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演进 议会制度的起源
英国是西方议会制度的发源地,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议会制度的国家,议会制度对英国乃至西方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
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和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没有任期限制。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国王虽然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国家的化身”,但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却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的地位,仅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特点,议会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法国人瑞洛姆曾有一句名言来说明英国议会的万能:“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除了把女人变成男人外。”
一、议会的萌芽与产生
宪政史学家罗·巴特认为:英国“议会根源的最深处藏于盎格鲁——萨克逊人进入英格兰之初即有的协商习惯”。盎格鲁——萨克逊部落的原始民主制对国王的权力有一定的约束:国王处理大事须先征得民众的意见和同意,国王必须服从习俗。公元5世纪中叶,盎格鲁——萨克逊人乘乱入侵不列颠,随之产生了由少数有影响的权贵要人组成的“贤人会议”,由于参加会议的成员都是有身份和地位的社会贤哲,故称为“贤人会议”。“贤人会议”有五大职能:一是选举、废黜国王;二是审判大案;三是表达民情;四是协商国务;五是协商立法。据历史学家考证,整个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国王在做任何决定前都要征得贤人会议的同意,没有一位国王是在未先征得贤人会议的意见和同意时就独自决断一件大事的。这种贤人会议反映了盎格鲁——萨克逊部落民主传统的顽强生命力。
1066年,诺曼王朝时期出现了新型的封君封臣关系,原先的“贤人会议”逐渐演变成为封臣的大集会,除了主教与修道院长外,其余都是威廉的封臣,故名“大议会”。此时的英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渗透原始民主传统的宪政观念,其特征体现在“国王未征求意见和得到同意不得行动”这条公认的准则,遇有重大事件,国王一定要召集民众大会议决。英国的议会正是在这一躯壳中孕育出来的。
1215年,为反抗国王过分的税收,英国贵族发动起义,迫使国王约翰签署了一份文件,这就是著名的《大宪章》。此后,英国的宪政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258年,在牛津召开了被称为“国会”的议会,首次提出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1265年1月到3月,西蒙挟持国王召开了由贵族和市民参加的等级会议,使社会地位比较低下、成分复杂的市民开始步入议会,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西蒙会议”,被称为英国国会的开端,也是下院制度的重要起点。1295年11月13日,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为了征得各阶级的同意以征收税款,特地召集新的议会开会,400名出席者分别从各郡、市产生,代表社会上的三个重要阶层:教士、贵族和平民。这届议会被称为“模范会议”,“模范会议”将召集郡、市代表参会的做法确定了下来,成为一种制度,并为以后的各届议会所遵循。从此,贵族集体商讨国是的大议会转变为具有代议性质的议会。人们称1295年的模范会议为“第一个代议性议会”。它的召开被认为是英国议会产生的历史性标志。
二、议会的发展与演进
伴随着议会与王权的斗争,议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1327年,爱德华二世压制议会的做法引起大贵族的不满,大贵族趁国王外出之机召开议会,公布国王罪状,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最终迫使其主动退位。这次事件是英国议会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实际上就是一件弹劾案,但却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也开创了在国王缺席的情况下议会可自行召开的先例。
到了都铎王朝时期,人们的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普遍认为,议会是由国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联合组成,开始形成“国王在议会”的原则。“国王在议会”并不是意味着国王可以任意或者随时参加议会的辩论和立法活动,而主要是履行形式主义的职能,即出席会议,主持议会开闭幕式,并在闭幕会议上允准或否决议会呈递的议案,仅此而已。这一时期,随着封建社会的瓦解和资本主义的萌芽,再加上宗教改革运动的进行,封建大贵族和宗教人士地位下降,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力量开始兴起。议会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上院的衰落和下院的增强。开创了政府议案必须首先提交下院审议的先例,从此政府议案大多是由下院创议。下院议员拥有了在议会自由发言且议事期间免遭逮捕的特权。
