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篇
为了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省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近日,省财政厅向各市财政局和省直部门印发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一个纲领性的制度文件,对深入推进省级预算管理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退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过程、全方位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
一是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方式和管理方式。专项资金实行一级项目+二级项目预算管理方式,一级项目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厅牵头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制定一级项目目录清单;二级项目为主管部门确定的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的项目,原则上预算编制时项目都应细化至二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2023年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实现了与部门联网并常态化开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二是加强专项资金设立和退出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设立的基本原则和设立程序,建立了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执行进度慢、存量资金多、预算绩效差的专项资金,调整或取消预算安排。
三是加强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管理。明确界定了因素法和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适用范围,要求各单位积极扩大因素法分配范围和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
四是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明确专项资金分配和下达时限,对未按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压减或收回,压减和收回的资金调整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亟需支持的重点领域,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已分配资金的清理力度,当年年底和下年度9月底各进行一次清理(以前只是年底清理一次结余资金),9月底仍未支出的上年国库集中支付结转资金,除中央专项资金和科研资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全部收回省财政。
五是加强专项资金全面绩效管理。明确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差的专项资金调减或取消预算安排,对于绩效评价一般的专项资金督促部门加强管理并提高绩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六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明确界定了专项资金管理中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了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各项责任,通过明确的职责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篇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七、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八、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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