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是指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
一、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
二、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第2篇: 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深化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改革部署,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有效途径。近年来,xxx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有益探索,有效解决了一大批实际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制约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作用充分发挥的若干因素,包括权责界限不清、诉与非诉衔接程序不明、各解纷组织工作衔接不畅、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并加强应对。对此,该院对当前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案件数量激增,矛盾纠纷过多向法院集中。随着法院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调整的领域和层面不断拓展,相当多的当事人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案件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大量案件涌入司法程序。该院2015年受理案件4790件,2016年受理案件7244件,2017年1-8月已受理案件6451件,年受理案件逐年增加。“有官司、找法院”已形成习惯,法院处理矛盾纠纷的作用从“最后一道防线”变成了“唯一防线”。这也反映出社会各界对诉讼解决机制过分依赖。但是,审判又无法解决所有的纠纷,诉讼中出现的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下降、执行难等给法院工作带来较大压力,法律白条又衍生出新的社会矛盾,造成广大群众的误解,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权威。
分流渠道不畅通,单兵作战疲于应付。如何将矛盾纠纷顺利引入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引导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最适宜的调解方式,由哪个部门负责疏通矛盾纠纷分流渠道等,这些关键性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权威、统一的指挥平台没有形成,没有统一管理部门,形成调解的无序状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组织各自为政现象突出。当纠纷产生后,很多当事人都感到茫然,在选择解纷方式时缺少主见,容易在解决主体之间推诿扯皮,互不担当,出现“踢皮球”现象,增加了调解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立法、制度设计存在局限。缺少统一的高层面的组织协调机构,缺乏从社会整体效益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政策保障体系。在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缺少系统、合理的制度、程序和配套措施,最高院对有些内容作出细化规定,但对司法之外的调解组织也形成不了约束力。不同渠道解决纠纷基本上是各自为战,没有实现有效的资源优化配置。而现有的法律框架设计仍体现出对法院的过高期待,导致各种纠纷化解机构作用没有全面、有效发挥。如交通事故裁决、劳动争议、行政复议等,最终都以法院为最后处理的出口,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调解形同虚设,走走过场,流于形式。只要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则行政调解无从启动。或者调处方干脆告知当事人直接诉至法院。毕竟,法院在统筹整合解纷资源方面权限不足、手段有限,无法更深层次地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这亟需更高层面的组织机构予以统筹协调。
多数调解组织管理松散、调解水平不高。行政机关下设调解机构的调解员人员不确定和更换、调整频繁而队伍不稳定问题仍然存在,行业调解员、律师、志愿者协会等机制管理、人员适用较为松散。有的调解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政策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匮乏;有的调解员对多次调解不成或有较大困难的纠纷敷衍了事、推诿扯皮。一些纠纷双方及一些法律工作者也不愿意、不建议到非诉调解组织处理矛盾,一般会让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致使前期调解工作功亏一篑,第一道防线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长此以往,将导致非诉调解组织的畸形发展、恶性循环。
责任分配不均衡,考评机制相对滞后。各行政部门在人、财、物上相互独立,受部门利益驱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困难重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尚无法形成一个有效和谐的整体,相互间衔接和互补性难以发挥。加之对深化多元化调解纠纷工作缺乏考核评价机制,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多侧重于进入诉讼类指标的考察。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调与不调一个样,调多调少一个样,调好调坏一个样”,没有有效的约束评价机制。这就表现出一方面法院受案数逐年攀升,另一方面其他调解组织无事可做、略显悠闲。因此,要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必须明确各个调解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诉与非诉衔接条件和标准,充分发挥各级调解主体作用,让矛盾纠纷按一定规则有序流转运行。
二、对策分析和应对
发挥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司法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
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参与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法定职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要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在各镇、社区、村街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老法官、老司法所长、离退休干部、老村长等为特邀调解员。人民法院要通过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邀请旁听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各行政部门等非诉解纷组织根据职能对所属调解组织进行整合,设立专门的调解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调解纠纷规则和工作职责,构建合理、高效的非诉解纷机制。要进一步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理念,各个行政机关、专业组织对行业内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优先受理、及时处理、妥善化解。同时,在工作中坚持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推诿,发挥屏障作用,减缓诉讼压力。
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要建立党政主导的组织体系,形成“党政主导、政法部门推动、各行各业参与”的工作格局。成立党政主导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领导小组,将有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同时,成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建筑、医疗、交通、劳动等行业或专业调解委员会,明确各调解委员会的主导部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分别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主导和推动,司法调解由人民法院主导和推动,行业调解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主导和推动。另外,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等各部门、各行业、各组织的工作优势、行业优势、专业优势,把各行各业凝聚到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来,构建各行各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化解合力。
