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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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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成员统称为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文章14篇 ,欢迎品鉴!

【篇1】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党支部作用,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支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职责,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是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精神及工作部署,研究公司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二)支部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三)以支部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公司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培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五)支部委员会管理权限内违纪案件,违纪人员的处理;

  (六)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做好意识形态、群众工作、信访、统战和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前置研究讨论审议事项:

  (一)公司战略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等重大管理事项和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年度发展目标、年度投融资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及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事项调整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等重大事项;

  (四)公司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除等事项;

  (五)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国有资本收益等管理事项;

  (六)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借款,重大项目投资、融资、

  担保、抵押、贷款,重大资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七)公司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福利待遇、奖惩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诉讼案件等重大事件的应对方案;

  (九)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前置审议和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七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主持会议时,由支部委员会书记指定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由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组成。

  第九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议题情况和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召开。

  第十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方式表达或书面委托他人参会,被委托参会人员必须为共产党员。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议事主要以支部委员会会议方式进行。确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审议或决策而又无法聚集召开会议的,可采取电话、网络等其它方式进行,但事后须补充相关手续。

  第四章议题申报

  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各承办部门提出,各列席部门议题材料由议题申报单位负责分送。

  第十三条对于拟提交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按照“谁提交、谁负责”的原则,按相关制度完成上会前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法律咨询等,与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提高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四条议题汇报材料是否定密由议题申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确定,并在议题材料上注明。

  第十五条XX部负责汇总议题,拟定召开时间,形成议题签发单,报支部委员会书记审定。

  第十六条经支部委员会书记审定同意后,由xx部将议题材料于会前发给支部委员,并通知汇报、列席的部门或个人,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七条各部门的议题资料,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按要求报送xx部,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议题,须经支部委员会书记同意。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按以下流程讨论和决策:

  (一)汇报人简要汇报提请讨论决定事项基本情况和请示事项;

  (二)汇报部门或分管领导补充说明或发表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委员依次就议题发表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书记归纳讨论情况,形成初步意见,与会支部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支部委员会书记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有1/2以上的支部委员会委员赞成才能通过,讨论重大人事任免事项时,2/3以上支部委员会委员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当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参加和列席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支部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相关内容,属于保密范畴的,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透露。

  第六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支部委员会会议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议题汇报人提前准备,草拟汇报提纲,汇报做到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内容简明扼要,所附文字等支撑性文件和论证材料完整清晰,时间一般控制在6分钟以内;补充发言和列席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二十六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纪要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全文发xx。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需要,xx部在会议纪要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拟定完成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分送议题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三十条会议原则通过,但需修改完善的议题,会议记录员会后立即通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按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报xx部。

  第三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需向上级请示或报告事项,提交xx部,按文件办理流程上报。

  第三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需印发文件的,提交xx部,按照文件办理程序下发。

  第三十三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限贯彻落实到位,并向xx报备,xx负责检查督促。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司内部提出,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未重新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策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篇2】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楼宇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建设新型楼宇,特制定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支部委员分工要集体决定并遵循决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

  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四、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与其他委员讨论确定,有问题应事先与支部书记沟通,不得临时修改议题。

  五、党支部委员会召开的日期、议题、及相关事宜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按会议要求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六、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范畴:从楼宇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应由党支部决定的重要问题,研究检查党支部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情况;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等重要事宜。

  七、党支部委员会重大决定,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须由到会半数以上委员赞同,如有分歧,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也可上报上级组织。紧急情况,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不足半数需决定处理重大事情时,事后要在支部会上说明。

  八、党支部委员会议议事会要做好记录,决定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具有保密的内容要严守秘密。

  九、写字楼重大事项须经支部保值讨论决定,包括:临时紧急工作分工;表彰奖励名单上报等。

【篇3】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4】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5】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xxx党支部集体领导体制,完善党支部领导下的党支部书记、董事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规范xxx党支部会议事程序,提高党支部会决策水平,保证党支部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xxx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会议

