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军人家属优待政策
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办公室:
为弘扬爱国拥军优良传统,落实优抚政策,激励现役军人安心在部队服役,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xxx军人抚恤优待办法》《xxx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浙司联〔2016〕7号)、《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动〔2018〕8号)、《xxx人民政府办公室xx军分区司令部关于明确高学历青年应征入伍和进藏(艰苦地区)义务兵优待政策的通知》(x政办发〔2014〕92号)和《关于明确进藏进疆和大学毕业生义务兵征集特殊激励政策的通知》(x征〔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年资金预拨情况,现将2020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拨付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服现役义务兵(限定二年制)的家属(2018年秋季和2019年秋季入伍的义务兵)和2019年直招士官的家属。
二、发放标准
(一)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
按照《xxx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化,标准按城乡统筹原则,以我x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我x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经测算,2020年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定为每人每年20663元。
(二)高学历青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优待金标准
1.优待金按当年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的1.2倍给予发放,本年度为每人24796元。
2.一次性奖励。2018年9月后入伍服役的,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一是对全日制大学生入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为我x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每人22581元。本科在校生、专科毕业生按一次性奖励金标准再增发10%即2259元,本科毕业生按一次性奖励金标准再增发20%即4518元。二是对非全日制大学生入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本年度标准为每人5000元。三是对大学毕业生入伍的,在上述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再增发奖励金2万元。
(三)进藏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1.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优待金按当年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的2.5倍给予发放,本年度为每人51658元。
2.进藏一次性奖励。给予进藏义务兵3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属于高学历青年进藏服义务兵役的,在享受进藏兵优待金和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按进藏兵优待金标准再给予增发20%的优待金即10332元,并同时享受高学历青年入伍一次性奖励。
(四)进疆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1.到新疆地区服役的,优待金按当年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的1.5倍给予发放,本年度为每人30995元。
2.进疆一次性奖励。给予进疆义务兵1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属于高学历青年进疆服义务兵役的,在享受进疆兵优待金和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按进疆兵优待金标准再给予增发20%的优待金即6199元,并同时享受高学历青年入伍一次性奖励。
(五)直招士官一次性奖励补助
从本x应征入伍的直招士官,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户籍在本x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户籍不在本x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三、发放渠道和时间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经x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由x财政统一拨给各乡镇(街道)。请各乡镇(街道)按照上述标准,在10月底前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到每个义务兵家属手中。
四、注意事项
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又光荣的政治任务,各乡镇(街道)要将此款专款专用,按实发放,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请各乡镇(街道)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清单于2020年10月底前报x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安置军休科备案。
附件:1.2020年江山x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拨付汇总表
2.2020年江山x义务兵基本家属优待金拨付明细表
3.2020年江山x高学历青年入伍增发家属优待金及一次性奖励金拨付明细表
4.2020年江山x本科在校生、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毕业生入伍增发一次性奖励金拨付明细表
5.2020年江山x进藏及进疆服役青年增发家属优待金拨付明细表(2018年入伍)
6.2020年江山x进藏及进疆服役青年增发家属优待金拨付明细表(2019年入伍)
2020军人家属优待政策
一、工作对象:
(一)残疾军人;
(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三)红军失散人员;
(四)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七)参战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
(八)参试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
(九)60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子女;
(十)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补助且无工作单位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1、退伍证原件或武装部开具兵役证明;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个人申请表。标准为服役一年每月23.1元。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既是老复员军人又是残疾军人等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根据民政部规定,其抚恤金或者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只有老红军可以享受双重身份待遇。
