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如何实现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思考和探索
重要的职能。工会经费是工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工会财务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工会物质基础的牢固与否。如何实现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值得我们工会经审和财务干部去思考和探索,为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加大工会法的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经费收缴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发挥工会经费作用,为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一、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现状
《工会法》第 42 条明确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缴经费”。这一规定表明了工会经费收缴的范围和数额比例,明确了收缴工会经费的基数是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同时明确了收缴的比例为 2%,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但是,近年来,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问题依然普遍的存在和发生,甚至“零”拨交,这样不仅严重影响了工会组织各项正常工作的开展,更为严重的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经费划拨上做手脚,偷漏、拖欠工会经费。一些财政部门既不向基层工会划拨工会经费,也不向总工会上解工会经费,一直拖欠甚至于拒不划拨、上解工会经费。只是在政府有关领导出面协调时,才象征性地划拨、或提取工会经费,来对付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在核算方式上做文章,截留、侵占工会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划拨。财政部门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资金短缺为幌子,对工会经费不实行独立核算,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划拨,而是纳入单位的行政经费帐统一进行核算。平时,对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费用,采取计划审批制,层层报批,手续麻烦,且规定费用开支严格控制在计划额度内。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工会法》的宣传仍不到位,特别是单位领导知之甚少。
(二)行政法律意识淡薄。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还有少数人把单位法人与社团法人混为一谈,认为单位的所有开支,都由单位法人说了算,对工会社团法人不认可,单位的工会经费使用不是工会主席签字报销,而是单位法人签字报销,工会主席是以经办人出现。工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事业、机关单位往往是单位法人、书记一身兼数职 , 对工会组织领导不够,兼顾职工群众不够。(三)工会组织依法收缴经费的力度不足。而现实生活中不少地方的工会干部收缴经费靠关系、靠人情,有位工会主席幽默地说:“一没职二没权,办事全靠嘴巴甜。”这也反映了基层工会干部的辛酸与无奈。
三、实现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工会法》的宣传力度。《工会法》是工会工作的行动准则,也是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依据。要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让《工会法》深入人心,才能营造和优化工会经费收缴的良好环境,才能使的《工会法》的规定得到落实。1.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工会法》及其实施办法。《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只有让《工会法》深入人心,让行政了解依法成立工会并拨交工会经费是法律规定的,依法拨交工会经费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2.开展《工会法》培训学习。市级或行业总工会与审计部门联合,举办学习《工会法》培训班,专题学习有关工会经费方面的条款,请有关单位行政特别是政府、财政主要领导、工会主席一起参加。这种宣传方式力度很大,并且见效快,单位行政容易接受。
(二)强化行政的法律意识,争取行政的重视和支持。1.强化有关单位行政的法律意识。让政府、财政认识工会工作的重要性,使党政领导对拨缴工会经费有正确的认识,打消单位行政不理解、不支持、不认同,对工会经费拨缴存在着随意性的行为。对把划拨经费视为给工会的“恩赐”的单位行政。上级总工会要请求同级政府审计部门、财政监督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等给予关注,必要时采取法院的支付令方式。2.“有为才有位”,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会工作。如:重大节日,组织开展有一定质量和规模的职工文体活动、送温暖帮扶活动、金秋助学活动等品牌项目,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积极开展建家活动,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实现单位和职工互利双赢,以此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扩大工会影响和凝聚力。工会通过树立形象,使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需要工会组织的存在,在新的形势下协调解决职工诉求和矛盾,更需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领导和支持工会工作的自觉性。3、积极做好疏通协调工作,争取党政领导对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工会组织要争取党委和行政将工会经费全部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划拨,从源头上解决长期困扰工会的行政拨缴经费难的问题。
(三)工会组织利用法律武器,加大依法收缴经费的力度。1.要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和审计审查监督力度,推动工会经费的依法收缴。上级工会要争取人大对《工会法》执行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会对无正当理由、拒拔、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行政做动员工作,依法取得工会经费的划拨,在不能取得效果的情况下,工会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强制执行的办法解决。2、上级工会请政府审计部门、财政监督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等,对有关财政拨交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督查,以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地到位。3.不断完善收缴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总之,上级工会要与党委、政府一起建立相应的制度,把评先评优与划拨工会经费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没有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或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行政,一律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同时,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工会经费考核考评制度。每年底考核考评经费实际收缴情况,对没有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进行审计。当前,工会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十*五”计划的实施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使工会工作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另一方面,新的形势、新的工作要求也给工会工作提出新的目标、新的任务。重任面前,只有实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依法划拨,为工会工作奠定扎实的物质基础,能使工会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完成《工会法》赋予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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