  党支部议事形式为党支部委员会议或党员大会。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委员会议由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

 二、党支部会议议事范围

  根据公司实际,xxx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党建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群众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xxx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机构设置、调整、变更、撤销和职责分工事项。

  (五)年度增减人员计划,中层及以下人员的任免、奖惩、调动,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晋职晋级方案。

  (六)xxx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煤交中心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需要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党支部议事程序

  (一)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煤交中心实际情况确定,或由党支部委员向书记提出,书记确定;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二)议题确定后,报送党支部书记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将审定后的议题通知各位委员或列席人员。对公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有关部室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于会议前一周送审计监察部。凡未形成书面方案或意见的,审计监察部不予受理,党支部会议不予讨论。

  (三)围绕确定的党支部会议题,党支部委员要充分思考,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部室要提供决策参考材料。涉及干部选拔、调整、奖惩问题,人力资源部门要提供考察情况和意见。

  (四)党支部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前应协调通气;党支部会议讨论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都要围绕议题,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和看法,需要形成决议的议题,在充分讨论,认识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表决;重大问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对任免或提名人选逐个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有时间限制,必须及时做出决定,而有意见分歧时,或遇到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且各方面意见人数比较接近的情况,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再表决。

  (五)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支部应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六)党支部会议由审计监察部作好记录。党支部会议题一经决定,必须遵照执行,决定的事项,须编印《会议纪要》,经每位委员传签,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分发给每位委员、有关领导及公司各部室。审计监察部负责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七)党支部会议议定的问题,各部室都应坚决贯彻执行,一般情况下不再复议。如有重大原则性失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必须复议时,由分管的委员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支部会复议。

四、党支部会议的议事原则和纪律

  (一)党支部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选拔任用干部等需要表决的重要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委会的集体决定。

  (二)党支部集体做出的决定,通过分工负责制进行实施,党支部委员按所负责的工作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对执行情况,书记负有检查督促责任,审计监察部负责处理决定的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三)党支部会议准备讨论的事项或其他内容,会议召开前,知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的失密责任。

  (四)xxx党支部会议实行议事回避制。如某议题涉及到党支部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五)党支部委员代表xxx党支部发表的重要讲话、文章,事先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或各位委员传阅同意。

  (六)要充分发挥党支部集体领导的作用。每位党员都要围绕党支部的工作中心,按照党支部的决定,认真负责,大胆工作,关心公司工作全局,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为党支部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五、议事规则的解释、变更与执行日

  本规则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遇新情况或未尽事宜,由审计监察部进行补充完善并经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6】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7】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3、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单位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考察和监督等工作。

   4、审批新党员,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违纪党员的处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5、“创先争优”等活动方案的制定;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6、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

   7、党支部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议事程序:

   1、党群部门提出的议题,需报党支部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直接提出议题。

   2、在确定单位发展方向等方面的重大议题或单位党支部参与决策的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4、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5、会议结束后,党支部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发支部红头文件。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篇8】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3、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单位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考察和监督等工作。

  4、审批新党员,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违纪党员的处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5、“创先争优”等活动方案的制定;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6、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

  7、党支部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议事程序:

  1、党群部门提出的议题,需报党支部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直接提出议题。

  2、在确定单位发展方向等方面的重大议题或单位党支部参与决策的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4、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5、会议结束后,党支部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发支部红头文件。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篇9】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支部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议事范围

  党支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讨论和决定需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分析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作出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相应贯彻意见,并核查执行情况。

  (四)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或党纪处分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成员参加。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支部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

  (三)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支部成员提出建议、党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召开会议。

  (四)党支部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支部成员。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人员事先准备书面材料。

  (五)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党支部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支部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支部书记末位表态制。

  (七)党支部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支部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支部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支部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或受党支部书记委托的党支部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议报告。

【篇10】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党支部作用,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支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职责,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是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精神及工作部署,研究公司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二)支部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三)以支部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公司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培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五)支部委员会管理权限内违纪案件,违纪人员的处理;

