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t是一个中文单词,发音为Zàojià指制造某物或建筑等的成本。1977年第10期《人民文学》中有相关记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的理解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的理解篇1
工程造价的确定,从定性的角度说,是一个合同问题,是承发包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弈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具有明显的契约性;从定量的角度说,是一个技术问题,是承发包人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就具体工程价款的计算达成一致的结果,具有明显的专业性。
工程造价的契约性,使得工程造价的确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发包模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期限、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变更、工程价款垫资、工程造价利息、工程索赔(工期索赔和价款索赔)、施工承包合同的解除、施工承包合同的无效以及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均对工程造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解决的。
建筑工程涉及到公共安全以及公共财产的合理利用等问题,强制规定相对其它司法而言较多,而民法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因此,约定的前提条件需符合法定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没有约定则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内容并非理所当然有效,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相抵触,若有抵触则无效,若无抵触才有效。反之,双方没有约定的内容并非理所当然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若有相关法律规定,则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若无相关法律规定,则不可能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所以,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以法律规定来制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需要对相关法律的规范,尤其是对强制性规范有所了解和熟悉,否则,可能产生无效的约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可能承担自己不知道但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很多工程造价的纠纷往往是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信息)因此,了解和熟悉涉及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对正确确定工程造价、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避免造价纠纷均有重要意义。但是,问题是涉及或影响工程造价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等级的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即零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之中,如何把零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中涉及同一事实问题的法律规定进行汇集,作为一个整体去理解,对法律工作者和造价工程师来说都是必要的。本专题以不同的事实问题为单元,汇集了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定,以期获得整体了解。
对既有法律性又有技术性的工程造价,既需要用法律语言又需要用技术语言进行表述,若这个问题站在法律和技术两个角度理解其内涵,正确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对正确确定工程造价,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以及有效避免造价纠纷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本专题在对不同的事实问题汇集不同位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法律和技术二个角度对常见的可能引起误解的问题进行解读,便于工程造价管理技术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涉及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相关法律性问题。
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涉及到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整个过程。概括而言,这个过程由三个阶段所组成,即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实施阶段是工程建设项目经过成熟决策后,将施工“蓝图”变成工程项目实体,实现投资决策意图的过程。与其决策和使用阶段相比,实施阶段具有涉及主体较多、涉及资金较大、涉及问题较复杂等特点,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更直接、更明显、产生的纠纷更多。为此,本专题从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角度对实施阶段的设计、招标、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进行分析。
讲座提要
专题一
竣工结算与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解读与实务操作
专题二
工程变更价款计价的法律解读与实务操作
专题三
工程承发包模式的法律解读与实务操作
专题四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与造价计价方法的法律解读与实务操作
专题五
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解读与实务操作
专题六
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解读与实务操作
专题七
建设法律责任的法律解读与实务操作
专题八
关于竣工结算报告与工程审计报告不一致的法律解读与实务操作
专题九
关于竣工日期争议的法律解读与实务操作
专题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法律解读与实务操作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的理解篇2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1️⃣关于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关于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点拨】除基础和主体外,与防水有关的都是5年,供冷、供热为2个采暖期;其他都为2年。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三、合同的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无效合同的情形:
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
3)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当事人—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销;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施工合同法律解释─》相关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五、《政府采购法》相关内容
1️⃣政府采购可采用的方式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可以采用单—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二级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范围
1️⃣—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有:
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④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⑤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⑥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⑦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2️⃣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①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②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③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结合一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即可)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不罚款: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跨地区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
