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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十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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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保障工作,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与保障师生安全,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以下简称“防疫物资”)的安全高效使用,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防疫物资主要指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隔离衣、防护面罩、乳胶手套、消毒液、手消毒液、体温计、紫外线消毒灯等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

  疫情期间全院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按统一领导、专项审批、定量供应、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

  防疫物资的采购

  第四条

  原则上学校各部门所需的各种大批量低值易耗类防疫物资以及防疫所需仪器设备由学院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组统一协调负责采购,零星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后勤保障组将根据财政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采购便利化通知要求,全力简化防疫物资的采购程序,确保防疫物资或服务尽快到达指定位置。后勤保障组要做好相关疫情防控采购项目资料的管理,留存备查。

  第六条

  学校后勤保障组具体落实物资采购与管理,学校总务处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经费。

  第七条

  根据国家防控总体要求,尽量避免人员接触传染,疫情期间相关防疫物资的采购因防疫物资稀缺,为保障抗击疫情需要,可以直接采购,待疫情稳定后补签合同,并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对于确属紧缺并急需的物资,供货方确实不能提供采购合同和发票的,经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学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第三章

  防疫物资的储存管理

  第八条

  根据学校防疫工作总体要求,后勤保障处特设置防疫物资临时存储仓库,地点在教学楼

  117室。

  第九条

  仓库实行专人专管,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入内。

  第十条

  物资储备出库时,领取人须办理相应的领取手续。

  第四章

  防疫物资的领用管理

  第十一条

  防疫物资仅限疫情期间因需来校值班人员申请使用,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按需统一申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领用数量,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防疫物资的用途。各部门要加强对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将追求其责任。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全校防疫物资的有效供应,物资的领取按照少量多批次领取的原则,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安排领取短期内所需防疫物资,杜绝浪费。

  第十三条

  疫情期间物资发放采取集中发放的方式,申领人与学校后勤保障组提前预约,并确认申请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由工作人员与其确认具体领取时间。领取物资时相关人员需全程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防疫物资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各部门要落实专人对申领的防疫物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登记造册,

  并公示使用情况。学院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组将在疫情结束后,对各部门已领用但尚未使用的防疫物资以及体温计、紫外线消毒灯等非易损类物资进行登记回收再利用。

【篇二】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生物制品库、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确保储备物资的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物资储备库房必须实行专人专管,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兽医专业知识和生物制品使用管理知识。

  2、物资储备库房应严格做到防盗、防火、防水、防有害物质、防污染等措施。

  3、物资储备库房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每天上下班时,物资储备管理人员要对库房门窗、电源以及库内物品进行检查。

  5、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检查各类药品、物资,对因上述情况而不能正常使用的生物制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虫蛀、鼠咬、霉变、过期等情况的发生。

  6、物资储备进库时必须认真验收货物,填写进库纪录,并要求参加人员签字。

  7、物资储备出库时应通过单位领导、生物制品管理人员的同意,领取人办理相应的领取手续方可领取。

  8、要保证经常对生物制品库房设施的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及时整改维修。

【篇三】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采购原则

  凡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的采购项目,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障有力的原则进行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

  二、采购方式

  根据本次防控应急专项预算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采购: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经应急采购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自行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的,经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应急采购单位组建三人以上采购小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自行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请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应急采购单位相关人员组建采购小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采购。

  三、相关要求

  1、为减少人员接触,防止交叉感染,应急采购小组可采用电话询价方式进行询价采购。

  2、应急采购单位应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凭据和相关资料的管理,留存备查。

  3、根据《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应急采购预算达到报备限额要求的,应急采购单位应向纪委网上报备。

  4、因学校信息化建设尚未将招标采购申请及审批手续嵌入学校OA办公系统,相关采购申请及审批手续可先采取电子邮件报送,待疫情解除后,有关书面手续(含相关采购合同)再由相关人员集中办理。

  5、本暂行办法仅适用本次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

【篇四】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机关各部门中层职位管理,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全面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管干部、能上能下,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六条选人用人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机关各部门的正副股职岗位干部,干部身份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企业编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园区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中层干部(涉及党纪党规仅针对党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重加强理论学习,严守党的纪律,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鲜明,具有履行职责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本职,刻苦钻研,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胜任本职的业务能力。

  (三)工作积极进取,勤奋努力,服从管理,任劳任怨,敢于担当,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有公道正派的职业操守。

  第六条拟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提拔担任中层正股职的,须任中层副股职满一年;提拔担任中层副股职的,须试用期满转正考核合格后。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没有称职(合格)以下等次。