1689年通过的《权力法案》,确定了现代议会制度的大框架,宣布了议会是英国最高的立法机关,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规定必须定期召开议会,议会的最高权力终于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随着现代议会制度的形成,英国的政党政治开始萌芽,并促成了议会制度的日臻成熟与完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围绕王权问题,下院出现了立场不同的“托利党”和“辉格党”,双方代表不同阶层的利益,有不同的社会基础和政策主张。到19世纪30年代,这两个政党都发育成熟,并得到它们后来一直使用的名字———保守党和自由党,政党政治的形成促进了下院的民主化。
1832年的议会改革,成为19世纪一系列议会改革中最引人瞩目的事件,对议会制度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1832年,在朝和在野的统治集团以外的各阶层改革派和民主派展开了积极的活动,形成了来自下层民众的、强大的议会外压力和革命威胁,最终迫使统治集团通过改革法案。这次议会改革具有明显的保守性,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扩大了选举权,1832年的议会改革是英国政治发展中的重大事件,不仅调整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而且对工业资产阶级代表大开议会之门。在1832年议会改革后的30多年间,是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议会主权”达到鼎盛时期。1832年议会改革前,贵族院深受国王的影响,职能和权力都很大,对下院形成有效的牵制,使下院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议会改革后,随着政党政治的成熟,下院对内阁政府的控制力通过“内阁责任制”和行使“倒阁权”而得到强化, 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为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1867年改革法之后建立起一个常规:大臣必须是两院中的人,首相则必须来自下院。迪斯累里首相曾说过“全部国家权力都集中于下院”。
三、现代英国议会政治体系的确立与完善
进入20世纪以后,英国逐步实现了议会的民主化。1918年,议会通过法案,授予所有成年男子和年满30岁的女子普选权,使选民在成年人中的比例由1884年的28.5%上升到1918年的74%;1928年授予年满21岁的妇女选举权,使选民总数在成年人中的比例达到97%。1949年,议会颁布的《人民代表法案》,正式形成“一人一票”的议会民主制。目前,下院议员的选举主要根据该法进行。法案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凡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男女公民,有选区的两名选民提名和8名选民同意,便可登记为该区的下院议员候选人;职业资格条件是上院议员、英格兰教会、苏格兰教会、爱尔兰教会的牧师和罗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规武装部队的警察部队的成员以及在企业中担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为候选人。但担任有报酬的国家职务者辞去原来职务和贵族放弃爵位后,享有被选举权。1969年又对该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将选民的年龄由21岁降低到18岁,
从1918年开始,英国议会下院选举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议员候选人必须交纳150英镑保证金(大约相当于现在的4500英镑),如果该候选人在选举中所得选票不足选区全部选票的1/8,则保证金收归国家所有。1985年,保证金数额标准修改为500万英镑,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后获得5%的基本选票,这笔钱就退还给候选人。议会下院选举实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则,其目的在于消除选举中的贿赂和高压手段,进一步简化、扩大公民权。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选举中的腐败行为,使选举制向合理化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二战以后,英国议会的职能和权力在两个方面发生了变迁:首先是议会的职能与权力大量转移到内阁及其行政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政府机构越来越庞杂,政府职能日益强化,内阁成为国家政权的主宰。其次是议会内部权力不断从上院转移至下院。1911年的议会法案确认了下院的政治优势,作为一条常规,首相必须来自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
2006年7月14日,拥有600多年历史的英国上议院首次用选举的方式产生了一位新议长,同时废除了有1400年历史的大法官职务。原工党政府卫生大臣、现上院议员海琳·海曼成为历史上第一位选举产生的上院议长,这标志着英国议会制度的改革又前进了一步。
纵观英国议会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议会制度是英国民主政治的传统,英国的法治传统经过数百年的绵延发展,愈发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同时,英国政治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应变调整功能,可以根据国家权力分布态势改变立法机关的组织和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议会民主,它使这个国家在免遭大规模战火纷扰和生灵涂炭的同时,向着民主政治的目标一步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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