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一岗双责不到位的表现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
【篇1】一岗双责不到位的表现
“一岗双责”是落实党风廉洁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岗”是指领导干部所任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指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负责。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在认真履行政府行政职责,发展街道经济社会事业的同时,必须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洁建设“一岗双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态度上认真负责,工作上积极主动,确保事业发展,干部安全。
转观念、讲认识。思想是行动的现在,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一岗双责”,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当前,党风廉洁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已深入人心,但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具体从事行政事务的干部对“一岗双责”还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自己只要将分管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就可以了,对下属进行过常规的廉政教育就已经做得很到位了,其他事情都是纪委的工作。其实,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分外”之事,是一项政治任务,不是可抓可不抓,而是必须抓。“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就是补小洞,防范于未然。因此,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对自己履职岗位的业务工作非常清楚,还应清楚自身应承担的党风廉洁建设责任,主动参与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明责任、挑担子。《临平街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和《临平街道关于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对于街道班子成员履行有关职责已经明确,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一是抓本人、本人抓。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既要主动接受党工委、纪工委有关党风廉洁责任制的监督,更要主动担责,抓好落实,做到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廉政,将党风廉洁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同等重视、同时布置、同步落实。二是抓分管、分管抓。按照班子成员分工,细化分解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明确各班子成员对分管线上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通过班子会、专题会议和个别谈心谈话等多种形式,加强日常宣传教育、分析研判和指导,使每位分管领导对自己心中明,对分管部门和下属底子清,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的良好氛围。三是抓重点、重点抓。在抓日常的基础上,重点关注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结合街道“廉政学习日、廉政谈话日、廉情收集日”廉政三日制度,每月20日对政府线分管领导以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防微杜渐。
强制度、见阳光。总书记明确提出“制度治党”这个崭新而又重大的命题,充分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从严治党的要求。我认为关键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是落实规章制度,打造阳光政府。规范政府议事民主决策机制,做到重大事项集体商议、集体决策。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和完善了《临平街道机关业务费用使用管理制度》《街道财务管理制度》《街道财政财务公开制度》,出台了《规范新建社区非生产性开支的若干意见》、“三资”条形码管理制度等,形成了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建立和完善了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督查。结合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的科学和刚性,实行项目从立项到实施到验收到审计的全流程管理。同时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全社会的监督力量,让群众监督权力。二是以“代表质询制”等举措,规范社区权力运行。在抓好社区居务、财务公开,完善社区干部定期评议,加强“三资”监管等工作的同时,每季度组织职能部门对社区工程项目、三资管理、优抚资金发放等开展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推行“代表质询制”,邀请居监会成员、党员、组长、居民代表等,通过听取社区工作汇报、翻看财务凭证、查阅工作台账等方式,当面提出社区廉情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流程不规范的进行提醒并要求整改,到期未整改的对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对违规违纪的进行核实处理。三是以专项督查为抓手,抓重点工作的落实再落实。为使监督成为常态,制定《街道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成立工作督查小组,通过日常督查、专题督查和线索督查,加强对街道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政府工作中的“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问题,强化督查问责,把问题解决改进在萌芽状态。
【篇2】一岗双责不到位的表现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到实处,经院党委研究,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市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全市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濮党建〔2023〕3号文件)、《关于对违反〈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濮办〔2014〕60号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责任追究是指对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全院各党支部、科室负责人,不贯彻执行上级的政策规定和院党委的决策、决议,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进行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委统一领导、组织落实。
第二章责任区分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重大问题实行责任倒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集体责任。领导班子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时,集体作出错误决策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集体违纪的,追究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
(二)个人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造成工作失误、违纪违法或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重大责任问题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三)主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五)责任倒查。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倒查追究直接领导或上一级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免责。领导干部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或者主管领导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提醒纠正、当事人拒不执行和改正的,则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和院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不组织实施、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缺乏担当,为官不为,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未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力的。
(四)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法制等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的。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重要或紧急事项,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廉政问题或者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和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八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依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篇3】一岗双责不到位的表现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认真透视和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进一步明确相应对策,
对整体推进责任制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
一、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龙头”
作用不明显,
责任制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具体来讲,
在认识水平上,
一些单位和部门还习惯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同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之类的一般性单项工作责任制,
没有真正站到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
和经济工作并列起来,
仍然属于“短腿性”工作。
在组织力量上,
各级党政“一把手”
第一推动力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没有真正落实“一岗双责”
,
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
主要领导只停留在会议讲话、
发指示上,
“只挂帅不出征”
的问题较为普遍,
远远没有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的局面,
纪委“包打天下”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改观。
在实际绩效上,
目前落实责任制较大的动作只是年初分解、
年终考核“两步曲”
,
领导干部出了问题的单位也如此,
不出问题的单位也如此,
落实责任制对廉政建设的实际作用并不十分突出。
(二)
责任制本身不严密、
宽泛化,
导致了工作的不规范性。
一是在责任制的制定上,
区域性差别小。
各地各部门依据中央《规定》
制定的一些办法、
细则普遍存在照抄、
照搬、
照转问题,
与本地实际结合不紧。
二是在责任分解上,
有的责任条款过于笼统,
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
有的没有贯穿到日常业务工作中;
有的“责任状”
缺乏可操作性,
千篇一律,
难于提出针对性强的硬性要求,
因此各单位工作发展也不平衡。
同时,
对反腐倡廉重点工作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的职责、
目标、
任务缺乏细分,
部门在具体操作时感到很为难。
三是在责任考核上,
多流于形式。
在时间上,
一般采取年终“赶庙会”
式的集中进行,
让人觉得考核是走过场,
意义不大;
在组织主体上,
有的不是党委(党组)
组织考核,
而是以纪委的名义进行,而纪委对下级党政机关这个责任主体的考核,
又变成了对下级纪委的工作检查;
在考核形式上,
多以听汇报、
看资料、
搞测评为主,
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
也很难了解到不落实和落实不够的问题;
在考核检查内容上也缺乏客观标准;
在结果运用上,
有些党委(党组)
忽视了激励机制,
责任制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奖惩、
选拔任用脱钩,
存在责任履行好坏一个样的问题。
(三)
在责任追究方面,
刚性约束力不够。
一是对出现党风廉政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究的执行主体不明确。
对责任追究案件到底应由谁作出决定,
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
没有明确规定;
知道出了问题,责任在谁头上,
经常出现没有“操办人”
的情况,
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责任追究案件无人管的被动局面;
二是追究的程度不明确。
也就是对查出的问题应该上追几级,
追到什么程度没有具体规定。
由于责任制在追究方面的宽泛性、
不明确性,
责任追究往往取决于主要领导的态度和决心,
不可避免地受到人情观的影响,
往往“对事不对人”
,或是以集体责任捂盖,
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这样一来,
畸轻畸重弹性很大,
“畸轻”
现象尤其明显。
从近年来查处完结的案例分析,
在责任追究上明显存在追究内容窄、
追究干部职级偏低的问题,
案件查处“人情”
味较重,
且以往追究的案例大多是重大责任事故追究,
而很少有因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受到追究的。
(四)
日常督导长期缺位。
长期以来.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