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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ppt|《民法总论》教学内容的优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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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优化《民法总论》的教学内容,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基本目标,以“四新”教学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为架构,以理论、实践、学生这三者为基点,以合理规划重点教学内容与学生自主学习内容为实现路径。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 ;《民法总论》; 教学内容优化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民法总论》则是《民法学》的统摄性课程,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研究方法的集成。民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指导、服务民法学整体发展的《民法总论》,其教学内容应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在新时期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下,《民法总论》教学内容的优化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使命。

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确立《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的基本目标

  《民法总论》教学目标的优化,需要考虑课程性质和时代需求两个基本因素。从课程性质来看,《民法总论》既是民法学业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民法总论》的内容,是民事部门法学以及民事特别法学的前提和基础。从一般院校的课程设置来看,民事部门法学的多数课程是单独开设的,这又使《民法总论》在构建民事部门法知识的关联性、整体性,实现民法知识的整合方面,体现出积极的价值。从法学教学体系来看,《民法总论》是继《法理学》之后开设的主要部门法学课程之一。一般认为,“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从这样的意义上来看,《民法总论》是《法理学》在部门法学的延伸,具有部门法理学的性质。在教学体系中,《民法总论》一般与《刑法总则》和《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同时开设。这不仅仅是要求学生完成对这三门主要部门法学课程的学习,更是要求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课程相关内容的彼此区别和联系,明确各自学科知识的特点,并建立对法学知识的整体性认识。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来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强化了对学生实践技能和职业伦理的培养。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对理论课程的忽视。反而是对理论课程的强化。任何实践技能的运用与变化,都源自于对理论的系统与深入掌握。同时,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伦理,才能以实践技能实现法律正义的最大化。在民事技能和职业伦理的培养上,《民法总论》责无旁贷。《民法总论》教学内容的优化应确立如下基本目标:1.培养、激发学生对民法学学习的理性认识和热情。2.提升学生的道德水平,形成良好的职业伦理。3.掌握民法学学习的方法,养成民法学的专业思维习惯。4.培养学生形成开阔的视野,发散的思维,系统的知识。5.奠定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

二、《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的指导思想:确立“四新”的教学理念

  优化《民法总论》教学内容,要确立“四新”教学理念,即“温故而知新、比较而自新、包容而迎新、批判而创新”。“温故而知新”要求教师的教学内容要前后呼应。教材虽然体系结构清晰,但受文字表达的局限,容易造成学生对知识片面性认识,也容易造成知识的遗忘。建立教材内容上的前后关联,借助已有知识促进新的教学内容讲授,是课堂教学的真正价值所在。“温故”不仅仅针对《民法总论》自身的内容,还应包括学生已经学习的《法理学》等课程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建立对法学知识的整体性认知,能够更好地从《法理学》中获得指导和帮助。“比较而自新”要求在教学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加强学生对某一知识点的理解和认识。比较不仅是区别,更在于联系。通过比较,学生能够加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同时也能够建立对知识的整体性认识。比较,同样并不局限在《民法总论》课程内部的知识点之间,更要与刑法学、行政法学等相关课程的知识点之间进行有效的比较。学生只有能够准确地对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相关知识进行区别,才能够更准确地认识民法的本质,学习好民法。“包容而迎新”要求教师与学生要对新观点、新知识抱有包容的心态。“包容”不意味着必然的“接受”,它只是一种学术态度。只有建立了对他人学术观点的尊重和宽容,自己的观点才能得到同行的尊重。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广泛地为学生介绍、评析各种学术理论和观点。广纳百川,才能促进独立学术思想的形成。“包容而迎新”是教师拥有的治学品格,更是教师需要培养学生养成的学术态度。“批判而创新”要求教师应着重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任何理论和知识的科学性都是建立在不断地批评与反思的过程中。“任何观点若是不允许有相反的意见,这种意见便没有存在的价值。”学生应善于“提问”,在提问中不断凝练“问题”。对一切理论和观点都应当怀有批判的精神,不能盲目接受。要在不断的反思、批判中形成自己独立的见解。批判精神是学术生长的优秀品质,是理论创新的动力来源。

三、《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的架构:建立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

  《民法总论》的教学内容虽然不是法学学科中最为丰富的,但其所涉理论和制度,则是民法学中,乃至法学理论中最为核心和基础的。由于《民法总论》在课程体系中起到承前启后、兼顾左右的重要作用,其与前后开设及同时开设的课程之间的知识关联更为密切。这就使《民法总论》课程内容和知识点更为丰富。要使学生建立知识和理论的整体性认识,为学生建立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非常必要。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的构建应当简单、清晰。从实际情况来看,“学科知识地图”应当以民法学基本理论、民法学基本方法和民法学基本制度三个基本的结构方式构建主干,再以知识节点和知识图谱丰富其内容。知识节点是每一部分所涉及的基本知识点,其构成应当体现层次性和逻辑性;知识图谱是对知识节点的具体展示,涉及相关知识节点、相关部门法知识点、相关理论问题、相关历史问题以及实务问题。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旨在为学生呈现《民法总论》的全部知识及相关理论学科和部门法知识,帮助学生建立对民法学以及法学的整体性认知,保障学习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其效果至少应体现在以下方面:1.可以让学生通过知识点了解教学进度,更好地配合教师教学。2.可以让学生明确地找到教学的重点和应自主学习的内容。3.可以让学生准确地找到每一个知识点的图谱,了解相关理论、相关历史与实务问题的信息。知识图谱只是相关信息提示,并不涉及具体的知识内容,学生可以依据图谱所示信息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这样有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自主学习的能力。4.可以让学生找到知识节点所关联的部门法与法律实务的知识和理论。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使学生在“从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中形成对法学的整体性认识,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充分地体现《民法总论》对民事部门法与法律实务的“指导”或“服务”。5.“学科知识地图”还可以帮助学生依据自身的兴趣,找寻相关的知识节点,并绘制自己的知识路线图,从而确立个体的学习方向,完成个性学习。

