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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的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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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的小论文

科学是脑力劳动,是脑力劳动的产物。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科学的小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针对我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的冲突、奖励报酬制度分散、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问题,提出如下建议: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的基本权益,对表现优异的单位和职务发明人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以审议通过正式的《职务发明条例》作为保障职务发明人基本奖励报酬的主要依据;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关于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考德国《雇员发明法》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量化许可费率、发明比例、发明者贡献度、估计价值等相关参数,分不同情况对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进行量化。

关键词:职务发明奖励报酬量化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2011 年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的授权量占本国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 84.6%,2012—2014 年分别为 87.6%、88.4% 和 89.9%,2015 年达到 90.7%。随着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比例逐渐增长,职务发明人基本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报酬问题。职务发明奖励报酬金额是对职务发明人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认可,奖励报酬金额是否合理关系到能否调动职务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单位创新能力的提升。在国外,《日本特许法》《法国发明专利法》、德国《雇员发明法》都有相关规定,为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报酬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我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政策引导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2015 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完善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与《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相比,《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职务发明制度,为更好地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二、我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的冲突

(1)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自主权的冲突,从单位角度来看,单位需要经营自主权。单位认为奖励报酬应该根据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给予职务发明人,不应该受到其他干预。从职务发明人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买卖市场的现状决定了发明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若想达到劳资双方的'共赢,仅靠单位的自觉自律是难以实现的,法律应当在这一领域进行适当的规范和指导来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1]。这样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自主权之间就存在冲突。

(2)奖励报酬制度与中小单位生存发展之间的冲突,奖励报酬制度增加了单位的资金投入,对于很多中小型单位可能无法做到,从而引起纠纷,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也不利于调动单位从事创新的积极性[1]。甚至会给部分中小单位的生存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2. 奖励报酬制度分散,不利于统一

奖酬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中已有规定[2]。同时,对职务发明奖酬规定相对明确的《专利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并不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2]。

通过研究发现,我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区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这些规定以报酬比例为重点,相互之间并不完全一致,这种突破上位法以及分散立法的状况不仅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同时也造成了实践中职务发明奖酬的混乱,给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2]。

3. 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难以确定

由于奖励报酬制度分散,针对同一职务发明,不同的奖励报酬制度评估出的奖励报酬金额不同,会导致奖励报酬金额难以确定。同时,较低的奖励报酬金额不能作为对职务发明人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价值的肯定或鼓励,会挫伤职务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外,当出现多个发明人时,还存在奖励报酬金额如何分配的难题。

三、关于我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建议

1. 关于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的冲突的建议

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应当获得尊重,但经营自主权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应当是在法律框架内的经营自主权。一项职务发明的做出,是单位和发明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关于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的冲突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对于不主动给予职务发明人基本奖励报酬的单位,通过法律途径必须规定单位有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的义务。

第二,在保障职务发明人基本权益的情况下,对于主动给予职务发明人高于基本奖励报酬金额、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的单位,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在单位项目知识产权相关的申请、立项、评选、费用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对于职务发明人在业绩考核、奖励和职称聘任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三,从长远利益考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引导、帮助中小单位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在相关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帮助目前有困难的中小单位走出困境。

2. 关于平衡奖励报酬制度的建议

奖励报酬制度分散造成了实践中职务发明奖酬的混乱,给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对此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快完善《职务发明条例(送审稿)》,审议通过正式的《职务发明条例》,以《职务发明条例》作为保障职务发明人基本奖励报酬的主要依据。

第二,当其他奖励报酬制度与《职务发明条例》发生冲突、且不能保障职务发明人基本奖励报酬时,按照《职务发明条例》的规定执行。

3. 关于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的建议

针对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存在的问题,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关于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关于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如下情形。

①单位把职务发明许可第三方使用,并获得许可费的,参照德国《雇员发明法》,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奖励报酬金额可以表示为[3]:奖励报酬金额 = 销售额 X 许可费率 X 发明比例(如果是合作发明)X 发明者贡献度。

②对于通常用于和制造有关的发明,这种发明不改变最终的产品,但可以在单位内部提升产品的生产方式,单位在内部使用该发明,从而节约成本,职务发明人可以得到所节约成本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3],奖励报酬金额可以表示为:奖励报酬金额 = 节约成本 X 发明比例(如果是合作发明)X 发明者贡献度。

③对于在交叉许可等没有实际收入或销售收入时,职务发明人和单位共同估计发明的价值,职务发明人取得估计价值的一定比例[3],奖励报酬金额可以表示为:奖励报酬金额 = 估计价值 X 发明比例(如果是合作发明)X 发明者贡献度。

④以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为契机,成立专门机构从职务发明人提出发明相关问题所做的贡献、解决发明问题所做的贡献、职务发明人在单位的位置和职责[3]等方面确定职务发明人的发明比例和贡献度;成立专门机构根据中国行业具体情况以及当地行业具体情况,确定许可费率;确定的许可费率、发明比例、发明者贡献度为① ~ ③中奖励报酬金额的计算提供依据。

⑤在单位内部成立专门机构,从财务数据确定节约成本;从发明的交叉许可对象的价值、发明的进攻和防御能力等方面,确定发明的估计价值;确定的节约成本、估计价值为② ~ ③中奖励报酬金额的计算提供依据。

四、小结

针对我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的冲突、奖励报酬制度分散、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问题,提出如下建议: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的基本权益,对表现优异的单位和职务发明人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以审议通过正式的《职务发明条例》作为保障职务发明人基本奖励报酬的主要依据;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关于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考德国《雇员发明法》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量化许可费率、发明比例、发明者贡献度、估计价值等相关参数,分不同情况对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进行量化。

例如,可以参考德国《雇员发明法》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量化发明者的贡献度,具体内容如下。德国《雇员发明法》认为,雇员为提出和发明相关的问题所做出的贡献越大及为解决发明问题所做出的贡献越大,在计算报酬时,发明者的贡献越大[3],即发明者的贡献度与提出和发明相关的问题所做出的贡献和为解决发明问题所做出的贡献成正比。这与我国《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4]的立法宗旨相吻合。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在量化职务发明人的贡献度时,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将和发明相关的问题所做出的贡献和为解决发明问题所做出的贡献量化,配合适当的系数,用正比例函数表示发明者的贡献度。

德国《雇员发明法》还认为,但雇员在公司中的位置越低,和发明相关的职责越小,发明者的贡献度反而越大[3]。例如,做出同样的发明,一个清洁工的贡献度远大于一个专业从事研发人员的贡献度[3]。即发明者的贡献度与其位置和职责成反比,这符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思想。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在量化职务发明人的贡献度时,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将发明者的位置和职责量化,配合适当的系数,用反比例函数表示发明者的贡献度。

最后,将发明相关的问题所做出的贡献、为解决发明问题所做出的贡献、发明者的位置和职责,配合适当的系数,用函数表示发明者的贡献度。这样可以保障职务发明人基本奖励报酬的同时,对职务发明人从事创新活动起到了正向引导的作用,可以扩大创新基础,更好地鼓励创新,引导形成“万众创新”的局面,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张永华 . 对《职务发明条例草案》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法研究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 :199-200.

[2] 唐素琴,等 . 对《职务发明条例(送审稿)》中相关问题的思考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法研究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 :172-173.

[3] 李梦娜 . 我国职务发明报酬问题研究 [D]. 兰州:兰州大学,2009 :22-2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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