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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拟订自治区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制订自治区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区域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自治区交办的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承担自治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自治区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拟订自治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自治区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负责制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县(区)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承担地方政府债券自主发行、偿还、监管职责。负责制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组织实施税制改革工作。
(六)负责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分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管理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管理。制订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制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支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自治区建设投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财政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执行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编制地方债务计划,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规模控制、预算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涉外财务和制订相关协议、协定草案。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财政运行等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拟订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建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体系,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体系。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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