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合同 第一篇
甲方:
乙方:
年月日,甲方将位于xxxxxx安康路317-8号房正面右侧约60㎡的土地给予乙方,现乙方在此修建房屋,修筑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元整(¥元)现鉴于多种原因,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该房屋产权由乙方全部持有。
2、该房屋产权属于乙方个人财产,甲方在遇到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理。
3、今后如需上修建或拆迁等问题,由乙方自己处理。
4、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不得撤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继承合同 第二篇
声明人:姓名、性别,一九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的号码:XXX现住:XXXXX
被继承人XX于一九X年X月X日在X(地点)死亡。死亡之后遗留有如下的遗产:XXXX(例如:位于xxx的X区XX号房子的二分之一的产权)。
我是被继承者的配偶(父亲,母亲,儿子,女儿)。根据《xxx的继承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我是被继承者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者死亡时所遗留的上述的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的声明:对上述的遗产,我自愿无条件的放弃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是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继承合同 第三篇
男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相识恋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登记结婚。为保障自己在百年归世后,对方的生活不受更大的影响,晚年生活更有保障,根据《婚姻法》第19条、《继承法》第16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经深思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房屋继承协议书范文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
根据2023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房屋继承协议可以参照合同的样式订立,格式如下:
一、抬头:写明是房屋继承协议;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概述;
三、协议具体内容:
1、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房屋面积、房产所有权证等基本信息;
2、明确现有财产权利各方,现有财产状况要分清楚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
3、明确办理手续的期限,标注如果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
继承合同 第四篇
在民事审判领域,法官不允许以法无规定为由拒绝裁判,但另一方面,继承合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这就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通过类推适用相近法律、习惯、法理或法律解释等方式审判此类案件。但法官无论是在类推适用《合同法》规定时,还是对现有的遗赠扶养协议进行法律解释时,均应从继承合同的特性出发,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
继承合同中必然包含了被继承人对相对人的赠与,但普通的赠与合同为生前行为,而继承合同却是以死因为条件的法律行为,同时死因行为的形式要件必然严格于生前行为。事实上,继承合同所处分的是一种对继承权的期待权,从合同的订立到最终发生继承可能经历很长时间,因此,继承合同也必然强调严格的要式性。具体来说,继承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并且对遗产范围、相对人的义务、遗产继承的方式等有明确约定,同时合同必须有当事人的签章或捺印以表明双方的真实意愿。其作用无外乎两点,即保障合同的真实性以及约定的明确性。
在司法实践中,继承合同的真实性往往会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比如老人不会写字,在没有被继承人签名或捺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由于在现阶段,继承合同没有如遗嘱或赠与合同等形式的专门规定,因此处理类似案件中需要从严把握继承合同的要式特性,不可随意扩张解释或直接采用法律原则。尤其在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时,如参照附义务的赠与确认合同效力的,需严格把握形式要件,对形式不够严格的合同,不宜确认其效力。例如案例一中,李母与李甲夫妻签订合同采用了见证人见证的形式,而且有较为完整的书面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已符合了继承合同的形式要件,故可以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继承合同具有灵活、自由等制度优势,可以更充分地发挥被继承人财产的预期价值,然而我国现在的继承法律体系中还未将这一法律工具纳入其中。虽然,利用现有的立法、司法资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类纠纷,但始终不是理想状态,因此将继承合同纳入我国的继承制度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继承合同 第五篇
在比较法上,普通法系对继承合同采用了间接承认的方式,通过问题焦点的转换,整合继承法和契约法的相关规定,满足了民事主体对继承合同这一法律工具的需要。我国虽然在立法技术上继受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系的传统,但因为《民法典》至今未能颁布,在涉及继承合同案件的效力认定上反而可参考普通法系的经验。近段时间以来,为追求审判的专业化,我国法院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分工,分工当然带来了效率的提升,但这种分工也面临着人为地割裂存在密切联系的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风险,造成法律适用时的狭窄和遗漏。
