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限合同 第一篇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无期限合同 第二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终止时间约定的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无确定终止时间约定的合同。这就是两者的区别。由于该法第46条第5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合同期满不续订而终止合同的,依然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与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基本持平,没有什么差别了。然而,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政策的规范下,由于用人单位正常解除合同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而终止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终止的机会少,正常解除的机会多,且劳动者工作年限长的居多,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终止的机会多,解除的机会相对少,且劳动者工作年限短的居多,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远远大于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这是两者曾经有过的一个重要差别。正因为有这样一个差别,所以多年来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一年期限的合同,而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2023年1月1日以后,两者的这一重要差别会逐步消失,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审视、认识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差别,尽量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合同。
无期限合同 第三篇
无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1] 。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无期限合同 第四篇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无期限合同 第五篇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限,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保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劳动合同与民事、经济合同在期限上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即劳动合同可以是无期限的,而其他合同则有着或长或短的期限。根据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有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根据我国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作出的相应规定。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以来,固定工的制度被否定,代之以劳动合同制度。由于各种用工形式的不同,就需要确定不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是基本符合我国用工制度的要求的。
无期限合同 第六篇
1、建立劳动关系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
2、注意事项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综合上面所说的,无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要符合条件才能进行签订,而且此合同一般是没有终止的时间,如果要双方想要解除此合同,还必须要有法定的条件,所以,不同的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就会不一样,最重要的就是保障好双方的合法利益。
无期限合同 第七篇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点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单位想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对于单位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更多限制,迫使单位不轻易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对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有更好的保障。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想辞职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3天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而不必支付违约金。对劳动者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风险。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缺点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
无期限合同 第八篇
1、《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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