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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就业(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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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就业(劳动法论文)

  摘要: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学会使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我们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学会维护我们的劳动权益,在劳同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让违法分子损害我们的正当利益。

  关键词:大学生 就业 劳动法 权益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和其他新生长劳动力一样,逐年增加,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却在持续走低,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毕业后就要踏进社会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我们该如何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大家先来看一个案例。

  南京某高校的毕业生周飞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1个月后,发觉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合同约定,周飞需工作满一年。按照新法,周飞是否可以辞职?

  周飞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还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周飞刚工作一个月,试用期内是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到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就业的关系。我们要学会用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一、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学会维护我们的劳动权益

  (一)试用期不是廉价期

  试用期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严重。《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在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新法实施后,试用期也不再是廉价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行为将受到更多的制约。

  (二)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们大学生毕业后,如果在一家企业工作,用人单位自我们开始工作之日起一年不与我们订立劳动合同,我们不需要着急,根据劳动合同法,这意味着企业或者给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支付我们两倍的工资。我们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不能随意设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劳同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加班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我们工作后由于工作多,肯定要加班,加班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可以收取加班费。

  (二)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现在有很多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劳同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我们毕业工作后,随着我们工作经验的积累,或者自己的专业和工作不协调,企业可能会变更我们的工作内容,我们要注意到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企业要和我们协商一直。

  三、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我们毕业后选择的工作可能并不适合,用人单位若想接触和我们的劳动合同,应该与我们协商一致。

  (二)用人单位不得解聘怀孕女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多企业在女职工怀孕后,要终止和女职工的合同,这都是违反本法的规定的。作为女生,我们可能会遇到这些不平等的待遇,我们一定要学会运用劳动合同法

  (三)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作用: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从长远来看,大学生就业环境将更加规范。其中关于“订立书面合同”和“规定试用期时间”这两条规定对大学生就业的直接影响较大。过去学生找工作时,常常会遭遇一些“潜规则”,比如一些企业在招聘时会招比实际需要量多得多的人才,然后经过一段时间试用后进行再挑选,有些学生甚至连试用期都没过就被淘汰了。有些知名企业在试用期内既不与学生签合同,也不付报酬,学生一旦试用期满后被淘汰,就错过了重新寻找岗位的最佳时机。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这些情况将不允许出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将加强,至少对那些不正规的私企是个很好的约束,这些新规定都有利于改善大学生的就业环境。

  五、我觉得劳同合同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1、存在一些变相加班的问题。有一些企业老板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让职工加班,但是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不得不加班来完成工作。

  2、一些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因为不能全身心的工作,虽然企业因为劳动合同法没有解雇女职工,但是很多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结束之后,回来工作之后,很多企业都降低了女职工的职位。

  3、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做,而且采取一些威胁劳动者的行为。现在就业压力大,我们毕业生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有些企业利用这一现状,威胁劳动者如果劳动者要求企业按法律做,企业以后不会提升劳动者。

  4、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单位是短期用工,但却约定较长期限的试用期,甚至用试用期取代劳动合同,利用试用期工资低,劳动合同又便于解除的特点,侵犯劳动者权益。

  六、解决的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学校要加强普法教育,加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与解读。加强教育,提醒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须注意的事项。

  2、国家应该更加的完善劳动合同法,争取不让企业钻法律的漏洞。加强对劳动合同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3、作为劳动者,我们要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工作后,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要学会用劳动合同法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和我们大学生的就业密不可分,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一定要学会使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我们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要让违法分子损害我们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机制完善的促进

  3、关怀主编:《劳动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

  4、王全兴主编:《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二版

  5、左祥琦:《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5月版

  6、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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