继承合同在《合同法》和《继承法》中均无明文规定,但其最终落脚点在财产行为上,其并非《合同法》第二条明确排除适用的身份合同,故《合同法》当然可以成为确认继承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具体言之,在判断继承服务合同的效力时,可根据民事主体提供的合同文本判断与其最相似的有名合同为何种,如案列一中,因李甲与其母亲之间存在母子关系,其不能为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故不能参照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因赡养年老父母为法定义务,不能将此视为取得财产的对价,故不能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规定。李甲无对价而取得其母亲的财产,可视为母亲对其的赠与,李母在有多名子女的情况下要求李甲夫妻独自承担照顾义务,可视为李母在李甲的法定赡养义务外又对李甲课加了额外的负担,故李甲夫妇与李母签订的合同可参照适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之规定,即以《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为确认效力的依据。
至于弃权合同,继承人承诺放弃今后对全部或部分遗产继承权的条件往往是被继承人生前已将特定财产赠与给了声明弃权的继承人,因此继承人对合同中约定的今后不再继承的遗产的放弃当视为对生前赠予所课加的义务,继承人应当受该义务的限制。但关于放弃继承的范围,需明确合同的约定。如案例二中,王某虽然曾明确表示放弃对WP路房屋的继承,但陈某没有证据证明QZ路房屋系WP路房屋的价值转换,故王某对QZ路房屋仍然有权继承。
继承合同 第六篇
甲方(父母方):
乙方(儿子方):
丙方(女儿方):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 )房屋拆迁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为被拆迁房屋,房屋登记证号为( )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乙、丙之父周德祥以过世,其房屋遗产受益人为尚凯华、周小锋、周芸三人共同继承。
第二条:本协议所诉房屋以被拆迁,拆迁补偿方式有以下几项:
1,拆迁费共记( )金额。经济适用房两套。
2,包括经济适用现房壹套面积65平方,现房地址( ),总价值( ) 经济适用期房壹套面积85平方,期房地址( ),总价值( )
3,拆迁费余款还剩( )金额。
第三条:本协议所诉房屋拆迁补偿分配如下::
1,经济适用现房壹套面积65平方,现房地址( )房屋所有权归于丙方。
2,经济适用期房壹套面积85平方,期房地址( )房屋所有权归于乙方。
3,拆迁费余款( )归于甲方。
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对待每个儿女的原则承诺,在享有该两套经济房居住权期间,不对该房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其拆迁费补偿余款应公开,公平的使用。(每笔应记帐)
附:由于乙方经济条件困难,甲方应对乙方之女上学所需赞助费给于补贴( )金额。
第五条:本协议所诉两套经济房如需装修,需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
第六条:本协议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权利。
第七条:本协议订立后,乙、丙双方每年都应抽出一定时间,带上家人,到以上所述房屋内陪甲方居住一段时间,以尽精神赡养之义务。
附:对甲方日后赡养问题的处理:
甲方(母亲)由二位子女轮流负责服侍照顾,(按子女排行从大到小轮流进行,所轮子女确有特殊原因,应和其他子女协商费用解决)对甲方日常生活治疗花销,应以甲方的存款,工资支付。用尽后,由子女平摊出资进行。
第八条:对甲方的存款,工资处理问题: 考虑到甲方今后年龄渐高不能自理后,甲方的存款,工资由子女帮助保管并花销,为此应公开透明,实进记帐制度。并附有开支登记薄册。
第九条:本协议共两页,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
第十条:本协议效力约定:
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它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甲方:
乙方:
丙方:
订立时间: 订立地点:
公证处盖章: 调解所盖章:
继承合同 第七篇
前述三则案例即为三个典型的继承合同,案列一和案例三系赋权合同,案例二系弃权合同。案例四虽然不是典型的继承合同,但此类保险合同与法国法上的“终身定期金”制度类似,在实务中也被认为具有继承合同同类的性质。此类合同除了案例四因有专业的保险机构和公证处介入而具备了严格的要式性外,其他三个案例最令人深刻的印象是当事人在订立继承合同时并没有采取死因行为[所谓死因行为,是指因行为人之死亡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死因行为因需在行为人一方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故有着严格的形式条件限制,在德国继承合同必须符合公开遗嘱的条件,而且只能由公证人做成记录,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亲自订立。]所要求的严格的形式主义,而是采用了一般的非要式民事合同的书面形式,甚至在采用书面形式时也是非格式的、纯自由的意思表示方式。对合同文本的保管也不尽人意,有些甚至出现破损、部分文字模糊等瑕疵。虽然继承合同更强调意思自治,但因其可能成为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得丧的法定原因[在德国、瑞士等德国法系国家,继承合同和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共同构成取得遗产的法定原因。故本身有着严格的要式性要求,这和现实中当事人对继承合同形式的轻率态度形成反差,凸显了民事主体对继承合同这一法律工具的需要与现有立法资源未能满足这一需要之间的矛盾,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继承合同 第八篇
继承合同根据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可分为赋权合同和弃权合同。赋权合同指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与相对人之间订立的赋予相对人一定的继承权的合同,相对人则往往以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提供一定的服务作为对价。赋权合同按订立合同的主体有可分为继承服务合同和遗赠服务合同,前者发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后者发生在不具有继承人资格的其他人和遗赠人之间,且受遗赠人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成为受遗赠人。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在性质上即为遗赠服务合同[关于遗赠扶养协议,通说认为系我国五保制度的延续与改进,但五保制度明显为公法上的社会救济,与私法中的继承合同不应混淆。另,遗赠扶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义务限制为生养死葬,确实不符合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在法律适用中法官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生养死葬的具体内容可作弹性的解释。]。弃权合同通常发生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指继承人同意放弃对被继承人的全部或一部财产的继承权的合同,被继承人往往以生前赠与继承人一定的财产为对价。
