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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同优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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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同 第一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卖场的正常运营,促进乙方所经营系列酒水的销售,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下列产品的供货商,经双方协商就供求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所需下列产品的供货商:

酒类:系列

二、乙方为促进以上产品在甲方卖场的销售,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赞助人民币____元作为乙方系列产品的广告宣传费,乙方提供若干台展示柜给甲方无偿使用,甲方负责展示柜的日常管理,包括清洁,正确使用,保养及维修。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所供____酒系列作及时报价。乙方所供其他产品价格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价格统一,结算按标准市价。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经营所需增加供货品种。

五、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供产品的合法“三证”。乙方负责的酒水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2.乙方所供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如发现酒水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乙方须向甲方作出市场价____倍的补偿;

4.如发现假酒现象,乙方须向甲方作出“假一赔十”的补偿;

乙方所供系列品种价格见《附表》。

六、乙方在接到甲方要货通知(书面或口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将货品送到甲方仓库,如遇市场短缺等特殊情况除外。送货费用由乙方自理。

九、乙方送货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关送货规定。货收妥,由甲方开具相关验收单交乙方作为结算凭证。

十、结算方式:

1.货到甲方现场经双方验收完毕,由甲方支付乙方本批次货款的60%,余款40%待二次进货时付清,依此类推。

十一、因甲方经营原因(如停业、拖欠货款,阻止乙方销售等),造成本协议不能正常执行时,合同顺延。

十二、协议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十三、协议有效期内,未尽事宜,另商议,按补充协议方案签定。

十四、协议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产生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移交合同签订地司法部门解决。

十五、本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收入合同 第二篇

摘要:收入是判断企业盈利与否的基础,也是衡量企业业绩的重要指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自从2023年我国有关部门颁发CAS14之后,国内外各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都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软件行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受到的影响最为突出。本文先分析了新旧收入准则的差异,从收入的校对入手结合新收入准则变更特征,对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合同收入会计处理带来的影响做了深入分析,旨在为同行今后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软件企业;合同收入;业务状况;会计处理

一直以来,收入都是企业经营中不容忽视的内容,是企业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重中之重,其不仅是企业六大会计要素之一,更是为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开展企业财务状况评估、经营效益判断、绩效考核提供数据支撑,甚至与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核心竞争力都存在密切的关系。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新时期,为了适应日益加速的市场发展要求,现行收入准则中的问题逐渐暴露了出来,因此需要对企业收入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在新收入准则背景下,对企业开展高质、高效收入准则分析十分关键,是满足市场规范的重要途径。

一、新旧收入准则差异比较

我国新收入准则与传统收入准则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两者在应用的时候保持了趋同,但是趋同并非等同,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如表1所示。

二、旧准则下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旧准则下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现状

由于软件企业产品的独特性,软件企业业务模式与其他行业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旧准则之中缺乏明确且统一的商品属性规范,因而导致软件企业的收入性质界定不明晰,存在偏差。就企业经营中同一业务或者类似业务进行分析,不同地区、不同企业所采用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有些企业将其纳入技术转让、也有些企业则将其列入销售服务,具体该怎么划分至今没有明确的定论,给软件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1]。

(二)旧准则下软件企业计量确认现状

在软件企业经营中,与客户合作普遍是以软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为主的,这种合作方式所签订合同存在周期长的特点,甚至有些复杂软件往往需要数月乃至数年时间,因此在旧准则缺乏收入确认和计量统一的背景下,软件企业往往只能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随意选择核算方法,造成无法对工作进度及时进行确认,给企业人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方便,影响了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另外,在旧会计准则中,软件企业在经营中需要满足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以及价款分摊要求之后,方可开展销售收入确认,但是软件销售本身的特殊性造成销售价格区分难度极大,严重影响了计量准确性。

三、新收入准则对软件行业的具体指引

就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的具体指引进行分析,主要包含了五个步骤,具体如图1所示。

(一)软件合同的成立与变更

合同这一概念主要用来表示市场上各个主体之间的交易情况,在新收入准则中的合同是收入确认的重要基础。企业之间要想达成合作,就必须要签订合同,然后在确认收入。但是就软件企业的发展而言,由于本身行业的特殊性,通常都会出现订单超出预计金额的现象,在这个时候经常会出现优惠及折扣现象,根据新会计准则判断优惠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开展的还是新合同上的内容。另外,软件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时候,直接将双方的义务列入其中,分析协议价格与市场现行价格是否匹配,观察对方支付能力[2]。

