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政党和其他社会政治团体以权威的形式为实现其所代表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和意志而采取的斗争目标、应遵循的行动原则、应完成的明确任务、应执行的工作模式、应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形势与政策疫情{{@@@keyword0@@@}}的文章5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形势与政策疫情论文
这次形势与政策的课程学习,学生与老师无法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我们只能在家中自行进行学习,是一次对学生自制力、学习方式的考验。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让我们有了更多思考的时间,也使了我们对中国治理、国家优势、爱国力量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在此次疫情中,我们感动于每一位勇往直前的逆行者,他们用生命帮助中国渡过难关,每次听到逆行者的故事,我都热泪盈眶;我们惊叹于国家的反应速度,国家及时地对疫情做出反应,立即发布居家隔离命令以及各种治理措施,看到逐渐减少的确诊人数、疑似人数,我都为我的祖国无比自豪;同时,我们忧心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思考人与自然该如何得到和谐共处,我相信,每个中国人都不会忘记此次疫情的伤害,不会继续进行野生动物的贩卖活动。
针对我们个人来说,在家中如何面对疫情带来的各种心理应激反应至关重要。在课堂上老师为我们分析了疫情会产生的多种心理反应,生气愤怒、悲伤泄气或事不关己,有的甚至产生无助绝望的感觉,这些不良情绪虽然是自身的正常心理反应,但也需要进行调整,使自己能够在疫情期间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能够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共度难关。心理健康教育能告诉我们应该如何有效应对心理应激反应以及如何调节好自身情绪,因此学习心理健康至关重要。
对于如何面对不良心理情绪,老师教给我们许多方法,首先是注意观察自身情况,及时进行自我的心理调节,而在我看来,只有自己最了解自己,因此,自我的调节是最简单直接的调节方式;在调节自身的同时,要关注外界信息,适度关注疫情情况、了解防护知识,减少接受负面信息以及不信谣、传谣,通过对疫情的了解来保持积极的心态;之后则是学会科学有效地防控,避免让自己产生焦虑、害怕心理;保持与家人、朋友的联系以维持顺畅的人际关系,让自己的负面情绪有一定的出口;最后是试着恢复自己原本的生活节奏,进行适当锻炼或者发展一项技能,这是让自己变得充实、忙碌起来的一种方法,使自己忘记负面的心理状况,进而有效地帮助进行心理上的调节。不仅如此,在面对紧张情绪时,腹式呼吸法、渐进式肌肉放松技术和着陆技术等方法也可以帮助你有效放松。
疫情期间,国家与人民展现出中华民族团结一心的优良品质,体现出中华儿女攻坚克难的精神。我们要采用正确的方法调整好自己的心理状况,众志成城抗击疫情,携手共度此次难关。
第2篇: 形势与政策疫情论文
摘要:分析了与“新冠肺炎”有关的各个术语译名,建议根据术语的专业性和约定俗成性的原则,使用“新冠肺炎”这个术语作为COVID-19的中文译名。
关键词:术语;专业性;约定俗成性;新冠肺炎
Abstract:BasedonanalysisoftheChinesetranslationoftermsconcernedCOVID-19,andinaccordingtotheprofessionalprincipleandpopularusageprincipleinterminology,thepaperproposestotake“新冠肺炎”(xinguanfeiyan)asChinesetranslationoftermCOVID-19.
Keywords:term;professionprinciple;popularusageprinciple;COVID-19
2019年12月中旬,一種不明原因的感染性肺炎疾病在xxxxxx开始传播。12月30日17时48分左右,李文亮医生在一个150人左右的同学微信群中发布信息称:“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在我们医院急诊科隔离”,他敏锐地察觉到了这种病毒的严重性。
同一天,xxx卫健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在网络上流传,其中要求严格信息上报,并强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救治信息”。
2020年1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召开发布会,对《xxx卫健委关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情况通报》进行了通报,将该疾病称为“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
当疫情最初发生之后,以《长江日报》为首的当地官方媒体,为了更好地统一宣传,将“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简化为“武汉肺炎”,不恰当地显示出这种疾病的疫源地,这个命名是不科学的,容易造成“污名化”,因而没有流传开来。
2020年1月7日,中国疾控中心对通过主动病例搜索和回顾性调查发现的所有疑似病例开展了实验室检测,排除了流感病毒、腺病毒、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SARS-CoV)、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MERS-CoV)等其他呼吸道病原体为这次疫情的病因,经分离、鉴定,最终确定这是一种“新的冠状病毒”(novelcoronavirus,简称nCoV)。
