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群众自治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摘要: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农村发展,农村稳定及和谐有着密切的关系。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然而这一制度的效果并不像预期那样,村民自治还面临着许多困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村民自治愿望日益强烈与不能满足村民自治的现状构成了基层民主政治体制的一大悖论。面对这种情况,村民自治该何去何从,成了我们面对的一大问题。主要从整个农村自治制度从发,通过对其参与主体、运行环境和运行机制的分析,来找出这一悖论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参与主体;运行环境;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05—0020—03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及村民会议的权力和组织形式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确立起来,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和制度基础。然而在现实的实践中,村民自治还面临着很多问题,致使出现村民自治愿望日益强烈与不能满足村民自治的现状构成了基层民主政治体制的一大悖论。
一、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主体
自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作为参与主体的村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体上来说还是处于潜意识阶段,没有形成明确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观念,从而导致在民主意识的残缺性、自治参与的被动性和自治权利的虚化性。从细处讲主要表现为:
1.民主意识的残缺性。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我国的农村经济文化长期落后,村民的民主观念、民主意识不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村民委員会的工作能力有限;农村封建家族意识和宗法势力的影响,使得大部分村民难以自主地开展工作;许多村民包括村干部不能正确理解村民自治,认为自治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使村民自治在实施的过程中非常困难。另外,由于农村经济相对落后,教育条件相对较差,农民接受文化教育受到很大制约,这就造成农民的综合素质比较低。在我国,文盲半文盲的数目还比较大,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农民的综合素质与现代农业、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不相适应,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力低下,对社会变革的认识比较缓慢,对村民自治的功能、作用以及村民的权利、义务及村民自治的精神实质不能深刻领会。综合上述,使得村民不能像西方国家的农民有着良好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传统,并严重造成村民民主意识上残缺。
2.自治参与的被动性。一些村民对政治权利认识上存在着误区,往往忽视自己的政治权利,而不懂得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如在民主选举的过程中,他们意识不到选举权和投票的真正意义,很容易随大流,别的村民选谁自己也就选谁。从而轻易放弃了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使得选举结果不合自己的本意,而且长此以往会导致村民政治参与的麻木性和被动性。另外,一些外界因素的干扰使得村民的自治参与更加被动。在实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村民不断受到除受党政权力的影响外,还有宗族势力、封建迷信势力、黑社会势力等乡村各种社会势力的干扰,正是这些权力和势力严重破坏了村民自治的民主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这正是这些因素使得村民不能真正行使他们的主体角色。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往往表现出被动性。
3.主体权利的虚化性。村民自治权利虚化是指村民自治主体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实现,而实际上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村民权利是村民自治主体性得以体现的必要前提,是村民自治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石。但是村民自治在运行的过程中,村民的权利往往得不到真正的实现,村民权利大多是在外力作用下行使的。
(二)运行环境
我国现实的农村情况是整个村民自治的运行环境,它在整个村民自治系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由宗族势力、经济势力、党政关系和保障体制所组成的运行环境并不完备,对村民自治来讲,可谓阻力重重。
1.宗族势力。从古代起,统治者就非常重视利用宗族对农村进行控制,宗族在我国农村政治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直到现在宗族势力都在影响着农村发展。农村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宗族的发展史,不研究宗族是不可能真正认识中国的农村,无论古代还是现代。家族作为一种力量存在着,它在村治过程中的作用依稀可见,家族在政治录用、利益表达中的作用比较明显,甚至对于决策和决策执行也有影响力。在经济领域,依仗家族人多势众,在生产和经营上非法垄断,欺行霸市,侵吞公共财产,冲击村委会的经济决策和经济管理制度,干扰农村的市场经济秩序。在政治领域,以家族势力,控制农村基层政权。在乡村换届选举中有一定家族势力背景的人,依靠同姓同族或家庭兄弟拉帮结派,姻亲串联拉选票,操纵选举,甚至金钱贿赂、暴力恐吓,想方设法进入村委会或当选村主任,出现族大当官的不良现象。一些地方由家族代表号召组织起了家族中的“族委会”、“同心会”,其影响力甚至超过村委会。在家族势力盛行的地方,纷纷集资修族谱编族训、修建宗祠,频繁地进行家族文化活动。现代的宗族势力,不仅是一股政治势力,也是一股经济势力和文化势力,它渗透到农村的各个领域。实行村民自治,不能真正认识宗族势力,不处理好、利用好宗族势力,村民自治也是不好推行的。
2.经济势力。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中有一少部分人通过经商、养殖等首先富裕起来。经济上的充足,让他们有了基础进入政治行列,村民自治反而方便了这样一些人,成了他们进入村委会的工具。这里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通过贿选,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现在农村贿选成了一大问题,贿选是候选人以经济为工具,通过买选票、送礼、请客等手段贿赂选民以达到自己当选的目的。贿选行为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村民自治意识的麻醉剂。
3.党政关系。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乡镇党政机关与村委会工作上不协调的现象。一些乡镇政府仍然直接向村委会下命令、发指示,干预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改变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有的乡镇领导机关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直接撤换村委会成员,引起村民的不满;还有极少数乡镇党政领导至今仍千方百计又不露痕迹地操纵控制村民选举,把自己喜欢的人选进村委会,把自己不喜欢而村民拥护的人排斥出村委会;还有的乡镇领导,对自己不喜欢的村委会干部出难题、设障碍、百般刁难,从而使其自动辞职。同时,《村委会组织法》对于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容易形成歧义性理解,从而造成权力上的互相侵占。村主委主任和村支书在两者的权责上也不明确,在一些地方甚至村支书就是村主任。由于身份的双重性使得村委会和整个村民自治系统运行不正常,使村民的自治权力向党组织流转,党组织成为村民自治权的约束和束缚。
4.保障体制不完善。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村民自治的保障体制出现空缺。《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已为村民自治制定了法律法规,但是可操作的细则还待完善:一是作为民主自治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还未建立或很不规范;与推动民主法制密切相关的自治章程普遍未有制订,“自治”形同虚设;村务公开和上墙的制度及村规民约数是几年前订立的,未作相应修改。二是还没有制订发展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壮大集体经济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三是村级财务制度、村民参与民主监督、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等尚无章法,缺乏制约机制,或者制度已经写在纸上,落实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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