(二)识别履约义务

在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下,软件企业对整体经营规划的判断能力得到很大的提升,同时也引起收入确认不确定问题。在合同成立之初,经常会涉及各种不同的义务,如何履行着这些义务成为软件企业合同成立之初需要重视的焦点。由于过去国际会计准则中仅提到交易实质相关内容,造成目前软件企业经常将收入确认原则应用在履约义务识别之中,在确定完工进度的时候将售后服务包含其中,造成企业发展受到影响。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之下,企业应该正确识别软件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合同中相应的履约义务之中,结合合同中关于商品与服务的单项履约义务进行分摊[3]。

(三)确定交易价格

在新会计准则背景下,如果交易价格存在不同要素的现象,则需要根据不同要素进行标价和确认,此时软件企业应该考虑通过估值将交易价格分摊,且对签订合同中不同义务详细分类,按照义务比例将价格分摊,在义务履行完毕之后进行收入确认,确保了收入确认的时效性的同时,将软件产品安装、调试以及后续服务的履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4]。可变对价与履约义务交易价格的确定。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自从合同开始之日算起,按照合同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承诺的商品价格比例,将整个交易价格分配至各个单项履约义务之中。另外,如果软件企业交易价格需要变更或者重新确认,则按照承诺商品价格单独售价比例进行多项或者一项履约义务分摊。如果软件交易价格受到外界因素干扰而需要结合不同要素重新确认,则可以通过重新估算交易价格分摊的方式进行确认,按照新收入准则中给出的比例分摊到具体业务之中,并结合市场价格进行确认。此时,如果存在市场数据缺乏,可以利用市场评估、预计成本利润的方式进行交易价格确定。

(四)分摊交易价格

在软件企业交易价格分摊中,可采用单独售价相对比例进行分摊,根据确定每隔履约义务的价格进行单独确认,此时需要注意单独售价与确定价格不同,确定交易价格确定的是整个合同的价格,而此处的价格指的是单项履约义务的价格。按照软件企业合同规定的各项履约义务比例进行分摊。

(五)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软件行业的影响非常明显,无论是财务、业务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促使销售计量与确认发生了转变。与旧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背景下软件企业商品销售风险大大降低,商品服务计价方式更加明确,在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之后即可直接进行收入确认。在新收入准则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的新时期,合同价格、市场价格等不同支付价格的衡量、计量名词不断涌现,同时给合同价格、市场价格的计量指明了新方向。正是因为这些不同价格之间的差异性,使得软件销售不再是传统的收入确认模式,而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在不同阶段逐个进行收入确认。

四、结合软件行业新收入准则对合同收入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一)对收入初始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目前,国内的软件企业普遍都是以集成业务为主的,在业务开展之中不仅要为客户提供软件设计、开发以及运维服务等软件产品;还要负责相关硬件的采购、安装以及调试。这种集成业务本身存在复杂、烦琐的现象,因此在确认收入时应用单项履约义务十分必要。在具体收入确认的时候,首先对软件、硬件产品进行区分,判断合同义务属于单项履约义务还是整体履约义务,根据履约义务确认结果确认收入核算方式。在具体工作中,能够进行单项履约义务的采用单项履约义务成本确认、计量方式,不能区分的采用整体履约义务确认并利用整体核算计量。可见,在新收入准则背景下,软件企业收入初始确认与计量都需要以集成业务分类进行判断,明确其属于单项履约义务还是整体履约义务。

(二)对财务报表公开披露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给软件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存在很大的影响。在旧收入准则中,企业只需要按照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企业经营状况、销售金额即可。而在新收入准则中,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范围发生了变化,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内容也出现了改变,要求企业按照“合同观”规定进行财务报表披露。这种财务报表披露方式的应用意味着软件企业在软件开发、管理及售后服务中都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照既定制度和规章开展全方位的信息披露。这种财务报表公开披露方式的应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财务报表公开披露的范围,帮助外部投资人员及客户更加真实的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但从企业管理角度出发,披露的信息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质量都大大提高,给企业财务与会计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对交易金额确认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合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细分,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细分义务划分合同价款,也指出收入计量需按照义务履行情况分时间点确认。这种交易金额确认方法的实施,一方面提高了软件企业收入确认时效性;另一方面保证了收入计量准确性。在软件合同交易金额确认中,由于涉及众多的售后服务,可将售后服务看作单独合同义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时间规定进行确认,这种交易金额确认方法可将售后服务支出费用列入费用类,保证了交易金额确认精确度。