2020年1月11日和12日,国家卫健委对世界卫生组织(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公开了这次疫情有关的更多详细信息,并分享了这种新的冠状病毒的基因序列信息。
2020年1月20日之后,中国官方媒体把这个疫情统一改称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最新疫情报告中,建议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为“2019-nCoVacuterespiratorydisease”,把病毒命名为“2019-nCoV”,其中,“2019”表示首次出现的年份,“n”表示新型的,“CoV”表示冠状病毒。
当时世界卫生组织说明,这是批准的临时病毒命名,最终的病毒名称将由国际病毒分类学委员会(InternationalCommitteeonTaxonomyofViruses,ICTV)决定。
除夕前后,《人民日报》等媒体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报道中,标题字样变成“新冠肺炎”或“新冠病毒”等,首次在媒体上使用这一简化后的新命名,并被其他的很多网络媒体采纳。
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2月7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命名事宜的通知》中提出:现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称为“NovelCoronavirusPneumonia”,简称“NCP”。在国家卫健委官网中明确表示,这是“暂命名事宜通知”。
2020年2月8日,国家卫健委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发布会上宣布了这个决定。
国家卫健委的通知发布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它的简称“新冠肺炎”便在全国通行起来。
2020年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TedrosAdhanomGhebreyesus)在日内瓦的全球研究与创新论坛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所致的疾病,也就是新冠肺炎疾病,正式命名为“COVID-19”。谭德塞解释说,“Co”代表“冠状”,“Vi”为“病毒”,“D”为“疾病”,而“19”代表这一疾病最初的病例是在2019年发生的。谭德塞表示:“拥有名称很重要,可以防止使用其他可能不准确或带有侮辱性的名称。”他还指出:“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标准格式,可用于将来的任何冠状病毒暴发。”
2020年2月11日晚,国际病毒分类学委员会的冠状病毒研究小组(CSG)在医学类预印本发布平台上,发表最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的论文,将这一新型冠状病毒从此前学术论文及世界卫生组织官方消息的代称2019-nCoV,命名为SARS-CoV-2。这一命名反映了2019新冠病毒与导致2002—2003年SARS疫情暴发的冠状病毒之间的相似性。CSG通过研究和筛查证明,新冠病毒与SARS病毒并不是同一种病毒,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可以肯定的是,新冠病毒与SARS病毒属于同一类型病毒,新冠病毒的临床特征与SARS病毒有相似之处。因此,把这种病毒命名为SARS-CoV-2,表示它与SARS病毒的相关性。
与世界卫生组织把新冠肺炎疾病命名为COVID-19不同的是,CSG是通过论文方式首次公开SARS-CoV-2这个病毒名称的。根据该论文的说法,SARS-CoV-2这个新的命名,将增进对新冠病毒与宿主之间相互作用的理解,并对未来其他新冠肺炎疾病的暴发做未雨绸缪的准备。CSG表示,这次新的命名,与之前2019-nCoV名称相比,较为准确地描述了由这种特定病毒感染人类所引起的疾病(或临床表现谱)与SARS病毒的关系,而以“2019-nCoV”(2019新型冠状病毒)为名的术语中的“新型”这个成分,可能意味着该基因组与其他先前已知的冠状病毒之间的基因组并不完全匹配。CSG认为,由于新的冠状病毒基因序列已经确定,新基因组变化并没有引起宿主转换,并且疾病和宿主范围都不能用于可靠地确定病毒的新颖性或同一性,所以需要采用SARS-CoV-2这样的命名[1]。
2020年2月19日,姜世勃、郭德银、石正丽等7名中国病毒学专家以“需要为新型冠状病毒拟定一个独特的名字”为题,在顶级医学杂志《柳叶刀》(Lancet)发文,不同意CSG提出的SARS-CoV-2这个命名,建议为新型冠状病毒重新命名。他们认为,若将新型冠状病毒命名为SARS-CoV-2,实际上意味着它会引起SARS或类似疾病,对缺乏病毒学知识的科学家和公众而言尤其如此。他们还指出,作为自然出现的一种病毒,这种病毒与其他所有SARS样的冠状病毒(SL-CoV)或SARS相关的冠状病毒(SARSr-CoV)的基因组序列是不同的。新型冠状病毒在生物学、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等方面都有别于SARS。因此,将其命名为SARS-CoV-2实际上是误导。对于这样一种明显受到国际关注的高流行性病毒,它应该有自己独特的名称。由于这种新型冠状病毒在生物学、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等方面都有别于SARS,他们建议将SARS-CoV-2改名为HCoV-19(humancoronavirus2019),这样就可以将该病毒与SARS-CoV区别开来,也能使这个病毒名称与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疾病的命名COVID-19保持一致[2]。
CSG没有接受姜世勃、郭德银、石正丽等7名中国病毒学专家的意见,仍然坚持将新型冠状病毒命名为SARS-CoV-2。
我们应当怎样面对这些不同的命名呢?
