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法治乡村建设要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法治乡村建设的根本要求。具体来说,既要推动基层党组织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来抓,落实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又要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法治乡村建设要着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完善涉农领域立法,规范涉农行政执法,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加快“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要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将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鼓励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主动向农村延伸,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等。要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
法治乡村建设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我国的法治是以人民为主体的法治,立法要反映人民的意志,执法要保护人民的利益,司法要维护人民的权利。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为此,既要根据乡村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口结构、风土人情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勇于探索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又要坚持过程群众参与、效果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心之所向,行之必达。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着力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使涉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不断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并基本建成法治乡村。
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近年来,海东市平安区立足农村实际,坚持自治为本、法治为纲、德治为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善治体系,营造安定有序的农村社会环境和发展环境。
为使村民自治进一步深化,平安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进一步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拓展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平台,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群防群治力量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民间纠纷调解、治安维护协助、社情民意通达等方面的作用,以自然村为“微单元”开展村民自治试点,积极探索村民自治机制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
以全区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助理员等组成的志愿者为主体,打造村一线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完善村公共法律服务室等实体窗口建设,强化法律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为村民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加强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大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力度,做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此外,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融入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家规家训。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大力开展文明村镇、农村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农村道德模范、最美邻里、身边好人、新时代好少年、寻找最美家庭等选树活动,开展乡风评议,弘扬道德新风。
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一、基层公共法律体系建设现状以及在乡村治理中作用的发挥
(一)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在线上,基层依托司法行政网、省级司法大数据网络中心、社区矫正等网络建设运营,实现实现了社区矫正信息网上办理、法律援助网上受理、法律咨询等在线办理,努力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在线下,基本建立起市、县、乡镇、村四级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市级有服务大厅,县级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里有法律顾问。积极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涉及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资源,探索一次办好模式。集中受理解决群众法律服务事项,依托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一村一法律顾问”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结合村务行政办公室、村级警务室和合村并居建社区等的建设,使公共法律服务直接面向农村群众,触角延伸到了最基层。同时,线上预约咨询、线下面对面指导交流服务相结合,方便快捷高效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网日趋完善。
(二)专业法律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在推进线上线下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主动横向延伸法律服务链条,与相关部门对接,在公安、法院等单位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注重涉及民生的法律服务,为农村弱势困难群众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大力推广积极探索多元调解模式,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吸纳专职调解员,重点在农村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处理、民间借贷、家庭矛盾、农民工维权、弱势群体保护等领域吸收专职调解员,“情”、“ 理”、“ 法”三者相结合,实现矛盾最小化、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注重队伍建设。
一是严把入口关。加强农村法律服务执业申请审核,对准入条件、程序和实习鉴定做到严格把关。二是严格落实工作监管机制。随机抽查案件、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介入,对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管理情况和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基层法律服务案件归档制度,建立完善服务台账,实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三是完善事后评价机制。完善奖惩制度,在基层法律服务中,群众满意度高、回访评价优的案件,对参与办理的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加大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力度,有效净化了法律服务市场。四是法治意识增强。结合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七五普法的推进,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自觉践行法治精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法律服务人员对村情、民风的认识,使法律的硬性规定与村规民约、乡风民情、传统道德的软制度相结合,让每一个案件做到群众法治理念认同,道德情理接受,矛盾隐患排除。
(四)助力乡村治理水平提升
随着农村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提高,链条延伸,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意识明显增强。基层社会治理中出现的追求表面和谐突破法治底线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进而对排除信访隐患,减少信访压力,引导基层矛盾纠纷走向法治化轨道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尤其是对从村基层贫困户、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一些免费服务事项,解决其经济负担,让其有意愿走合理合法的途径。
二、在基层治理中,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瓶颈
(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效能发挥未能最大化。
一是存在群众认识不到位现象,尤其是在“空壳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偏多,对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甚至不知道有这样的平台。二是未能实现多网融合,提高效率。在乡镇、街道,现有的网格化管理包括城管、环保、计生等,由于网络接口不统一,内部格式不一致,采集信息、资料归档等不兼容,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不但浪费了资源,还降低了效率,对办事群众产生了负面影响。再有,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与现有基层公安派出所、综治中心等部门工作机制协调配合上还需进一步磨合,个别案件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
(二)法律服务规范化不到位。
在基层法律服务平台基本建成的前提下,在服务流程、服务方向、运行监督等工作机制上从市到乡镇还存在不统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由此带来的服务水平、服务效率、群众知晓及认可度都大打折扣,尤其是农村基层,群众日常工作紧张,遇到问题需要服务时,有可能跨县市区,有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带来的不便显而易见。
(三)公益性与财政不足的矛盾。
就现有情况看,已建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大部分还是在司法行政体制内运行,没有纳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全部确立。基于此,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专业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无偿服务或志愿服务,其所得补助补贴往往不及商业行为所得回报,专业法律服务的持续性、积极性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农村治理的法治化之路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遇到了持续长效保障的难题,一方面是群众有意愿走法治途径,另一方面是法治途径的成本在一定条件下让一些群众不得不选择其他途径。
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村善治
(一)法律服务专业化建设的兜底性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到实处,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就是要保障基本服务、困难群众的兜底,又要兼顾地方需求,加强专业建设,比如上文提到的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处理、民间借贷、家庭矛盾、农民工维权等领域。首先是让公共资源发挥最大化效能,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力量下沉,可以形成定期法律指导、案件解决机制,建立相应的联系点,安排专门的联系人。依托村法律顾问、调委会、治保室、人口学校等现有条件,建立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完善政府购買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纳入政府购买目录,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尤其是在健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村级法律顾问服务补助等制度,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政府投入动态增长机制,以此实现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并能发挥专业法律服务的优势,实现诉求解决合法合情合理,让基层善治理念深入人心。
(二)统一顶层设计,规范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由市一级司法部门牵头,规范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范围、服务流程、服务内容、监督运营机制,逐步探索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体系建设的群众需求方向和内在发展规律,尤其是便捷和高效的融合,适应乡村发展需要,在区域协调,部门协作上探索合作机制,在基层治理多网融合上出实招,先从技术层面入手,再从工作机制上突破,解决问题打破条块化管理模式,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宣传,让群众了解便民措施,知道操作流程,提高知晓度、认可度。
(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与基层治理有机结合
一是主动出击,基于现有线上线下平台,主动化解农村现有存量纠纷矛盾、上访案件等问题,发挥法律服务在程序规范、补偿赔偿有法可依、群众认可等方面的优势,使农村法律服务真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二是基层治理中积极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可以纳入基层调解、综治维稳、群众信访工作机制中,发挥合力,学会弹钢琴,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运用,尤其是农村自治组织,更应主动对接法律服务,取长补短,一方面发挥自身在解决群众难题中既有的优势,一方面又通过法治化的解决提高自身解决纠纷的能力,群众更加信任,实现良性循环,从而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基层结合的又一生动体现。
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发挥核心作用,一是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根据群众和具体情况的不同需要,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二是保障依法有序进行,基层治理法治是底线,有序是善治的保障,以此为前提,基层治理的效果才能体现,其参与热情和积极性才不会减弱。三是班子建设是关键,上级应加强这方面的指导,尤其是在民主选举、推荐的过程中,有意考察既懂法律又会治理的“能人”,鼓励其参选农村自治组织,参与基层治理。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