(二)优待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终止其抚恤优待,被终止抚恤优待的人员再其徒刑执行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可以恢复原来享受的抚恤优待。终止期间停发的抚恤金和补助金不予补发。如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是指义务兵服役期间,国家以货币形式对家庭进行的补助(只发两年),士官及干部不予以享受。
(四)重点优抚对象死亡之后,实行土葬的,下月停发抚恤金;实行火葬的,伤残军人增发1年抚恤金,其他人员增发6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费。
(五)申请各类抚恤待遇,必须要有个人申请、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始档案等文字资料,由镇(中心)初审后逐级上报。
2020军人家属优待政策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公布。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2020军人家属优待政策
一、立法经过
2018年7月19日上午,退役军人事务部召开座谈会,就《退役军人保障法(初稿)》向各界征集意见。
2018年7月3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孙绍骋在会上介绍了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工作,着手起草《退役军人保障法》。
2018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公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16件。其中,《退役军人保障法》被列入47件“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
2018年10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消息,该部门日前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x人民政府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据介绍,草案对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优待抚恤等作了整体设计和系统规范,建立了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发放退役军人证、实行退役军人安置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等一系列创新制度。
2018年11月2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官宣,《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区、x)政府及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单位意见已反馈并完成梳理汇总,该部正认真分析研究,反复沟通协调,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承诺尽快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
二、有关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退役军人工作领域出台了许多法律政策,如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和军转干部安置办法等,然而,退役军人工作领域仍存在体系不健全、政策制度分散、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
目前,《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区、x)政府及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单位意见已反馈并完成梳理汇总,该部正认真分析研究,反复沟通协调,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退役军人事务部副部长钱锋强调,《退役军人保障法》起草工作,严格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目前正根据军队政策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对法律草案修改完善,尽快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前阶段,信息采集是退役军人最为关注的焦点,广大退役军人也围绕信息采集提出了许多问题,在收集汇总的基础上,官方媒体、自媒体均进行了热情解读和解答。进入十二月份后,信息采集基本告一个段落,接下来就是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咱们可以静待一个结果:中国现在究竟有多少退役军人?
近阶段,退役军人的关注焦点开始向《退役军人保障法》转移,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介绍,《退役军人保障法》共11章83条,这条消息的批露说明,《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即将与大家见面了,广大退役军人满满的期待都包含在这11章83条里面。因为是草案,也就是要征求大家意见的,大家准备在哪些方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呢?
先来看看是哪11章吧,具体83条有哪些内容,目前尚未公开。11章分别是:总则、移交和接收、教育培训、退役安置、就业创业、服务保障、抚恤优待、褒扬、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三、重点解决的问题
从前期与退役军人交流情况来看,最希望这部法律明确条款维护的权益有以下5类。
第一类:政治和经济待遇落实
目前对于政治待遇呼吁较多的是身份尚未确定的极少数老军人、自主择业干部、参战参核老兵、志愿兵、下岗军人、军属等。同时对参战牺牲军人家庭、因战因工伤残军人、参战参核军人实施明确的大力优待,实现诺言和尊崇,对职业军人(士官志愿兵以上)落实相应经济待遇;对义务兵(无论农村或城镇)实施明确的平等社会优待。
第二类:历史遗留问题
志愿兵指标被顶替、工作假落实;企业军转失业和身份认定;部分复员干部合理待遇落实;军转降职安置,应该事实求是予以确认,通过各种渠道纠正错误做法,实事求是恢复职级待遇,恢复军转身份。
第三类:住房保障问题
军队房改以来,住房保障曾经越来越脱离民生保障性质,越来越倾向于优先保障高职级首长,成为职级和权力的象征。通过近几年清理整治,超面积占房、多占住房等问题有所解决,但住房保障处于停滞状态,部分官兵不得不背起巨额贷款购买商品房,应该划线明确住房保障对象,用法规条文保障官兵权益。
第四类:诉求反映
退役军人正当反映问题时不予接纳,多人反应问题时遭到打压,向中央反映问题被依层级将反映信转移至阻碍解决问题的机构,遭到联动维稳和报复应早日终结。也愿望事务部具有透明反映问题的接口,原先阻碍解决问题的领导和机构,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诞生后,能够消除此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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