笔者认为,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它的简称“新冠肺炎”已经在全国普遍使用,基本上已经约定俗成了,如果改动,将会引起使用上的不便。因此,我建议不宜再改动了,在称说疾病时,仍然沿用“新冠肺炎”这个已经约定俗成的命名。
筆者在《现代术语学引论》(增订本)中说,“术语是通过语言文字来表达或限定专业概念的约定性符号”。在学术上的专业性和在语言上的约定俗成性是术语定名时应当特别考虑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表达或限定专业概念”要求术语具有专业性,“约定性符号”要求术语具有约定俗成性。使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它的简称“新冠肺炎”这样的术语,既保证了这个术语的专业性,又保证了这个术语的约定俗成性,完全符合术语命名的原则[3]。
如果为了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新命名COVID-19接轨,也可以将COVID-19按照字面的含义翻译为“冠毒病-19”,与“新冠肺炎”同时使用。必要时,还可以采用谐音的方式进行音译,把疾病名称COVID-19音译为“冠肺-19”,其中的“冠”与CO的发音相谐,“肺”与VID的发音相谐,可产生意义上的联想,便于记忆和使用。
至于国家卫健委通知中曾提出的英文名称“NovelCoronavirusPneumonia”和它的简称“NCP”,由于与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名称不一致,且已于2月21日由国家卫健委修订为“COVID-19”,建议就不再使用了。
对于CSG提出的病毒名称SARS-CoV-2和中国病毒学家提出的HCoV-19,由于学术界还有争论,可以暂时不翻译。
参考文献
[1]林志佳.新冠病毒在国际上被正式命名SARS-CoV-2,命名乱象终止[EB/OL].(2020-02-13)[2020-02-13].http://www.TMTPost.com.
[2]JiangS,ShiZ,ShuY,etal.Adistinctnameisneededforthenewcoronavirus[J/OL].(2020-02-19)[2020-02-19].Lancet,https://www.thelancet.com/journals/lancet/article/PIIS0140-6736(20)30419-0/fulltext.
[3]冯志伟.现代术语学引论[M].增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第3篇: 形势与政策疫情论文
摘要:2020年庚子年,一场新型冠状肺炎在华夏大地蔓延,对我国经济大局、国计民生、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外交、科技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在法律层面也不例外,民事、刑事、行政、商事等各方面影响甚广。仅从民事领域的劳动合同方面探讨下相关若干问题的产生以及如何应对策略。
关键词:新冠疫情;劳动合同;疫情下劳动双方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4.021
2020年庚子年的春节,华夏儿女过了不寻常的假期。因为新冠疫情的无情蔓延,从武汉的封城到全国的紧急动员,假期延长到复工的艰难。这场疫情对国家造成了经济、法律、外交、科技、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挑战与反思。而从企业用工者和劳动者双向来看,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将试着从民事领域的劳动合同当面探讨下相关若干问题的产生和应对策略。
《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人力无法改变的情况,与人的主观意愿并无关联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合同当事人是无法预见,同时政府机关以及医学专家也不能提前知道;新冠状肺炎爆发后没有有效的药物治疗和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具有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性,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定要件,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但,为了防止当事人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滥用,法律对不可抗力的适用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任何人可以任意以不可抗力之名免除义务人的所有责任,也不是相关义务人不经任何补救行为,就当然减轻或者解除其责任。若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其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情形影响的,如果其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而要求以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应予以免责。
有几个关键性问题,是企业和员工都关注的焦点。
1新冠疫情下的劳动合同的稳定性问题
1.1对于已经确诊的员工的待遇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无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开除员工,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企业无权开除员工,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工作无法进行,对于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其他工作也无法完成,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员工;医疗期满,合同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可以终止的,同时经济补偿的支付必须要严格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职工无法正常工作,职工的工资需要照常支付。若合同到期,顺延到医疗期期满等。
在疫情的冲击下,企业生产无以为继,采用轮休等形式,使得工作岗位得到有效稳定,尽可能避免裁员情况的出现,亦或是选择尽可能少的去裁员。企业满足相关条件,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职工工资不能延期支付,按合同执行。超期后,职工工作不受影响,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对职工的工资进行支付。职工劳动无法正常进行,企业需要依据地区生活标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因此,迟延复工期间需要支付工资。
根据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通知》,要求如下,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职工无法正常工作,职工的工资需要照常支付,同时企业不能单方面辞退员工。
1.2关于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职工无法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上述人员,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若没有出现上述情形,在这种情况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将劳动合同解除,而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样选择,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不一,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例如,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仅需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即可。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仅须据实结算劳动者的工资,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即可。但是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离职,同时实现了与劳动者完成协商的情形下,此时用人单位却仍需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进行支付的时候必须要遵从着以下标准:劳动者就职于用人单位,基于其工作年限,满一年对应一个月工资;若工作年限超过了六个月,不过短于一年,在实际计算的时候按照一年来进行计算,也就是向劳动者进行一个月工资的支付;若劳动合同短于六个月,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给劳动者。当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倘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情况紧急为由,直接走人?答案是不可以的。因为该理由显然还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不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向时,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必须要与用人单位提前沟通,时间为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方式为书面形式,在这种背景下才可以实现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应当对劳动者的真实意愿进行确认,充分尊重劳动的就业选择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况。“不可抗力”通常情况下是无法预见、避免同时也无法克服的一些客觀情况。此疫情有官方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延长至2020年2月2日),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
1.3对于其他的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形
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确认。基于合同法,如果无法有效的履行合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
(1)合同一点都无法被履行。
(2)合同只能实现部分履行。
(3)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的情况存在着差异。其次,无法履行类型存在着差异,其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就是不同的:延后一段时间才能履行、无法全部实现履行或完全的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成,一方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可以将合同解除,此为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1.4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