3)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办理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非法手段获取资质,罚款,取消资质)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的理解篇3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政府已经推出了缩小强制招标范围,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取消招标代理资质,简化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在自贸区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等一系列重要改革措施。今后几年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弱化定额在造价中的作用是大势所趋,这些都是政府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这将结束工程造价由政府主导的历史,逐步过度为各从业单位自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工程的造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博弈过程中,工程造价不再是套用定额这么简单,而是双方根据各自对市场价格的熟悉与准确把控程度,进行洽商一致,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所以,工程造价人如果只能看图纸、算工程量和套定额而不懂施工合同,将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政府以后对建筑业的监管将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将工程造价交给市场来决定,尤其是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造价。各级住建部门出台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文件也是要求以施工合同约定为主,不再强制性的调整工程造价,而是由市场竞争、双方约定来确定工程造价。从最近住建部和各省市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调整合同价款的文件也可以看出,政府对此次疫情导致的施工合同工期、损失和增加的费用等问题,首先尊重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根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协商,基本上没有强制要求某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损失和费用或强制调整工程造价的文件,由此可见,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干预将会越来越少。
施工合同将是以后管控、调整工程造价最主要的依据。面对五花八门的施工合同,造价人如何理解和适用施工合同,如何利用好施工合同条款更好的为工程造价服务,需要我们工程造价人不但要精通施工和造价还要有相关的法律知识。笔者在这二十年建设工程相关工作中发现,工程造价人员对合同的理解缺乏全面性,大部分人只看结算条款,对合同条款和计价规范的效力等内容没有深入了解,对工期和质量条款与工程造价的关系不够重视。以后工程造价人面对的将不再只是图纸和定额,还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如何确定它们的效力,相互之间产生冲突时如何适用,都需要工程造价人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
学习法律是工程造价人适应社会科技进步的需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很多行业都受到了人工智能的冲击,工程造价行为也不例外。从手工算量套价到电脑算量套价是工程造价行业第一次重要变革,现在的人工智能+BIM技术正在酝酿从电脑算量套价到人工智能算量套价的再一次重要变革。现在能够测量土石方的无人机已经开始应用,在不久的将来,不但能算图纸的工程量还能现场测量实际工程量的算量机器人很可能会面世。只会算量套价的造价人可能要面临被淘汰的危险,用网上流行的一句话说就是:“打败你的不一定是同行,有可能是跨界”。
学习法律是工程造价人做好本职工作的需要
工程造价现在已经从定额计价时代进入到清单计价时代,工程造价人要做好本职工作,不但要懂施工,会算量,能套价,还要懂法律。遇到纠纷到造价站写定额解释解决纠纷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清单计价遇到纠纷只能通过索赔、谈判、调解和诉讼解决,所以法律在清单计价时代的重要性会更加突出。
法有指引作用,能够指导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人们从事经济活动,谁也无法预测将来会不会产生纠纷,只能按法律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期待自己的行为在产生纠纷时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得到法律的支持,取得胜诉的结果,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工程造价人要按照诉讼的要求来收集签证资料、管理签证资料、处理索赔和反索赔,这既能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也能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预防纠纷。发生纠纷后即使不进入诉讼程序,完整规范的变更、签证等资料也可以增加您在谈判中的筹码。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的造价人员对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理解不准确,例如:有的造价人员不能正确的认识各级住建部门相关文件的效力,还有的造价人员错误的认为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肯定是“黑白合同”,“黑白合同”肯定按“白合同”结算等。因缺少法律知识,有的工程造价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领导和律师提供了错误的决策信息,再加上有的律师不专业,不懂建设工程,导致诉讼策略出现问题,在诉讼过程中由主动变为被动,甚至败诉。所以,学习法律是工程造价人做好本职工作的需要。
1、建设单位的造价人员需要学习法律。建设单位要控制工程造价不能靠简单粗暴的拒签资料来实现,这样只会让双方矛盾逐渐激化,不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最终可能导致双方走向对立,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建设单位的造价人员需要学习法律,利用自己在签约时的优势地位,分析各种文件、计价规范和施工合同的等级和效力,合理合法的控制造价。
2、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也需要学习法律。作为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投标时就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对招标文件的漏洞进行提前应对,运用法律和造价知识合理的利用这些漏洞,合理合法的赚取更多的利润。在签约之前要分析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向领导提出投标和签约建议。签约之后要对施工合同的造价进行动态管理,起草和审核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变更签证。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的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逻辑性差,谁造成的费用增加不明确,有的签证文字描述有歧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会有不同的解释,导致签证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给单位造成损失。
清单计价下的索赔和反索赔对造价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索赔成功必须要有严谨的索赔报告和完整的索赔证据,这都要求造价人员具有法律知识才能胜任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3、造价机构的造价人员更需要学习法律。《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机构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合同关系需要协调和处理,所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不能缺少法律。
造价机构除了普通的审价业务外还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与普通审价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有巨大的差别,不能以普通审价业务的思维和做法来处理司法鉴定业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实施以后,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鉴定人员不懂相关法律规定,将会面临退还鉴定费用甚至被处罚的风险。
司法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合法性原则,这要求鉴定业务在程序和实体上都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鉴定人要出庭接受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质询,所以造价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法律知识。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列出两个造价,一个是施工合同无效按定额计价时的造价,另一个是施工合同有效按合同约定计价的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这份鉴定意见看起来很完美,但实际上是误导了法官。
根据国家多元化解决纠纷的相关规定,造价机构作为建设工程的专业性机构,将来还要承担调解建设工程相关纠纷的职能。要做好调解工作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没有法律知识将难以胜任调解工作。
综上所述,学习法律知识是工程造价人适应新形势和社会科技进步的需要,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需要。在新的工程计价时代,工程造价人只有懂施工、造价和法律于一身,才能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让自己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所以工程造价人必须要学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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