(四)硬件安装调试完成之后收入计量

目前软件企业在硬件设备销售中主要包含两种模式,一种是纯销售模式,也就是只提供设备,不负责安装和调试;另外一种则是“销售+安装”调试。在新收入准则下,首先要考虑采用了何种模式以及软件是否为通用软件,如果是软件公司开发的,则在IPO等特定场合下,基于谨慎原则,在软件安装调试完成后一次性确认全部收入。

(五)“建设+运维”服务合同收入确认

在“建设+运维”服务项目中,目前普遍采用整体一次验收确认收入的方式,同时对后续可能发生的运维服务成本在整体确认收入时,做预计负债处理,即:借:主营业务成本,贷:预计负债。也就是将项目的建设完成和后续的运维服务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运维服务仅作为符合产品既定标准之内的义务。在此时合同收入确认的时候将运维服务单独作为一个履约义务,就算整个合同中没有单独报价也要进行合理拆分。如果运维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这种可能性较大,因为运维不同于保证性质保),则应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单独售价,在此基础上参与合同总价的分配。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估计出运维服务期的单独售价后,依据运维服务的期限将售价均匀分摊至各个期间。若为上市或准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季度去确认相关收入。

五、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经营发展的启示

(一)加强合同规范管理

根据新收入准则有关规定,在合同管理中需要从与客户合约签订的收入分拆成为多个不同的类别,针对现金流量性质、时间、金额、服务流程以及市场相关的不确定因素综合考虑,全面分析。因此,软件企业在合同管理的时候需要将收入分开进行披露,针对资料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优化,处理好各方面资料之间的关系,进而满足收入准则对企业信息披露的需要。

(二)更新会计信息系统

在新收入准则下,信息系统的应用越来越全面,此时信息系统为了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及时地进行更新。在新收入准则发行之后,以交易为基础的企业收入确认模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逐渐形成了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实现了从交易观到合同观的转变。新收入准则不仅对上述内容做了描述,还对企业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信息做特殊要求,为此在构建会计信息系统的时候对软件合同的项目、参数做了修改并且重新进行设定,让企业财务系统与收入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达成一致,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义务进行计量确认和利润分配,提高了强制披露信息比重,减少了收入确认风险。

(三)加强财会人员培训

收入合同 第三篇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

供货单位(乙方)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

收入合同 第四篇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销售厨房设备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设备名称及价格、数量:

胜利牌9A-II型消毒柜台元

总计含税价:元

二、验收及付款方式:

1、甲方收到设备,经过乙方调试、调用完好后,甲方将对设备进行验收(即核对规格、数量、质量等)。

2、总价: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肆佰叁拾肆元肆角),设备销售合同范本其中包括设备、人工、运输、税金等费用。

3、甲方在核实设备无误后必须将设备款如数付给乙方。

三、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必须按照乙方规定的程序使用设备。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设备(红外线消毒柜)从验收之日起免费保修壹年(注:人为或其他电路因素将不列入保修范围)。

3、甲方使用设备中(保修期内),如出现设备问题,乙方将在接到甲方通知的24小时内无偿进行修复。如不在保修期内,乙方需向甲方收取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

四、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因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诉讼发生的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由违约方承担。

五、其它事项:

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印章)

法人代表:

收入合同 第五篇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同意,根据xxx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140万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第二条验收方法;由甲方现场验收,乙方应确保质量合格,如出现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负责处理解决。

第三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第五条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甲方提供一定的材料验收场地,保证货运道路畅通。石子采用过磅计量,以磅单为准,甲方派人过磅抽检。

2.交货地点:株冶低货位施工现场

3.交货日期:甲方天提前三通知

4.运输费:包含在货款内

第六条经济责任

(一)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2%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

(二)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____%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__%的补偿金。

第九条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共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订立合同人:

甲方:xxx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株冶低货位项目部盖章

乙方;株洲天仙水泥有限公司

经办人:_(盖章)

经办人:__(盖章)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电话:______

开户银行:建行香樟路支行____

开户银行;建行株洲电力支行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收入合同 第六篇

[摘要]FASB和IASB正致力于制定一项适用于所有行业和交易事项的收入准则,并发布了讨论稿征求意见,本文对这单一收入确认标准对原准则单独规定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及会计核算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

[关键词]收入确认 建造合同 会计核算

收入的确认是财务报告系统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同时又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对于公司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收入的重要性是长期存在且公认的。一般而言,会计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它要求以权利与义务发生的时间作为收入或者费用确认的时间。