  (六)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做好意识形态、群众工作、信访、统战和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前置研究讨论审议事项:

  (一)公司战略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等重大管理事项和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年度发展目标、年度投融资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及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事项调整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等重大事项;

  (四)公司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除等事项;

  (五)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国有资本收益等管理事项;

  (六)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借款,重大项目投资、融资、

  担保、抵押、贷款,重大资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七)公司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福利待遇、奖惩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诉讼案件等重大事件的应对方案;

  (九)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前置审议和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七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主持会议时,由支部委员会书记指定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由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组成。

  第九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议题情况和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召开。

  第十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方式表达或书面委托他人参会,被委托参会人员必须为共产党员。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议事主要以支部委员会会议方式进行。确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审议或决策而又无法聚集召开会议的,可采取电话、网络等其它方式进行,但事后须补充相关手续。

  第四章议题申报

  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各承办部门提出,各列席部门议题材料由议题申报单位负责分送。

  第十三条对于拟提交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按照“谁提交、谁负责”的原则,按相关制度完成上会前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法律咨询等,与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提高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四条议题汇报材料是否定密由议题申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确定,并在议题材料上注明。

  第十五条XX部负责汇总议题,拟定召开时间,形成议题签发单,报支部委员会书记审定。

  第十六条经支部委员会书记审定同意后,由xx部将议题材料于会前发给支部委员,并通知汇报、列席的部门或个人,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七条各部门的议题资料,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按要求报送xx部,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议题,须经支部委员会书记同意。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按以下流程讨论和决策:

  (一)汇报人简要汇报提请讨论决定事项基本情况和请示事项;

  (二)汇报部门或分管领导补充说明或发表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委员依次就议题发表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书记归纳讨论情况,形成初步意见,与会支部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支部委员会书记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有1/2以上的支部委员会委员赞成才能通过,讨论重大人事任免事项时,2/3以上支部委员会委员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当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参加和列席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支部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相关内容,属于保密范畴的,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透露。

  第六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支部委员会会议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议题汇报人提前准备,草拟汇报提纲,汇报做到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内容简明扼要,所附文字等支撑性文件和论证材料完整清晰,时间一般控制在6分钟以内;补充发言和列席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二十六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纪要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全文发xx。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需要,xx部在会议纪要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拟定完成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分送议题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三十条会议原则通过,但需修改完善的议题,会议记录员会后立即通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按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报xx部。

  第三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需向上级请示或报告事项,提交xx部,按文件办理流程上报。

  第三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需印发文件的,提交xx部,按照文件办理程序下发。

  第三十三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限贯彻落实到位,并向xx报备,xx负责检查督促。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司内部提出,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未重新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策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篇11】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党支部作用,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支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职责,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是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精神及工作部署,研究公司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二)支部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三)以支部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公司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培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五)支部委员会管理权限内违纪案件,违纪人员的处理;

  (六)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做好意识形态、群众工作、信访、统战和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前置研究讨论审议事项:

  (一)公司战略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等重大管理事项和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年度发展目标、年度投融资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及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事项调整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等重大事项;

  (四)公司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除等事项;

  (五)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国有资本收益等管理事项;

  (六)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借款,重大项目投资、融资、

  担保、抵押、贷款,重大资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七)公司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福利待遇、奖惩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诉讼案件等重大事件的应对方案;

  (九)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前置审议和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七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主持会议时,由支部委员会书记指定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由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组成。

  第九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议题情况和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召开。

  第十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方式表达或书面委托他人参会,被委托参会人员必须为共产党员。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议事主要以支部委员会会议方式进行。确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审议或决策而又无法聚集召开会议的,可采取电话、网络等其它方式进行,但事后须补充相关手续。

  第四章议题申报

  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各承办部门提出,各列席部门议题材料由议题申报单位负责分送。

  第十三条对于拟提交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按照“谁提交、谁负责”的原则,按相关制度完成上会前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法律咨询等,与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提高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四条议题汇报材料是否定密由议题申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确定,并在议题材料上注明。