(1)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若疑似员工拒绝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了传染病,存在着十分严重的情节,对于公共安全产生极大影响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受惩处,基于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合同也就可以顺利得以解除,无需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实施了医学措施的过程中进行了反抗,对于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实施了阻碍等行为,同时劳动者的行为违反用人单位的制度,此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2)假期结束,劳动者没有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回到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将劳动合同单方面的解除。
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或由于政府封锁隔离措施导致企业员工无法正常工作,基于《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合同双方本是友好商业伙伴,在不可抗力面前更应该本着公平、合理、促进交易的态度解决问题,这也是提高商业交往效率、促进发展的根本。
2新冠疫情下的工资发放的问题
2.1员工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根据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乙类甲类防。
鉴于本次病毒引起的肺炎已经被列为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当地人民政府实施了隔离措施后,被隔离人员有权利要求其生活得到保障,具体的工作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来负责;被隔离人员作为劳动者的,其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报酬进行依法支付。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资支付。
2.2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发放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该问题目前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单位停工、停产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非因劳动者原因,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工资进行支付,同时支付的标准必须要满足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依然可以正常的劳动,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报酬的,即在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之上来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支付;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并未达成,相应的处理必须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这是现行国家层面法律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主要规定。然而,与此之外也有第二种观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属于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该条除类似《xxx劳动合同条例》有明确规定以外,国家层面以及其他地方并无明确规定的,直接适用该观点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企业自己承担了这部分风险,企业怎么在疫情面前渡过难关呢?国家是否有相应的措施减免税收和社保等,这些都是特殊时期为企业减负的措施。这属于行政法研究的范畴,在此就不展开了。
2.3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随着各地发布延迟复工的通告,各地企业复工时间均推迟,此期间工资应当这样支付。特殊时期的支付方式也是法制进程的一个微观注脚。根据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正式生效,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以上规定,年三十、初四、初五、初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初一、初二、初三加班的,企业依法无权安排员工调休,必须支付300%的加班费。
根据《国办发延长假期通知》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即春节假期延长了三天(初七、初八、初九),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延长的三天假期显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故仅属于增加的普通休息日。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初七、初八、初九加班的,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
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具体操作如下。
(1)首先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发放3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
(2)2020年1月28日至1月30日为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3)2020年1月31日以及2月1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属于特殊假期,在这两日内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4)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5)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部分地区通知企业不得复工,在此期间如果不属于规定里不得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工作日,应当正常足额支付工资。
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一般企业员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必须要进行加班的,此时其所获得的工资报酬需要翻倍。但是否应当向在此期间不上班的员工发放工资目前存在争议,需要看各地规定。
对此,2020年1月28日,上海人社局關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也说明延迟复工期间并不属于工作日,是员工的私人时间。在这一阶段,若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要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工资。
一些企业职工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保障等,对于这部分职工,在这一段时间上班后,可以在后续时间进行相应的调休,若不选择调休的,企业必须要依据相应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若员工在家上班,此时可以理解为企业员工在原本属于休息日的时间里工作,员工可以在后续时间进行相应的调休,若不选择调休的,企业必须要依据相应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这个意味着上海地区的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倒休等方式解决该期限。
2020年1月31日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章同样表示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工资照发。
可见,大多数观点是在此期间也应当向不上班的员工支付工资。
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正常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是否支付工资也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两日本就是休息日,不上班不应当支付工资,第二种观点是不上班也需要支付工资,例如2020年1月31日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章同样表示这两日,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武汉职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特殊规定
xxx的特殊规定,在这个特殊历史时期,有着范本的意义。同时也将来认识这段历史的微观注脚。
xxx处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关键时期,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xxx劳动关系和谐稳定,xxx总工会在组织慰问防控肺炎疫情一线人员的同时,积极从源头发力、坚持制度保障,联合xxx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提出了强化疫情防控、加强职工劳动保护、预防调处劳动关系矛盾的具体举措,强调了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全力做好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用以指导全市做好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维稳工作。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规。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职工无法正常工作,企业不得辞退离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应措施期满。