继承合同 第九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综合楼设计图纸建筑部分已完成,_______层以上住宅为___________住宅由财政投资。_________ 层为营业间、餐厅,由_________市房产公司、_________市房产管理局、__________区房屋设备材料公司三方出资共建,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出资共建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建筑面积的划分
省_________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_________图将营业间,餐厅分成_________部分: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所有权的划分
第_________部分属房产公司,第_______部分属区房屋设备材料公司,第_______部分属房管局。_______个室外楼梯及_______层的厕所公用,_______层平台按上述_________部分对应划分,但必须留出通道给顾客用,不得借故阻塞。
第三条每个单位所分配的部分只能作自有物业投资建设,不准出让建设权、对外出售物业,如要,只能在局所属内部按______出让。所拥有物业,可以自营或出租。
第四条投资按建设成本(可计_________%管理费)计算分担,各方要按_________出资。
第五条加紧建设项目的内容
省_________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_________图施工。
第六条投资安排
经初步估算,各项费用总成本为_________元/平方米。
房产公司应出资_________元,房管局应出资_________万元,材料设备公司出资_________元。工程由市房产公司统一报建,施工管_______验收。房产公司收取 ____%的管理费,最后以工程结算为准。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出资方应按期付款交房产公司。________总价的_________%,应在 ______月______日前交足;_______期为总价的_________应在_____月底前交足;______期为总价的______%,应在________底交足。不交足投资,______个月内的,按当时银行的贷款利率,加倍罚_______个月内的按上述利率_______倍罚息;超出______个月的,作取消处理,退还投资本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退还。_________工程竣工后______个月内,房产公司要将工程建设财务决算、_________及分解部分,有关报建、用地资料,整理移交给有关各方,_________办理房产证。
第七条陈述和保证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房产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房产管理局;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屋设备材料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果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则违约方应承担罚款_____________元给守约方。但无论如何,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_______%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九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出资共建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xxx有关法律,受xxx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五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通知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八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继承合同 第十篇
如前所述,现行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在性质上是最接近继承合同的,我国民事主体在现实中也常有使用该法律工具实现自己生养死葬和遗产安排的目的。尽管遗赠扶养协议严格限制了私法自治的空间,但其毕竟为我们留下了一种法定的判断继承合同效力的依据。在判断遗赠服务合同时,并不需要像判断继承服务合同或弃权合同一样寻求《合同法》的支持,而是可以在《继承法》的既有框架下,通过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的抽象规定作一定的具体化的方式,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范围,使之基本可以成为各类遗赠服务合同的效力判断依据,从而进一步实现遗赠扶养协议这一法律工具的功能,缓解当下民事主体对遗赠服务合同这一法律工具的需要与立法未能有效提供该法律工具间的矛盾。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在对该法条作具体化适用时,扶养人的范围、扶养人义务的范围和享受的权利均有解释的空间。首先,关于扶养人的范围,法条本身没有明确法人是否可以作为扶养人。但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上的人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同时,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原则,既然法条并不禁止法人为扶养人,解释上当然可以认可法人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其次,关于扶养人承担的义务,“生养死葬”按其字面含义包括生前的扶养和死后的安葬。扶养的行为可以多样,既可以是共同生活,也可以是支付扶养费或请人照顾,安葬的方式亦同。最后,关于扶养人受遗赠的范围,应当视协议的约定而决定,约定明确的从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视为受遗赠全部财产,唯不得损害债权人和必留份人的利益即可。
继承合同 第十一篇
在以上四个案例中,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都与遗产所有人(是否可以称之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不无疑问,但本文的结论认为应该将继承合同纳入我国现有法律调整的范围,故后文不再称其为遗产所有人,而是根据不同语境称其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在其生前就遗产的处分进行了约定。这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遗赠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取得或者放弃问题所订立的合同,称为继承合同。与遗嘱继承或遗赠相同,继承合同是一种死因处分行为,但其与我国传统司法实践中的遗产继承方式又有着较大区别。