  第十五条XX部负责汇总议题,拟定召开时间,形成议题签发单,报支部委员会书记审定。

  第十六条经支部委员会书记审定同意后,由xx部将议题材料于会前发给支部委员,并通知汇报、列席的部门或个人,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七条各部门的议题资料,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按要求报送xx部,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议题,须经支部委员会书记同意。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按以下流程讨论和决策:

  (一)汇报人简要汇报提请讨论决定事项基本情况和请示事项;

  (二)汇报部门或分管领导补充说明或发表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委员依次就议题发表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书记归纳讨论情况,形成初步意见,与会支部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支部委员会书记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有1/2以上的支部委员会委员赞成才能通过,讨论重大人事任免事项时,2/3以上支部委员会委员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当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参加和列席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支部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相关内容,属于保密范畴的,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透露。

  第六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支部委员会会议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议题汇报人提前准备,草拟汇报提纲,汇报做到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内容简明扼要,所附文字等支撑性文件和论证材料完整清晰,时间一般控制在6分钟以内;补充发言和列席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二十六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纪要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全文发xx。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需要,xx部在会议纪要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拟定完成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分送议题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三十条会议原则通过,但需修改完善的议题,会议记录员会后立即通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按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报xx部。

  第三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需向上级请示或报告事项,提交xx部,按文件办理流程上报。

  第三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需印发文件的,提交xx部,按照文件办理程序下发。

  第三十三条支部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限贯彻落实到位,并向xx报备,xx负责检查督促。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司内部提出,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未重新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策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篇12】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1)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支部委员会议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党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如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4)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其他委员事先沟通确定。

  (5)召开支部委员会议的有关事项,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6)支部委员会做出重大问题决定,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7)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后要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篇13】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14】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建设,不断强化公司党总支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推进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人员为公司党总支委员。监事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或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三条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主持,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会议召开情况、决议事项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

  第四条党总支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需要研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会议主要内容

  第五条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国资委等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

  第六条研究决定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经营方向、重组改制、资本运作、产权交易、风险控制及重点项目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研究决定权限内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第八条研究决定公司党的自身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精神文明等建设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决定事项。

  第九条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十条通报、检查党总支会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应由党总支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议题内容

  第十二条议题准备

  (一)议题提出人必须是党总支成员,非党总支的领导或其他人员可通过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

  (二)议题提出人必须在开会前1--3天(紧急工作、任务需党总支讨论的除外),向党总支书记提出,并有议题的内容、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及相关资料。

  (三)涉及党务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前,主管领导和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由书记、总经理提交党总支会讨论。

  第十三条议题的收集和确定

  (一)党群工作部负责在会前将收集到的议题进行汇总,并初步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送党总支书记审批。

  (二)对重大经济工作方案和重要领导的任免,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应在会前碰头,沟通思想,达成共识后方可上会。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

  在确定党总支会讨论议题后,党群工作部要在会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材料通知与会人员。如参加会议的人员确因有事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党总支书记或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讨论和表决

  (一)党总支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有效。根据讨论议题需要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时,由党总支书记决定。

  (二)主持人对所讨论的议题,要组织全体委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对重大问题要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每个委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每个委员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干部问题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聘任或解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四)形成决议、决定后,个别委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不准在会后发表或议论与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用纪律维护党的威信和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五)议题经过充分民主讨论,意见不能集中或表决时未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下一次会议再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上级党委和公司党总支形成的决议、决定,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并对完成的时间、标准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十六条决议、决定的落实与督办

  (一)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送会议主持人签发、打印分送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缺席党总支会的委员要及时通报会议决议、决定事项。

  (二)党总支会的决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认真组织实施,完成任务后及时向党总支报送完成情况。

  (三)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研究解决措施,不准以任何理由自行改变或不执行党总支的决议、决定。

  (四)党群工作部对决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办,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督促决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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