(2)对劳动报酬依法支付。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企业需要保证员工可以进行正常的劳动,并进行工资的支付。单位停工、停产是由于疫情原因导致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工资进行支付,同时支付的标准必须要满足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依然可以正常的劳动,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报酬的,即在新约定标准的基础之上来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支付;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并未达成,企业必须要依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3)倡导“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集体协商。企业生产由于疫情影响而难以为继,企业与职工进行沟通,获得其认可后,采用轮岗轮休等方式,保证工作岗位足够的稳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尽可能避免裁员,亦或是尽可能少的去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4)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基于《劳动法》补休,若没有选择补休,基于相关规定去支付工资报酬。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的工作年限超过了1年,同时低于10年,在这一条件下休假的天数具体为5天;职工的工作年限超过了10年,同时低于20年,在这一条件下休假的天数具体为10天;职工的工作年限超过了20年,在这一条件下休假的天数具体为15天。在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收入正常发放。
(5)强化疫情防控和职工劳动保护。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让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采用非接触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尽量避免不必要往返和聚集。受疫情影响,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当事人不能按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中止仲裁时效。在消除了中止时效的原因后,即日起将继续计算仲裁时效。若审理案件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进行,审理期限可以顺延。
(7)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维稳工作的服务,做好监察工作。结合政府对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全力做好劳动关系领域的风险防范工作。
4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其他劳资问题的处理
4.1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的情况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的话,则不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因为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用人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4.2用人单位应否继续录用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向用人单位求职,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的行为出现了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对于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来讲,其有受到尊重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用人单位都不能对其进行歧视。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4.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的处理
此类情况应当受到限制。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极强,确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不能工作,必须要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或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确诊、疑似病人在治愈、排除前,不得从事易传染的工作。确诊、疑似病人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4.4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续订事宜的处理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4.5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
因为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原则上以相关关规定为准,除非企业注册地有更高标准,且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主要基于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4.6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的处理
实践中,很多用人基于安全考虑,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但这是不合法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疫区,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隔离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要立刻做出批准与否。若不予批准,隔离措施解除。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4.7新冠疫情防护期间,关于用人单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理
新冠疫情防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完善,排查事故隐患;上报并处置潜在的社会安全事件问题,在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关于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的处理。
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若要对劳动者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劳动者必须要予以配合。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軌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4.8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关于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
此时,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根据国家《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或作为疑似患者,需要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与确诊病例存在着密切接触,而接受医学观察,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離措施或封闭措施,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合同到期,合同需要顺延到相关措施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9关于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和加强监督的工作的处理
对当事人进行积极引导,更多采用一些比较合适的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使得纠纷得到有效的化解。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按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这种情况下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重新计算。若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也可顺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引导企业的劳动用工,保证第一时间有效的识别劳动关系风险,做好相应的预测预警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得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关系重大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4.10对企业擅自复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法者导致传播了传染病,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警告或罚款二百元以下的情形如下;有存在着严重的情节,拘留当事人五日到十日,罚款少于五百元:(一)对于政府决定不予服从的……
因此,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导致传播甲类传染病,判刑三年以下;十分严重的,判刑三年到七年……
对于卫生防疫机构的合法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单位出现前款罪,主管人员要接受处罚,单位判处罚金。
甲类传染病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确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实施甲类防控措施。若企业违法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常凯.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J].中国社会科学,2000,(05):7182+205.
[2]徐景一,于桂兰.新时代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创新路径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9,(05):120127.
[3]文永思,李宝玉,李娟,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门诊管理应急策略[J/OL].中国医院管理:15[2020-03-20].
