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xx年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的通知一篇
20xx年4月7日,《xxx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印发实施。《xxx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xxx城乡建设局根据xxx司法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该《xxx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明确将原由公安消防部门管理的“消防工程建设、验收”职能划归住建部门,这意味着,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住建部门进行执法,为保障我局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该《xxx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xxx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由xxx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起草,经大队多次集体讨论后形成初稿,之后通过局法规处审核及局领导研究,形成《xxx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报审稿。
四、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落实《xxx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使我局在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理上,能够做到公平、公正。
五、主要内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128条基准进行梳理,确定处罚标准及档次。
六、创新举措
《xxx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将每一项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不同情形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层次,每个层次里又依据相应的处罚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从而使每项行政处罚事项都有具体裁量。
七、保障措施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将严格按照《xxx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的规定,依据当事人违法情节按要求实施处罚。
八、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根据《xxx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的使用情况,结合业务办理的实际,逐步完善,及时调整,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关于做好20xx年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的通知二篇
省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的《xxx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闽委法办〔2020〕14号),推进和落实我省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任务,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我省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针对执法行为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
二、调整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要求,对行政裁量基准逐条逐项进行评估,对实施以来达到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形予以保留,对实施效果不好、达不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及时进行修订、调整、完善。
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了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直接适用;如不予适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尚未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先行制定裁量基准。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的裁量基准与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新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定调整相应的行政裁量基准。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裁量基准的清理调整。各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整范围和调整原则,及时部署开展本部门的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
(二)做好裁量基准的公布工作。各部门行政裁量基准调整后,应当依照《xxx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裁量基准的执行落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部门制定和调整的裁量基准作出决定,并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
四、工作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裁量基准调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尚未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xxx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请省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于20xx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裁量基准及调整情况报送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牵头做好本地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并于20xx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裁量基准及调整情况报送省司法厅。
关于做好20xx年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的通知三篇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3月1日施行。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我局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调整了xxx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新增第七部分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并增加两种可以不予处罚情形,修订形成了《xxx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xxx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环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