  (三)男性年龄在51周岁(不含)以下,女性年龄在49周岁(不含)以下。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5周岁以下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0周岁以下须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必须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职位和职数内进行,不得突破核定职数配备中层干部,不得自行设置内设机构和中层职位名称。党委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要求,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注重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严格落实年轻干部选配专项预审制度。

  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严格按照动议、民主推荐、提出方案、职位职数审核、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任职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选拔中层干部时,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培训制度。新任中层干部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参加园区组织的任职培训,培训实行点名调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培训所任职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试用制度。新任中层正股职、副股职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从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新任中层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试用期间如发现有影响继续任职的问题,立即解除试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对各方面表现好、能胜任现职的,提请党委讨论后,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组织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中出现失误、群众意见多的,提请党委讨论后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原职级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提高综合能力的;在一个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免职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男性年满54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调整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因违法违纪应当免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半年以上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辞职、辞退或者调出的。

  (二)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

  (三)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第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因工作能力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对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业绩考评激励与警示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廉政行为评价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政治生活待遇等方面的使用,以增强考核的激励和警示作用。对绩效考核结果差、不胜任现职工作的中层干部,应调离其岗位或降职使用。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转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并按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园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1、消毒药品:消毒药4件。

  2、防护用品:防护服、雨靴、医用口罩若干,手电筒30个。

二、管理办法

  1、应急物资储备于东临溪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库。

  2、应急物资储备由镇党政办负责管理,由镇防控非洲猪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不得挪用。

【篇六】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组通字〔2008〕3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的中国共产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皖组字〔2008〕15号)和省国资委党委的相关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方法。

  一、征收党费。

  1、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支付党费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各级党组织和个人应按党费缴纳标准按时缴纳。在党员支付的所有党费中,各成员公司党委按收取党费总额的70%向集团公司党委支部支付,机关党委支部应向集团党委支部支付全部党费。

  2、各成员公司党委每半年最后一月25日前按比例向集团党委支付半年党费,及时将支付党费的银行收据复印件交给集团党办公室,交换党费收据。

  3、各成员公司党委必须将党费通过银行存入或汇入集团党费专用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

  4、党员支付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包括3000元)者支付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包括5000元)者,支付l%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上(包括10000元)者,支付1.5%以上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上。

  5、退休人员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基数,5000元以下(包括5000元)按0.5%支付党费,5000元以上按1%支付党费。

  对于只有一部分退休人员享受的补助金,如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金、退休干部的护理费等,残疾人的赔偿金不列入支付党费的计算基数。

  6、咨询顾问岗位、待岗职工中的党员,以基本工资为基数,5000元以下(包括5000元在内的0.5%支付党费,5000元以上的1%支付党费。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为预备党员之日起支付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应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当月起,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9、党员应自愿按规定支付党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支付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理支付或补充党费。补充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10、支付党费确实困难的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减少或免除党费。

  11、不按规定支付党费的党员,其党组织应立即批评教育,期限改正。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支付党费的党员,自己离开党处理。

  二、使用党费。

  12、党费的使用应坚持统一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稍有剩馀的原则,按规定范围支出,严格审查手续。

  1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为:(1)训练党员(2)预约或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资料、音像产品和设备(3)表扬先进的基层党组织、优秀的共产党员和优秀的党务人员(4)慰问、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重病党员(5)补助受到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复受灾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14、各党费支出必须坚持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批准文件齐全,手续完善。严禁先用后批支出党费。

  15、集团党费支出审查手续由承包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党办公室批准后,向集团分管领导报告审查。各成员公司党费使用的审查程序,可以参照集团公司的审查程序自己制定本公司的审查方法。

  16、请求支付党费的指示,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公司党委拨出的党费,必须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7、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是管理集团党费的职能部门,具体会计委托公司财务部代理。各成员单位党费由各单位党务部门负责管理。各党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党费。集团公司和所属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党费管理负有领导和直接责任。

  18、各级党务部门指定负责人负责党费管理,执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具体管理由各级党务部门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由本公司财务机构代理)。

  19、党费账簿、证明书报告书等党费会计资料应按规定立案,妥善保管。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时,要做好党费文件的清点、交接等工作。

  20、集团和所属各党委应以各部门党务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保留和多年剩馀党费,不得混合党费和其他经费,不得用党费账户进行非党费存款业务。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能挪作他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用于非国债购买投资。

  21、集团和所属各成员公司党委应将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开。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时,应报告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员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党委党务部门应每年向同级党委汇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通过贴吧、公司内网等形式向下级党组织汇报。

  22、集团所属各成员公司党委每年1月底前应向集团党委提交上年度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年度党费征收、使用和存储金额党费支出的主要项目和金额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经验、做法、问题、改进意见、建议等。

  四、保障措施。

  23、各级党委(总支持)每年按有关规定定定期监督党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行为规范。

