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制度。
(一)述责的主要内容
1、理论学习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5、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二)述廉的主要内容
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年度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三)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情况;
2、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3、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4、本部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四)述责述廉的要求
1、党员干部述责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2、述责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党员干部宣读述责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述责述廉工作由机关党支部领导,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4、党员干部述责述廉时,应邀请二级单位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代表、普通干部职工、服务对象代表参加。其中,离退休干部、普通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人数不少于参会总人数10%。
5、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应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责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的差距,要力求祥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和总结。
6、党组每年要对述责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责述廉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7、党员干部的述责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和档案、廉政档案。
8、对述责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党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公。
9、述责述廉后要进行民主测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测评优称率低于xx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连续两年低于xx的,要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
不称职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要建议上级部门对其以免职处理。
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制度
一、“三述”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的情况;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参与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级单位落实责任制规定和保持廉洁自律情况;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问责的情况。
2.加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建设情况。加强思想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坚定政治立场;加强纪律建设,维护政治纪律;加强品德修养,践行社会主义道德;加强作风建设,坚守党的宗旨等方面的情况。
3.执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贯彻“八项规定”、遵守《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教育约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落实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信息公开、“五个不直接分管”(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和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二、“三述”的适用范围
1.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直企业、省直和驻惠央企等)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进行“三述”;各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区)纪委全会进行“三述”。
2.县(区)、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级以下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德述廉一次。
3.各县(区)纪委要结合实际,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逐步将“三述”对象纵向拓展到镇(办)、村(居)层面的“一把手”,横向拓宽到学校、医院、国有企业等不同领域的“一把手”。
三、“三述”的分值设置
测评采用百分制,由六个类别代表参与测评,分值设置如下:
1.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四套班子成员参与现场测评或书面评议,测评分值占20%;
2.纪委委员测评分值占20%;
3.“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分值占20%;
4.行风评议团成员、特邀监察员测评分值占10%;
5.党政机关干部代表测评分值占20%;
6.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代表测评分值占10%;
如有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三述”,其所在县(区)的部分镇(街道)、村(居)基层干部代表参加测评,基层干部代表只对本县(区)“三述”人员进行评议,该项分值列入党政机关干部代表测评分值中。
四、“三述”的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安排“三述”人选,明确活动内容、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等事项,呈报同级党委审定,并提前1个月印发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2.撰写报告。围绕“三述”内容,对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收集群众意见,认真撰写“三述”报告。报告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既客观总结成绩、如实查摆问题,又深刻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召开“三述”大会前,要将“三述”书面报告发至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成员及纪委委员等参与测评的人员审阅。
3.大会述评。“三述”人员在纪委全会上进行“三述”,并接受纪委委员及应邀参加测评人员的评议。采用书面和现场互动等方式,对“三述”人员的责、德、廉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
4.询问质询。根据工作需要,“三述”活动可组织纪委委员和应邀出席会议的人员,在会前、会中向“三述”人员提出询问或质询,“三述”人员要认真回应,作出书面或现场解释、答复。
5.落实整改。测评人员的评议意见和建议,报经同级党委审批后,及时向“三述”人员反馈,“三述”人员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改进工作。纪委要认真督促指导整改,并结合干部考察、巡视和奖惩等工作,将评议结果通报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
6.事后反馈。“三述”结束后,将“三述”人员的整改方案及落实整改情况向参与“三述”测评的人员如实反馈,使之及时跟进和监督落实整改情况。
五、“三述”的组织实施
1.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实施、广泛依靠社会参与与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主要领导审定“三述”工作方案,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三述”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沟通协调。
2.把“三述”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逐步建立健全“三述”活动工作制度。
3.创新“三述”活动的形式,拓宽征求意见建议的渠道,运用各种方式增强评议的针对性,提高透明度,建立完善运用评议结果的长效机制,巩固提高“三述”活动的成果。
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制度。
(一)述责的主要内容
1、理论学习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5、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二)述廉的主要内容
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年度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三)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情况;
2、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3、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4、本部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四)述责述廉的要求
1、党员干部述责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2、述责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党员干部宣读述责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述责述廉工作由机关党支部领导,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4、党员干部述责述廉时,应邀请二级单位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代表、普通干部职工、服务对象代表参加。其中,离退休干部、普通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人数不少于参会总人数10%。
5、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应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责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的差距,要力求祥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和总结。
6、党组每年要对述责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责述廉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7、党员干部的述责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和档案、廉政档案。
8、对述责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党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公。
9、述责述廉后要进行民主测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测评优称率低于xx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连续两年低于xx的,要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
不称职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要建议上级部门对其以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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