一、现行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分别对收入的认定和计量进行了具体明确,其确认收入建构的基础是以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临界点,这与国际会计准则《ISA11-建造合同》和《ISA18-收入》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总的来说,对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的建造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对不满足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条件的遵循谨慎性原则,采取成本补偿方式核算。

对建造合同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计量最大的优点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对于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进行重大工程施工的企业,例如建筑工程、大型船舶等,一般是期限长,往往要经过数个会计期间才能完成,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照完工进度比例确认收入和费用,能及时提供与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信息,使会计各期的信息更具可比性。

在对建造合同采取何种核算方式的问题上,美国的规定是可以选择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合同完成法两种方法的一种。有些国家由于更倾向于“稳健原则”,主张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均采用合同完成法,不按照工程进度,等到工程完工再确认收益。

二、统一收入准则的必要性以及国际趋同的目标

对企业来讲,业务涉及的范围跨越各个领域,需要根据准则的规定将一揽子收入分解成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会计人员利用职业判断。尤其是对于多要素复杂的合同,则依据不同的标准来判断收入确认的时点就较为困难。而且,对收入的确认相关各方并未形成一致的原则,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又需要一个易懂的、健全的且一致的标准来提高收入确认的可比性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收入的可理解性。

2023年10月,IASB与FASB将‘收入确认”联合项目的目标定为明确收入确认原则,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制定一项适用于所有行业和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准则,通过减少企业所使用的准则数量来简化财务报表的编制,提高收人在企业与地域间的可比性。

三、对执行准则过程中相关问题的修订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影响

2023年7月3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在房地产项目建造收入确认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并就如何确定某一房地产协议是适用《ISA11-建造合同》还是《ISA18-收入》提供了指南,并说明了各相应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间。

紧跟着,财政部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23]8号),对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适用准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从以上解释公告透露出来的信息表明,某些主体将由现行的在一个建造过程中逐步确认收入的做法,改变为在某一个时刻(完工时或交付时)确认收入。

四、未来的单一收入确认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及会计核算可能产生的影响

2023年12月,FASB与IASB就收入确认问题联合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Preliminary Views on Revenue Recognition in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关于与客户签订合同中收入确认的初步观点)。该稿立足于制定单一、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模型,并通过提供清晰指引和简化准则来提高收入确认的可比性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收入的可理解性。讨论稿的原则:

1. Contract-based revenue recognition principle:基于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进行收入确认――具体的说,是基于主体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的中净头寸(Net position)的增加(由于主体履行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进行收入的确认;

2. Identification of performance obligations:将提供商品及提供劳务视为向客户转让资产,履约义务则是与客户签订一项转让该资产的合约承诺;如果在不同时间向客户转让承诺资产(商品或劳务),则应对履约义务进行单独核算;

3. Satisfaction of performance obligations:在客户获得对承诺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从而该资产已成为客户的资产时,针对每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4. Measurement of performance obligations:基于相关商品或劳务的相关单独售价将初始时的交易价格分配至履约义务。

该讨论稿传达出来的信息是:收入的确认是由合同资产和负债的改变所导致的直接的、必须的结果。合同中涉及的权利应定义为企业的资产,合同中涉及的义务应定义为企业的负债,只要企业持仓净额(net position)的增加是来自以权利为基础的资产或履行义务时产生的负债,收入就应该被确认。确认收入的时点由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变为客户取得对相关资产的控制权时。这种强化“资产-负债”的做法与之前IASB持续推进资产负债表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