  24、党费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离职前,按规定进行党费财务审计具体负责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立即清理相关账目,做好交接工作。

  25、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领导和部门,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接受上级领导机构和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党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必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认真调查。

  五、附着则。

  26、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党组织。

  27、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说明。

  28、本方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为加强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及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降低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是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所需物资和集团公司各单位(各分、子公司)所购材料物资的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

  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所有采购都必须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制度》,分别以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物资、各单位自行采购物资两个方面对公司所有物资采购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项目采购管理

  凡属集团公司投资的工程项目、设备等所需物资均由经营管理部进行集中采购管理。

  对于集团公司投资的基建项目,其项目负责人需组织中介机构拿出预算方案及详细材料清单,经营管理部留详细材料清单一份。

  在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前,施工单位应将工程预算书、材料需求计划表报送公司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组织经营管理部与施工方在合同中列清各自采购的物资类别及到货时间。经营管理部留施工单位材料需求计划表一份。

  施工中,施工单位材料采购员按照生产进度,至少提前20日将所需物资的型号、数量、拟采购单位及价格等详细情况列清,填写物资采购需求表,经公司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基建管理员对需求物资型号、数量核实签字后,报经营管理部。

  施工中,如遇材料变更事宜,施工单位需到经营管理部领取并填写物资采购变更表,经公司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基建管理员对变更物资型号、数量签字认可后,报经营管理部。

  施工单位在上报材料需求时,要有计划,批量进行,如出现错报、漏报等现象而影响工程进度或给公司造成损失,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经营管理部依据与供应商签定合同内容要求,按批次向施工方供应物资材料。(例如:某工程项目所有物资与供应商签定合同约定分三次供货,经营管理部即向使用单位供货三次。)

  对于集团公司投资的机械设备材料,使用单位在接到集团公司投资意向审批书后,各单位采购员将审批书中所购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拟购单位等详细情况列清,填写物资采购需求表,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对物资型号、数量核实同意后,报经营管理部。

  经营管理部在接到各单位物资采购需求表后,应多方询价、比价,提高每次采购质量,获得规模采购优惠,降低采购成本。

  基建项目工程完成后,公司将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依据,核实施工单位上报物资材料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剩余材料留在施工单位,公司按剩余材料价格总额从最终结算工程款中扣除(确属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三章集团公司各单位自行采购物资管理

  凡计入集团公司各单位(各分、子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物资,由各公司自行采购。

  各单位(各分、子公司)采购人员及保管人员每日应将本公司当日采购计划审批单、货物订单、入库单等采购情况,按要求进行详细登记。

  经营管理部通过对各单位(各分、子公司)采购业务(包括计划单、定单、入库单等)的监控查询,及时掌握其采购情况。对于有异议的业务要在财务资产中心付款前或形成采购订单前进行处理。

  经营管理部应定期对各单位(各分、子公司)采购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与财务资产中心进行核实对账,上报公司有关领导。

  财务资产中心对各单位(各分、子公司)采购业务进行结算时,需向经营管理部核实采购情况后方可进行结算。

  经营管理部应按照各单位上报的物资采购需求计划,及时为各单位提供采购信息。

  每季度末,由财务资产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经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对本季度各公司实际采购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有材料采购不真实、潜亏等现象,按照《盘存业务及财产清查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各分、子公司)及部门应积极配合集团公司的采购物资核查工作,如确有不予配合,影响核查工作进行,公司将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章其他相关管理内容

  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物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投标或议标方式进行采购。

  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任,因他方责任对集团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明确赔偿办法。

  经营管理部会同公司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基建管理员)、财务资产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合同管理员、使用单位采购员,共同参与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物资的招投标或议标过程。

  公司投资的所有物资采购合同签定时,必须由经营管理部、财务资产管理中心、公司法律事务部门、项目管理员、使用单位采购员共同参与,相互监督,并实行合同会签制。

  买卖合同采用国家标准合同和本公司拟订合同格式。公司所有采购合同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第五章物资采购到货现场管理

  为便于施工,减少库存及重复搬运等环节,对于集团公司投资的工程项目、设备等所需物资的购买,经营管理部在与供货方签定合同时,应要求供应商供货至使用方指定地点。

  经营管理部应提前通知施工方货物到达的时间,由施工方做好卸货及存放的准备工作。

  货到后,经营管理部会同公司项目管理员、工程监理到现场与施工方指定人员共同协调卸货、验货、场地存放等事宜。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集团公司各单位(各分、子公司)应当对采购管理全过程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制定考核办法。

  对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经营管理部将情况反馈给其所属公司,各单位应依据《员工奖惩规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制度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公司将依据《员工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核准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修改与解释。

【篇八】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管理,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干部管理包括:提拔调整、交流轮岗、备案、教育培训、纪律监督等。