强化法院主导地位,构建社会和谐。进一步明确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主导、保障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整合诉讼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依托一乡一庭和司法服务站平台,派员进驻各种调解站和联系点,组建社会法庭、开展一村一法官活动,通过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引领其他解决纠纷机制的发展,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规范、中立的非诉解纷渠道解决。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诉调对接中心,配备调解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等专职人员,吸纳相关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商事调解组织等作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进驻法院,接受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积极利用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自媒体,加大对诉调对接相关制度的普及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诉调对接机制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和好处,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推广使用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错误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
加强立法规范,加强制度创新。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修订,构建法律框架内的多元纠纷化解体系,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唤起纠纷各方对调解的重视,实现纠纷的多元化分流与化解。建立高层级的纠纷协调组织机构,可考虑至上而下建立由党委领导、政法委牵头、各综治成员单位、法院和非诉解纷组织参加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领导机构,在综治部门设立调解纠纷指挥中心,在劳动、公安等非诉解纷组织设调解室,均有专人专职负责。调解指挥中心根据纠纷类型及纠纷双方意愿合理配置调解资源,将机制运行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统一考核和管理,对成员单位从纠纷受理数、受理率、调解率等方面考核评价。建立法定的强制调解制度和小额一裁终局制度,创新法定前置调解、专门化非诉程序、调解法庭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经费保障体系,设立专项经费,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支持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对于调解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发放一定的误工费、交通费、津贴补贴等,对业绩突出者给予适当奖励。
畅通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畅通信息网络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要求。要畅通当事人诉求渠道,让调度中心听得见每位有诉求的当事人声音,可考虑在x级行政区域内设置调度中心,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人民群众中营造出“有纠纷,找中心”的良好氛围。要畅通工作沟通渠道。调度中心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梳理分析,进行布置与落实,将不同性质的个案纠纷引导到相应的化解平台。调度中心与各个解纷组织之间沟通渠道必须畅通,这是保障各案落实到位的关键。要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及时、全面和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发展新动向,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第3篇: 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保障综合治理是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保障综合治理放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位置。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注重社会保障综合治理,以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主线,以治安防控体系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建设为重点,以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活动为核心,深入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调查调解机制。
一、社会矛盾基本情况
作者所在的合口镇位于丽水北岸,毗邻新安、刻木山,南面与陶瓷古镇相望;跨x和中国最早的城市遗址-------连接礼x成头山镇。全镇总面积。47.34平方公里,10个村委会,6个街道社区,323个村民小组。是国家小城镇建设示范城镇,经济发达,人口生活密度相对集中,移民流动人口多,群众思维模式活跃,从被称为小汉口,可以看出,合口是x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成功示范窗口。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和各种思想趋势的影响,各种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突出。今年,我镇共调查调解了169起矛盾纠纷。其中:传统意义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土地、林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仍占相当大比例;当然,一些新形式引发的一些新的冲突和纠纷也不容忽视。
二、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工作高效”原则,全民动手、齐抓共管。针对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使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更加合理、科学化,以巩固治安防控体系为基础,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延伸防控领域,围绕基层组织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深层营建、拓展创建范围、提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水平,把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作为永久性工作长期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具体做法和经验如下:
(一)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督查机制
成立相应的常设督查组,有专人负责,采取定期查、突查、暗访、入户了解等办法,对各村委会和单位矛盾纠纷排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过检查督促,使矛盾纠纷排查措施有效的全面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多元化矛盾督查机制,把群防群治牢牢延伸到村民小组。同时采取领导和综治委成员单位领导挂村、村级领导挂组的挂点制,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各级各部门领导逢会必讲稳定,下乡必查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早安排、早督促、早落实。各村委会和各单位成立相应的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结合创建平安的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和进取意识,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矛盾纠纷
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建立完善预防和妥善调处矛盾纠纷的四个机制。即:集中排查机制、统筹协调机制、快速联调机制、考核奖惩机制。落实好事前防范和目标防范相结合;经常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分级调处和应急调处相结合;专门调解和群众化解相结合,强化责任和重奖严惩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坚持政策性问题普遍排查、个案问题专题排查、潜伏性问题深入排查和苗头性问题提前排查的原则,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被动到主动,由调处为主到防范为主的转变,力争做到“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切实落实“一个矛盾纠纷、一个调处班子、一个调处责任人、一个调处方案”定期召开调解协调会议,集中了解纠纷排查情况,使矛盾纠纷情况不漏、不重、底数清,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达到无一件民转刑案件发生的目标,有效杜绝重复访、越级访和集体访的趋势。在创新多元化矛盾排查机制方面:一是整合排查资源。把民间矛盾纠纷排查、涉法上访问题排查、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排查、基层干部作风排查等整合在一起,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二是完善排查方式。推行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村每月、镇每季度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如实填报《矛盾纠纷排查统计表》视轻重缓急、分类归档、逐级上报,确保各类矛盾得到及时发现;三是实行台帐制度。建立村情台帐、不安定因素排查台帐、回访台帐等台帐管理制度,做到“年初建帐、年中查帐、年底交帐”逐步实现矛盾排查规范化、科学化。在创新纠纷调解机制方面:一是完善纠纷调解网络。建立由镇、村调委会、民调小组、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构成的“人民调解网”,全镇9个行政村、8个社区全部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个村民小组中设立一个调解小组,配备调解人员3名,以屋场、楼栋网格要求配备纠纷信息员,并建立由综治委员会牵头,纪检监察、民政、土地、信访等部门参与的专职“行政调解网”;建立以司法所为中心,覆盖各种矛盾纠纷,渗透诉讼全过程的“司法调解网”,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事件的发生。二是实行级别调处制度。在全镇范围内推广“四制”调解方式和“四统一”管理机制。即:首问责任制、首席调解员制、调解员等级制和联席会议制,统一工作制度、法律文书、运作规程、持证上岗。一般案件由首席调解员负责调处,复杂案件由主任、副主任制定调处方案,重大疑难案件,提交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分类调处。三是促进调处工作延伸。在开展边界“三联”取得实效的基础上,打破行政区域束缚,积极与毗邻x、乡(镇)协商,全面开展联合调解矛盾纠纷工作,联手解决矛盾避免矛盾激化。
