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禁令
一、严禁无视纪律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不准消极抵触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作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无法落实或者超出本级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不准虚假承诺或言而无信,对已出台的符合规定的政策和作出的承诺要积极兑现。
二、严禁擅设审批门槛、擅增审批事项、拖延审批时限。
不准实施或变相实施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与验收事项;不准擅自设立或变相增加许可、审批、监管、验收事项及延长审批与验收时间;不准随意增设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违规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超范围证明材料等;对已划转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的审批事项,不准“体外循环”。
三、严禁排斥外来投资者、限制外来商品服务、扰乱经营秩序。
不准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不准以不平等甚至排斥性待遇对待外来投资者;不准以强行断水断电、堵门堵路等手段干扰企业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禁滥用行政权力、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执法。
进入企业检查不准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不准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徇私枉法和执法犯法。
五、严禁推销指定商品、强制推行服务、摊派捐赠捐献。
不准强行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产品和指定经销商; 不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不准向企业摊派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不准强令企业或个人参加规定之外的会议、培训、研讨会、论坛、庆典、考核、表彰、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准强制企业或个人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并借此收取服务费用。
六、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借用占用资产、增加企业负担。
不准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搭车收费,强买强卖;不准以罚代管;不准违规私借企业车辆、借用企业资金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不准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不准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对企业乱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
七、严禁为官不为、态度冷漠、刁难服务对象。
不准对服务对象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不准在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推三阻四、压扣材料;不准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准无端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不准消极对待办事群众,出现“脸好看、事难办”问题;不准违反“最多跑一次”、领办代办并联审批等相关行政服务规定。
八、严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娱乐健身等服务。
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借调研、检查或协调工作等名义违规在企业内部食堂接受宴请;不准出入私人会所,接受“一桌餐”吃请。
九、严禁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工程、干预经济活动。
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限制或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十、严禁违规执法、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
不准借执法检查故意刁难被检查企业和单位;不准对企业举报、投诉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不准违反行政程序擅自查封扣押物品;不准对企业多次重复检查或同一事项多头检查。
十一、严禁向服务对象索取好处、收受贿赂。
不准吃拿卡要,搞雁过拔毛;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服务对象的资产和财物;不准违规在企业兼职,领取报酬,报销各种费用;不准以检查、服务为名,暗示、授意、胁迫服务对象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不准向服务对象索要赞助;不准要求服务对象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
十二、严禁包庇纵容各类欺行霸市、破坏营商环境、“村霸”“沙霸”等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述 “十二条禁令”,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对违反“十二条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汉中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县委“三项机制”等规定严肃处理。对于顶风违纪、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实施“一案双查”,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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