法理上,继承合同系一种财产行为,其本质应为契约。从主体来看,继承合同一方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而另一方则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为非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从合同的内容看,其秉持了合同法领域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权利义务,即合同内容由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与相对方合意决定。此外,继承合同的受益人可以为合同双方外的第三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这也大大突破了我国现有的继承制度。从生效时间来看,继承合同在成立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的行为均需受到约定内容的限制。
不同于赠与和遗赠,继承合同应当是双务性的,其以双方所约定的对价为核心,只是这种对价未必要求等价。比如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答应在死亡后,其所拥有的房屋由合同相对方取得所有权,其对价是相对方照顾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日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为照顾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所付出的费用可能少于、也可能多于其可取得的房屋价值。但这种对价是必不可少的,至于具体的内容,只需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在案例四中,因为采用了保险合同的形式,继承合同甚至可以带有射幸的色彩。
继承合同 第十二篇
当事人(甲方)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 (乙方)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就位于 房屋(房产证编号为 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确认位于 的一套房屋是由 于 年 月 日,以现金付款方式购得。共付款人民币 元整( 万)元甲乙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份额。
2、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乙方名下,由甲方占有使用。但实际出资人为 ,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 。因父亲去世未立遗嘱且母亲健在,现房屋父亲所占份额应为甲乙双方及母亲共同共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在母亲百年之后一并分割。
3、甲方为该房屋占有使用人,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4、乙方为该名义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包括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行为)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各共有人赔偿损失。
5、继承发生之日起甲乙方应根据继承方案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程序,因拖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乙丙三方自愿去公证处公证,产生强制效力。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
甲方 (手印) 时间: 地点:
乙方 (手印) 时间: 地点:
继承合同 第十三篇
甲方(父母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儿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女儿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该房屋系乙丙之父单位分配给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为房改房,房屋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该房屋系乙丙之父单位分配给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原甲乙丙三方曾有口头协议,由丙方出资两万元整以甲方名义购买后,由甲丙双方共同居住,其所有权归甲方享有。待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丙方继承,与乙方无关。由于丙方长期在外工作,且目前出现了困难,急需钱周转,故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征求女婿与儿媳意见后,共同决定改变原口头协议。
第三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由乙方出资八万元交付丙方,房屋所有权仍归于甲方;但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乙方继承,丙方对本协议所述房屋无继承权。
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对待每个儿女的原则承诺,在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赠送等行为)。
第五条、该房屋在甲方使用居住期间,如需维修、装璜等,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如费用过大,甲方征得乙丙双方同意后,由三方共同出资。
第六条、该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方不得以出资为由,未经甲、丙两方同意,对本协议所述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第七条、本协议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
第八条、本协议订立后,乙、丙双方每年都应抽出一定时间,带上家人,到此房屋内陪甲方居住一段时间,以尽精神赡养之义务。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自乙方给付丙方人民币八万元整时生效。女婿与儿媳作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
第十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甲方(父): 甲方(母)
乙方: 乙方爱人见证:
丙方: 丙方爱人见证:
订立时间: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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