(三)抓信息渠道畅通强化队伍建设
综治委和各村委会(各单位)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以“抓民调、促发展”“精准扶贫”等中心活动为契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排查矛盾纠纷工作。同时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狠抓矛盾纠纷排查与各项创建平安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基层调处工作水平。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村委会和各单位以及各小组都组建调解、治保、民兵、信访、治安巡逻、应急救援、消防、处突八支队伍,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坚持走群众路线,真正形成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力支持,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局面。针对以往纠纷信息的滞后性,组建一支由村民小组长组成的信息报送队伍,一旦发现纠纷信息可直接报送,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有效监控了社会治安的动态,提高了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的前瞻性、预见性和准确性。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善未形成合力
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不能务实求真,未能杜绝浮报虚夸现象。存在着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联系,各自为政。群防群治没有较大的凝聚力,没有专职部门来牵头,至使工作缺乏交流、汇报和向心力,有些工作处于无人管理,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没有与时俱进,因地、因事制宜,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管理条件。
(二)缺乏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
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劳动和报酬不相协调的问题, 无法落实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形成多干少干一个样,特别是村民小组一级。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
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虽然形成,但是少数干部认识不足,缺乏工作积极性,没有一套合理的制约办法开展纠纷排查,难以真正发挥机制作用。
四、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要对策、意见和建议
矛盾纠纷的激化都有一个酝酿和发展的过程,都不是简单、孤立存在的,是与我们的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大量问题紧密关联的。在处理问题、开展工作中必须切实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紧紧围绕稳定大局,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村情民情认真搞好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健全领导责任机制
强化领导责任,推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是成功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一是强化领导责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可能由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恶性案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要领导靠前工作、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二是把基层党组织这个战斗堡垒建设好。紧紧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区域经济、增加群众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来搞好基层组织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协调好基层“两委”关系,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稳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提高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必要时举行民主听证会,落实好税费改革、征地拆迁各种补偿款发放,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四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广大干部应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素质,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及时分析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新形势下处理突发性事件能力。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应树立“以人为本”、“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的转变,最终让“人民满意、党组织满意”。
(二)健全层级管理机制
1、乡镇层面
由于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必须采取不同方法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镇调委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特别是由司法所接待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委牵头,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及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委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2、村级层面
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小组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建立综合治理奖惩激励制度,各部门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负责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各级调解组织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的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
(三)健全法制教育机制
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律进农家、矛盾化基层”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四)健全制度运作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每月排查分析例会制度。镇综治委应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例会,主要听取本辖区每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辖区内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或跨区域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
2.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村调委会对当地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应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镇调委会对本辖区各村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时上报,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
3.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4.建立调处工作报告制度。村每月上报一次,镇每季上报一次,如有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应随时报送。上报的材料包括调解数量、主要类型、纠纷的特点、动向和规律、解决办法、预防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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