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益性岗位申请条件政策
设立公益岗位是扶持特殊群体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公益岗位的管理,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岗位的界定
公益岗位是指由政府投入资金、政府或由政府委托中介机构管理、从事公益性活动、辅助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一种临时性工作岗位。
二、公益岗位的设置
公益岗位的设置与取消由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每年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上级政府部门对有关工作的要求适时设定和取消。通常情况下,每年1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应提出次年的岗位设立计划,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公益岗位的管理
1、公益岗位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区的公益岗位统筹规划,对公益岗位投入资金提出意见,定期对各单位公益岗位的用人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公益岗位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2、凡是在各街道设置的公益岗位统一由各街道管理,其设立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辅助街道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所设岗位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约束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街道管理的岗位由街道负责按月发放岗位补贴。
设立在街道以外的公益岗位由设立部门直接管理。
3、各街道或主管部门对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有招用、考核、考勤、辞退的权利。
4、公益岗位的工作人员有自愿退出岗位的权利,但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5、各街道或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上岗人员学习,加强对上岗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按照各岗位管理办法对上岗人员进行考核。
6、公益岗位上岗人员要爱岗敬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所在岗位的规章制度,凡是因表现不好被辞退的今后不再安排到其它公益岗位工作。
7、公益岗位上岗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街道收缴后送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上岗期间不再享受其他的优惠待遇。
8、各街道对被招用到公益岗位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9、对安排到公益岗位工作后家庭收入达到低保线以上的人员,应从上岗的次月起由民政局负责取消其低保待遇。
10、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允许,各公益岗位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岗位数量,其人员变动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四、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招用范围
1、政府确定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
2、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现役军人家属的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均属失业人员和无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4、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失业人员;
5、低保家庭的失业人员;
6、其他特定人员。
以上人员必须具有区内户籍、在区内居住、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身体健康并符合具体岗位的条件要求。
五、上岗人员的招用程序
1、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向所在街道申请,并提交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证、转业军官证等证件。
2、各街道对申请人的情况核准后,与公益岗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经面试或考试后,根据岗位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3、公益岗位的上岗人员确定后,各街道应让上岗人员填写《公益岗位上岗登记表》,加盖印章后送交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六、公益岗位补贴的发放
1、公益岗位上岗人员每月领取公益岗位补贴,其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常务会决定。
2、各公益岗位管理单位除发给上岗人员基本补贴外,一般不再发给其他费用(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3、公益岗位补贴资金列为区再就业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
4、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各街道或主管部门将上月的公益岗位上岗人员及所需补贴情况汇总列表后,报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将所需资金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每月10日前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街道或主管部门。
5、公益岗位上岗人员的补贴由街道或主管部门支付,凡当月未出满勤者应按实际工作日折扣。
6、各街道和主管部门不得挪用和占用公益岗位专项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监督该项资金的使用。
2020公益性岗位申请条件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6]7号)精神,鼓励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或给予优惠、特许经营,面向社区居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三)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城市交通、车辆看护等辅助性岗位。
(四)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基地、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等管理服务性岗位。
(五)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包括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协管员、市场管理、物业管理、社区保安、门卫、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且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四条市、县区就业联席会议决定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调剂配置工作。
第五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六条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当年新增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和调控管理。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优化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组织安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中、省、市级单位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县(区)属各单位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
第九条实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和评估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安康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的要求,将本部门、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填写后,于当年3月底前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它时间新增空缺岗位及时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安康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申报评估,对申报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评估核准后,下达安置任务,并以此作为考核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调剂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到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招聘符合本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招用后,双方应在10天之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招聘比例的,须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暂缺适当人选证明,方可招用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对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按每个岗位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工资性岗位补贴,但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给所招用人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性岗位补贴按工资额的30%标准进行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40元。
第十六条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两项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办法兑现。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应附下列材料:(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个人基本情况);(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复印件;(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一季度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凭证;(5)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完毕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以及申报手续不完备、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持实际支付给所招用人员工资清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完毕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申领补贴资金。
第四章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任务指标分解下达到有关部门、单位,并列入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努力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能力。
第十九条市、县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本办法或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公益性岗位申请条件政策
管理办法
严格用人管理。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劳动保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1、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审批、安置以及岗位等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人员的管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帮扶。
3、对他人采用冒名顶替等办法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的,经核实后,追回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并收缴核销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非职工过错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停止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但由财政部门继续为其补贴社会保险费,直到合同期满。
5、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人员,自动离职、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提前解除劳务协议的,本人不得享受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待遇。
6、对自动离职、退休、解聘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事劳动保证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由财政部门停发公益性岗位等各项补贴。
考核办法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全年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并由财政部门停拨其岗位补贴。请假累计不满一个月的发全月工资,累计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发三分之一工资,因公受伤照发工资直到医疗终结。各用人单位应加强考核,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及考核办法,并上报市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考核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对日常工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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