为人民币96000元,

买卖x同诉状 第十x篇

借款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x××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x××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x同关系x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x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x法权益,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借款纠纷起诉状范本二

买卖x同诉状 第十七篇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由:买卖x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x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 型号的 ,x同约定,货物的品名 、规格 、价格 数量 总货款

结款方式: ;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 支付滞纳金给供方。x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x同约定履行义务。从 年 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x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从 年 月份至 年 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如下: 年 月份,人民币 元; 年 月份,人民币 元; 年 月份,人民币 元, 年 月份,人民币 ;以上x计人民币 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x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x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x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x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 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x法权益,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1、本状副本 份

2、书证 份

3、其他材料 份

买卖x同诉状 第十八篇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2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2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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