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比较
摘 要:创业投资已经越来越多的进入资本市场,创业投资的投资人应当从企业目标、运营管理和税收等多方面决策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关键词:创业投资 组织形式 比较
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未来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当前,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之一,国家也出台了相关财税政策,支持创投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创投企业如何量身设计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成为投资者决策内容之一。
一、创投企业的现状
近几年来,中国创业投资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管理资本都实现了年均20%以上的环比增幅,创投企业数量已经超过500家,管理资本超壹仟陆佰亿元,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而“中国创业风险投资信息系统”的上述数据,并未完全包括活跃在国内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不包括境外注册境内投资的私募股权机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以及少数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的保荐直投等数据。
二、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创业投资企业按组织形式可以划分为个人独资、公司制和有限合伙三类。公司制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都是唯一的,投资人一般都会选择直接投资于创业企业而不会再设立上述组织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因此,本文不再将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列为对比分析的对象。
三、创投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利弊分析
1、投资人的风险可控程度
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分别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从风险责任角度讲,公司制的投资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风险可控,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2、投资人数的限制
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数为50人以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数为2-50人,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投资人数为2-200人。
上述规定限制了企业设立时的投资人数,但是当投资人是公司法人时,潜在投资人数超过限制数量,相应的管理层级也在延长。而创投企业在投资运作方面,通常以设立独立基金模式募集资金,按照信托类型设立基金时,合格的投资人数上限可以达到200人。因此,投资者人数的限制一般不会对投资者决策造成影响。
3、法定资本与盈亏分配规则的差异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是3万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且货币出资不得少于出资总额的30%,盈亏分配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确定,优先出资或优先股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优先分配的权利。而《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注册资本,普通合伙人可以采用劳务出资,盈亏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确定,只是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实际上,各地工商部门在具体办理“投资公司”企业登记时,还要依据经营范围中所描述的从事投资的行业来确定合理的注册资本。如果选择按照十部委规定到相关部门备案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因此,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利润分配体制没有有限合伙企业富有设计弹性。
4、运营管理
任何组织机构在运营中都要降低运营成本和提高效率。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在管理上同样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如何从企业组织形式的设计上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实现风险与收益、责任与权利相称的体制,实际上就是投资人权衡决策的过程。
公司制创投企业和所有公司一样,由于产权关系的存在,股东可能会更多的参与或干预企业运作,以防止内部实际控制人的产生。而创业投资面临着不同行业和众多的被投资企业,由股东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难易成就投资业绩;在实行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中,常常产生代理风险和企业运作成本不易控制的问题。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运作,《合伙企业法》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即由普通合伙人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经营管理企业。因此,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投资事宜包括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资金投入、投资后续管理和股权退出等整个投资流程均由普通合伙人完成,有限合伙人只能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对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行使投资否决权。比如,约定管理企业的费率、超业绩提成比例、合伙期限等法律不禁止的所有事项。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有效控制企业运作成本,抑制或减少代理成本,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率。
5、总体税负
税收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息息相关,当公司制企业中存在个人股东时,对个人投资者存在双重税收。我国对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法规定。公司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每个合伙人应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从所得税比较,个人投资者投资创投企业应当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从创投企业总体税负考虑,创投企业还应创造条件争取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当前财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创业引导基金、创投企业风险补偿金、允许创投企业税前提取坏账准备、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共同点就是给予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创投机构,国家出台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仅限于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地方财政优惠也有一定的门槛。
四、创投企业组织形式实证分析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资料统计,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投资于中小板和创业板已上市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120家,其中:有限公司99家,股份公司4家,有限合伙企业17家。
上述数据说明,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有限公司仍然是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遍选择,投资人较少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解除有限合伙企业开设账户的限制后,设立有限合伙类创投企业的数量逐步增多。
五、结论
除社保机构、保险公司、券商、外资等机构的投资行为,只能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创投活动外,如券商直投只能以子公司形式开展业务。其他投资人在选择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时,应当综合考量法律限制、总体税负高低和运营管理等因素,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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