  第三条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管,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二章提拔调整

  第四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能力、注重实绩、注重公认,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五条提拔科级干部除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2、提拔任科长等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提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6、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但必须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科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一般在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需要改善结构或充实紧缺型人才或暂无合适人选的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八条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主要程序有制定方案、公开职位及条件、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

  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依照竞争上岗总分高低按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九条采取民主推荐等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主要程序有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民主推荐同时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会议投票推荐一般应由单位全体人员参加,人数较多的可由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应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要全面、历史地看待干部,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组织考察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查阅档案、廉洁自律鉴定等方式,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结束后,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综合成绩以及组织考察等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公开选拔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事先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包括提拔调整的理由、掌握的原则、空缺职位及数量、职位标准条件、程序步骤等,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组织考察前,集体讨论决定前,都应根据人选情况在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充分酝酿。

  文化宣传、政法系统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分别征求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的意见。有关单位科级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纪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干部)科科长实行重点管理。单位调整人事(干部)科科长前应与市委组织部进行沟通。在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后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向市委组织部汇报人选情况。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单位方可研究决定。

第三章交流轮岗

  第十五条按照培养锻炼、盘活资源、激发活力、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大科级干部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轮岗力度,推进市直单位之间、市直单位与县乡机关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

  交流轮岗形式主要包括转任、调任和挂职锻炼。

  第十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对象:

  1、长期担任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以及办公室等行政综合科室主要负责人的;

  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十七条交流轮岗一般结合单位科级干部调整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或与其他机关间转任m

  第十九条按照鲁组发[2009]48号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任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不包括聘用制干部、工人等身份人员。

  第二十条调入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须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按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

  调任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提出调任人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调任公示,报批或备案,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等。

  对拟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调入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审批后,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有计划地选派科级干部到重点项目建设、维护稳定的一线,艰苦困难和复杂环境中,以及国有企业进行一年以上的挂职锻炼,开展实践培训,开阔视野,丰富经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四章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备案的范围包括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科级干部,以及市直机关下属副县级单位副职。

  教育、卫生系统的县级事业单位提拔调整的科级干部,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必须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经公示不影响任职的,及时将干部调整情况报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下发任命文件。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除选举产生或经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干部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经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科级干部由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任职的,其任职时间自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或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当选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备案时应报送干部任免通知;备案报告,并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纪要和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科级干部备案登记表、领导职数编制文件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各呈报一式三份。由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职务的,同时报送干部本人档案。

  备案重点审查干部调整工作程序、配备职数、提拔重用干部的民意、任职资格条件、现实表现、集体研究讨论情况和公示情况等。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教育培训工作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执行上级调训任务、分期分批选派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脱产培训、动员干部搞好自学等,并按规定实行培训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晋升领导职务时,必须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进行任职培训。对于新考选的干部,试用期内必须进行初任培训。

  第二十八条科级干部一般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脱产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要按照上级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培训,对不按规定落实培训任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六章纪律监督

  第三十条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市直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科级干部任免工作,严格标准条件和任职资格,严格按职数配备,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备案工作规定。对违反“十不准”纪律和未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同意动议干部,或未经备案公布科级职务的,一律不予承认,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立即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轮岗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组织人事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行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是本部门、本单位科级干部管理混乱、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xxx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此办理。

【篇九】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保障工作,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与保障师生安全,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以下简称“防

  疫物资”)的安全高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防疫物资主要指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隔离衣、防护面罩、乳胶手套、消毒液、手消毒液、体温计、紫外线消毒灯等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疫情期间全院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按统一领导、专项审批、定量供应、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防疫物资的采购

  第四条学院所需的各种各类大批量低值易耗防疫物资以及防疫所需仪器设备,由相关部门提出需求申请,经校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组汇总报学校会议研究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程序组织采购。零星低值易耗品可以根据市场供应情况酌情完成,按所购物资预算额度分级审批:其中2000元以下的由国资处处长审批釆购;2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还需国资处主管校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还需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物资保障组将根据财政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采购便利化通知要求,全力简化防疫物资的采购程序,确保防疫物资或服务尽快到达指定位置。物资保障组要做好相关疫情防控采购项目资料的管理,留存备查。

  第六条学院防疫物资保障组具体落实物资采购与管理,学院财务处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经费。

  第七条根据国家防控总体要求,尽量避免人员接触传染,疫情期间的采购申请可实行领导网上签注意见,疫后或疫情稳定后补签纸质审批材料。相关防疫物资的采购因防疫物资稀缺,为保障抗击疫情需要,可以直接采购,待疫情稳定后补签合同,并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