第4篇: 形势与政策疫情论文
本文从民生财政建设的现实意义出发,通过分析当前民生财政建设的不足,从如何构建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化民生财政管理模式的角度出发,进行关于民生财政建设的若干思考,并提出了能够提升民生财政建设水平的若干建议,以便为相关财政工作者提供参考,力争全面促进财政事业向前发展。
关键词民生财政建设 若干思考
民生财政,顾名思义就是一种以人为本的财政体系,伴随着我国对民生财政投入力度的加大,民生财政建设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大关注,特别是在教育领域、生活保障领域、就业领域等重点领域,民生项目的投资更是呈直线增加态势。
无容置疑,民生财政建设已成为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重点项目,在当今社会经济体系不断深入改革的今天,我们如何从“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角度出发,对关于民生财政建设做出详细思考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民生财政建设的现实意义分析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呈现出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伴随着经济的良好发展,社会事务需求也不断增多,与此同时也引发出来越来越多的人民利益诉述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改善民生建设的难度,民生建设改善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
要知道,民生财政是“庶政之母”,加强民生财政建设能有效缓解社会经济压力,消除社会经济矛盾,确保社会经济得以长久稳定发展。以下就民生财政建设的现实意义展开分析。
1、是实现“中国梦”,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改善民生财政建设,宏观角度上是要求财政建设从社会经济体系架构改革出发,立足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而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创新,特别是在社会保障领域、教育领域、住房保障领域、公共卫生领域等民生方面的财政消耗,
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种不同的社会需求,进而达到“中国梦”与“人民梦”的相互统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民生基础。
2、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现实需要
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需要多方面要素支持,宏观角度上要求通过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充分发挥财政分配功能作用与地位,着重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把财政支出向人民群众保障领域转移,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包括公共卫生医疗设备、教育、社会住房等社会服务问题,进一步缓解社会民生矛盾。
3、是推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具体体现
数据表明,2012年,全国31个省(区)市的财政支出中,民生支出普遍增长,且多数地方占到了当地公共财政支出的50%以上。以xxx为例,据财政厅厅长罗建国说“2012年,xxx民生支出3162亿元,增加558亿元,增长22%,占全省财政支出近80%。”
一系列数据说明了民生支出比重正在不断优化。可见,加强民生财政建设,必须把财政支出重点向人民群众公共需要或公共服务转移,解决公共服务不到位的局面,进一步推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建设。
2、民生财政建设面临的问题
1、管理体制问题
随着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拨款的形式也向复杂化、多样化趋势发展,政府投资形式也更加多元化。然而,财政管理体制中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决策权都在上级领导手上,下级领导空有管理头衔,却无法实施正确的管理权限。这种不平衡的决策方式,使得地方政府压力加大,导致很多民生政策无法落到实处。
除外,由于财政局财政管理的组织建设不完善、财政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职能分配不明确。财政局在进行财政管理工作时,缺乏健全的财政管理监督与控制体系,甚至出现私自挪用单位内部资金、私设账外账,避开财政监督把单位预算外的收入据为私有,进行公款玩乐等情况,严重影响了财政局的经济利益,民生财政建设受到影响。
2、财政约束问题
从现阶段我国政府的财政决算预算看来,财政管理模式单一,无法精确、完整地反映出政府的债务、资金等情况。从财政局发布的财政预算信息来看,财政报告不够全面,对资金使用细化不到位,存在多方面不足,极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由于财政资金管理缺乏足够的公开透明度,这种模式下的财政报告也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生建设工作开展的难度。
3、资金管理问题
首先是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相关的一些民生领域尚未完全向社会资金开放,再加上社会公益、慈善等民生领域制度建设不健全,使得社会资金流入民生建设领域的渠道单一,民生建设支出仍然需要附属财政投入。
其次是民生资金使用存在“越位”与“缺位”现象。民生建设项目虽然遍布社会各大民生领域,然而发达地区却相比于经济欠发达或者偏远地区更为深入。
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经济水平较高,在这种经济条件较好的大环境背景下,出现“越位” 的情况就比较多;而在经济落后地区,由于受到经济限制,一些应用政府承担的民生领域得不到相应的建设,多会出现“缺位或不到位”的状况。显而易见,民生建设现阶段还存在明显的资金管理难题,出现地区建设不平衡现象。
3、完善民生建设的几点可行性策略
民生建设工程意义重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针对当前民生建设工程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加以改变,才能提高民生建设水平,以更好地发挥民生财政对扩内需、调结构,促和谐的多重效应。
1、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严格控制行政经费的过快增长。