按照现行的IFRS及国内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可以分期确认收入(这种确认收入的方法笔者认为是利润表观点的表现,它强调某一时期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以及经营成果在损益表上的体现)。如果按照未来的收入确认方式,由于客户在建造期间并未控制资产的主体,则根据上述讨论建议,该类收入可能只有在建造期结束才确认收入,这种理论导向是对以往收入确认的标准(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核心)的彻底颠覆,建造合同中的完工百分比法的收入确认前提也将不复存在,当然它带来的变化不止于建造合同方面。对于承担建造合同的企业来说,要到客户取得资产控制权时才确认营业收入,实际建造的各个会计期间都没有营业收入,支出项目都记录在存货、预收账户里,等到工程完成、客户取得资产控制权后,才将全部成本与全部收入配比,确定工程项目的已实现盈利。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确认不能实现的利润的危险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由于各会计期间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对不可预见的成本或可能发生的损失不需要作大量的估计或调整,所产生的会计信息较为稳健,符合谨慎性原则;其次,可以有效遏制建筑类公司对收入和利润肆无忌惮随心所欲的调节,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但是,针对第三点原则根据每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如何界定资产控制权的取得将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是回归到法定所有权还是其他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对于建造合同的客户方来说,根据原准则是按照工程结算进度逐步增加资产(“在建工程”科目)的,但根据该讨论稿未取得控制权的项目不能确认为本企业资产,还有随之而来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在建工程转固时点问题,资产定义和固定资产、借款费用准则都可能需要作相应的修改。另外对建造企业来说,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于税务方面。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建造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完工时或进行结算时才确定应税收入。企业应当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对跨年度的特殊劳务确认收入和扣除进行纳税,保证跨纳税年度的收入在不同纳税年度得到及时确认,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待客户取得资产控制权时一次确认收入的做法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会产生大量的递延所得税项。不仅如此,相关成本如何分期在税前扣除也是一个实际操作中的难点,涉及到大量税收核定方面的内容,同时也将加大企业税收调整成本。其次,这种收入确认方法是对以往强调的权责发生制的一种背离,特别是将会计利润集中到控制权转移时一次确认,使得会计收益在各会计期间波动较大,在报表可比性方面大打折扣,企业可能需要大量的表外披露来表述合同履行的程度及影响。根据安永国际会计公司的一项调查,美国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信息量自1972年以来平均每年以3 1%的速度增长,而同期附注的增长速度则达7 5%,而在国内,无论是企业一方还是信息使用者一方都对表外披露的程度重视不够。监管方除对上市公司的表外披露有限制性规定以外,对其他企业则缺乏强制性规定。在这种环境下,企业仅仅通过表外披露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各方对建造合同实施进程及影响充分理解的需求,需要有关部门制订一套较为规范的表外信息披露制度,对某些重大信息要强制披露,以保证表外信息的决策有用性,降低信息使用者的判断风险。

美国前SEC 主席A u thu r・L evit t曾说:“按良好会计准则产生的财务报告, 要使应在本期报告的事项, 既不提前, 也不滞后; 不提过多预防意外的准备; 不确认递延损失; 公司的经营业绩实际上在各年是起伏不定的, 财务报告不应进行所谓的‘平滑’; 不人为地粉饰一个似乎前后一致的、稳定发展的假象”。尽管收入新准则的推出会导致很多不同的声音,但是只要相关各方都在上述这个大的框架内,努力消除目前不同准则之间收入确认不一致的问题,从而提高收入确认的可比性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收入的可理解性这个目标应该是可以实现的。

参考文献:

[1] 叶正虹 汪泓 《盈余管理之 阿喀琉斯之踵-收入确认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完善》《经济论坛》.2023(10)

[2] xxx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2023

[3] Bruce・Pounder 《收入确认的新看法》

收入合同 第七篇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建造企业在竞争中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明显,提供准确的收入确认与计量至关重要。基于上述问题,本文阐述了建造合同的定义、简单介绍了合同类型及分立与合并模式,详尽介绍了建造合同的收入、成本以及核算方法。希望能够为企业更准确地掌握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能为建筑企业提供有用信息。

【关键词】 固定造价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 完工百分比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所建造的资产从其功能和最终用途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如房屋、桥梁、船舶等;另一类是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由数项资产构成的建设项目,只有这些资产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才能整体发挥效益。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第二,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第三,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第四,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一、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座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办公大楼的总造价为800万元。该项合同即是固定造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艘船舶,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2%计取。该项合同即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建造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通常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1、合同分立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第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第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第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第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第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第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合同合并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1、建造合同收入的内容

第一,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第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其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其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筑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其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其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其一,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其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建造合同成本

(1)合同成本的构成

建造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构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间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取暖费、排污费等。

(2)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入合同收入的零星收益,这部分收益冲减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企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有关费用,应直接确认为当期管理费用。

3、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在判断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应注意区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与合同相关性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可以选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等方法。在运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成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成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区别情况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4、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1)完工百分比法的计算方法

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在计算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应采用倒挤的方式处理,以避免出现误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总收入-以前年度确认过的收入;最后一年的合同费用=总成本-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最后一年的合同毛利=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最后一年的合同费用。

(2)建造合同核算流程图

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确认收入和费用;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工程完工。

(3)一般账务处理

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计算当期工程收入、成本和毛利:

借:工程施工――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预计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预计损失准备)

完工时: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参考文献】

[1] 会计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3.

[2] 李敏:管理会计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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