  第三章防疫物资的储存管理

  第八条根据学院防疫工作总体要求,保障组特设置防疫物资临时专用存储仓库,并按防疫物资不同要求,安全存储。

  第九条专用存储仓库实行专人专管,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入内。

  第十条物资储备出库时,领取人须办理相应的领取手续。

  第四章防疫物资的领用管理

  第十一条防疫物资原则上主要保障后勤、保卫和疫情期间因工作需要来校值班人员的申请使用,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按需统一申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领用数量,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防疫物资的用途。各部门要加强对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将追求其责任。

  第十二条各部门的防疫物资准备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条款执行,对确需向学院物资保障组申请领用的防疫物资,须填写《榆林学院防疫物资领用申请表》。疫情期间,为响应国家防控总体要求,减少人员接触,相关领用审批手续一律采用微信(推荐方式)、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请和审批,待疫情过后再补相关手续。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防疫物资领用及分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本部门申领物资的数量及分发使用严格把关。具体步骤:部门防疫物资的申请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将《榆林学院防疫物资领用申请表》电子档(无需签字、盖章)发送在防疫物资保障工作群和学院国资处处长并备注主管校领导意见。国资处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并约定时间到物资储备仓库领取防疫物资。

  第十三条为保证全院防疫物资的有效供应,物资的领取按照少量多批次领取的原则,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安排领取3-5日内所需防疫物资,杜绝浪费。

  第十四条疫情期间物资发放采取集中发放的方式,申领人与国资处提前预约,并确认申请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由工作人员与其确认具体领取时间。领取物资时相关人员需全程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防疫物资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各部门要落实专人对申领的防疫物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并公示使用情况。学院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组将在疫情结束后,对各部门已领用但尚未使用的防疫物资以及红外线体温计、紫外线消毒灯等非易损类物资进行登记回收再利用。

  第十六条各部门物资使用情况接受学校、学院纪委监察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榆林学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十】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 中共xxx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意见》(鄂办发〔2009〕1号) 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 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一位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的要求,切实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一) 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 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二) 实行年薪制的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 者,按基数的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基数的1%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基数的1.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者,按基数的2%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 者按基数的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者按基数的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其他党员: 毕业未就业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 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在职教职工党员少交或免交情况须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离退休党员少交或免交情况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收缴党费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各级党组织都必须使用《党费缴纳登记簿》。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对其按自动脱党处理。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基本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从党费中列支以下具体使用项目: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党费留存制度, 党委组织部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数执行党费留存。 其中,40%上缴中共xxx委高校工委(离退休党工委按照30%上缴);40%返拨给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离退休党工委按照70%返拨);20%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返拨给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的党费,主要用于开展党内活动,其中5%应用于补助或帮扶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十六条 党费支出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具体审批权限为: 学校党委留存党费的使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开支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开支,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5000元以下(含5000元) 的开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返拨给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费的使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开支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书记审批, 报党委组织部备案;3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集体讨论决定, 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七条 党费使用应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未使用完的返拨党费拨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坚持先收缴再返拨的原则,由党委组织部按返拨比例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九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不享有党费留存权,其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额如数上缴。

  第二十条 党员应按月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原则上应按月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应按季度向学校党委上缴党费,每年第四季度的党费应在12月15日前上缴。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党费专账,严格管理,实行帐、钱分开,管、用分离,党费利息要计入党费收入。党费账簿管理、接转、归档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每一年度集中归档一次。各级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管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每年应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上级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底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将以上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检查对账制度。每年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要对本单位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党委组织部定期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使用审批制度。党费使用范围严格按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执行,使用审批程序主要是:

  (一) 申请。需要使用党费的党组织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和经费预算。

  (二) 审批。按照管理权限和经费额度履行报批手续。

  (三) 复核。党费使用后,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查复核及签字手续。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武汉科技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武科大党组〔2010〕9号) 同时废止。

【篇十一】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生物制品库、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确保储备物资的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物资储备库房必须实行专人专管,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兽医专业知识和生物制品使用管理知识。

  2、物资储备库房应严格做到防盗、防火、防水、防有害物质、防污染等措施。

  3、物资储备库房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每天上下班时,物资储备管理人员要对库房门窗、电源以及库内物品进行检查。

  5、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检查各类药品、物资,对因上述情况而不能正常使用的生物制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虫蛀、鼠咬、霉变、过期等情况的发生。

  6、物资储备进库时必须认真验收货物,填写进库纪录,并要求参加人员签字。

  7、物资储备出库时应通过单位领导、生物制品管理人员的同意,领取人办理相应的领取手续方可领取。

  8、要保证经常对生物制品库房设施的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及时整改维修。

【篇十二】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为加强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及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降低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是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所需物资和集团公司各单位(各分、子公司)所购材料物资的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