通过把财政支出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设施等方面转型,凸显社会公共保障在国民经济总值当中的比重,加大公共设备与产品的供给,努力做到经济性公共服务与社会性公共服务相互统一,让民生建设项目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得以服务大众,服务社会。
2、要以财政改革为先导,强化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加快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
实践证明,行政改革与财政建设制度的变革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财政建设制度的变革会引发行政建设改革同步改革。因此,财政制度改革可以作为先导,现行一步进行改革,引导政府行政改革。例如通过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整合到统一的平台,加强对单位基层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确保财政管理记录、财政报告信息和其他财务管理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
在企业岗位设置上,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制定比较合理的,操作性强,有激励性的考核方案,形成相互激励、相互制约为主体的运作模式,以把更多的力量放在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人民生活问题上。
3、继续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照顾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政府。
民生建设工作不仅联系着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与处室,与千家万户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当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一些欠发达地区及基层政府事权、财权不匹配,财政财力不足。民生建设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不同建设。对于一些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应重点建设,而一些地处偏远,远离中心城区的地区应充分放权,给予优惠政策,大力鼓励其快速发展。
4、结语
民生财政建设工作的进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目的不单是为了优化民生管理,同时也是为了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使民生财政建设发挥最大的功能效应,从而改变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
对关于民生财政建设做出思考,以找出提高建设水平的可行性策略,对于实现民生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其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第5篇: 形势与政策疫情论文
摘要:防疫期间,各种相关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频见于各类媒体和各种场合,但在这些积极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中却存在一些字音、字形及用词、用语等方面的问题,故拾之,诊之,以飨读者。
关键词:疫情报道;新闻发布;语用问题
庚子新春,病毒肆虐,全国上下打响了一场全面抗击疫病的战争。一时间,各类媒体的宣传报道及各级新闻发布可謂铺天盖地。这些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对于抗击疫病、稳定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笔者发现在这些积极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中也存在一些语言文字及其运用方面的问题,本着“停课不停学的精神”列举一二,与各位方家一同诊断。
【疑似病例一】
新冠guàn肺炎
【典型症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新闻播报及人们的言谈中常被简称为“新冠肺炎”,但奇怪的是,全称的时候一般都会读作“新型冠guān状病毒”,而简称的时候,却经常读作“新冠guàn肺炎”。
【望闻问切】
“冠”,是多音字,分别读作“guān”和“guàn”。“冠guān”指帽子和形状像帽子或在顶上的东西;“冠guàn”则是戴上帽子、在前面加上某种名号和第一名等意思。由此可见,“冠状”之“冠”一定是读作“guān”。我们熟知的“冠状动脉”“冠状病毒”等正是如此。
可能是“冠guān状”一词早已入耳入心,而“新冠”这一简称新词的读音尚处模棱两可、未加辨析的阶段,故而时有“新冠guàn肺炎”这样的误读。
【诊断报告】
多音字误读,无论是“新冠肺炎”,还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冠”皆读作“guān”,不能读作“guàn”。
【疑似病例二】
疫情防控狙击战
【典型症状】
各种语音播报中,我们听到的都是“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街道、马路上的标语也大都如此,但有个别地方却别出心裁,打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字样的标语。
【望闻问切】
《现代汉语词典》中“阻击”指“以防御手段阻止敌人增援、逃跑或进攻”;“狙击”指“埋伏在隐蔽地点伺机袭击敌人”。单从“埋伏在隐蔽地点”这一特征来看,我们这次打响的也绝不是“狙击战”。
【诊断报告】
形近、义近词语误用,只有“疫情防控阻击战”,没有“疫情防控狙击战”。
【疑似病例三】
防控的重点是湖北和武汉
【典型症状】
疫情发生以来各级领导及广大人民群众高度重视,而xxx,特别是xxx的疫情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常出现在新闻报道及人们闲谈中的一句话就是“本次疫情防控的重点是湖北和武汉”。如2020年2月23日中安在线的报道中就有“湖北和武汉是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胜之地”这样的句子。
【望闻问切】
在这类句子中,“湖北”和“武汉”是两个词语,也是两个概念。从概念的内涵来看,“湖北”和“武汉”在句中皆指疫情防控的重点地区。但从概念的外延来看,“湖北”的外延大,是种概念,“武汉”的外延小,是属概念,“武汉”从属于“湖北”,“湖北”包含“武汉”,两者是具有种属关系的一对概念。