四、《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的三个基点:理论实践学生

  《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的过程中,理论、实践和学生是三个核心的基点,将决定教学内容优化的科学性。这三个基点应予以全面、平均考虑,彼此一致,不分轻重。理论,即《民法总论》的专业知识,是《民法总论》专业性的根本体现。无论教学内容如何优化,专业性都是前提和根本。丢失了专业性,也就失去了课程的灵魂。《民法总论》课程内容的优化就是要在理论上去粗取精,在手段上凝练问题,在内容上锤炼基础,在效果上使学生掌握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形成“以不变应万变”的学术分析能力。实践,即法律实务,是《民法总论》生命力的体现。虽然是理论学科,但《民法总论》的存在并不在于其理论性本身,而恰恰是对实践的关注、对实践的反思、对实践的指导和对实践的服务。优化《民法总论》教学内容必须要充分照顾到《民法总论》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学生是教育的客体,也是教育的主体。在高等教育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应得到更充分的实现。尽管如此,学生为受教育者的身份不容忽视。《民法总论》的教学要对学生进行职业伦理和人文素质的培育。无论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技能如何提升,归根结底都要成为有道德,有思想的人。这就是职业伦理和人文素质。赫尔巴特曾指出:“教育的唯一工作与全部工作可以总结在这一概念之中——道德。”《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在考虑到专业性和实践性的同时,必须要充分照顾到对学生职业伦理的培育。人文素质也是学生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法学专业的学生只有具备人文知识、理解人文思想、掌握人文方法、遵循人文精神,才能成为真正的卓越法律人才。

五、《民法总论》教学内容优化的实践路径:合理规划重

  点教学内容与学生自主学习内容《民法总论》的教学内容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课堂教学中全部呈现。教师必须在教学中明确教学讲授的重点内容,同时为学生指定自主学习的内容。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取舍问题,而应当遵循科学的规律进行。在确定教学重点内容方面,学科结构课程理论的观点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学科结构课程理论认为,知识是课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强调要把人类文化遗产中最具学术性的知识作为课程内容。”学科结构由组织结构、实质结构和句法结构三部分组成。《民法总论》重点讲授内容参考这三个结构来进行。首先,在组织结构上选择内容,要使学生明确民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彼此之间的界限,从而清晰地认识民法,掌握民法学习的个性路径。其次,在实质结构结构上,要以《民法总论》中最为基本的概念、制度和理论为讲授重点。民法总论所涉内容基本都属于实质结构的内容,因此重点内容的取舍主要在于理论方面。最后,基于句法结构的要求,《民法总论》重点教学内容应体现明确的专业特色,即法学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思维习惯和表达方式。在以学科结构确定《民法总论》教学重点内容的过程中,学科一般能力和教材的内容与性质是需要同时考虑的因素。法学专业的学生至少在分析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方面应当有突出表现。教学内容上,教师会更集中地对学生分析能力予以培养。但同时,教师以自己的言语、肢体语言讲授课程的过程也是教师向学生传授表达能力以及与学生建立良好沟通关系的过程。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教师的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决定了教师在培养学生分析能力时的效果。教材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教材要能够为教学活动服务,一般不应成为教师教学的障碍。教师不能很好诠释和驾驭的教材,不如没有教材。选择了教材,就要尊重教材,确定教学重点内容时就要考虑教材的内容与性质。结合学科知识地图和教材,重点讲授以外的内容就是需要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将课程内容优化为重点讲授的内容和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并不是区分知识的重点与否。

  事实上,就知识本身而言,并无重点与非重点之别,所有知识都是同等重要的。通常对知识重要性的认识,往往是主体在参与的法律实践中所形成的主观印象。因为每个人的实践活动都是不能完全预知的,且实践活动因人而异,所以知识也就无所谓重要与不重要。将教学内容确定为重点讲授和学生自主学习两部分,主要还在于强调哪些知识适合于讲授,哪些知识是学生能够独立学习的。相比之下,需要教学中重点讲授的内容一般与其他知识的关联度要更高一些,由于学生难以建立对相关知识的整体性认识,所以这样内容的学习需要教师进行更多的课堂指引。而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一般而言知识的自我独立性应当比较强,且学生能够较为顺利地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当然,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并不意味着教师课堂教学中的完全放弃。一方面,在布置自学内容的过程中,教师应当有整体性的学习指导;另一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对自学内容有适度的回顾,以检查、审视学生自学效果,针对学生学习的不足,及时、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和进度。教学内容的优化,只是《民法总论》在面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进行课程改革的一个方面。优化的教学内容是否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是否能够获得预期的效果,还与教学方法的创新,教学团队的建设,考评方式的改革等问题息息相关。这些内容都将是课程建设中需要逐步研究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美]罗纳德德沃金等.认真对待人权.[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3]施良方.课程理论——课程的基础、原理与问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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