  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所有采购都必须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制度》,分别以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物资、各单位自行采购物资两个方面对公司所有物资采购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项目采购管理

  凡属集团公司投资的工程项目、设备等所需物资均由经营管理部进行集中采购管理。

  对于集团公司投资的基建项目,其项目负责人需组织中介机构拿出预算方案及详细材料清单,经营管理部留详细材料清单一份。

  在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前,施工单位应将工程预算书、材料需求计划表报送公司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组织经营管理部与施工方在合同中列清各自采购的物资类别及到货时间。经营管理部留施工单位材料需求计划表一份。

  施工中,施工单位材料采购员按照生产进度,至少提前20日将所需物资的型号、数量、拟采购单位及价格等详细情况列清,填写物资采购需求表,经公司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基建管理员对需求物资型号、数量核实签字后,报经营管理部。

  施工中,如遇材料变更事宜,施工单位需到经营管理部领取并填写物资采购变更表,经公司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基建管理员对变更物资型号、数量签字认可后,报经营管理部。

  施工单位在上报材料需求时,要有计划,批量进行,如出现错报、漏报等现象而影响工程进度或给公司造成损失,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经营管理部依据与供应商签定合同内容要求,按批次向施工方供应物资材料。(例如:某工程项目所有物资与供应商签定合同约定分三次供货,经营管理部即向使用单位供货三次。)

  对于集团公司投资的机械设备材料,使用单位在接到集团公司投资意向审批书后,各单位采购员将审批书中所购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拟购单位等详细情况列清,填写物资采购需求表,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对物资型号、数量核实同意后,报经营管理部。

  经营管理部在接到各单位物资采购需求表后,应多方询价、比价,提高每次采购质量,获得规模采购优惠,降低采购成本。

  基建项目工程完成后,公司将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依据,核实施工单位上报物资材料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剩余材料留在施工单位,公司按剩余材料价格总额从最终结算工程款中扣除(确属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三章集团公司各单位自行采购物资管理

  凡计入集团公司各单位(各分、子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物资,由各公司自行采购。

  各单位(各分、子公司)采购人员及保管人员每日应将本公司当日采购计划审批单、货物订单、入库单等采购情况,按要求进行详细登记。

  经营管理部通过对各单位(各分、子公司)采购业务(包括计划单、定单、入库单等)的监控查询,及时掌握其采购情况。对于有异议的业务要在财务资产中心付款前或形成采购订单前进行处理。

  经营管理部应定期对各单位(各分、子公司)采购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与财务资产中心进行核实对账,上报公司有关领导。

  财务资产中心对各单位(各分、子公司)采购业务进行结算时,需向经营管理部核实采购情况后方可进行结算。

  经营管理部应按照各单位上报的物资采购需求计划,及时为各单位提供采购信息。

  每季度末,由财务资产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经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对本季度各公司实际采购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有材料采购不真实、潜亏等现象,按照《盘存业务及财产清查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各分、子公司)及部门应积极配合集团公司的采购物资核查工作,如确有不予配合,影响核查工作进行,公司将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章其他相关管理内容

  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物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投标或议标方式进行采购。

  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任,因他方责任对集团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明确赔偿办法。

  经营管理部会同公司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基建管理员)、财务资产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合同管理员、使用单位采购员,共同参与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物资的招投标或议标过程。

  公司投资的所有物资采购合同签定时,必须由经营管理部、财务资产管理中心、公司法律事务部门、项目管理员、使用单位采购员共同参与,相互监督,并实行合同会签制。

  买卖合同采用国家标准合同和本公司拟订合同格式。公司所有采购合同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第五章物资采购到货现场管理

  为便于施工,减少库存及重复搬运等环节,对于集团公司投资的工程项目、设备等所需物资的购买,经营管理部在与供货方签定合同时,应要求供应商供货至使用方指定地点。

  经营管理部应提前通知施工方货物到达的时间,由施工方做好卸货及存放的准备工作。

  货到后,经营管理部会同公司项目管理员、工程监理到现场与施工方指定人员共同协调卸货、验货、场地存放等事宜。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集团公司各单位(各分、子公司)应当对采购管理全过程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制定考核办法。

  对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经营管理部将情况反馈给其所属公司,各单位应依据《员工奖惩规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制度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公司将依据《员工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核准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修改与解释。

【篇十三】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代理总工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初次担任副职时,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层干部应做到职责清晰,各负其责。设为法人组织的子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运行。

  第九条根据部门的业务覆盖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级单位的规模差异,为确保公司管控主体精干高效,合理确定和从严控制部门、单位领导人员职数。

  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经理、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经营和生产副总经理各1人。

  公司总部、分公司各部门可设经理(主任)1人,副经理(副主任)或经理助理1~2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可设经理1人,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配备时原则上不得突破职数,也可根据单位的规模减少领导人员职数。