判定两个概念是否具有属种关系,关键要看其在外延上是否具有包容关系。如果“一个概念的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同”,则可判定这两个概念具有属种关系。在以上的句子中,“武汉”的外延就和“湖北”的部分外延相同,所以二者确属种属关系。而从逻辑关系上来说,具有种属关系的两个概念是不能并列使用的。
当然,因为同一的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表示不同的事物,表达不同的概念,所以并不是说“湖北”和“武汉”就一定不能并列。例如,在“这段时间,人们谈论的话题总离不开湖北和武汉”这个句子中,“湖北”“武汉”和前面所列举的句子中新提到的“湖北”“武汉就不是相同的概念,并且此处的“湖北”和“武汉”也不是种属关系的两个概念,并列在一起使用是没有问题的。
2020年2月2日的澎湃新闻中有一句话:“全国防控的重点地区是xxx,而xxx防控的重点地区是xxx。”这应该就是以上错误表述的人们想表达的正确意思,可是他们只图语言的省略,却忽略了句中两个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间的逻辑关系。
【诊断报告】
句中“湖北”与“武汉”逻辑不清,并列不当,正确的表述为:“全国防控的重点地区是xxx,而xxx防控的重点地区是xxx。”
【疑似病例四】
重中之重的任务
【典型症状】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某相关部门发言人指出:“面对这次疫情的迅速发展,如何提高治愈率一直是科研攻关重中之重的任务……”类似的说法在很多新闻报道及新闻发布会上屡见不鲜。
【望闻问切】
“重中之重”,即重点中的重点。但“重中之重”是个省略的说法,“重点”意指“某某工作的重点”“某某事情的重点”“某某任务的重点”等等,至于是什么工作、事情或任务,则会在“重中之重”这个短语的前面以定语的形式交代出来或在“重中之重”这个短语的后面以名词中心语的形式交代出来。前者,诸如“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文明创建的重中之重”等;后者,诸如“重中之重的科研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任务”等。如果“重中之重”前面已经交代了是什么工作、事情或任务,那么这个短语的后面就不能再加上“工作”“事情”“任务”等词语,加上“任务”“工作”等词语就构成了重复赘余。而该句在“重中之重”前面已交代出“科研攻关”这项工作,所以“重中之重”后面的“任务”就是多余的重复。
举个例子,我们可以说“搞好街道卫生是我市文明创建工作的重中之重”,也可以说“搞好街道卫生是当前我市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但却不能说“搞好街道卫生是我市文明创建重中之重的任务”。【诊断报告】
“重中之重”和“任务”重复赘余,正确的表述应该为:“如何提高治愈率一直是科研攻关的重中之重。”或:“如何提高治愈率一直是重中之重的科研攻关工作。”
【疑似病例五】
从……已经走向趋缓
【典型症状】
2020年2月20日,在武汉举行的一场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某发言人在回答《人民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总体上看,湖北、武汉疫情从过去的爆发式增长已经走向趋缓,如果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下降的趋势不会改变,从前期的最高点开始逐步下行。”
【望闻问切】
首先,这个句子存在语序不当的问题。“湖北、武汉疫情从过去的爆发式增长已经走向趋缓”这个句子的谓语是动词“走”,“走”的前面有“从过去的爆发式增长”和“已经”这两项状语。该语境中,前者表处所,后者表时间,而按照多项状语的一般排序规则,时间状语应该在处所状语之前,所以这里应该将“已经”置于“从过去的爆发式增长”之前。媒体新闻中包含此类句式的句子很多,如“福建闽清已经从‘脱贫攻坚’走向‘乡村振兴’”“中国已从制造走向创造”“腾讯在AI等新技术领域已从概念走向实践应用”等等,都是将“已经”置于“从……”之前,而将二者倒置的“从……已经走向……”句式却难觅踪迹。
其次,这个句子兼用了“从……走向……”和“……的形势趋向……”两种句式,存在句式杂糅的问题。
再者,句中的“趋”即“趋向”,指朝着某个方向发展,因此“走向”和“趋”构成语义重复。
【诊断报告】
“从……已经走向趋缓”兼有语序不当、句式杂糅和语义重复等多种语病,该句可以修改为“湖北、武汉疫情已经从过去的爆发式增长走向缓慢式增长”或“湖北、武汉疫情过去爆发式增长的形势已经趋缓”。
【疑似病例六】
抗击疫情?战胜疫情
【典型症状】
防疫期间,我们每天从各类宣传报道中听到的、看到的最高频词语非“疫情”莫属。“疫情通报”“防控疫情”“抗击疫情”“战胜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疫情防控阻击战”等包含“疫情”的短语也比比皆是。
【望闻问切】
“疫情”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关于其的解释为: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释义后所给的配例是:控制疫情、疫情报告。从该释义和所给的配例不难看出,“疫情”这个名词的中心语素是“情”。“情”,即情况。同类的词语还有“灾情”“险情”“病情”等等。这样看来,所谓“疫情通报”“防控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等说法是合乎语法和情理的,但“抗击疫情”“战胜疫情”一说似有不妥,“抗击疫病”“战胜疫病”才合乎情理。
同理,我们只能说“战胜灾害”,而不能说“战胜灾情”;只能说“战胜疾病”,而不能说“战胜病情”;只能说“掌控舆情”,而不能说“战胜舆情”;只能说“掌控敌情”,而不能说“战胜敌情”。
【诊断报告】
我们抗击和战胜的应该是“疫病”,而不是“疫情”,所谓“抗击疫情”“战胜疫情”,若改为“抗击疫病”“战胜疫病”则更合乎情理。
【疑似病例七】
“硬核”標语
【典型症状】
为了最大化实现宣传效果,达到规劝民众重视防疫、佩戴口罩、减少聚会的目的,各地方基层单位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一些所谓“硬核”标语应运而生,诸如:“不戴口罩就出门,这个杂种不是人”“今年到处乱跑,明年坟头长草”“今天聚会图热闹,骨灰盒中乐逍遥”等等。
【望闻问切】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固然重要,但文明应该是我们每个公民始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些所谓“硬核”标语确实够“雷人”,够震撼,但它让我们震撼的不仅是疫病,还有宣传者的恶毒和低俗。它不仅令人尴尬、寒心,更有损我泱泱中华讲文明、重礼仪、有仁爱的美好形象。
【诊断报告】
此类标语虽具警示作用,但用语不得体、不文明,有损国民形象。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形式逻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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