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原则
1.凡进必考。属镇财政供养单位(含社区工作人员、镇属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招聘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考。后勤保障等工勤人员条件具备的可参照执行;各行政村招聘工作人员,应参照执行。
2.择优聘用。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3.因事设岗。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确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需说明招聘人员数量、具备条件等,并报镇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应严格把握招聘人员数量。
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
(二)资格条件
1.应聘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2.应聘相关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待遇
1.工资发放按照八里店镇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管理办法操作。
2.享受“五险一金”权利。
3.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4.享受培训、职务晋升等权利。
四、程序
1.拟定岗位、条件。
2.公告。原则上在网络及报纸等媒体公告。
3.报名、审核。每个岗位报名人数达到3人以上方可开考。
4.笔试。试岗位情况而定。
5.面试。
6.考察。根据成绩按1:3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7.体检。按最高分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体检不合格,确定第二名为体检对象,以此类推。
8.公示。对拟录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9.录用。试用期6个月,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五、管理与考核
1.聘用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工作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聘用人员日常管理。要明确岗位职责,搞好经常性教育,包括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规章制度等教育。
3.组织人事部门要参与、配合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实施定期考核,聘用人员的工作考核按照镇规定的机关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六、辞退与辞职
1.试用期内,经试用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
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的;
3.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4.触犯国家法律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7.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8.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9.因机关精简,或在编员工补员,所在工作岗位不再需要临聘人员的;
10.本人申请辞职的,但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1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应解除劳动关系。
七、附则
1.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特殊情况的,由镇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3.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4.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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