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位于镇政府旁龙天地产开发项目 (下简称本案)项目事宜现就有关细节,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代理权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之国内物业销售独家总代理。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范要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由甲方提供,若需修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按照与甲方所商定并经甲方签章认可的售楼价格进行销售。
第二条: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代理期从合同签定之日起到2016年6月10日止。如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第三条:代理面积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部分为本案之全部住宅楼及车位。
第四条:售楼款之收取
诚意金、正式定金、售房款均由甲方收取。
第五条:本合同乙方请佣之条件所指之售出,包括以下情形
1、 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售出着。
2、 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售出着。
3、 买方与乙方签定预约单后,除买方之原因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与买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该户视同售出,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相应之佣金。
第六条:银行按揭
1、甲方承诺给予买方总价款40%-70%之1至30年银行按揭,非经甲、乙双方书面换文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2、店面、车位亦应享有总价款50%以上之1至20年银行按揭。
第七条:本案约定买方之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签约付90%,交房前15日付10%。)
2、住宅首付30%至60%,银行按揭为总价款之70%至40%。店面、车位首付50%,银行按揭为总价款之50%。
第八条:广告费支出
1、本案之广告费由甲方支出。
2、本案之总广告预算以物业总值的0.8%为准,但不包括现场售楼处及实品屋装修、家具、设备及房展会参展费用。
第九条: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责任及义务:
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工程及销售的政府文件,甲方保证乙方按
甲方委托进行的所有销售均系符合政府有关的合法行为。
2、 甲方负责提供销售所需的图纸及其他文件并就上述图纸文件的有效
性、真实性负责,供乙方向客户推广时使用。
3、 甲方提供售楼中心的办公设备,含办公桌,椅,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及必要的文具及销售道具、沙盘模型、3D影视等。使用期间维保费用由甲方负责。
4、 甲方负责支付销售中心的电话费用及饮水票等日常开支。
5、 甲方应及时对乙方在销售中面临的困难给予必要的协助,并对乙方就销售事项或与销售相关的其他事项的征询给予及时的答复。
6、 营销现场除销售人员由乙方提供,其余人员由甲方提供。
7、 营销现场销售人员服装和住宿由甲方提供。
乙方责任及义务:
1、 负责营销人员招聘及培训,基本工资及佣金;
2、 负责销售价格建议及制定;
3、 负责营销现场管理制度;
4、 负责开盘前销售策略建议;
5、 负责开盘流程建议
第十条:佣金计算方式
1、甲方同意按销售项目的销售均底价为 元/平方米,超出均底价的部分作为乙方之销售溢价,甲方得80%溢价,乙方得20%溢价。
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之销售佣金,为本合同有效期内,售出住宅各单位销售总价的0.8%。
3、本合同签定后从乙方销售人员正式进场起前三个月销售人员及技术人员费用由乙方负责,如超过三个月未开盘,则乙方的销售人员及技术人员费用甲方按每个月叁万陆仟元人民
币整补贴给乙方,乙方不用返还该费用。
4、买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预缴定金,虽《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合同有效期后一个月内签订,亦应视同成交,甲方仍应支付乙方该户之佣金。
5、项目开盘如乙方销售业绩超过可销售面积50%(含50%),甲方给予乙方伍万元人民币整作为奖励。
第十一条:佣金支付方式
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首期购房款,视为成交,甲方应每月与乙方结算一次佣金(乙方不提供发票及税点)。乙方于每月30日之前提供佣金请款明细单,甲方审核后,于次月5日之前以转帐支付佣金。否则,次月乙方将直接收取客户定金,冲抵本期应得佣金。
第十二条:经甲方与买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依所订之合同内容相互负责,与乙方无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增减之条款,均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始生效。若合同解除或合同期满,甲、乙双方需互相返还财务,结算佣金,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三天内撤出售楼部,将售楼部及甲方原投资在售楼部的设施交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调解及诉讼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如有争议,应以物业所在地之有关单位进行协调,调解不成则以物业所在地之法院为诉讼单位。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立合同之:
甲 方:
代 表:
乙 方:
代 表:
帐号:1313-5101-0400-20236(福州农行晋安之行)
201x年3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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