  第十条分公司、子公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条件具备的可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公司管理、聘任的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正职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副职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根据党委换届与中层以上干部换届相协调的原则,按照每届任期三年进行党委换届;

  (三)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续两个任期的应进行交流或者换岗;在年度或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四)因人才稀缺或确因工作需要,经公示可以延长任职期限;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选拔中层干部,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方式进行。对于公司稀缺岗位人员,可加大竞争性选拔的力度,推行运用市场人才机制吸引和选聘高层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任用中层干部,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三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部门正副职、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分公司部门正副职实行聘任制;

  (二)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

  (三)各单位党委负责人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

  (四)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组织考察后,向其董事会推荐,其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向公司备案。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及经理助理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选聘原则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的聘任/解聘经组织考核,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任职文件;党群干部由党委书记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签发任职文件。

  (二)公司总部正副职,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和分公司部门正副职以及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正副职的选用,根据职数配备及任职资格要求,实行民主推荐、竞聘上岗、领导班子提名等方式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沟通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考察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予以任职→任职谈话

  (二)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民主推荐。干部换届按照岗位设置推荐;个别提拔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公司成立考核组,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工作。

  2.沟通酝酿。主要领导在班子内部进行个别沟通酝酿,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意见。

  3.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领导酝酿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采取广泛谈话了解情况、查阅考察对象年度考核资料及必要的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

  5.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采取多维度、宽范围,纵向与横向有机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6.形成考察报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沟通考察情况,以及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廉洁自律情况和评价后,形成考察报告。

  7.讨论决定。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形成集体决策意见。

  8.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9.予以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0.任职谈话。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六条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

  (一)公布竞聘方案→竞聘人员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召开竞聘大会→竞聘演讲答辩→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聘用任职→任职谈话

  (二)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公布竞聘方案。公司制定竞聘方案,方案中包括竞聘规则、竞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竞聘组织机构以及竞聘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2.竞聘人员申请报名。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到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申请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3.资格审查。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对所有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聘人员,并将资格审查结果上报公司。对不符合竞聘条件的,需向本人当面说明原因反馈意见。

  4.组织召开竞聘大会。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通知符合竞聘条件的竞聘者准备书面的竞聘报告;组织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竞聘人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召开竞聘大会。

  5.竞聘演讲答辩。由竞聘者在规定时间内作演讲报告;竞聘人员演讲后,竞聘考核人员针对竞聘人员所竞聘职位的特点和竞聘演讲内容提出二个或以上的问题,由竞聘者现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

  6.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者答辩后,由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对竞聘者竞聘演讲答辩进行打分。

  7.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人员竞聘答辩得分进行统计,计算竞聘者的最后得分。

  8.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演讲答辩、演讲答辩打分以及演讲答辩得分统计等情况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

  9.讨论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竞聘工作办公室提交的竞聘考核报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确定拟聘人选决策意见。

  10.任前公示。将拟聘人选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有意见反映,竞聘工作办公室将如实反馈至公司纪委,由公司纪委牵头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讨论,对情况属实且确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将及时取消聘用资格。

  11.聘用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2.任职谈话。对聘任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社会招聘中层干部的程序和办法,详见《招聘管理办法》。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按照“综合评分、共同参与、末尾淘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关联方相互考评、同级末位淘汰的办法,具体考核程序详见《中层以上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严格自律。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正职和分公司营销、采购及生产单位(部门)的正职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坚持职工代表对中层干部民主评议制度,要结合年度考核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三条实行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依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或部门中任职的;

  (二)一方在领导班子任职,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工程项目、联营、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为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另一方在营销、财务、采购等经济部门任职的;

  (四)公司领导班子及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二十五条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培训交流

  第二十七条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一)坚持公司(分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制定和落实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实行领导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考勤制度。分公司党委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习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

  (二)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中层干部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建立公司中层干部学习培训档案,鼓励和支持公司中层干部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二十九条完善公司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个任期,任职达到6年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或者换岗。

  中层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所属单位之间、所属单位与公司总部之间进行。

  第八章后备建设

  第三十条加强公司后备队伍建设。制定后备队伍培养计划,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后备队伍。

  第三十一条推选和确定公司后备人员

  按照注重培养锻炼、备用结合、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后备干部队伍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的机制。

  后备干部的推选和确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形成梯次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合理搭配,注重培养和选拔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十二条后备干部的选拔应当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后备人员的考察工作流程为:民主推荐→研究提名→上报审定。

  第九章退出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任期中综合考核评分进入末位淘汰率2%以内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四条实行公司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公司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六条公司中层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人才稀缺或工作需要须返聘的,可履行返聘手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中层干部因年龄限期原因退下来,条件符合的正职可聘副职,如不任职可享受下一级工资等待遇。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四】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1、消毒药品:消毒药4件。

