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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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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就是诚实,就是不贪不义之财洁是白色的,这意味着开放和光明正大的生活态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9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2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纪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12月12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3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通过这次学习文件,我对此感受颇深,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基层人员,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基层领导人员,要正确对待权力,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明白权力是谁给的,要明白为谁用权的问题。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努力得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靠竞争上岗争来的;有的认为是某个领导个人的恩赐。这些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一个人走上领导岗位,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尽管和个人努力和领导关心分不开,但归根结底是人民和组织的信任。个人德、才的提高,离不开组织和人民的长期培养和教育。要时刻饮水思源,想到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重托,来源于组织的信任。在掌权后,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真正做到仰不负党,俯不愧民。同时,要明白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意味着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

  通过对文件的学习,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

  进步。要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下面这些方面还要进行学习。

  一、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

  我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

  共产党员也是人,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管得住小节,谨防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作为基层领导干部,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更好地推动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迈上新台阶。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企业行风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保公仆本色,为建设现代企业的长远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作为一名优秀的党员,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光辉形象要靠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大家来共同维护。要坚决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行事,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不辜负党的期望,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第4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当我看过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之后,认为坚持廉洁文化全面发展要随着社会和企业的发展,还要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科学安排、全面推进,不能厚此薄彼、顾此失彼。总结如下四点。

  一是确立核心理念。加强廉洁文化观念,要把廉洁诚信、严于利己确立为经营管理第一要点,加强科学理论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员工不断增强廉洁意识,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

  二是制定行为准则。围绕教育、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把廉洁文化工作渗透到人、财、事、物各项具体工作中去。

  三培养敬业精神。建立一个“刚柔相济,严爱相荣”的管理制度。人的一些弱点决定了人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约束。加强监督指导力量,为培养员工敬业精神提供保证。

  四树立良好形象。大力宣传廉洁从业的优秀领导的先进的事迹,发扬廉洁为荣,诚信是美的观念,引导领导及员工人人思廉,人人保廉,人人促廉的风气。

  现在有些领导认为在脱离了同事的视线,没有了大家的监督之后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不检点自己的行为。事实证明,只要干了坏事,迟早会暴露的。用老百姓的话讲,就是“躲的过初一躲不过十五,骗的了少数骗不了多数,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第5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怎样理解“不得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实报实销型,其特点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开支,据实报销,开支范围、标准等没有作出具体限制。二是总量包干型,其特点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项目,根据营业和净利润及历年的实际开支水平进行测算,测算后确定每年的开支总额,预算包干由个人支配,超支不补,余额结转。三是货币化发放型,其特点是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项目,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货币化发放标准。
  不论采用哪种模式,职务消费都涉及报批备案和纳入预算。《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的相关材料报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规定,企业负责人实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对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企业要根据享有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限额标准和审核报销程序;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要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内进行调控;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管理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以往那种不列职务消费预算、完全实报实销的模式,为企业领导在职务消费中随意提高标准、扩大消费范围,公款私用、私客公请甚至把职务消费资金直接转化为其个人财产提供了便利。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根据职务消费改革的最新成果,引入预算概念,规定不得“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建立职务消费的预算制度,不能使职务消费成为无底洞。一是编制职务消费总额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物价水平科学核定,包干使用,做到既从严控制消费,又能保障工作开展及其质量。二是精细化预算编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职务消费标准。三是强化预算执行力,硬化预算约束。控制职务消费根本措施之一就是要严格预算执行、预算控制、强化预算约束。
  国有企业制定的职务消费预算,必须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以便有备可查。在备案制度下,一旦发现国有企业制定的职务消费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立即修改纠正或者停止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该试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第6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通过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我对此感受颇深,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正确对待权力,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明白权力是谁给的,要明白为谁用权的问题。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努力得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靠竞争上岗争来的;有的认为是某个领导个人的恩赐。这些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一个人走上领导岗位,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尽管和个人努力和领导关心分不开,但归根结底是广大职工和组织的信任。个人德、才的提高,离不开组织和广大职工的长期培养和教育。要时刻饮水思源,想到权力来源于广大职工的重托,来源于组织的信任。在掌权后,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真正做到仰不负党,俯不愧民。同时,要明白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意味着为广大职工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

  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学习,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进步。要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下面这些方面还要进行学习。

  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严格监管,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从业行为

  根据矿重点工作安排,围绕经营管理运行,推进制度创新,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多方位开展效能监察,严肃纪律,加大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力度。

 二、强化责任,加强安检组织建设

  在专职安检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在发挥安检人员作用的同时,也要为提高安检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好规划。在全矿形成了监管重心下移、全方位监督的监管网络。

 三、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廉洁从业。

在维简、安全费用的审批中,坚持按计划、重安全生产的原则,控制好费用支出。处处处严格要求自己

  在理论学习中要做到:

  一、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

  我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

  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

  共产党员也是人,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广大职工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广大职工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广大职工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广大职工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广大职工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广大职工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管得住小节,谨防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作为领导干部,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更好地推动企业反腐倡廉工

  作迈上新台阶。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企业行风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最后,作为一名优秀的党员,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服务。党的光辉形象要靠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大家来共同维护。要坚决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行事,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不辜负党的期望,不辜负广大职工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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