  2、防护用品:防护服、雨靴、医用口罩若干,手电筒30个。

二、管理办法

  1、应急物资储备于东临溪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库。

  2、应急物资储备由镇党政办负责管理,由镇防控非洲猪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不得挪用。

【篇十五】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党章的规定,按时向党组织支付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至少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的义务。党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为了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校党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发行[2008]3号)和中共xxx委教育工委《关于北京大学党费的征收工作的回答》,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按照我校的规定征收。

  一、党费的征收。

  第一条在职教职工党员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1、机关(包括物流组事业编制人员):以每月工资单位工资、工资等级工资、津贴、补助金总额为基础,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

  2、学院:以每月工资单位工资、工资等级工资、津贴、补助金总额为基础,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二条企业(学校产业)人员列入支付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根据是否符合相对固定、定期工资收入的原则进行决定

  第三条在职教职工党员支付党费的比例在党费基数3000元以下(包括3000元)者,支付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包括5000元)者,支付1%5000元至10000元(包括10000元)者,支付1.5%

  第四条岗位津贴按年收入总额分十二个月计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五条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退休费中的退休工资(基本工资)部分为党费计算基数,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包括5000元)的0.5%支付党费,5000元以上的1%支付党费

  第六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和其他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支付党费2角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按照第一条的规定按比例支付党费

  第七条支付党费确实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得到党委(党总支)的认可后,可以减少或免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为预备党员之日起支付党费

  第九条党员应向正式组织关系的党支部支付党费。正式组织关系不是我校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而是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向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支付党费关党组织必须做好登记记记录

  第十条对于尚未执行就业下落,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学校党组织支付党费,支付党费的金额按学校学生党员支付党费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党员工资收入(退休费)变化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工资的月份开始,以新工资收入为基础,按规定比例支付党费

  第十二条党员自愿支付党费。自愿一次支付1000元以上的党费,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单独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党员应提高党员意识,积极按月支付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支付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支付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教育党员积极按比例支付党费。不按规定支付党费的党员,其党组织应当立即批评教育,期限改正。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支付党费的党员,自己离开党……..

  第十五条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按规定征收党员党费,不得征收党员党费,不得征收党员党费,不得征收党员规定以外各名目的特殊党费。由于职务、职务变动等各种原因,工资(退休费)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党费基数,通知党支部征收

  第十六条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十二月底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部门《党员缴纳党费明细表》

  二、党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坚持统一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稍有馀地的原则

  第十八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训练党员(2)预约或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资料、音像产品和设备(3)表扬先进的基层党组织、优秀的共产党员和优秀的党务人员(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受灾严重的党员和修理受灾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第二十条党费的使用必须建立审查制度,严格办理手续。各部门一次支出超过一千元的项目,必须事先申请。申请报告书必须明确记载用途和预算。清算文件必须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签字,经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后使用。销售人员只限于专职党务人员

  三、党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组[2008]3号文件的规定,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建立专业账户,专业账户,专业账户。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定负责人负责党费的征收,遇到人员变动时必须交接

  第22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所代理。党费会计和会计文件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机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党委组织部每季度结束后,按全校党员实际支付党费总额的25%支付中国共产党xxx委组织部。每年十二月底,学校党委按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支付的党费总额按比例分配党费。其中,现任教师党员支付党费的部分按40%分配,退休教师党员支付党费的部分按50%分配。下列党费作为大学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其馀部分由学校党委直接管理

  第24条党费以党委(党总支部或直属支部)为单位按月缴纳。每月十五号之前

党委(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应认真汇总人数及款额,现金部分交财务处存入专门的党费账户,党费月报表及财务处出俱的缴款收据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党费收缴和使用应认真做好登记,组织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党支部和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年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十六】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根据相关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加班原则上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夜间值班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值班补助。

  三、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须经相关负责领导批准,方可安排加班。加班后原则上安排补休,对于加班后无法安排补休的,经相关负责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四、值班补助标准

  1、日常夜间值班,每人每次补助10元;

  2、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五、加班补助标准

  1.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干部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每人每次按2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就餐。

  2.休息日(周六和周日)安排干部职工加班的,每人每天按5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就餐。

  3.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干部职工加班的,每人每天发给100元补助。

  六、对出差、会议和单位组织社会活动占用节假日的,不执行本办法规定。

  七、发放值班加班补助,采取办公室汇总申请、分管负责领导审核、局长审批的办法,按月进行发放,每半年统计公布一次。

  八、相关负责领导要加强对值班加班工作的管理,从严控制值班加班补助发放。

  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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